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5 年 4 月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第一节 重要提示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连同其子公司合称为“集
团”)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
报告(以下简称“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朱保国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司燕霞女士及会计机构负责
人庄健莹女士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文两种语言编订,两种文体若出现解释上的歧义时,
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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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人民币元) 1,552,897,071.92 1,227,854,663.29 26.4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元) 182,650,431.77 143,350,797.52 27.4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139,882,273.86 127,378,556.04 9.82%
利润(人民币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人民币元) 75,817,468.76 170,050,402.52 -55.41%
基本每股收益(人民币元/股) 0.62 0.48 29.17%
稀释每股收益(人民币元/股) 0.62 0.48 29.1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81% 4.20% 增加 0.61 个百分点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人民币元) 7,681,048,173.09 7,302,605,055.90 5.1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人民币元) 4,110,132,509.42 3,696,516,567.53 11.19%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5,046,787.86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
63,928,383.98
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
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 287,457.50
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257,275.78
减:所得税影响额 5,399,969.40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11,258,202.09
合计 42,768,157.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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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
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
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9,363 户(其中 A 股股东为 9360 户,H 股股东为 3 户(注 1))
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限售条件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 16,000,000 16,000,000
境外法人 36.79% 111,992,454 质押
公司(注 2) (注 2) (注 2)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25.46% 77,510,167
质押
广州市保科力贸易公司 国有法人 1.99% 6,059,428 6,059,428 6,059,428
冻结
深圳市海滨制药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1.94% 5,892,943
中国农业银行-长城安心回报
其他 1.64% 5,000,00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全国社保基金四零四组合 其他 1.35% 4,099,913
交通银行-博时新兴成长股票
其他 1.31% 4,000,000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其他 1.18% 3,599,913
基金(LOF)
中国建设银行-长城消费增值
其他 0.84% 2,565,437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哥伦比亚大学 境外法人 0.84% 2,549,433
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份种类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数量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注 2) 95,992,454 境外上市外资股 95,99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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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7,510,167 人民币普通股 77,510,167
深圳市海滨制药有限公司 5,892,943 人民币普通股 5,892,943
中国农业银行-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0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5,000,000
全国社保基金四零四组合 4,099,913 人民币普通股 4,099,913
交通银行-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4,0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4,000,0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
3,599,913 人民币普通股 3,599,913
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建设银行-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565,437 人民币普通股 2,565,437
哥伦比亚大学 2,549,433 人民币普通股 2,549,433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零组合 1,999,881 人民币普通股 1,999,881
(1)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元”)与广州市
保科力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保科力”)于 2004 年 1 月 2 日签订《股
权转让暨托管协议》和《股权质押协议》,保科力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6,059,428 股原境内法人股直接转让、托管及质押给健康元;(2)深圳
市海滨制药有限公司为健康元直接及间接拥有 100%权益的控股附属公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司;(3)中国农业银行-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
设银行-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同属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管理的基金;(4)全国社保基金四零四组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同属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管理的基金;(5)公司未知上述其它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注 1:H 股股东总人数根据本公司 H 股证券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记录的数据统计;
注 2: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为公司 H 股名义持有人,其代持的股份中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健康元之全资子公司天
诚实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 50,660,052 股 H 股(天诚实业有限公司已与南洋商业银行签订股权质押协议,将其持有的
公司 16,000,000 股 H 股质押予南洋商业银行,质押生效日期为 2014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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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 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及原因
变动幅度
项目 期末金额(元) 期初金额(元) 说明
(%)
主要系业务预支款增加以及应收出口退
其他应收款 80,701,330.28 52,132,444.90 54.80%
税款增加所致;
工程物资 851,350.44 121,472.17 600.86% 主要系预付工程物资款增加所致
应付职工薪酬 34,444,703.02 69,614,375.75 -50.52% 主要系支付上年度年终绩效奖金所致
应交税费 18,723,888.60 33,211,993.26 -43.62% 主要系部分企业留抵的增值税增加所致
主要系应付的中期票据和超短期融资券
应付利息 26,873,794.49 17,089,201.23 57.26%
利息增加所致
长期借款 700,000.00 66,500,000.00 -98.95% 主要系偿还部分长期借款所致
资本公积 422,276,394.74 212,694,714.74 98.54% 主要系股权激励增发股票产生的溢价
主要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市值及外币报
其他综合收益 -20,603,380.19 -33,326,810.31 38.18%
表折算差额变化所致
2、合并利润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及原因
同比增减
项目 本期金额(元) 上年同期(元) 说明
(%)
销售费用 598,056,273.94 454,659,663.94 31.54% 主要系销售收入增加导致费用相应增加所致
管理费用 132,764,630.41 95,917,047.97 38.42% 主要系研发投入增加所致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87,457.50 -561,734.79 151.17% 主要系本期持有的证券市值上升所致
营业外收入 64,191,923.84 20,303,264.42 216.17% 主要系收到的政府补贴增加所致
主要系因技改等原因淘汰落后设备处置损失
营业外支出 5,053,051.94 73,757.03 6750.94%
增加所致
所得税费用 43,722,863.48 24,755,185.07 76.62% 主要系利润增加所致
少数股东损益 20,391,576.43 5,645,880.92 261.18% 主要系部分非全资子公司利润增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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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及原因
同比增减
项目 本期金额(元) 上年同期(元) 说明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主要系因票据到期兑付的材料款增
75,817,468.76 170,050,402.52 -55.41%
量净额 加及研发、市场营销等费用增加所致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60,000.00 4,961,889.91 -98.79% 主要系收到银承保证金减少所致
主要系工程建设和购置设备投入减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17,671,119.22 188,532,986.54 -37.59%
少所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主要系工程建设和购置设备投入减
-117,611,119.22 -183,571,096.63 35.93%
量净额 少所致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380,144,023.46 20,738,047.22 1733.08% 主要系偿还借款增加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124,098,056.54 372,376,939.95 -66.67% 主要系偿还借款增加所致
量净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 主要系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82,376,120.86 359,396,562.23 -77.08%
加额 额减少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董事会审议并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向激励对象授予 1,000 万股限制性 A 股股票;
其中,首次授予 900 万股,预留 100 万股。
于 2015 年 1 月 14 日,公司公告中国证监会已对本公司报送的激励计划草案及修订内容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于 2015 年 3 月 13 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二零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二零一五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及
二零一五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股东批准。
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已考虑及批准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确定 2015 年 3 月 27 日为首次授予日,
以及对首次授予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484 名变更为 458 名,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由 900 万股变更为 866.04 万股。
于 2015 年 4 月 9 日,有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所有相关程序(包括认购资金的验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完成。
有关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详情,敬请查阅公司分别于 2014 年 12 月 16 日、2015 年 1 月 14 日、2015 年 1 月 26
日、2015 年 3 月 14 日、2015 年 3 月 31 日及 2015 年 4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登载的相关公告。
三、公司或持股 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
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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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深圳市百业 在本公司实施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 2014 年 1 长期 履行中
源投资有限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主 月 10 日
公司、健康 板上市及挂牌交易项目(以下简称“B 转 H 项目”)中,
元及朱保国 承诺人提供了如下内容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先生及其一 1、受限于以下第 2 和第 3 条的情况下,承诺人及
致行动人刘 其控制的公司和个人现在或将来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
广霞女士 间接经营与丽珠集团不时的药品研究、开发、生产和销
(以下统称 售业务存在竞争或存在潜在竞争的业务(以下简称为
“承诺人”)“受限制业务”)。
2、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和个人发现任何与受限
制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新业务机会,应立即书面通知丽
珠,并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将该业务机会首先提
供给丽珠集团。如丽珠集团放弃该业务机会时,承诺人
及其控制的公司和个人可按不优越于提供给丽珠集团
的条款和条件接受该业务机会。
3、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和个人拟转让、出售、
出租、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允许使用与受限制
业务直接或间接构成及潜在构成竞争关系的资产和业
务时(以下简称“该等出售及转让”),承诺人及其控制
的公司和个人将向丽珠集团在同等条件的情况下提供
优先受让权。如丽珠集团放弃该等优先受让权时,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
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和个人向其它第三方作出该等出售
资时所作承诺
及转让时的主要条款不可以优越于提供给丽珠集团的
条款。
4、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和个人不会利用与丽珠
集团股东的关系或者以丽珠集团股东的身份,从事或参
与任何可能损害丽珠集团及其他股东权益的任何事务。
5、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和个人不会直接或间接:
a)在任何时间诱使或尝试诱使丽珠集团任何成员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顾问终止受雇于丽珠集团
或作为丽珠集团的员工或顾问(以适用者为准),而不
论该人士之有关行动是否有违该人士的雇佣合约或顾
问合约(如适用);或
b)在任何人士终止担任丽珠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顾问后的三年内,雇用该人士(在
本承诺函出具日当天为本公司或/及本公司除丽珠集团
外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顾问之人士除
外),而该人士拥有或可能拥有关于受限制业务的任何
机密资料或商贸秘密;或
c)单独或联同任何其他人士透过或作为任何人士、
商号或公司(与丽珠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竞争者)的经理、
咨询人、顾问、雇员或代理人或股东,向与丽珠集团任
何成员公司进行业务的任何人士招揽或游说或接纳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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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或进行业务,或对任何与丽珠集团进行交易或正就受
限制业务与丽珠集团磋商的人士,游说或怂恿其终止与
丽珠集团的交易或缩减其正常与丽珠集团进行的业务
额,或向丽珠集团任何成员公司征求更有利的交易条
款。
6、承诺人及承诺人的控股子公司进一步承诺:
a)承诺人及承诺人除丽珠集团以外的控股子公司
允许及促使有关联系人(丽珠集团除外)允许丽珠集团
的独立董事最少每年审阅一次承诺人及承诺人除丽珠
集团以外的控股子公司遵守本承诺函的情况;
b)承诺人及承诺人除丽珠集团以外的控股子公司
须提供丽珠集团独立董事年度审阅及执行本承诺函的
一切所需数据;
c)允许丽珠集团透过年报或公布披露经丽珠独立
董事审阅有关承诺人及承诺人除丽珠集团以外的控股
子公司遵守及执行本承诺函事项的决定;
d)承诺人(并代表承诺人除丽珠集团以外的控股
子公司)须每年向丽珠集团提供有关遵守本承诺函条款
的确认书,以供丽珠集团载入其年报。
7、自相关承诺函出具日起,承诺人承诺承担因承
诺人(或承诺人除丽珠集团外的控股子公司或承诺人的
联系人)违反相关承诺函任何条款而导致的相应法律责
任和后果。
8、上述承诺至发生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
a)承诺人及承诺人任何控股子公司不再成为丽珠
集团的控股股东;
b)丽珠集团终止其股份在联交所及其它海外证券
交易所上市(但丽珠集团的股份因任何原因暂时停止买
卖除外)。
健康元 健康元于本公司 B 转 H 项目实施过程中,签署如下内容 2014 年 1 6 至 12 个 履行完毕
的承诺函: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 月 10 日 月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为“《香港上市规
则》”)第 10.07(1)条向公司及联交所承诺,除获联
交所的豁免外,否则我们将不得(并将促使有关登记持
有人不得)进行下列事项:
1、自上市说明书中披露我们持有公司股权当日起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
至协议上市的证券开始在联交所买卖起计满 6 个月之
所作承诺
日期止期间(“首个限制期”),出售在上市说明书所列
由我们实益拥有的公司证券,或就该等由我们实益拥有
的证券订立任何协议出售公司证券,或设立任何选择
权,权利、利益或产权负担;及
2、在首个限制期届满当日起计的 6 个月内,出售
在上市说明书所列由我们实益拥有的公司证券,或就该
等由我们实益拥有的证券订立任何协议出售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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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设立任何选择权,权利、利益或产权负担,以致我们
在出售该等证券、或行使或执行有关选择权、权利、利
益或产权负担后不再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我们在此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0.07(2)条
附注(3)向公司及联交所进一步承诺,在上市说明书
披露我们持有公司股权当日起至协议上市的证券开始
在联交所买卖起计满 12 个月之日期止期间:
1、如我们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0.07(2)条
附注(2)将我们名下实益拥有的公司证券质押或押计
予认可机构(按《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 155 条)
的涵义)作为受惠人以取得真诚商业贷款,我们将立即
通知公司该项质押或押计事宜以及所质押或押记的该
等证券数目,及
2、如我们接到承押人或承押记人的指示(不论是
口头或书面),指任何该等用作质押或押记的公司证券
将被沽售,我们将立即将该等指示内容通知公司。
健康元 本公司控股股东健康元在办理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销 2008 年 12 长期 本报告期,
售时发表以下承诺: 月 17 日 承诺人认真
履行了承
1、健康元转让所持丽珠集团解除限售流通股时,
诺。
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
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2008]15 号公告)
相关规定。
2、健康元计划未来通过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
所持丽珠集团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
月内减持数量达到 5%以上的,健康元将于第一次减持
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丽珠集团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
告。
承诺是否及时履行 是
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
因及下一步计划(如 不适用
有)
四、对 2015 年 1-6 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