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代码:600733 公司简称:S*ST 前锋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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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重要提示.................................................................. 3
二、 公司基本情况 .............................................................. 3
三、 重要事项.................................................................. 6
四、 附录.....................................................................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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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杨维彬、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许英保证季度报
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1.5 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 2015 年、2016 年连续两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发生亏损,且 2016 年度营业收入低
于 1000 万元。公司若 2017 年经审计后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或者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公司股票将在 2018 年度可能会被暂停上市。
二、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比上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 385,221,048.74 371,261,778.26 3.7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85,211,648.96 184,842,694.17 0.20
年初至报告期末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1-9 月) (1-9 月)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1,884,622.35 -47,972,177.66 33.54
年初至报告期末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1-9 月) (1-9 月) (%)
营业收入 22,072,481.67 5,008,981.02 340.6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68,954.79 -6,243,412.84 105.9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5,762,044.96 -5,403,202.65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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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0.199 -2.902 增加 3.101 个百
分点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02 -0.032 105.9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02 -0.032 105.91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期金额 年初至报告期末金 说明
项目
(7-9 月) 额(1-9 月)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3,543,545.52 5,661,371.42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
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
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债务重组损益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 247,413.85 572,082.96
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
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
生的损益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
当期损益的影响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104,352.99 -104,400.41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1,922.54 1,945.78
所得税影响额
合计 3,688,528.92 6,130,99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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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股东总数(户) 13,520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质押或冻结情况
比例(%) 股份 持有非流通
股东名称(全称) 期末持股数量 股份 股东性质
类别 股数量 数量
状态
四川新泰克数字设备 81,270,000 41.13 未流通 81,270,000 0 国有法人
无
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青方资本管理有 8,370,000 4.24 未流通 8,370,000 质押或 8,370,000 未知
限公司 冻结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 4,050,000 2.05 未流通 4,050,000 0 未知
无
限公司
成都龙泉金丰租赁服 3,380,000 1.71 未流通 3,380,000 0 未知
无
务中心
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 2,835,000 1.43 未流通 2,835,000 0 未知
无
限公司
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 2,700,000 1.37 未流通 2,700,000 0 未知
无
任公司
吴德英 2,132,500 1.08 已流通 0 无 0 境内自然人
西藏景琇投资有限公 1,980,000 1.00 未流通 1,980,000 0 未知
无
司
舒逸民 1,897,586 0.96 已流通 0 无 0 境内自然人
深业沙河(集团)有 1,350,000 0.68 未流通 1,350,000 0 未知
无
限公司
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期末持有流通股的 股份种类及数量
股东名称
数量 种类 数量
吴德英 2,132,500 人民币普通股 2,132,500
舒逸民 1,897,586 人民币普通股 1,897,586
宁波阳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阳翔二 942,200 人民币普通股 942,200
期证券投资基金
徐亚萍 809,425 人民币普通股 809,425
陈伟雄 635,340 人民币普通股 635,340
罗亚乌 620,100 人民币普通股 620,100
程永峰 523,819 人民币普通股 523,819
代莎娜 431,464 人民币普通股 431,464
叶卓强 409,000 人民币普通股 409,000
安洪刚 396,900 人民币普通股 396,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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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为四川新泰克数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系本
公司第一大股东,与本公司上述其余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不存在关联
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
除四川新泰克数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外,本公司未知其余前十名股东、前
十名流通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人关系。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及持股数量 不适用。
的说明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资产负债表分析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期期
上期期
本期期末 末金额
末数占
数占总资 较上期
项目名称 本期期末数 上期期末数 总资产 情况说明
产的比例 期末变
的比例
(%) 动比例
(%)
(%)
应收利息 94,971.37 0.02 69,466.66 0.02 36.72 本期计提应收理财产品及存款
利息增加所致。
其他应收款 2,430,273.28 0.63 4,277,476.25 1.15 -43.18 本期收回部分应收款项所致。
其他流动资产 40,805,665.00 10.59 12,005,665.00 3.23 239.89 本期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增加所
致。
投资性房地产 7,459,858.89 1.94 23,331,948.87 6.28 -68.03 本期出售北京福景苑投资性房
产,导致投资性房产减少。
无形资产 1,625.00 0.00 26,834.87 0.01 -93.94 本期无形资产摊销减少所致。
长期待摊费用 872,557.86 0.23 1,174,597.14 0.32 -25.71 本期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减少所
致。
应交税费 18,363,840.18 4.77 48,337,813.66 13.02 -62.01 本期子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所
致。
其他应付款 60,706,588.81 15.76 14,428,822.44 3.89 320.73 本期子公司收到股东借款所致。
3.1.2利润表分析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变动比例
科目 本期数 上年同期数 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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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出售北京福景苑投资性房产两套,导致收入增
营业收入 22,072,481.67 5,008,981.02 340.66
加。
本期出售北京福景苑投资性房产两套,导致收入增
营业成本 15,594,159.61 2,786,029.46 459.73
加,对应的成本增加。
销售费用 352,514.00 563,857.53 -37.48 本期存量房销售下降,导致销售费用下降。
管理费用 5,978,679.75 8,900,133.52 -32.82 本期人工成本下降所致。
财务费用 1,357,593.50 -576,821.96 335.36 本期计提股东借款利息。
资产减值损失 77,130.78 297,334.53 -74.06 本期应收款减少,冲减资产减值损失。
投资收益 8,212.59 414,147.70 -98.02 本期子公司投资联营企业亏损,导致投资收益下降。
营业外收入 97,944.54 0 不适用 本期子公司处置固定资产,导致营业外收入增加。
营业外支出 104,400.41 1,007,169.86 -89.63 上年同期子公司处理历史遗留税金所致。
所得税费用 4,123.91 173,461.21 -97.62 主要系上年同期子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变动所致。
本期出售投资性房产,导致收入增加,净利润较上
净利润 -1,831,951.15 -8,217,180.55 77.71
期增加。
归属于母公司所 本期出售投资性房产,导致收入增加,归属于母公
368,954.79 -6,243,412.84 105.91
有者的净利润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期增加。
本期出售投资性房产,导致收入增加,归属于母公
每股收益 0.002 -0.032 105.91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加,每股收益较上期增加。
3.1.3现金流量表分析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变动比例
科目 本期数 上年同期数 情况说明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本期支付货款减少导致经营活动净额
-31,884,622.35 -47,972,177.66 33.54
量净额 增加。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本期增加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导致
-7,128,955.08 7,713,172.36 -192.43
量净额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减少。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本期子公司收到股东借款,导致筹资
37,877,155.00 0 不适用
量净额 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增加。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增加 本期子公司收到股东借款,导致现金
-1,136,422.43 -40,259,005.30 97.18
额 及现金等价物较上年同期增加。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投资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在建项目/新 项目用地 项目规划计容 在建建筑
序 经营 总建筑面积 已竣工面积 总投资 报告期实
地区 项目 开工项目/竣 面积(平方 建筑面积(平 面积(平方
号 业态 (平方米) (平方米) 额 际投资额
工项目 米) 方米) 米)
重庆市九 昊华
1 住宅 在建 67,855 147,350 147,350 35,686 0 21,989.63 304.00
龙坡区 小区
3.2.2 报告期内房地产销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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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地区 项目 经营业态 可供出售面积(平方米) 已预售面积(平方米)
1 成都市成华区 首汇观筑 住宅 1,277.07 85.47
3.2.3 报告期内房地产出租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经营业 出租房地产的建筑 出租房地产的 是否采用公允价 租金收入/房地
序号 地区 项目
态 面积(平方米) 租金收入 值计量模式 产公允价值(%)
1 北京市朝阳区 福景苑 住宅 358.72 217,749.60 否
2 成都市高新区 蜀都中心 办公 492.22 218,272.06 否
3.2.4、公司现有土地储备面积 67855 平方米,是控股子公司重庆昊华置业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通过招拍挂取得了重庆九龙坡区西彭工业园区 A 区 36-1/02、A37-1/02、A40-4/02 地块,规划用途为二
类居住用地,容积率 1.74。
3.2.5、公司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2017 年 1 月,子公司重庆昊华置业有限公司收到关联股
东借款本金 37,877,155.00 元。
3.2.6、其他重大事项
1、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在成都购买办公用房产的议案》,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了成都蜀都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蜀都中心(二期) 号楼 3 单元 16 层的 1601、
1602、1603、1604、1605、1606 六套房产,2014 年 6 月底公司已按期收房。目前,房屋产权手续正在
办理之中。
2、公司 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两年为负值、2016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1 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公司股
票于 2017 年 3 月 22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 前锋”变更为“S*ST 前锋”。
3、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将
标准成都分公司在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 2400 万元定期存单为成都德威视讯科技
有限公司在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 2300 万元借款提供了质押担保。2015 年 8 月 14
日,该存单已被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冻结(京海检反贪协冻[2015]3 号)。南商行双流支行以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又追加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为被告。
2016 年 7 月 13 日该案已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到目前未收到判决书。
4、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于 2015 年 6 月 4 日,将标
准成都分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湾支行 2200 万元定期存单为成都傲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 2000 万元借款提供了质押担保。该存单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被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冻结(京海检反贪协冻[2015]4 号)。中国银行金牛支行对标准成分公司及北京标
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提起诉讼。2016 年 4 月 20 日该案已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到目前未收
到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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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北京巨鹏投资公司就借款合同纠纷案向成都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本公司偿还借款
本金共计人民币 2,400 万元及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7 年 4 月 12 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准许原告北京巨鹏投资公司撤诉。
6、因五洲证券诉讼案,公司对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福 田 支 行 和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起 诉 讼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决定立案审理。广东省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原定于 2016 年 8 月 9 日 09 时 00 分开庭审理,后因被告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经广东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 01 民初 137 号裁定: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理。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提交了《民事起诉状》。本案已于 2017 年 1 月 11 日开庭审
理,截止目前尚未收到判决书。
7、截止本报告批露日,公司收到中小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共 51 起,涉案金额共
60,191,950.00 元。其中已在 2017 年 6 月 14 日临时公告中披露了 50 起,涉案金额 60,019,685.66 元;
后增加 1 起,涉案金额 172,264.34 元。案件均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其中 4 起诉讼(【2017】
川 01 民初 1291 号、1294 号、1297 号、1298 号)已于 2017 年 9 月 6 日上午 9:30 分开庭审理,截止目
前尚未收到判决书。
8、2016 年,原告罗念东以子公司首汇房产 “关于罗念东参与四川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成
彭高速公路彭州入城段改造工程确认函”,交纳比选保证金 300 万元到成都市森瑞达商贸有限公司;首
汇房产未将工程分包给罗念东为由,于 2016 年 6 月将首汇房产起诉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要求首
汇房产立即退还比选保证金 300 万元,赔偿资金利息损失 20 万元,承担诉讼费。首汇房产公司在中国
建设银行成都第八支行的银行帐户被司法冻结,冻结金额 603,562.66 元。首汇房产收到成都成华区人
民法院(2017)川 0108 民初 4481 号传票,本案已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30 在成华区人民法院开
庭审理,截止目前尚未收到判决书。
9、2014 年 7 月 30 日,公司起诉冯会荣借款案已收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
武侯民初字第 555 号】,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冯会荣偿还公司 210 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23600
元。截止目前,该案件处于执行过程中。
10、控股子公司重庆昊华置业有限公司的商品房纠纷案
(1)向兴芳于 2012 年 6 月 14 日与子公司重庆昊华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重
庆昊华开发的“首创十方界峰度”商服用房,向兴芳已付清房款,并于 2012 年 7 月 1 日接房。向兴芳
接房后发现,该房屋墙面和屋顶有漏水现象,要求重庆昊华维修,重庆昊华没有及时维修,向兴芳于 2015
年 9 月 1 日以商品房买卖纠纷起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要求重庆昊华承担损失 30 万元。渝北区
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 1546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重庆昊华赔偿向兴芳房屋装修损失 5427
元;租金损失 58620 元。驳回向兴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2)尹莲于 2010 年 1 月 23 日与子公司重庆昊华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重庆
昊华开发的“首创十方界”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由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房屋实施物业管理,
2012 年入住后发现,每次大雨过后房屋多处漏水,因长期漏水屋顶、墙壁、家具等已发霉且有异味,尹
莲与重庆昊华及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协商整改事宜未果,于 2016 年 8 月 23 日起诉至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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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子公司重庆昊华于 30 天内对房屋漏水问题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约 20 万元。
现本案处于就损失金额进行鉴定的过程中。
(3)冉运山于 2012 年 6 月 2 日与子公司重庆昊华签订购房合同,重庆昊华于 2012 年 7 月 1 日将
房屋交付使用后,冉运山自 2015 年起发现墙面及屋顶存在渗水现象,要求重庆昊华予以维修,但重庆
昊华不予理会,冉运山于 2017 年 3 月 21 日起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要求重庆昊华彻底整治房屋
门面墙面及屋顶渗水问题,并修复因渗水造成的痕迹和裂纹;赔偿因门面渗水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 70860
元。2017 年 8 月 1 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予以调解【(2017)渝 0112 民初 6274 号《民事调解书》】,
达成如下协议:重庆昊华置业有限公司在调解书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对冉运山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
区红枫路 8 号附 16 号门面的墙面及屋顶渗水问题进行修复,达至国家相关验收及防水标准;在 2017 年
8 月 11 日之前向冉运山支付门面屋顶补漏人工费 600 元、材料费 700 元、门头损坏重新制作的费用 18800
元、2017 年 4 月至 2017 年 5 月的租金损失 10080 元,以上款项共计 30180 元;在 2017 年 8 月 11 日之
前支付冉运山证据保全公证费 600 元;冉运山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要求。
(4)2012 年至 2013 年期间,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