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6 年 10 月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董事长郑小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侯继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
管人员)夏志勇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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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 19,783,503,461.55 6,768,909,271.05 192.2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10,917,423,754.95 1,325,798,590.34 723.46%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 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
本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末
增减 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1,095,167,744.53 461.40% 2,386,438,919.40 248.8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50,707,937.28 365.43% 131,197,831.50 316.4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49,885,579.19 359.58% 130,217,460.31 723.46%
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 -834,336,162.58 -2,532.8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67 191.30% 0.17 142.8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67 191.30% 0.17 142.8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13% 0.28% 2.89% 0.44%
单位:元
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15,974.44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
35,896.00
的政府补助除外)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1,182,413.32
减:所得税影响额 221,963.69
合计 980,371.19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
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
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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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37,856
股股东总数(如有)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限售条件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境内一般法人 30.98% 414,272,207 273,972,602 质押 414,272,202
前海开源基金-浦
发银行-国民信托 基金、理财产
5.12% 68,493,150 68,493,150
-国民信托证通 7 品等
号单一资金信托
新东吴优胜-广发
基金、理财产
银行-重庆国际信 4.99% 66,666,666 66,666,666
品等
托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宁波
银行-民生信托-
基金、理财产
中国民生信托至信 4.99% 66,666,666 66,666,666
品等
167 号宝安定增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
长信基金-浦发银
基金、理财产
行-聚富 10 号资产 4.99% 66,666,666 66,666,666
品等
管理计划
鹏华资产-平安银
行-鹏华资产锦富 基金、理财产
4.95% 66,210,045 66,210,045
1 号专项资产管理 品等
计划
安信基金-浦发银
行-陆家嘴国际信 基金、理财产
4.95% 66,210,045 66,210,045
托-汇赢 3 号集合 品等
资金信托计划
泰达宏利基金-招
商银行-国民信托
基金、理财产
-国民信托证通 8 4.95% 66,210,045 66,210,045
品等
号单一资金信托计
划
国泓资产-宁波银
基金、理财产 4.95% 66,210,045 66,210,045
行-西藏信托-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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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47 号单一资金信 品等
托
方正富邦基金-民
生银行-平安信托
基金、理财产
-平安财富*汇泰 4.51% 60,273,978 60,273,978
品等
187 号单一资金信
托
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份种类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数量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140,299,605 人民币普通股 140,299,605
中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22,572,319 人民币普通股 22,572,319
余朝霞 10,251,797 人民币普通股 10,251,797
余特 7,474,250 人民币普通股 7,474,250
胡谷秀 7,352,959 人民币普通股 7,352,959
宁波永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6,168,086 人民币普通股 6,168,086
华润元大基金-包商银行-华润
5,621,991 人民币普通股 5,621,991
元大基金鼎元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王洪阳 4,755,647 人民币普通股 4,755,647
华润元大基金-包商银行-华润
4,417,400 人民币普通股 4,417,400
元大基金鼎元 2 号资产管理计划
王芳 4,374,004 人民币普通股 4,374,004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 截止报告期末,尚未获悉上述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亦尚未获悉是否属于《上
说明 市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上述股东中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情况如下:1.公司自然人股东余朝霞通过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 8,798,004 股,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股
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参与融资融券
1,453,793 股,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10,251,797 股。2、公司自然人股东胡谷秀通过光大证
业务情况说明(如有)
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 7,352,959 股,通过普通证券
账户持股 0 股,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7,352,959 股。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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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变动比率 变动说明
货币资金 12,705,706,389.34 2,846,638,204.75 346.34% 本期收到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及融资增加。
应收账款 1,043,856,090.79 12,885,126.08 8001.25% 本期结转建造合同收入,应收工程款增加
预付款项 1,560,005,032.38 22,647,913.62 6788.07% 本期预付前期规费、EPC工程款及材料款增加
其他应收款 100,005,630.75 73,968,740.02 35.20% 本期支付的项目保证金增加
其他流动资产 120,330,043.36 28,192,368.38 326.82% 本期预交税费及贷款利息增加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68,769,738.05 38,730,001.34 77.56% 主要是本期新增按信托计划认缴的信托公司保障基金
在建工程 808,134,018.34 66,214,663.13 1120.48% 本期新能源在建项目投资增加
无形资产 30,518,446.59 16,953,521.16 80.01% 本期新增光伏项目用地及自主研发非专利技术转入
递延所得税资产 46,077,743.43 33,187,425.84 38.84% 本期对亏损项目计提所得税资产
短期借款 408,050,000.00 865,000,000.00 -52.83% 本期已偿还
应付票据 600,028,229.60 296,505,550.00 102.37% 本期采购增加,票据结算增加
应付账款 1,033,429,115.79 536,701,003.24 92.55% 本期新能源在建项目建设投入
应付利息 80,535,523.71 7,729,741.09 941.89% 银行借款利息增加
其他应付款 46,903,929.04 559,066,650.27 -91.61% 本期偿还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往来款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127,100,000.00 -100.00% 本期已支付
长期借款 5,776,600,000.00 2,130,000,000.00 171.20% 本期新能源在建项目投资增加,资金需求增加
股本 1,337,173,272.00 469,593,364.00 184.75% 本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资本公积 8,873,617,264.78 274,235,458.56 3135.77% 本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本溢价
二、利润表项目 本期金额 上年同期金额
营业收入 2,386,438,919.40 684,111,362.79 248.84% 本期房地产项目可结转面积增加及结转光伏电站建造
合同收入
营业成本 1,912,278,913.74 397,707,112.78 380.83% 本期营业收入增加相应变动
销售费用 32,357,470.31 44,922,895.96 -27.97% 本期房地产新开盘项目减少,广告及推广费减少
管理费用 113,191,581.71 62,602,102.30 80.81% 与上年同期相比,新增了新能源版块的费用
财务费用 54,885,574.27 42,722,166.41 28.47% 贷款利息增加
所得税费用 57,259,084.38 26,767,427.56 113.91% 利润总额增加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 本期金额 上年同期金额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34,336,162.58 34,294,005.42 -2532.89% 本期购买商品、接收劳务支付的现金增加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78,332,642.88 -686,674.00 200625.91% 本期新能源在建项目投资增加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752,944,350.86 -35,655,930.43 -33062.10% 本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融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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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
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2015 年 9 月 21 日,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公司
原第一大股东中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
宝安地产 14.99%股权,收购原第二大股东深圳市
东鸿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宝安地产
14.89%股权,共计持有公司 29.88%股权,成为公
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相关承诺。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和承诺:
为避免权益变动完成后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问
题,东旭集团及东旭集团实际控制人出具了《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本公司承诺
确保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在未来
不会从事住宅、商业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以避免
与宝安地产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关系,但本承诺
函已经披露的除外。 2、本承诺函出具日后,如
果本公司获得与宝安地产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收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 东旭集团 2015 年 09 正常履行
购、开发和投资等机会,本公司将立即通知宝安 长期有效
告书中所作承诺 有限公司 月 21 日 中
地产,优先提供给宝安地产进行选择,并尽最大
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宝安地产的条
件。
3、河北融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旭科技集团
有限公司、北京东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
开展实际经营业务,与宝安地产不构成实质同业
竞争,本公司承诺通过变更公司营业范围取消房
地产开发相关资质,或以适当、公允的方式注入
宝安地产或者出售予非关联第三方或者通过其他
合法合规的方式解决上述潜在同业竞争问题。鉴
于北京旭丰置业有限公司持有地块未来开发用途
主要系作为总部基地,且地处北京,与宝安地产
的经营地域不重叠,故与宝安地产不构成实质同
业竞争,该公司除目前所持地块开发外将不涉及
与宝安地产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4、本公司在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方面所作各项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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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同样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下属除宝安地产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
其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本公司有义务督促
并确保本公司其他下属企业执行本文件所述各事
项安排并严格遵守全部承诺。 除非本公司不再是
宝安地产控股股东,本承诺始终有效。本公司违
反上述承诺给宝安地产及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将
由本公司承担。 ” 二、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的承诺 为
规范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与宝安地产未来可能产
生的关联交易,确保宝安地产的利益不受损害,
东旭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 “1、将继续严格
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宝安地产《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董事权利,
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承诺人事项的
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2、
与宝安地产之间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
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
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宝安地产章
程、宝安地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
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宝安地产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权益变动完成后,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为保证宝安
地产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方面的独
东旭集团 立性,作出如下承诺: (一)保证宝安地产资产 2015 年 09 正常履行
长期有效
有限公司 独立完整 (二)保证宝安地产人员独立 (三) 月 21 日 中
保证宝安地产的财务独立(四)保证宝安地产业
务独立 (五)保证宝安地产机构独立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东旭集团有限公
东旭集团 司承诺,在完成对深圳市东鸿信投资发展有限公 2015 年 09 正常履行
一年
有限公司 司持有的宝安地产 14.89%股份的收购后 12 个月 月 21 日 中
内不转让持有的宝安地产股份。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一、为避免与公司未来在房
地产业务上发生实质性同业竞争,东旭集团有限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1)确保东旭集团及
其实际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全资、控股或其他具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 东旭集团 2015 年 10 正常履行
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在未来不会从事住宅、商业 长期有效
所作承诺 有限公司 月 27 日 中
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以避免与上市公司构成实质
性同业竞争关系,但已经披露的除外;
(2)如果东旭集团获得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
收购、开发和投资等机会,东旭集团将立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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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优先提供给上市公司进行选择,并尽
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上市公司
的条件;
(3)河北融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旭科技集
团有限公司、融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东旭
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
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实质同业竞争,东旭集团承诺
通过变更上述公司营业范围,取消房地产开发相
关资质,或以适当、公允的方式注入上市公司或
者出售予非关联第三方或者通过其他合法合规的
方式解决上述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北京旭丰置业
有限公司持有地块未来开发用途主要系作为总部
基地,且地处北京,与上市公司的经营地域不重
叠,故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实质同业竞争,该公司
除目前所持地块开发外将不涉及与上市公司业务
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4)东旭集团在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方面所作各
项承诺,同样适用于东旭集团及东旭集团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下属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
业以外的其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东旭集团
有义务督促并确保东旭集团其他下属企业执行上
述各事项安排并严格遵守全部承诺。
(5)除非东旭集团不再是宝安地产控股股东,上
述承诺始终有效。东旭集团若违反上述承诺而导
致宝安地产产生任何成本、承担任何责任或者遭
受任何损失,东旭集团同意就宝安地产发生的任
何成本、责任或者损失进行赔偿。
二、为避免未来与公司在光伏业务上发生同业竞
争,东旭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
(1)东旭集团将与成都旭双太阳能科技有限公
司、通辽旭通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投资方
共同协商调整两家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未
来不再从事与光伏发电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东旭
集团将督促其他下属企业未来将不从事与光伏发
电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进行任何可能与上市公
司从事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行为。
(2)东旭集团或下属其他企业获得与上市公司从
事光伏发电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收购、开发和投资
等机会,东旭集团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或督促相
应下属企业立即书面通知上市公司,通知中列明
上市公司合理所需的资料,以供上市公司考虑该
等机会是否与上市公司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以及该等机会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
益,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机会具备转移给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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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条件。(3)东旭集团作出的上述声明与承
诺,同样适用于东旭集团及东旭集团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下属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
外的其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东旭集团有义
务督导并确保东旭集团及其他下属企业执行上述
各事项安排并严格遵守全部承诺。
(4)东旭集团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宝安
地产产生任何成本、承担任何责任或者遭受任何
损失,东旭集团同意就宝安地产发生的任何成本、
责任或者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
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
东旭集团 事项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有限公司; [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
柏志伟;陈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爱珍;陈泰 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
泉;邓新贵;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董志勇;黄 为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和文件精神,公司全体董事、
2016 年 01 正常履行
志良;李东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长期有效
月 15 日 中
昕;唐晖;王 (一)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
甫民;郑小 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
将;王立勇; 益。(二)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三)
蒋永国;侯 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
继伟;叶良 资、消费活动。(四)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
红;钟民 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五)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
划,承诺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
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兆廷承诺:不越权干
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股权激励承诺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
承诺
承诺是否按时履行 是
四、对 2016 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