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代码:600699 公司简称:均胜电子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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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重要提示 ....................................... 3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 3
三、 重要事项 ....................................... 5
四、 附录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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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王剑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俊彧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蔡博保
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末增减(%)
总资产 27,613,732,145.14 11,409,391,083.97 142.0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4,162,817,807.54 3,794,230,053.20 9.71
年初至报告期末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1-9 月) (1-9 月)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37,326,421.18 204,858,037.79 113.48
年初至报告期末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1-9 月) (1-9 月)
营业收入 11,731,600,702.68 6,017,158,840.56 94.9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03,439,550.11 270,342,571.09 49.2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376,134,140.39 242,943,979.98 54.82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0.14 10.82 减少 0.68 个百分点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59 0.42 40.4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59 0.42 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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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期金额 年初至报告期末金额
项目 说明
(7-9 月) (1-9 月)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323,635.55 528,212.26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
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 10,046,901.55 36,387,791.36
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417,283.42 -503,156.20
所得税影响额 -2,330,551.15 -9,101,803.24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16,222.02 -5,634.46
合计 6,991,653.45 27,305,409.72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股东总数(户) 39,804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限售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比例
期末持股数量 条件股份 股份 股东性质
(全称) (%) 数量
数量 状态
境内非国有
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14,251,428 45.59 质押 310,900,000
法人
乌鲁木齐喜尔盈股权投资有限 境内非国有
21,950,000 3.18 无
合伙企业 法人
王剑峰 16,000,000 2.32 质押 10,000,000 境内自然人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14,065,903 2.04 无 其他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11,037,735 1.60 无 国有法人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9,683,246 1.40 无 国有法人
平安大华基金-平安银行-建
9,262,721 1.34 无 其他
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高新创投两江品牌汽车产 境内非国有
8,490,566 1.23 无
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法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
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6,400,008 0.93 无 其他
证券投资基金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九组合 6,181,692 0.90 无 其他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无限售条件 股份种类及数量
股东名称
流通股的数量 种类 数量
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14,251,428 人民币普通股 314,251,428
乌鲁木齐喜尔盈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21,950,000 人民币普通股 21,9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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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剑峰 16,0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16,000,000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14,065,903 人民币普通股 14,065,903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11,037,735 人民币普通股 11,037,735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9,683,246 人民币普通股 9,683,246
平安大华基金-平安银行-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9,262,721 人民币普通股 9,262,721
重庆高新创投两江品牌汽车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8,490,566 人民币普通股 8,490,56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6,400,008 人民币普通股 6,400,008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九组合 6,181,692 人民币普通股 6,181,692
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王
剑峰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宁波均胜投资集团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有限公司、王剑峰和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海通
证券-王剑峰为一致行动人。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
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因 KSS 和 TS(已改名为 PCC,下同)并表影响,营收、净利润、总资产等财务指
标较去年同期有较大增长。同期因项目并购贷款和项目实施发生费用为 1.67 亿元人民币;
报告期内,德国普瑞收入(欧元)增长约 15.24%,净利润(欧元)增长约 22.94%;功能件业
务保持平稳增长;
净资产增长主要为净利润增长及汇率变动导致的其他综合收益影响所致;
每股收益的增长主要为净利润增长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 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6 年 8 月 15 日,公司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进展情况,对发行数量、募集
资金规模和用途进行了调整,并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2016 年 10 月 25 日,公司根据反馈意见补充反馈的相关要求,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反馈
意见的回复(修订稿)和公司 2016 年度备考合并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及相关说明;
2016 年 10 月 26 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
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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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短期融资券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5】SCP311 号),
公司超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为 10 亿元人民币。
2015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发行 2015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金额 10 亿元人民币,期
限 270 天,报告期内,公司已完成兑付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本息。
2016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发行 2016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金额 5 亿元人民币,期限
270 天,到期兑付日 2017 年 6 月 26 日。
3)短期融资券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4】CP83 号),公司短
期融资券注册金额为人民币 7 亿元,有效期至 2016 年 3 月 12 日。2015 年 8 月 13 日,公司发行
2015 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发行金额 5 亿元人民币。到期兑付日为 2016 年 8 月 17 日。报告期
内,公司已完成兑付 2015 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本息。
3.3 公司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是
是
否
否
承 承 及
有
诺 诺 承诺时间 时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履
背 类 及期限 严
行
景 型 格
期
履
限
行
本公司承诺,在作为得亨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期间,不从事其他与得亨股
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以确保得亨股份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受
损害,具体如下:1、本公司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其独资经
与 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
重 接从事其他与得亨股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2、本公司将采取合法
大 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资 解 和其他受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从事其他与得亨股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
产 决 的业务;3、如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他受
重 同 均胜集团、 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获得的其他任何商业机会与得亨股份主营业务有竞 2011 年 1
否 是
组 业 王剑峰 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得亨股份,并优先将该商业机 月 10 日
相 竞 会给予得亨股份;4、对于得亨股份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本公司保
关 争 证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得亨股份及得亨股份中小股东的利益。实际
的 控制人王剑峰承诺:1、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其独资经营、
承 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
诺 事与得亨股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2、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
促使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他控制的企业不从
事与得亨股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3、如王剑峰(包括现有或将
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他控制的企业)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得亨股份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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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将立即通知得亨股份,并优先将该商
业机会给予得亨股份;4、对于得亨股份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王剑
峰保证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得亨股份及得亨股份中小股东的利
益。
1、均胜集团不利用自身为得亨股份控股股东的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
得亨股份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均胜集团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
场第三方的权利;王剑峰不利用自身为得亨股份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及重
大影响,谋求得亨股份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2、均胜集团不利用自身为得亨股份控股股
与
东的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与得亨股份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王剑峰不
重
利用自身为得亨股份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与得亨股份达
大
成交易的优先权利。3、杜绝均胜集团和王剑峰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非
资 解
法占用得亨股份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得亨股份违
产 决
规向均胜集团和王剑峰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4、
重 关 均胜集团、 2011 年 1
均胜集团和王剑峰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得亨股份及其控制企业发 否 是
组 联 王剑峰 月 10 日
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得亨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
相 交
的关联交易,保证:(1)督促得亨股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 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得
的
亨股份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本人并将严格按照该等
承
规定履行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2)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
诺
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得亨股份进行交易,
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得亨股份利益的行为;(3)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得亨股份章程的规定,督促得亨股份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与
重
大
资
产 资
重 产 均胜集团、 2011 年 1
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否 是
组 注 王剑峰 月 10 日
相 入
关
的
承
诺
与 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作为均胜电子的第一大股东期间,不从事其他与
解
重 均胜电子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以确保均胜电子及其全体股东的利
决
大 益不受损害,具体如下:A、本公司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其
同 2012 年 5
资 均胜集团 独资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 否 是
业 月 26 日
产 接或间接从事其他与均胜电子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B、本公司将
竞
重 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控
争
组 股子公司和其它受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从事其他与均胜电子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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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构成竞争的业务。C、如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子公司
关 和其它受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获得的其他任何商业机会与均胜电子主营
的 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均胜电子,并优先将
承 该商业机会给予均胜电子。D、对于均胜电子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诺 本公司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均胜电子及均胜电子中小股东的
利益。本公司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本公司签署即对
本公司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不可撤销。
在均胜集团作为均胜电子第一大股东期间,本人及本人所控制下的其他
与
企业不从事与均胜电子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以确保均胜电子及其
重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并具体承诺如下:①本人不会以任何方式(包
大
括但不限于其独资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
资 解
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均胜电子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②本
产 决
人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
重 同 2012 年 5
王剑峰 控股子公司和其它受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从事与均胜电子主营业务构成 否 是
组 业 月 26 日
竞争的业务。③如本人(包括本人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它受本
相 竞
人控制的企业)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均胜电子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
关 争
构成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均胜电子,并优先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均胜
的
电子。④对于均胜电子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本人保证不利用实际控
承
制人地位损害均胜电子及均胜电子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承诺函一经签署
诺
即对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不可撤销。
为减少并规范本公司及所控制的企业与均胜电子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确保均胜电子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公司在成为均胜电子的第一大
股东期间,承诺如下:①不利用自身对均胜电子的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
谋求均胜电子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②
不利用自身对均胜电子的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与均胜电子达成交
与
易的优先权利。③杜绝本公司及所控制的企业非法占用均胜电子资金、
重
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均胜电子违规向本公司及所控制的
大
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④本公司及所控制的企业不与均胜电子及其
资 解
控制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均胜电子及其控制的企业发
产 决
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A、督促均胜电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重 关 2012 年 5
均胜集团 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否 是
组 联 月 26 日
范性文件和均胜电子章程的规定,签署书面协议,并履行关联交易的决
相 交
策程序,本公司并将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的回避
关 易
表决义务;B、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
的
原则,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价格或协议价格等公允定价方式
承
与均胜电子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均胜电子利益的行
诺
为;C、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均胜电子章程的规定,督促均
胜电子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本公司保证有权签
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本公司签署即对本公司构成有效的、合法
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不可撤销。
与 解 为减少并规范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与均胜电子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确保
2012 年 5
重 决 王剑峰 均胜电子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人在作为均胜电子的实际控制人期 否 是
月 26 日
大 关 间,承诺如下:①不利用自身作为均胜电子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及对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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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联 重大影响,谋求均胜电子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
产 交 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②不利用自身作为均胜电子的实际控制人
重 易 地位及对其的重大影响,谋求与均胜电子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③杜绝
组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非法占用均胜电子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
相 何情况下,不要求均胜电子违规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
关 形式的担保。④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均胜电子及其控制企业
的 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均胜电子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
承 免的关联交易,保证:A、督促均胜电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均
胜电子章程的规定,签署书面协议,并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本人
并将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B、
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按政府定
价、政府指导价、市场价格或协议价格等公允定价方式与均胜电子进行
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均胜电子利益的行为;C、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均胜电子章程的规定,督促均胜电子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①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A、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
酬,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B、保证上市公司的劳
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公司之间完全独立。C、本公司向上市公司推
荐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
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②保证上市公
与 司资产独立完整:A、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独立完
重 整的资产。B、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公司占用的情形。C、
大 保证上市公司的住所独立于本公司。③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A、保
资 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
产 资 立的财务会计制度。B、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共
重 产 用银行账户。C、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兼职。D、保证上 2012 年 5
均胜集团 否 是
组 注 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E、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 月 26 日
相 入 司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④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A、保证上市
关 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B、保证上
的 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
承 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⑤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A、保证上市
诺 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
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B、保证本公司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
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C、保证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或其
他关联公司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D、保证尽量
减少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
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