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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信息:关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终止上市申请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2-29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终止上市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 年 9 月 2 日,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信息”“公
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
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向中国电
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1968 号),核准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电脑”)
以新增 1,502,165,589 股股份吸收合并长城信息等事项。本次换股合并完成后,
长城电脑作为存续公司,长城信息将注销法人资格,其全部资产、负债、权益、
业务和人员将并入存续公司。
    公司为被吸并方,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规
定的:“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的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向深
交所提交主动终止上市申请材料。
    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华融证券出具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城信息产
业股份有限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认为:长城信息本次因被
吸收合并主动终止上市的方式,符合《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深交所上市规则》
的规定,公司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充分披露终止上市相关信息,
并对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有效保护了长城信息异议股东的权利。长城信息
本次终止上市方案符合《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深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124 号公告
     公司法律顾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信
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之法律意见书》,认为:长城信息因换股合并终止
上市,符合《退市制度若干意见》《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可以申请主动终止
上市的情形。本次终止上市已经获得有关法律规定的现阶段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终止上市尚需获得深交所的同意。本次换股合并已对长城信息异议股东提供
现金选择权,有效保护了长城信息异议股东的权利。本次主动终止上市已履行了
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股票已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停牌直至终止上市。
     特此公告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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