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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中精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1-07
国信投行〔2016〕498 号
    保荐机构声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
券”、“公司”)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均是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3-1-1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
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
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情况
    陈进 先生:
    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部业务总监,经济学硕士,保荐代
表人。2007 年加入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先后负责或参
与完成通产丽星首发、安居宝首发等保荐项目,以及三一重
工、天威视讯独立财务顾问项目、深圳燃气可转债项目和蓝凌
软件、华泓科技新三板项目。
    程思思 女士:
    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部业务总监,法学硕士,保荐代表
人。2007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任华林证券投资银行总
部高级经理,曾参与沧州明珠非公开发行项目、深圳燃气非公
开发行项目和可转债项目、福日电子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1、项目协办人
    郑凌云 女士:
    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经理,MBA,已通过保荐代表
                             3-1-2
人胜任能力考试,具备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资格。2001 年开始从
事投资银行工作,曾负责完成了万家乐股权分置改革暨重大资
产重组项目、通产丽星 IPO 及非公开发行项目,参与完成了美
盈森 IPO 项目。
    2、项目组其他成员
    杨亮亮 先生:
    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部高级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参与
完成阳普医疗首发、昌红科技首发、恒大高新首发等保荐项
目、深圳燃气可转债项目、福日电子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戴卓伦 先生:
    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部项目经理,公共关系及广告硕
士。2013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
    李钰霖 先生:
    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部项目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参与
勤上光电公司债、同方国芯独立财务顾问、庆华集团中小企业
私募债、中设正泰新三板项目。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凯中精密”或“发行人”)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芙蓉工业区 2#、
                             3-1-3
4#、7#、9#栋、厂房 3 栋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9 年 5 月 5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1 年 12 月 22 日
    联系电话:0755-86264859
    互联网网址:http://www.kaizhong.com
    电子邮箱:lilian.qin@kaizhong.com
    经营范围:电机整流子、集电环及连接器(汽车专用)的研
发、生产与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普通货运(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
    本次证券发行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情况说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
荐职责的情形:
    1、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
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
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
                           3-1-4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
等情况;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私募投资基金股东的核查情况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的 6 位机构股东中属于私募投资
基金的共 2 位,即上海五岳嘉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北
京普凯沅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五岳嘉源股权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与北京普凯沅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依据《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办理完毕私募
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手续。
    (六)发行人独立性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符合《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要求,并已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一招股说明书(2015 年修
订)》的要求相应披露,发行人关于独立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七)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等相关情
况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的趋势
合理;发行人制定的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
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
                           3-1-5
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精神。
    (八)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主要
经营情况正常,发行人主要经营模式、生产销售规模、产品销
售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构成等未发生重
大变化,亦未出现税收政策变化或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
重大事项。
    (九)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国信证券内部审核程序
    国信证券内核小组依据国信证券内核工作程序对凯中精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实施了内核,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1)凯中精密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申请文件由保荐代
表人发表明确推荐意见后报项目组所在部门进行内部核查。部
门负责人组织对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修改意见;2014 年 2
月,项目组对申报文件修改完善、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
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进行审核。
    (2)投资银行事业部审核人员、风险监管总部审核人员分
别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并提出审核反馈
意见。项目人员对投资银行事业部、风险监管总部提出的审核
反馈意见进行答复、解释、修改,项目人员的反馈经认可后,
内核办公室将申报材料、内核会议材料提交内核小组审核,并
                          3-1-6
送达内核小组会议通知。
    (3)证券发行内核小组以内核小组会议形式工作,每次会
议由 7 名内核小组成员参加并表决。与会内核小组成员就本申
请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了审核,查阅了有关问题的说明
及证明资料,听取项目组的解释,并形成初步意见。
    (4)内核小组会议形成的初步意见,经内核办公室整理后
交项目组进行答复、解释及修订。申请文件修订完毕并由风险
监管总部复核后,随内核小组结论意见提请公司投资银行委员
会进行评审。
    2、国信证券内部审核意见
    2013 年 4 月 25 日、2013 年 11 月 21 日和 2014 年 3 月 6 日,
国信证券召开内核小组会议审议了凯中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申请文件。
    内核小组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小组意见后提交
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二、保荐机构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
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
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3-1-7
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
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
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
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
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
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如国信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信
证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
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信证券将
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
                           3-1-8
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
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
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国信证券保
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国信证券承诺:如因其为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9、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
法》规定的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经发行人召开的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
序。
    (二)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证券
法》第 13 条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
                           3-1-9
会、监事会,发行人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了合理的职能部门,并制
定了相应的部门工作职责。
    经核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健
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
    2、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
报告》(天职业字[2016]13691 号),发行人 2013 年、2014 年、
2015 年和 2016 年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7,637.73 万元、7,595.85 万元、9,125.45 万元和 5,271.89 万
元,各项财务指标正常,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具有持
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
重大违法行为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
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
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并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
                           3-1-10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6] 13691 号)。经本保
荐机构核查,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
重大违法行为。
     4、发行人具备经国务院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条件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具备经国务院批准的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发行股票条
件
     1、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前身为深圳凯中电机
整流子有限公司,其股东于 2011 年 11 月 22 日签订《发起人协
议》,并于 2011 年 12 月 9 日召开创立大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人于 2011 年 12 月 22 日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440306503348463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发行人依法设立,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章程需要
终止的情形,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系有限责任公司按原
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5 月 5 日,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任公
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已在 3 年以上。
                           3-1-11
    (3)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注册资本经历次验
资报告验证已足额缴纳,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
手续已办理完毕,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
更。
    (6)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
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
重大权属纠纷。
    2、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本保荐机构审阅了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各项法人治理
制度、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等。
    (1)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
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已经经过本保荐机构组织的相关辅导,并于 2013 年 5 月通
过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组织的辅导考试,了
                           3-1-12
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首发管理办
法》第 16 条规定的下述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十
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
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
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5)经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
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 18 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①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经依法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向累
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采用广告、公开劝诱
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
    ②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
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1-13
    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
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
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
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
造凯中精密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
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7)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
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
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3、发行人财务与会计
    本保荐机构审阅了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审核报告》、《非经常
性损益明细表审核报告》、《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
比较表审核报告》和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等。
    (1)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
                          3-1-14
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正常。
    (2)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
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
    (3)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
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
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
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
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
策,未随意变更。
    (5)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
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
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
26 条规定的以下要求。
    ①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均为正数且累计为
23,222.16 万元,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
    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为
                          3-1-15
20,814.04 万元,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
收入累计为 244,152.68 万元,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③发行前股本总额 10,8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④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
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
    ⑤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
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
重依赖。
    (8)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
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9)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首发
管理办法》第 29 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
相关凭证。
    (10)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
第 30 条规定的下述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
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1-16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
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
    ③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
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
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使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
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
形。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铜材价格波动风险
    发行人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铜材和电木粉,其中,铜
材在换向器的成本结构中所占比重较大。报告期内,发行人生
产成本中铜材成本所占比重分别为 37.32%、33.04%、30.62%和
25.31%,故铜材价格变动是导致发行人产品成本变动的主要因
素之一。
    发行人采用的定价模式是“铜材成本+制造成本+合理利
润”,其中,国外铜材成本以伦敦金属交易所约定期间(主要为
上季度)铜的平均价格为依据,国内铜材成本以上海现货交易所
                          3-1-17
约定期间(主要为上季度)现货铜的平均价格为依据。若铜材价
格发生大幅波动,将导致发行人生产成本发生较大变动,从而
影响发行人产品毛利率水平。发行人存在因铜材价格波动而导
致的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二)部分房产租赁及部分租赁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风险
    发行人目前部分生产厂房系租赁深圳市宝安沙井经济发展
有限公司房产,租赁期间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该等房产租赁
均签署了《房地产租赁合同》。发行人面临主要生产厂房租赁他
人房产带来的潜在风险。
    上述租赁房产中有 1.8 万余平方米房产(其中厂房、办公用
1.2 万余平方米)属于深圳宝安区沙井街道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
建筑,出租方深圳市宝安沙井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尚未取得产权
证书。发行人面临承租该等房产因产权手续不完善带来的潜在
风险。
    (三)发行人治理结构不完善风险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张浩宇、吴瑛,直接和间
接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前 81.0481%的股份。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关联方吴琪、吴全红、梁波、施兴洲直接和间接合
计持有公司发行前 3.2343%的股份。张浩宇现担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吴瑛担任公司董事,吴琪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吴全红、梁波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3-1-18
    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利用其控股
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或其他方式对公司的人事、经营决策等
进行不当控制,可能会使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损
害。
    五、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发展前景简介
    发行人是一家专注于微特电机用换向器研发、设计、制造
及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产品设计、精密模具设计和专用自
动化生产及检测设备开发为核心,以精密模具制造、高速精密
冲压及成型、专用设备制造等制造技术为支撑,凭借稳定的产
品质量,进入国际知名跨国企业的全球采购体系,拥有博世集
团、德昌电机、法雷奥、万宝至、大陆集团和阿斯莫等全球知
名客户,并获得博世集团、法雷奥、万宝至等授予全球优秀供
应商、全球最佳质量奖、优秀供应商等各类荣誉称号。同时,
发行人抓住下游行业节能、环保的发展趋势,及时研发生产出
石墨电机换向器和起停电机换向器等新产品。
    发行人生产的换向器产品作为电机的核心部件之一,广泛
应用于汽车、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办公设备等领域,陆续通
过“ISO/TS16949:2009 汽车业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
2004 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2007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体系”认证,在汽车电机和办公设备电机领域拥有较高的行业
地位和市场份额。
                          3-1-19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业务稳定增长,营业收入 2013 年、
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 1-6 月分别为 73,163.56 万元、
82,996.65 万元、87,992.46 万元和 49,083.23 万元,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7,219.56 万元、
7,394.04 万元、8,608.55 万元和 5,165.03 万元。
    发行人具有较强的竞争实力,在行业内的地位不断提升;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论证充分,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项目实施后,发行人将进一步提升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和品牌
影响力。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六、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经过本保荐机构的充分调查和审慎核查,国信证券认为深
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履行
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
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通知中规定的条件,
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国信证券同意向中国证
监会保荐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
    附件:《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3-1-20
(以下无正文)
                 3-1-21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郑凌云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陈 进        程思思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曾 信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胡华勇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何 如
                                                       年 月 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3-1-2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指定陈进、程思思担任本次保荐
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         __________
                       陈 进              程思思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
                       何 如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3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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