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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换股吸收合并攀钢集团重庆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09-04-03
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换股吸收合并攀钢集团重庆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告的特别提示、风险提示和重大事项提示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务请投资者在进行相关投资或行权选择之前仔细阅读,谨慎决策。 
                                     特别提示 
     1、本公告仅为对攀钢钢钒、攀渝钛业和长城股份股东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有关事宜的说明,不构成对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吸收合并和现金选择权的详细情况,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查阅相关文件。 
     2、首次现金选择权申报(限售流通股的申报除外)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有权申报首次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限售流通股申报首次现金选择权,需由相关限售流通股股东根据深交所及登记公司相关登记结算业务的规则指引,按本公告“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提供的方式,与攀钢钢钒联系并具体办理申报事宜。 
     3、首次申报现金选择权的重要事项 
      (1)首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2009 年4 月9  日至2009 年4 月23  日,每个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段(上午9:30-11:30 和下午 1:00-3:00)。 
      (2)首次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 
     攀钢钢钒的首次现金选择权价格:9.59 元/股 
     攀渝钛业的首次现金选择权价格:14.14 元/股 
     长城股份的首次现金选择权价格:6.50 元/股 
     具体申报方式参照要约收购方式进行。 
     4、于首次申报期未申报的攀渝钛业的股份将按 1:1.78 的比例换股为攀钢钢钒的股份;于首次申报期未申报的长城股份的股份将按 1:0.82 的比例换股为攀钢钢钒的股份。攀渝钛业及长城股份的股份将终止上市,攀渝钛业及长城股份的法人资格将注销。 
     5、未申报首次现金选择权的有选择权股东自动获得第二次现金选择权,并与其持有的股票于证券账户中分别登记。其中,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可以通过包括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在内的方式依法转让;投资者持有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将采取权利锁定股东账户的方式,除本公告明确规定的相关情形外,投资者持有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不得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6、首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攀钢钢钒、攀渝钛业和长城股份股票正常交易;申报期内已申报行权的股份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撤回申报,经撤回预受现金选择权申报的股份可以卖出。股东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撤回申报不需支付任何费用。 
     7、根据首次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果,若鞍钢集团因接受投资者行使首次现金选择权取得的相关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触发鞍钢集团的要约收购义务,则鞍钢集团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首次现 
金选择权的资金清算和股份过户手续将最晚于该等法律程序履行完毕后 3                个交易日内完成; 
     若首次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果未触发鞍钢集团要约收购义务,首次现金选择权 
的资金清算和股份过户手续将最晚于首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完成。 
                                     风险提示 
     1、首次现金选择权申报行权的投资者有权按确定的现金选择权价格并扣除相关税费后取得资金,若投资者股票买入成本高于现金选择权价格扣除相关税费,即[买入价格+相关税费-(现金选择权价格-行权税费)]>0,则申报行权投资者将出现投资损失。 
     2、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将采取权利锁定股东账户的方式,除本公告明确规定的相关情形外,该等权利不得转让;投资者于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时需持有攀钢钢钒股票,方可行使不高于其所持攀钢钢钒股票数量及现金选择权数量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投资者可在权利存续期内卖出股票并在行权前购回,但若[(卖出价格-相关税费)-(购回价格+相关税费)]<0,则投资者将出现投资损失;若投资者在权利存续期内卖出股票且在申报时未持有与所持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相等数量的攀钢钢钒股票,则超出其所持股票数量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将无法行权。 
                                   重大事项提示 
     1、本次现金选择权共由两部分组成,即首次现金选择权和第二次现金选择权。首次现金选择权系鞍钢集团于 2008 年 5 月接受攀钢钢钒的委托,向攀钢钢钒、攀渝钛业和长城股份有选择权股东所提供的现金选择权。有选择权股东可于首次申报期(2009 年 4 月9  日至2009 年 4 月23  日)申报该次现金选择权。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系在前述首次现金选择权基础上,鞍钢集团于2008 年 10 月进一步承诺向有选择权股东追加提供一次现金选择权权利,于首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未申报首次现金选择权的有选择权股东将自动获得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该等有选择权股东有权于2011 年4 月25  日至2011 年4 月29  日期间行使第二次现金选择权。 
     2、在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存续期内,现金选择权相关各方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已有承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前提下买卖攀钢钢钒股票。 
     3、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由深交所及登记公司认可的机构提供担保。 
     4、第二次现金选择权只有在申报行权期内方可申报行权,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持有人于第二次现金选择权存续期内不得提前要求行权或要求公司及现金选择权第三方提前赎回。 
     5、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的持有人有且仅有权利根据本公告的条款和条件于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申报行权期按照本公告确定的行权价格申报行使第二次现金选择权。 
     若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的持有人在第二次现金选择权存续期间仅持有第二次现金选择权利而不持有与现金选择权利相对应数量的本公司股票,则该等权利持有人就其持有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利无论因任何理由都不得以公司股东或公司债权人或其它任何身份向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以及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鞍钢集团及其关联方主张任何权利。 
     若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持有人于第二次现金选择权存续期内全部或部分出售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且其未能于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结束前购回充足的本公司股票并成功申报行权而导致其拥有的部分或全部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未能行使的,则该等未能行使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将于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届满之日起自动失效并注销,原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持有人不得因此以公司股东或公司债权人或其它任何身份而向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以及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鞍钢集团及其关联方主张任何权利。 
     在第二次现金选择权存续期内,若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持有人同时为本公司股东,其作为本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享有和承担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不因上述有关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持有人的权利义务规定而发生任何变化或受有任何影响。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本公告                     指本《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换股吸收合并 
                          攀钢集团重庆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攀钢集团四川长城 
                          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攀钢钢钒、本公司、吸  指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并方 
攀渝钛业                  指攀钢集团重庆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股份                  指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被吸并方                  指攀渝钛业和长城股份 
相关上市公司              指攀钢钢钒、攀渝钛业和长城股份三家上市公司中的 
                          一家或多家 
攀钢集团                  指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鞍钢集团                  指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第三方                    指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和/或鞍钢集团在为本次吸收合 
                          并的现金选择权承担全部责任的基础之上而指定的 
                          任何其他人,在本次吸收合并方案中,其将受让行使 
                          现金选择权的有选择权股东所持有的相关上市公司 
                          股份并支付现金对价 
有选择权股东              攀钢钢钒、攀渝钛业和长城股份三家上市公司除攀枝 
                          花钢铁(集团)公司及其关联方以及承诺放弃行使现 
                          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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