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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国恒1: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22

公司代码:400064 公司简称:国恒1 公告编号:2018-018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

重要提示

一、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除独立董事胡国强、赵兵,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缺席董事情况:

未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姓名 原因

胡国强 因故缺席,亦未委托出席

赵兵 因故缺席,亦未委托出席

三、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四、公司负责人董事长邓小壮、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陶印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琨

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鉴于公司2017年末未分配利润为负值,故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为:不分配、不转增。

六、 前瞻性陈述的风险声明

本报告中所涉及的未来计划、发展战略等前瞻性描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当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八、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九、 重大风险提示

? 重整事项风险

公司目前正在推进向破产重整的事宜,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存在因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表决通过,或者表决通过后未获得法院批准等原因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宣告破产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上述重大风险,并提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 净资产为负的风险

? 诉讼相关风险

提请投资者关注或有事项中涉及的众多诉讼事项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5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 6

第三节

公司业务概要 ...... 10

第四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11

第五节

重要事项 ...... 17

第六节

普通股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 33

第七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 36

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 37

第九节

公司治理 ..................................................................................................................................................... - 16 -

第十节

财务报告 ..................................................................................................................................................... - 21 -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目录 ...... 90

第一节

释义

一、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指 股转系统

公司、本公司、国恒铁路、天津国恒 指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酒航 指 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江西国恒 指 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天津巨翼 指 天津巨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德福金控、控股股东 指 深圳中德福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广东国恒 指 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中铁罗定 指 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罗岑 指 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 指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元 指 人民币元报告期 指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一、 公司信息

公司中文全称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及缩写 TIANJIN GOOD HAND RAILWAY HOLDING CO., LTD(GOOD HAND RAILWAY)法定代表人 邓小壮注册地址 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66号A3区224室办公地址 天津市津南区赤龙街与慧科路交口联东U谷总部大观12号楼2门8楼802室主办券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办券商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11号NEO大厦17楼

二、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黄蓉电话157-1225-3312传真022-59606814电子邮箱gtkg000594@126.com

公司网址www.guotiekonggu.com联系地址 天津市津南区赤龙街与慧科路交口联东U谷总部大观12号楼2门8楼802室邮政编码300350

三、 基本情况简介

股票公开转让场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时间2015-09-15行业 交通运输辅助业主要产品与服务项目 对铁路、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投资及投资咨询服务;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化工

产品(危险品及易制毒品除外)、机电产品(小轿车除外)、仪器仪表、日用百货的批发兼零售;货物及技术产品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租赁(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普通股股票转让方式 集合竞价普通股总股本(股)1,493,771,892控股股东 深圳中德福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尤明才

四、 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载年度报告的网址www.neeq.com.cn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五、 公司股票简况

公司股票简况

公司证券部

股票种类 股票挂牌场所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变更前股票简称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国恒1400064——

六、 其他相关资料

聘 请 的 会 计 师事务所

名 称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层签字会计师姓名 郭东星、朱昕武

七、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一) 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17年 2016年

本期比上年同期增 减(%)

2015年营业收入 8,631,467.

9,886,458.

7324

-

12.69%7,779,032.5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

-

-

30,679,866.602,419,844,684.1098.73%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

31,199,386.22606,702,721.46

94.86

-

%1,580,617,473.5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

-

79,764.931,015,699.42

107.85

-

%43,520,179.86

2017年末 2016年末

本期末比上年同期末增减(%)

2015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资产

-

-

2,764,364,035.672,733,684,169.07

-1.12

-

%313,839,484.97

总资产

1,870,042,795.861,893,953,761.61

-1.26

%2,481,965,317.36

期末总股本 1,493,

1,493,

771,892771,8920

1,493,

(二) 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 2017年 2016年

本期比上年同期

增减(%)

2015年基本每股收益(元/

771,892

-0.02 -1.62 98.73% -1.95稀释每股收益(元/

股)

-0.02 -1.62 98.73% -1.9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股)

-0.02 -0.41 95.12% -1.0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

—— —— ——-2.2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

—— —— ——

1.23%

八、 2017年分季度主要财务数据

第一季度(1-3 月份)

第二季度(4-6 月份)

第三季度(7-9 月份)

第四季度(10-12 月份)营业收入

1,698,318.441,023,471.952,037,062.873,872,614.47

归 属 于 上 市公 司 股 东 的净利润

-6,231,458.8

-

54,092,224.17

-

-17,747,760.80

2,608,422.78

归 属 于 上 市公 司 股 东

扣 除 非 经 常性 损 益 后

的净

利润

-

6,252,593.88

-

-

4,802,090.522,725,042.92

-17,419,658.90

经 营 活 动 产生 的 现 金 流量净额

-

454,245.23

-

60,508.52153,803.07440,715.61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如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说明主要原因。

九、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项目 2017年金额 2016年金额 2015年金额 说明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

111,665.25

-3,422,787.67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405,900.00

20,000.00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1,809,800,991.75

-1,345,579,497.50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220,635.27

-

3,212,117.38

-75,557.09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减:所得税影响额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107,015.65

17,188.26

-16,122,842.08

合计 519,519.62

-1,813,141,962.64

-1,332,935,000.18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第三节

公司业务概要

一、报告期内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经营模式及行业情况说明

天津国恒系以对铁路、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投资及投资咨询服务;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危险品及易制毒品除外)、机电产品(小轿车除外)、仪器仪表、日用百货的批发兼零售;货物及技术产品进出口;房屋租赁等经营项目为主营业务的民营公司。公司自2011年起至今持续亏损,目前仅余中铁罗定一家子公司在勉强维持运营。鉴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基本丧失,因此解决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逐步恢复公司的公司基本经营及盈利能力是公司报告期的重点工作,主要方式是通过司法重整进行自我挽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二中院”或“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裁定受理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清算组担任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重整工作。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16年12月30日开市起暂停转让,待公司重整事项基本完成且无其他影响公司股票转让的重大事件后,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则申请恢复转让。(详见公司2016年12月29日公告:2016-059)2017年5月10日,天津国恒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天津二中院召开。2017年9月13日,天津国恒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第一次出资人组会议在天津二中院召开。当日上午9时30分,天津国恒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了经管理人审核并予以确认的债权77家,总额为3,474,753,429.23元;且会上经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及普通债权组分组表决,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当日下午14时,天津国恒第一次出资人组会议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所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详见公司2017年9月14日公告:2017-008,2017-009)当前,公司重整程序仍在推进中。在重整期间,公司存在因《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的风险,其股票将继续暂停转让,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二、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资产发生的重大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报告期内公司核心竞争力分析

□适用 √不适用

第四节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一、概述

报告期间,公司生产经营基本停滞,仅余中铁罗定一家子公司在勉强维持运营。为恢复公司的公司基本经营及盈利能力,公司全力推进破产重整事宜。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召开了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天津二中院申请重整的议案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推进重整申请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2015年9月30日公告:2015-092),并于2016年12月15日获得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由此,报告期间,董事会持续推进破产重整进程,主要工作进展及时间表如下:

时间 事项 公告索引2016年1月19日 公司正式向天津二中院递交破产重整申请

材料

详见公司2016年1月19日公告:2016-0012016年1月—12月

公司多次接受法院的问询,并按照法院要求持续补充各项材料和说明

详见公司2016年2月26日公告:2016-0072016年12月15日 天津二中院作出(2016)津02民破1-1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详见公司2016年12月29日公告:2016-0582016年12月30日 按照股转系统有关规定,公司股票自开市

起暂停转让

详见公司2016年12月29日公告:2016-0592017年2月3日 天津二中院指定清算组担任天津国恒铁路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并通知天津国恒债权人开始进行债权申报。

详见公司2017年2月3日公告:2017-0012017年1月24日——4月24日

为债权申报期间,债权人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

详见公司2017年2月3日公告:2017-0012017年5月10日 天津国恒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天津二中院

召开

详见公司2017年5月11日公告:2017-0042017年6月15日 天津二中院作出(2016)津02民破1之2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详见公司2017年6月15日公告:2017-0052017年8月25日 公司向天津二中院提交了《重整计划(草

案)》,并发布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

详见公司2017年8月25日公告:2017-0062017年9月13日 天津国恒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第一次出资

人组会议在天津二中院召开

详见公司2017年9月14日公告:2017-008,2017-009

2017年9月——至今

因9月提交第一次出资人组会议审议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表决通过,公司持续研究并修订重整计划草案

——

二、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目前仅余子公司中铁罗定控制的春罗铁路在勉强维持运营,其2017年年营业额约689万元人民币。

(一) 主营经营业务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

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成本比上

年同期增减

毛利率比上年同期增减

分行业

运输收入

6,890,119.9328,094,396.42-307.75%-27.04%7.53%74.18%

分产品

0.000.000.00%

分地区

0.000.000.00%

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表科 目 本期数 上年同期数 变动比例(%)营业收入

8,631,467.739,886,458.24-12.69%

营业成本

28,128,649.5026,128,150.667.66%

销售费用

——————

管理费用7,699,276.42

10,275,381.24

-25.07

财务费用-

%
1,321,705.7714,290,809.98

-109.2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79,764.93-1,015,699.42107.8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496.00——10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研发支出

——————

营业外收入727,576.

15116,802.62

522.91

营业外支出

%
101,040.881,813,241,577.00-99.99%

投资收益

——————

1、营业收入说明: 主要为子公司中铁罗定公司铁路运输收入。

2、营业成本说明:主要为子公司中铁罗定公司人员工资、铁路修缮维护、安全投入、设备折旧等发生的支出。

3、财务费用变动原因:子公司甘肃酒航,公司之间借款产生的利息收入。

4、营业外收入变动原因说明:子公司中铁罗定公司营业外收入增加。

5、营业外支出变动原因说明:相较上年度公司未发生涉诉及对外担保等法律案件预计的损失,余额减少。

1.收入和成本分析

(1)收入

本公司本期营业收入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发生额变化不大,约863万元人民币。

主要销售客户的情况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金额(元)

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金额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

79.83

6,890,119.93
%

前五名客户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2)成本

主要供应商情况前五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元)

前五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

99.88%

28,094,396.42

前五名供应商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2.费用

本公司本期费用主要是人力成本和财务费用。

科 目

本期数

上年同期数 变动比例(%)销售费用

——————

管理费用

7,699,276.4210,275,381.24-25.07%

财务费用

-

1,321,705.7714,290,809.98

-109.25

3.研发投入本报告期无研发投入。

4.现金流项目 2017年 2016年 同比增减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22,991,062.39

22,991,062.3924,455,633.79

-5.99%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22,911,297.4625,471,333.21

-10.0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9,764.93

-

107.85%

1,015,699.42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69,268.93

-

1,015,699.42

106.82%

(二) 非主营业务导致利润重大变化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资产及负债状况

单位:元

项目名称

本期期末数

本期期末数占总资产的比例(%)

上期期末数

上期期末数

占总资

比例

(%)

本期期末金额较上期期末变动比例(%)

预付款项

3,614,277.520.19%3,581,927.520.19%0.09%

其他应收款

94,714,185.065.06%104,134,825.525.50%-9.05%

存货

43,351.710.00%29,670.430.00%46.11%

其他流动资产

852,782,694.0045.60%852,782,694.0045.03%——

在建工程

2,575,360.380.14%1,775,360.380.09%45.06%

短期借款

119,995,080.136.42%119,995,080.136.34%——

应付账款

237,527,784.4112.70%236,131,267.7112.47%0.59%

应付职工薪酬

21,814,370.161.17%14,385,021.250.76%51.65%

应付利息

68,857,834.473.68%68,857,834.473.64%——

其他应付款

533,021,569.6828.50%531,171,735.1028.05%0.35%

预计负债

3,568,766,216.95190.84%3,568,766,216.95188.43%——

预付款项: 经营实际情况发生,预付账款科目基本没有变化。其他应收款: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合理调整,并计提坏账准备,造成比上期减少9%。存货:子公司铁罗定公司原材料增加,绝对额仅增加1.37万元。其他流动资产:无变化在建工程:罗定物流园规划及可行性研究本期增加80万元。短期借款:没有变化,为子公司广东物资公司、江西国恒公司发生的借款总额。应付账款:子公司实际经营业务发生的金额增减变化,余额略增。应付职工薪酬: 公司资金短缺,薪酬发放困难导致增加。应付利息:没有变化,为子公司广东物资公司、江西国恒公司的借款利息。其他应付款: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余额略增加。预计负债:没有变化,公司根据法院裁定的无争议债权计提预计债务。

(四)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

单位:元公司名称 业务性质

注册资

经营范围

持股

比例

总资产 净资产 净利润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铁路运输

51490

罗定铁路的建设和客货运输;

物资供销与仓储、建筑材料。

83.43% 949,449,347.03

443,032,416.02

-24,789,394.76

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商业贸易

24000

销售:铁路建筑物资、钢材、水泥、建筑材料(不含木材)、塑料制品、矿山工程机械及零配件;工程机械维修;货物和技术进出口;批发:煤炭

100.00% 168,886,720.43 -363,563,047.85 -3,427,871.02

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

铁路建设及运输

5000

铁路建设(凭有效期内资质证经营)。

100.00% 34,095,367.82 32,105,322.96

-1,144,351.96

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

商业贸易

10000

对各类行业的投资;铁路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国内贸易;复垦项目及土地开发整理。

100.00%

172,602,840.76

-45,430,494.23

-313,100.00天津巨翼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

金融服务 10万

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咨询

100.00% 80,770.11

71,869.71

三、公司关于未来发展的讨论与分析

(一) 公司发展战略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拟通过“重整+资产置入”的思路解决公司目前所面临的问题。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1、对公司实施重整,解决债务及历史遗留问题。

第一,通过重整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债权核查、债权清偿等,彻底、全面地解决公司的债务清偿难题;第二,在重整程序中改善资产结构,对于与恢复经营无关的资产以及低效、亏损的资产,通过公开程序处置变现,对于对恢复公司经营有帮助的资产,则可以继续留在公司体内,具体以届时最新的重整方案为准;第三,为实现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重整程序中将根据实际需要考虑对出资人权益进行适当调整。

2、择机向公司注入优质资产,恢复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

3、公司申请重新上市,股东继续持有或者盈利后退出。一揽子安排的最终目标是,公司重

新上市,重新回到资本市场。

目前,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但重整方案尚未获得表决通过。

(二) 可能面临的风险

1、虽然法院已经裁定受理了公司的重整申请,但公司存在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表决通过或者

表决通过后未能获得法院批准等原因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宣告破产的风险。

3、是否能够通过前述的发展战略规划的实现,从而恢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每一环节都非常关键,且环环相扣,且每一环节都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因此

,公司是否能够实现重新上市的目标也同样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第五节

重要事项

一、普通股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一)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近三年(含报告期)的普通股利润分配方案或预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预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分红年度
股送红股数(股)

(

)

(含税)
股转增数(股)现金分红的数额(含税)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

(%)2017 年

0000

-30,679,866.60

0

2016 年

0000

-2,419,844,684.

100

2015 年

0000

-

2,913,552,473.680

(三) 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普通股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适用 √不适用

二、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 不适用

三、报告期内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四、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一) 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担任公司2017年度审计工作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向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类型的年度审计报告,董事会、监事会现就影响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所涉及的事项作出说明如下:

A)影响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的事项

影响担任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发表意见的具体情况如下:

1、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重整,2016年12月15日收到法院受理重整申请,但仍存在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相关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即公司存在重整不成功转入清算的可能,贵公司也未能就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措施

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我们无法判断贵公司继续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17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2、审计范围受到重大限制:

(1)对外担保、抵押事项及诉讼情况无法判断:

公司面临较多的诉讼等或有事项,我们未能获取公司真实、完整的诉讼、抵押、担保等财务资料,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预计这些或有事项对贵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2)我们对公司及重要子公司的往来及银行存款执行了函证程序,但回函比例极低,我们无法实

施替代审计程序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进而无法判断其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

(3)我们无法对公司应收款项、其他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的价值计量获取

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对其是否存在减值及减值金额做出判断,及其对贵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4)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识别公司的全部关联方,无法

合理保证公司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相关信息得到恰当的记录和充分的披露,及这些交易可能对贵公司的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5)由于公司上年财务报表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类型审计报告且业务基本停滞,相关人员变动,

未提供完整的资料,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确定本年年初数是否恰当,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可能对贵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B)、公司董事会对影响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的说明

1、会计师认为,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董事会认为,公司目前正处于重整程序之中

,但重整计划草案尚未获得表决通过,未来存在重整计划草案无法获得表决通过或者表决通过后未能获得法院批准等原因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宣告破产的风险。因此,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2、会计师认为未能获取完整的诉讼、抵押、担保等法律及财务资料,无法实施满意审计。

公司董事会一直在整理核查诉讼、担保事项,但由于公司这几年人员流失、变动频繁,目前公司无法判断是否已对诉讼、对外担保相关情况全面掌握。其次,管理人在重整期间按照法院的要求接受公司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并对相关债权进行审核,当前,重整程序仍在推进,针对公司的债权体量尚未形成最终的定论。

3、会计师上述所列第2大项的第(2)—(5)项,因过去子公司江西国恒、广东国恒物资经

营处于停滞状态、甘肃酒航建设未有实质进展等情况,导致审计机构范围受限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公司董事会充分尊重和重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上述意见,其目的是为了提醒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公司存在的问题及未来财务经营方面的各项风险。董事会将继续努力加

强公司治理,尽力解决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同时积极推进重整进程,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C)、公司监事会关于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说明公司监事会充分尊重和重视会计师事务所的上述意见,审计报告充分揭示了公司在经营、管理及财务各方面的风险。现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如下:

监事会认为,公司确实存在较多的历史遗留问题且目前尚未得到有效改善。此外,尽管公司目前正处于重整程序之中,但重整计划草案尚未获得表决通过,未来存在重整计划草案无法获得表决通过或者表决通过后未能获得法院批准等原因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宣告破产的风险。因此,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及存在不确定性。监事会认为,由于重整程序仍在推进,针对公司的债权体量尚未形成最终的定论。会计师上述所列第2大项的第(2)—(5)项,因过去部分子公司经营处于停滞状态、甘肃酒航建设未有实质进展等情况,导致审计机构范围受限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监事会认为公司应加强公司治理,同时积极全力推进重整进程,寻求改善公司经营现状、恢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有效途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 董事会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核算方法变更的原因和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董事会对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五、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现聘任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报酬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限

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8年 1月 22 日,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7年度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六、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召开了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人民法

院申请重整的议案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推进重整申请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2015年9月30日公告:2015-092)。报告期内,董事会持续推进重整事宜,详情如下表:

时间 事项 公告索引2016年1月19日 公司正式向天津二中院递交破产重整申请材料 详见公司2016年1月19日公告:

2016-0012016年1月—12月 公司多次接受法院的问询,并按照法院要求持续

补充各项材料和说明

详见公司2016年2月26日公告:

2016-0072016年12月15日 天津二中院作出(2016)津02民破1-1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受理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详见公司2016年12月29日公告

:2016-0582016年12月30日 按照股转系统有关规定,公司股票自开市起暂停

转让

详见公司2016年12月29日公告

:2016-0592017年2月3日 天津二中院指定清算组担任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并通知天津国恒债权人开始进行债权申报。

详见公司2017年2月3日公告:

2017-0012017年1月24日——4月24日

为债权申报期间,债权人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 详见公司2017年2月3日公告:

2017-0012017年5月10日 天津国恒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天津二中院召开 详见公司2017年5月11日公告:

2017-0042017年6月15日 天津二中院作出(2016)津02民破1之2号民事裁

定书,裁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详见公司2017年6月15日公告:

2017-0052017年8月25日 公司向天津二中院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

,并发布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

详见公司2017年8月25日公告:

2017-0062017年9月13日 天津国恒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第一次出资人组会

议在天津二中院召开

详见公司2017年9月14日公告:

2017-008,2017-0092017年9月——至今 因9月提交第一次出资人组会议审议的《重整计划

(草案)》未获表决通过,公司持续研究并修订重整计划草案

——

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

仲裁

)

基本情况涉案金额(万元)

(

仲裁

)

进展诉讼

(

)

审理结果及影响

(

仲裁

)

判决执行情况披露日期

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公正债权文书案

999.95

披露索引
广州市中院,案号

(2012

字第1440号执行

通知书

1.与借款人广东国恒连

带清偿1.99,995,080.13

元及利息;2.执行费

16.9587万元

执行中

2013年05

月13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

)穗中法执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3-020

九江银行借款

合同纠纷案

2,000

宜春市中院,案号

(2012

初字11号

1.与江西国恒、徐保根

连带清偿2000万及利息罚息508599.7元;2.案件受理费155343

)宜中民二元、

保全费5000元由江西

国恒、徐保根负担

执行中

2013年05月27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3-022

杭州通铁买卖合同纠纷案一(1,500万元商票)

1,500

号(2012

)二中民

三初字第37号

1.给付货款15000120

元;2.给付逾期付款损

失35000.28元

已判决

2013年08

月13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3-038

杭州通铁买卖合同纠纷案二(1,600万元商

票)

1,600

号(2012

)二中民

三初字第38号

1.给付货款16,004,232

元;2.给付逾期付款损

失547,487.01元

已判决

2013年08

月13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3-038

杭州通铁三百万零三百七十元买卖合同纠

纷案

300.04

号(2011

)二中民

三初字第43号

1.给付货款3,000,370

元;2.给付逾期利息

已判决

2013年08

月13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3-043

浦发银行和睦支行金融借款

纠纷案

4,000

号(2012

)浙杭商

初字第59号民事

二审,案号(

2013)

浙商终字第19号

与借款人浙江圆融连带清偿票据款4000万元及利息1,253,688.89元(暂计至2012.4.25

此后利息按年利率

6.65%计算至清偿之日)

已判决

2013年08

月20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3-043

鸿源小贷纠纷

3,200南昌市中院

诉讼文件缺失,原告请

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3200万元本金及利息

移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

2013年08

月26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3-046

周远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5,000

南昌市中院一审,

案号(2012)洪民二初字第78号;

案号(2013)赣民

二终字第57号

与江西国恒铁路连带清偿:1.5000万元(退还预付款);2.案件受理费291800元,保全费

5000元

一审判决(2013.7.29

江西省高院二审,

;终审判决(2014.2)

2013年08

月26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3-046

赣州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4,999.6

(2011

)赣中民二

初字第34号调解

与广东国恒、成清波、宋金球、金卫国、周静波、金卫民、徐保根连带清偿:1.本息3833.6万元,2011.12.20后欠款利息以359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2.律师费86万元、案件受理费150065元、保

全费5000元

已判决

2013年09月11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3-053

平阳县南麂岛

1,000

号(2011

)二中民

二初字第134号

1.给付票款1000万元

及利息(自2011.10.7至清偿之日);2.案件受理费82520元

已判决

2012年04月03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2-032

中国银行海门支行票据纠纷案

4,000

案号(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67号

1.兑付票款4000万,2.

案件受理费241800

保全费5000元

已终审判决

2013年08月20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

元、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3-043

陈壮群案12,043.2

深圳市仲裁委仲裁,2012深仲裁字第588

号;深圳

市中院执行,

深中法执字第

590号

与华信泰、成清波、李

晓明连带清偿:1.借款

本金120,432,000元及利息12,043,200元(暂计至2012.7.31

2012,此后利

息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

2.违约金3,612,960元

(暂计至2012.7.31,此

后违约金按月利率1%

计至本金清偿之日);

3.华信泰承担仲裁费

515,445元

执行裁定(2012.9.7)

2013年08

月13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3-039

颜关伟案一(深

圳市中技实业

司担保案)

3,368.5

(集团)有限公金华市中院,案号

(2012)浙金商初字第31号调解书

1.确认债务本金3368.5

万元,利息1073.38万元;2.上海云古将上海

长宁区荣华东道的房产过户至颜关伟名下抵偿债务2768.5万;3.

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32.5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30万

执行裁定(2013.11.26

2013年08

月26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3-046和

2013-076)

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保案)

3,368.5

颜关伟案二(深金华市中院,案号

(2012)浙金商初字第30号调解书

1.确认债务本金3368.5

万元,利息1073.38万元;2.上海云古将上海

长宁区荣华东道的房产过户至颜关伟名下抵偿债务2768.5万;3.

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32.5元、保全费

5000元

执行裁定(2013.11.26

2013年09

月11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3-053和

2013-076)

上海伊航证券投资咨询纠纷案

1,115

号(2010

)二中保

民初字第14

(2013

)二中执字

第0326号

1.与深国恒连带清偿推

荐费1150万元;2.深国

恒承担案件受理费102686元、鉴定费

20000元

执行中

2013年08月26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3-046

罗定市财政局

合同纠纷案

2,000

(2013

)云罗法民

初字第798号

1.2000万元;2.案件受

理费141800元,保全

费5000元

已判决

2014年07月01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4-057

民生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3,000

上海市宝山区法院,案号(2013

第688、689号

与上海纳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连带清偿:

1.3000万元及利息(分

别以2000万元、1000万元为本金,从2013.1.16、2013.1.23起至清偿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223600元、保全费5000

已判决(2014.1.15

)宝民二(商)初字

;公司正申请再审

2014年03月11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4-018

福建恒兴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10,000

广东省广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

被告天津国恒支付原告承兑汇票本金及利

执行裁定(2014.7.23)

2014年03月11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4-018

汉口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1,650武汉市中院

被告湖北中试电力支付票据本金及利息;天

津国恒对上述债务数

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裁定(2015.1.6)

2014年03月11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4-018

江苏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4,270

上海市宝山区法院,案号(2013

)宝民二(商)初字

第2213、2214、

2215号

与借款人上海汉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 银行垫款本金

4285.325万元及利息

(自2013.8.21、2013.8.26

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2.逾期利息;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32157元;律

师费108万元

一审已判决(2014.11.20

至清偿之日,

2014年12

月11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4-018

厦门海投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3,000.13厦门市中院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天津国恒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币种下同)30,001

335元,及逾期付款违

约金

立案受理(2013.7.22)

2014年03

月11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4-018

广汇科技保证

合同纠纷案

2,207.16

案号(2012)东一

法民二初字第1171号、(2014

东一法执字第

95、97号、(2014

包括天津国恒在内的八被告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对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广汇科技的债权转让

调解结案(2012.6.1),

执行裁定(2014.3.12

,已判决

(2014)

2014年04月15日/2018年3月

20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4-024);公司在股转系统披露的公告

东一法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

元及自2011年7月27日起

按日万分之五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内容,公告编号:(

22,071,584.362018-006)

李锐权保证合

同纠纷案

2,207.16

案号(2012)东一

法民二初字第2910号、(2014

东一法执字第

95、97号、(2014

东一法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

包括天津国恒在内的五被告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对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李锐权的借款本金22,071,584.36元及自2011年6月27日起按年利率12%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调解结案(2012.5.23

;执行裁定(2014.3.12

;已判决

(2014)

2014年04

月15日/2018年3月

20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4-024);公司在股转系统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8-006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案

9,500

广州市中院,财产

保全【2013】穗中

法金民初字第

537 号

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一敬德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约9,680万,

被告二天津国恒对上述债务承担在其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民事裁定(2013.7.16)

2014年04

月15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4-024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案

966.11

无锡市崇安区法院,案号(2012)崇商初字第1740

与无锡顺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市协能

贸易有限公司、陈坚

律、刘璟连带清偿:

1.966.11万元及利息

(每日万分之五,从

2012.10.9计算至清偿

之日);2.案件受理费810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律

师费18万元

一审已判决(2013.9.13)

2014年04

月15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4-024

衡阳市镁鸿贸易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案

2,500

(2014

)衡中法执

字第178号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天津国恒归还借款本金及损失约2800万元,其他三位担保人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执行中(2014.11.13

2014年12月10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4-057)、

(2014-100)罗定市财政局合同纠纷案

2,000

(2012

)云罗法民

初字第103号

1.2000万元;2.案件受

理费146800元,保全

费5000元

已判决

2013年08

月26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3-046

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

纠纷案

498.33

(2011

)云罗法民

初字第884号

1.清偿工程欠款

4,983,341

建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6.7.1起计算至付清

之日)

已执行完毕

2014年07

月02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

元及利息(按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4-057

南京金海威公司票据追索权

纠纷一案

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案号(2014

滨民初字第0716

1.清偿150万及利息

(自2014.5.7至清偿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18300元

一审已判决(2015.2.17)

2015年03月11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5-011)

无锡东南旅游公司票据追索

权纠纷一案

1,000

号(2014

)二中保

民初字第16

(2014

)二中执字

第0502号

1.清偿1000万及利息

(自2013.5.26至清偿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82556元;3.案件执

行费78200元

已判决(2014.8.8);执行裁定

(2014.10.15)

2015年03月11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5-01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武林分行票据追索

权利纠纷案

3,000

杭州市上城区法院,案号(2012

杭上商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

与借款人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1.银行垫款3000万及

利息(自2011.12.23至清偿之日,按银行同期

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

算);2.案件受理费

97962.5元、保全费

5000元

调解结案(2012)

2014年07

月01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4-057

浙江金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985.73

杭州市滨江区法院,案号(2013

杭滨商初字第

1222号

与买方台鼎燃料、担保方常德鼎坤商贸、张海

军连带清偿:

1.9,857,338元及利息

(自2013.2.5至清偿之

日,按月千分之七计

算);2.案件受理费86259元,保全费5000

一审已判决(2014.4.29)

2014年07

月01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4-057

刘永贤借款合

同纠纷案

1,000

深圳市龙岗区法院,案号(2012

深龙法民二初字

第2903号

1.清偿909.1万及利息

(自2013.1.23至清偿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律师费50万;3.案件受

理费82300元

执行通知(2014.2.28)

2014年07月01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4-057

九江银行借款

合同纠纷案

1,000

宜春市中院,案号

(2012

初字6号

与江西国恒连带清偿:

1.借款1000万元及利

息、罚息188,890.98

)宜中民二元;

2.案件受理费82933

元,保全费5000元

宜春市中院,案号(2012)

宜中民二初

字6号

2013年08

月26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3-046

曹洪初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无锡市滨湖区法院,案号(2014

锡滨商初字第

0410号

1.清偿300万及利息

(自2013.5.28至清偿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

费30800元

一审已判决(2014.10.9)

2014年12

月24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4-083

陕西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

纷案

913.5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案号(2013

朝民初字第32149、32150号

1.清偿913.5万及利息

(自2013.5.14至清偿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

费86680元

一审已判决(2014.8.11)

2014年12

月24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4-083

徐州平和园票据追索权纠纷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

第00174号

连带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00万元及相应

利息

一审已判决(2015.5.4)

2015年6月3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5-038)

江阴副食商行

商票纠纷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

)徐商初字

滨民初字第1097

被告天津国恒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原告汇票金额50万元及自2014年5月7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一审已判决(2015.8.26)

2015年9月21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股转系统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

号:(2015-089)

天津鑫茂科技租赁合同纠纷案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2740

一、国恒物资于2012

年6月30日前给天津鑫茂给付565155.5

元;

二、如国恒物资未履行

前述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

调解结案

2015年6月

26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和深交所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5-061

陈洪伟合同纠

纷案

1,500

辽宁省铁岭市中

级人民法院,(2016)辽12民

终字第789号

被告天津国恒、蔡文杰

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陈洪伟人民币1500

万元。

已判决

2015年7月21日/2016年8月17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和深交所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5-075)、

(2016-044)

徐保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7,257.65

(2014

)洪仲调字

第180号

被申请人天津国恒在本案仲裁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申

请人支付债权转让款人民币6987.65万元和自2014年6月23日公证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9月22日申请仲裁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人民币270万元,合计人

民币7257.65万元。

调解结案

2015年7月

21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和深交所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5-075

南开法院六宗

票据案

2,193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判令被告天津国恒向

原告一支付票号为

0010006220797056商

业承兑汇票的票据金额352万元;向原告二

支付票号为00100062

20797058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金额363.5万元;向原告三支付票号

为0010006220797061

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金额345万元;向原告

四支付票号为

0010006220797064商

业承兑汇票的票据金额375.9万元;向原告

五支付票号为

0010006220797068商

业承兑汇票的票据金额

452.8

万元;判令被

已判决

2015年9月21日/2016年8月11日/2016年8月

22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股转系统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5-089)、(2016-043)、

(2016-045)

告向原告支付票号为0010006220797057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金

额303.8万元

许烈雄民间借

贷案

9,725.4

广东省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

原告诉天津国恒(八被告之第五被告)承担本金、违约金及委托律师费共计9725.4万元连带清偿责任。

尚未判决

2015年9月21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股转系统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5-089)

刘笑鹏律师费用支付纠纷案

785.91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

二初字第10823

1.被告天津国恒确认尚

欠原告欠款本金

775.913万元,以及本

案律师费10万元,共计785.913万元,该款项被告应于2015年8月24

)深福法民日前向原告支付;

2.被告天津国恒应从

2013年11月18日开始,以欠款本金775.913万元为基数,按日千分

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至被告实

际付清欠款之日止

调解结案

2015年9月

21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股转系统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5-089)

中铁罗岑损害公司利益责任

纠纷案

3,035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287号

由被告天津国恒于本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

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

损失30,350,757.96元给原告中铁罗岑。

一审已判决(2015.12.29)

2016年1月22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股转系统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6-003)

光大福田支行确认合同无效

纠纷案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

二初字第11990

原告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与两被告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无效;2、请求判决两

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

济损失200万元。

尚未判决

2015年10月16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股转系统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

号:(2015-094)

袁德宗民间借

贷案

16,250

广东省东莞市中

福法民
级人民法院,(东

中法民一初字第

1号)

1、臻岚贸易向袁德宗

清偿借款本息;2、天津国恒、中铁罗定及其

他被告对第一项确定

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一审已判决

2015年10

月19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股转系统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

号:(2015-096)

无锡航天材料

票据案

天津滨海法院,(2015

字第 4709 号

被告天津国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航天材料汇票金额 1,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 13,800 元,由被告天津国恒负担,并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滨功民初

一审已判决(2016.6.30)

2016年1月25日、7月

5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股转系统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6-004、2016-042

江阴副食商行商票纠纷案(2

天津滨海法院,(2016)津0116

民初1106号

1、准许原告江阴市周

庄港宏副食商行撤回起诉。 2、案件受理费

8800 元,减半收取

4400 元,由原告江阴

市周庄港宏副食商行负担(已交纳)。

已撤诉(2016.6.29)

2016年5月20日、7月

1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股转系统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6-037、2016-041

广西建工施工合同纠纷案(1

广西壮族自治区

岑溪市人民法院,

(2015

第1649号

被告天津国恒应当返还履约保障金 100 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给

原告广西建工。

一审已判决(2016.3.7)

2016年7月

1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股转系统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6-040)

广西建工施工合同纠纷案(2

)岑民初字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5

)岑民初字

第1650号

被告天津国恒应当返还履约保障金 100 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给原告广西建工。

一审已判决(2016.3.1)

2016年7月

1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股转系统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6-040)

天津力源祥燃

料借贷纠纷案

7,403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

初字第17号民事

调解书

1、

)一中民三原、被告各方确认:

截至2Ol1年6月28

包括天津国恒在内的五家被告共欠原告借款本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共计74,027,994元。

2、五被告于2011年7

月3l日前偿还原告人

民币1,500万元。

3、五被告于2011年8

月31日前再偿还原告

人民币3,000万元。

4、五被告于2011年9

月30日前再偿还原告

人民币1,800万元。

5、五被告于2011年12

月31日前将剩余款项

11,027,994元全部还

清。

民事调解

(2011)

2018年3月

20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股转系统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

号:(2018-006)

天津创捷投资

借贷纠纷案

4,740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

日,

一中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

、原、被告各方确认:

截至2Ol1年6月28

包括天津国恒在内的五家被告共欠原告借款本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共计47,401,385元。

2、五被告于2011年7

月3l日前偿还原告人

民币600万元。

3、五被告于2011年8

月31日前再偿还原告

人民币l,000万元。

4、五被告于2011年9

月30日前再偿还原告

人民币700万元。

5、五被告于2011年12

月31日前将剩余款顶

24,401,385

元全部还

民事调解

(2011)

2018年3月

20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股转系统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

号:(2018-006)

清。

江苏亚伦企业

借贷纠纷案

49,00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商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

1、青海中金、深圳益

峰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江苏亚伦借款本金4.9亿元,并承担该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2、青海中金、深圳益

峰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江苏亚伦

公司律师代理费

3,685,599元;

3、包括天津国恒在内

的六被告对青海中金、

深圳益峰源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及第二项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天津国

恒在内的六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青海中金、深圳益峰源

进行追偿;

已判决

2018年3月

20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股转系统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8-006)

八、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处罚及整

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九、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诚信状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情况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十一、重大关联交易

□适用 √不适用

十二、重大合同及其履行

情况

(一)托管、承包、租赁事

□适用 √不适用

(二)担保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的情况

1、 委托理财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受托人名称

关联关系

是否关联交易

产品类型

委托理财

金额

起始日期

终止日期

报酬确定

方式

本期实际收回本金

金额

计提减值准备金额(如有)

预计收益

报告期实际损益金额

深圳市新东方

股权投资

有限公司

无 否 ——

基金471,400,0

2014年06月04日

2015年04月16日

31,202,805

深圳市新东方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公司

无 否——

2014年07月18日

2015年04月16日

21,817,179

合计

-- -- -- 0

53,019,984

委托理财资金来源 募集资金逾期未收回的本金和收益累计金额905,802,678

涉诉情况(如适用)

2015年4月16日,经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定新东方应于6个月内返还委托理财的本金及收益。(详见公司2015年4月17日公告:2015-018)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2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截至本报告日,子公司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已通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回款项约14,642

元人民币。执行程序尚在进行当中,公司将密切关注

执行进程及最终执行结果。

2、 委托贷款情

□适用 √不适用

3、 其他投资理财及衍生品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十三、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1. 募集资金承诺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承诺投资项目和超募

资金投向

是否已变

更项目(含部分

变更)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总额

调整后投

资总额

(1)

本报告期投入金额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

金额(2)

截至期末投资进度

(3)=

(2)/(1)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

本报告期实现的效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

化承诺投资项目春罗铁路(

公司少数股东24.43%的股权)

否16,373

收购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

16,373

16,373

100.00%

2009年10月01日

是 否罗岑铁路项目 否144,590

144,590

107,105.0

74.08%

否 否酒航铁路项目 否50,319

50,319

1,367.89

2.72%

否 否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211,282

211,282

124,845.9

-- --

-- --超募资金投向

合计-- 211,282

211,282

124,845.9

-- --

--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

①酒航铁路项目:政府规划调整;②罗岑铁路项目:2011年8月,经国家发改委发改办基础[2011]1879

号文批复,罗岑铁路项目总投资由14.48亿元调整为26.61亿元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因政府规划调整,甘肃酒航项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

及使用进展情况

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不适用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适用

2010年9月15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使用募集资金4.28亿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

期不超过6个月(2010年9月15日-2011年3月15日);2012年11月28日至2012年12月5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

日,

已将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募集资金专户。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

不适用

日,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除上述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之外,本公司通过自查,发现子公司将剩余募集资金擅自用于投资

理财,本公司正积极追索该部分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公司通过自查于2014年11月15

的合法权益,公司管理层立即作出了相应的追索募集资金的决定和措施。经过多方协商,公司于2015

年4月17日披露了募集资金追索工作进展情况,经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定新东方应于6个月内返还委

托理财的本金及收益。(详见公司2015年4月17日公告:2015-018)

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2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截至本报

告日,子公司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已通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回款项约14,642

元人民币。

执行程序尚在进行当中,公司将密切关注执行进程及最终执行结果。

2.募集资金变更项目说明

变更后的项

对应的原承

诺项目

变更后项目

拟投入募集

资金总额(1)

本报告期实际投入金额

截至期末实际累计投入

金额(2)

截至期末投资进度

(3)=(2)/(1)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日期

本报告期实

现的效益

是否达到预

计效益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

变化委托理财

酒航铁路项目

471,400,000471,400,000

471,400,000

100.00%

否 是委托理财

罗岑铁路项目

381,382,694381,382,694

381,382,694

100.00%

否 是合计--

852,782,694852,782,694

852,782,694

-- -- 0

-- --

说明(分具体项目)

变更原因、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本公司通过自查,发现子公司将剩余募集资金擅自用于投资理财,本公司正积极追索

该部分募集资金。

的情况说明

公司通过自查于2014年11月15日披露了原子公司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和子公司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在募集资金的使用上存在擅自决策的行为。为规范运作管理,维护投资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管理层立即作出了相应的追索募集

资金的决定和措施。经过多方协商,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披露了募集资金追索工作进展情况,通过仲裁完成了募集资金的确权和偿还时限的确定。甘肃酒航铁路有限

公司于

8

子公司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已通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回款项约14,642元人民币。执行程序尚在进行当中,公司将密切关注执行进程及最终执行结果。

第六节

普通股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一、 普通股股本变动情况

(一) 普通股股份变动情况表

1、 普通股股份变动情况表

报告期内,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及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2、 普通股股份变动情况说明

3、 普通股股份变动对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的影响(如有)

4、 公司认为必要或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二) 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股东总数

(二) 截止报告期末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73387户前

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 数量深圳中德福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6.03% 90,000,000.00

—— —— ——孙剑平

境内自然人

4.78%71,470,160.00——————

周仁瑀

境内自然人

1.24%18,593,333.00——————

徐飞

境内自然人

1.22%18,230,000.00——————

沈燕

境内自然人

0.75%11,171,321.00——————

谢东杰

境内自然人

0.45%6,686,500.00——————

蒋玉秋

境内自然人

0.43%6,388,121.00——————

夏小条

境内自然人

0.41%6,090,000.00——————

詹先凤

境内自然人

0.39%5,851,700.00——————

谢吉祥

境内自然人

0.37%5,500,000.0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股份种类

数量

深圳中德福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90,000,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90,000,000.00

孙剑平

71,470,160.00

人民币普通股

71,470,160.00

周仁瑀

18,593,333.00

人民币普通股

18,593,333.00

截止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73387

徐飞

18,230,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18,230,000.00

沈燕

11,171,321.00

人民币普通股

11,171,321.00

谢东杰

6,686,500.00

人民币普通股

6,686,500.00

蒋玉秋

6,388,121.00

人民币普通股

6,388,121.00

夏小条

6,090,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6,090,000.00

詹先凤

5,851,700.00

人民币普通股

5,851,700.00

谢吉祥

5,500,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5,500,000.0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对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公司未知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不知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控股股东情况

1 .法人

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2015年4月7日,公司控股股东泰兴市力元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分别将其拥有的6.63%和0.67%的股权转让给深圳中德福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和自然人葛建。上述权益变动后,深圳中德福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99,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63%,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尤明才先生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6年5月,深圳中德福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卖出9,000,000股股份,现持有公司90,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03%

(二) 实际控制人情况

名称

深圳中德福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明才

成立日期

3

主要经营业务

金融信息咨询、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服务外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创业投资业务、股权投资;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基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均不含限制项目);财务咨询;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

深圳中德福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6.03%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自然人

尤明才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四、 股份限制减持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100%1%

1%51%

51%

6.03%

深圳中德福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6.03%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德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尤明才

深圳德福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99%

深圳市中德福水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9%

49%

第七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变动

姓名职务
任职状态性别
年龄任期起始日期
任期终止日期期初持股数(股)
本期增持股份数量(股)本期减持股份数量(股)

邓小壮 董事长 现任 男

期末持股数(股)

2014年10月14日

2017年10月14日

邓小壮 总经理 现任 男

2016年12月20日

2017年10月14日

刘湘 常务副总经理 现任 男

2014年10月22日

2017年10月14日

刘湘 董事 现任 男

2014年10月14日

2017年10月14日

宋金球 副总经理 现任 男

2014年10月22日

2017年10月14日

于臣家 董事 现任 男

2014年10月14日

2017年10月14日

胡国强 独立董事

履职)

辞职(继续

2014年10月14日

2016年2月23日

赵兵 独立董事 现任 男

2014年10月14日

2017年10月14日

俞辉 独立董事 现任 男

2014年10月14日

2017年10月14日

刘顺刚 监事会主席 现任 男

2014年10月14日

2017年10月14日

尤明奇 监事 现任 女

2014年10月14日

2017年10月14日

陶鹏 职工监事 现任 男

2015年8月26日

2017年10月14日

陶印峰 财务总监 现任 男

2016年12月20日

2017年10月14日

黄蓉 董秘 现任 女

2015年8月4日

2017年10月14日

合计-- -- -- -- -- -- 0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无。

三、任职情况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的主要工作经历

(一)、董事主要工作经历

1、邓小壮:1999年7月至2000年7月,任天津通广三星电子有限公司财务部职员;2000年7月至2001

年8月,任山西物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期货执业经纪人;2001年8月至2005年3月,任天津戈德移动商务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2005年3月至2006年1月,任中豪企业集团投资部经理;2006年1月至今,任天津中豪

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年10月至今,任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12月至今,任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2、刘湘:1989年7月至1993年2月,任农业银行岳阳县渭洞分理处主任、党总支书记;1994年3月至

1998年3月,任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信托公司营业部主任;1998年4月至2003年2月,任湖南亚华种业董事、副总、财务总监;2003年3月至2012年1月,任岳阳佳新油脂有限公司总经理;2012年2月至2014年10月,任深圳市晴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年10月至今,任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董事。

3、于臣家:1996年7月至2007年9月,任辽宁省东港市国税局科员;2007年10月至今,任辽宁省鞍山

市北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10月至今,任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4、胡国强:1989年10月至1999年9月,任湖北省襄阳县高级职业中学教师;1999年9月至2005年6

月,在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学习;2005年7月至今,任广西财经学院会计与审计学院教师、院长;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任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5、赵兵:2004年7月至2009年7月,任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律师;2009年7月至2010年7月,任江苏

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2010年7月至今,任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14年10月至今,任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6、俞辉:2000年至2002年,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分行大客户总监;2002年至2003年,任深圳一体

医疗集团财务经理;2003年至2005年,任深圳股海观潮投资顾问公司经理;2005年至2009年,任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2009年至2013年,任深圳融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董秘;2014年至今,任深圳富益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14年10月至今,任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主要工作经历

1、刘顺刚:1983年6月至1989年11月,任湖南省常德市西湖农场工业公司上海办事处职员;1990年5

月至1999年10月,任广东省珠海市凤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2000年6月至2005年10月,任湖南省长沙市威能能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2006年2月至2009年12月,任北京市中能(国际)石油勘察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3月至今,任香港绿元素世界基金有限公司首席项目顾问;2014年10月至今,任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2、尤明奇:1982年4月至2013年5月,任湖南常德市鼎城信用联社会计师;2014年10月至今,任天津

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3、陶鹏:2003年06月至2009年04月,任天津信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经理;2009年05月至2015

年02月,任天津市青年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2015年2月至今,任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职员;2015年8月至今,任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工作经历

1、邓小壮:工作经历同上

2、刘湘:工作经历同上

3、宋金球: 2007年7月至2014年10月,任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2014

年10月至今,任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陶印峰:2001年—2003年,任天士力集团财务经理;2004年—2007年,任正信集团财务总监; 2007

年—2014年,任汉镒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2015年—2016年12月,就职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2016年12月至今,任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5、黄蓉: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就职于深圳德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2015年6月至

8月就职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2015年8月至今,任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在股东单位任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任职人员姓名其他单位名称
在其他单位担任的职务任期起始日期任期终止日期

宋金球 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2010年05月08日

—— ——

公司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决策程序、确定依据、实际支付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股东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确定依据 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讨论决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实际支付情况 未完全支付,已申报普通债权

公司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

单位:万元

在其他单位是否领取报酬津贴姓名

姓名职务
性别年龄
任职状态从公司获得的报酬总额

邓小壮 董事长、总经理 男

现任

11.97

从股东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

刘湘

现任

常务副总经理、董事

宋金球 副总经理 男

现任

于臣家 董事 男

现任

胡国强 独立董事 男

离任(继续履职)

赵兵 独立董事 男

现任

俞辉 独立董事 男

现任

刘顺刚 监事会主席 男

现任

尤明奇 监事 女

现任

陶印峰 财务总监 男

现任

12.47

陶鹏 职工监事 男

现任

8.4

黄蓉 董秘 女

现任

11.1

合计-- -- -- -- 31.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被授予的股权激励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五、公司员工情况

(一)、员工数量、专业构成及教育程度

母公司在职员工的数量(人)

主要子公司在职员工的数量(人)

在职员工的数量合计(人)

当期领取薪酬员工总人数(人)

——专业构成专业构成类别 专业构成人数(人)生产人员

销售人员

技术人员

财务人员

行政人员

管理人员

法务人员

合计

教育程度教育程度类别 数量(人)研究生

本科

本科以下

合计

(二)薪酬政策

公司继续沿用上一报告期的薪酬政策,但因公司运营资金短缺,仅能部分发放职工薪酬。

(三)培训计划

(四)劳务外包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第九节

公司治理

一、公司治理相关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的监管要求,一直致力于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提升公司整体治理水平。本公司致力于规范公司运作,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的高效规范运作,提升公司决策和管理水平。

(一)公司治理规章制度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核实报告制度》等制度进行公司治理。

(二)股东及股东大会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规范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平等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能充分行使其权利;不断完善公司和股东沟通的渠道,有效确保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公司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合法及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

(三)董事及董事会

报告期内,本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依法合规运作。各位董事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勤勉尽责,积极参加各次会议,本着认真负责,审慎的态度对各项决议进行决策,并发表明确意见,认真履行各项职责。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公司董事会人数和人员的构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即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四)监事和监事会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人数和人员的构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认真审阅定期报告并出具意见。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管理层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不存在越权行使职权的行为。报告期内,由于公司业务基本停滞,个别高管存在不履职的情况。

(六)关于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沿用上一报告期的绩效评价与激励制度,但因公司生产经营基本停滞,无法完全实施。

(七)关于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股转系统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指定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接待股东来访和咨询,确保公司所有股东平等地获得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八)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已建立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通过网络、电讯及现场交流等多种信息沟通方式与投资者建立了良好的互动关系。

报告期内,对来自投资者的咨询,公司证券部及时、详尽地予以了答复,最大程度地满足了投资者的信息需求。

公司治理与《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是否存在差异

□ 是 √ 否

公司治理与《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差异。

二、报告期内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本报告期年度股东大会情况

无。

2、本报告期临时股东大会情况

会议届次 召开日期 会议议案名称 决议情况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2017

- 18 -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

2017年10月12日

年第一次临时(一)《关于公司变更主办券商的说明》;(二)《关于公司与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终止<

股份转让协议书>

的议案》;(三)《关于公司与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签署<推荐恢复上市、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或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签订相关协议的

事务所的议案》。

全部通过 2017年10月12日

议案》;(四)《关于更换会计师见公司于在股转系统披露的公告,编号:

2017-017

2017

股东大会

2017年12月13日

过《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全部通过 2017年12月13日

年第二次临时详见公司于在股转系统披露的公告,编号:

2017-025

3、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适用 √ 不适用

三、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

1、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情况独立董事姓名

本报告期应参加

董事会次数

现场出席次数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

亲自参加会议胡国强 3

赵 兵 3

俞 辉 3

独立董事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0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独立董事胡国强、赵兵在本报告期3次董事会会议当中,因故缺席,亦未委托出席,视作弃权。

2、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是否提出异议

□ 是 √ 否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未提出异议。

3、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说明

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建议是否被采纳

√ 是 □ 否

四、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在报告期内履行职责时所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无。

五、监事会发现公司存在风险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六、公司就其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存在的不能保证独

立性、不能保持自主经营能力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存在同业竞争的,公司相应的解决措施、工作进度及后续工作计划

□适用 √不适用

七、是否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适用 □不适用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详见同日公告。

报告期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八、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聘请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已对公司 2017年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 并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文号:大信审字[2018]第17-00012号)。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详见附件。

是否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是

第十节

财务报告

一、审计报告

√适用 □不适用

审计意见类型 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签署日期 2018年3月20日审计机构名称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文号 大信审字[2018]第17-00011号注册会计师姓名 郭东星 朱昕武

审 计 报 告

大信审字[2018]第17-00011号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无法表示意见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17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不对后附的贵公司的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由于“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的重要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二、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

(一)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贵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重整,2016年12月29日收到法院受理重整申请,但仍存在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相关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即公司存在重整不成功转入清算的可能,贵公司也未能就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措施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我们无法判断贵公司继续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17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二)审计范围受到重大限制

1.对外担保、抵押事项及诉讼情况无法判断

贵公司面临较多的诉讼等或有事项,我们未能获取贵公司真实、完整的诉讼、抵押、担保等财务资料,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预计这些或有事项对贵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2.我们对贵公司及重要子公司的往来及银行存款执行了函证程序,但回函比例极低,我们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进而无法判断其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

3.我们无法对贵公司应收款项、其他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的价值计

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对其是否存在减值及减值金额做出判断,及其对贵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4.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识别贵公司的全部关联方,

无法合理保证贵公司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相关信息得到恰当的记录和充分的披露,及这些交易可能对贵公司的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5.由于贵公司上年财务报表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类型审计报告且业务基本停滞,相关人员

变动,未提供完整的资料,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确定本年年初数是否恰当,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可能对贵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三、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贵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贵公司、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贵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

四、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贵公司的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以出具审计报告。但由于“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的事项,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贵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郭东星

中国 · 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朱昕武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二、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2月31日

单位:元

项目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 24 -

2,629,907.17

2,629,907.172,560,638.24

结算备付金

拆出资金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2,660

2,278,694.62,760.78

预付款项

3,614,227.523,581,927.52

应收保费

应收分保账款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

94,714,185.06104,134,825.5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存货

43,351.7129,670.43

持有待售的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

852,782,694.00852,782,694.00

流动资产合计 9

56,063,060.08965,750,516.49

非流动资产:

发放贷款及垫款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

- 25 -

固定资产

868,287,101.99882,039,338.79

在建工程

2,575,360.381,775,360.38

工程物资

固定资产清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无形资产

44,388,545.95

43,117,273.41

开发支出

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

913,979,735.78928,203,245.12

资产总计

1,870,042,795.861,893,953,761.61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119,995,080.13119,995,080.13

向中央银行借款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拆入资金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237,527,784.41236,131,267.71

预收款项

1,140,720.531,176,561.56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应付职工薪酬

21,814,370.1614,385,021.25

应交税费

9,603,534.369,366,889.96

应付利息

68,857,834.4768,857,834.47

应付股利

其他应付款 533

,021,569.68531,171,735.10

应付分保账款

保险合同准备金

代理买卖证券款

- 26 -

代理承销证券款

持有待售的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991,960,893.74981,084,390.18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专项应付款

预计负债

3,568,766,216.953,568,766,216.95

递延收益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

3,568,766,216.953,568,766,216.95

负债合计

4,560,727,110.694,549,850,607.13

所有者权益:

股本

1,493,771,892.001,493,771,892.00

其他权益工具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资本公积 1,288

,688,482.181,288,688,482.18

减:库存股

其他综合收益

2,058,927.252,058,927.25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

86,563,029.0586,563,029.05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

-

5,635,446,366.155,604,766,499.5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

2,764,364,035.672,733,684,169.07

少数股东权益

77,787,323.55

73,679,720.84

所有者权益合计 -

- 27 -

2,690,684,314.83

-

2,690,684,314.832,655,896,845.52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870,042,795.861,893,953,761.61

法定代表人:邓小壮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陶印峰 会计机构负责人: 李琨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2月31日

单位:元

项目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560,344.98

58,684.1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预付款项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

306,677,709.23309,075,149.38

存货

持有待售的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

852,782,694.00852,782,694.00

流动资产合计

1,161,916,527.49

1,160,020,748.21

非流动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

615,513,306.69615,513,306.69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453,322.28631,447.65

在建工程

工程物资

固定资产清理

- 28 -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无形资产

开发支出

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

615,966,628.97616,144,754.34

资产总计

1,775,987,377.181,778,061,281.83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211,934,417.47211,934,417.47

预收款项

应付职工薪酬

3,037,141.872,581,010.77

应交税费 -

-54,732.90

74,529.62

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

其他应付款

239,567,560.58237,130,870.65

持有待售的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454,464,590.30451,591,565.99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专项应付款

- 29 -

预计负债 3,588,693,987.60

3,588,693,987.60

递延收益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

3,588,693,987.603,588,693,987.60

负债合计

4,043,158,577.904,040,285,553.59

所有者权益:

股本

1,493,771,892.001,493,771,892.00

其他权益工具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资本公积

1,272,098,379.22,272,098,379.22

减:库存股

其他综合收益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

86,563,029.0586,563,029.05

未分配利润 -

-

5,119,604,500.995,114,657,572.03

所有者权益合计 -

-

2,267,171,200.722,262,224,271.7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775,987,377.181,778,061,281.83

法定代表人:邓小壮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陶印峰 会计机构负责人: 李琨

3、合并利润表

2017年1-12月

单位:元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一、营业总收入

8,631,467.739,886,458.24

其中:营业收入

8,631,467.739,886,458.24

利息收入

已赚保费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二、营业总成本

44,587,192.21620,525,855.47

其中:营业成本

26,128,150.66

28,128,649.50

利息支出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30 -

退保金

赔付支出净额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保单红利支出

分保费用

税金及附加

22,818.6221,990.11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7,699,276.4210,275,381.24

财务费用 -

1,321,705.7714,290,809.98

资产减值损失 10,058,153.44

569,809,523.48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的投资收益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

汇兑收益(损失以“-”

号填列)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他收益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

35,955,724.48610,639,397.23

加:营业外收入

727,576.15116,802.62

减:营业外支出 101,040.88

1,813,241,577.00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

-

号填列)35,329,189.21

-

减:所得税费用 -

2,423,764,171.61
541,719.90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

34,787,469.312,423,764,171.61

“-”号填列)

(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

“-”号填列)

(二)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

30,679,866.602,419,844,684.10

少数股东损益 -

-

4,107,602.713,919,487.51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一)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31 -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变动

2.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

(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

4.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

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6.其他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七、综合收益总额 -

-

34,787,469.312,423,764,171.6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

-

30,679,866.602,419,844,684.10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4,107,602.71

-

3,919,487.51

八、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0.02

-1.62

(二)稀释每股收益 -0.02

-1.62

法定代表人:邓小壮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陶印峰 会计机构负责人: 李琨

4、母公司利润表

2017年1-12月

单位:元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一、营业收入 0.00

0.00

减:营业成本 0.00

- 32 -

0.00

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3,467,285.624,556,488.64

财务费用 8,591.60

678.93

资产减值损失

1,993,467.15229,803,290.68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他收益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

5,469,344.37234,360,458.25

加:营业外收入 2,455.81

减:营业外支出

21,760.301,925,054,337.76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

列)

-

-

5,488,648.862,159,414,796.01

减:所得税费用 -

541,719.90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

4,946,928.962,159,414,796.01

(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二)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一)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变动

2.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

(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中享有的份额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33 -

3.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

4.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

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6.其他

六、综合收益总额 -

-

4,946,928.962,159,414,796.01

七、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二)稀释每股收益

法定代表人:邓小壮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陶印峰 会计机构负责人: 李琨

5、合并现金流量表

2017年1-12月

单位:元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5,991,474.778,311,251.83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收到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收到的税费返还

541,719.90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6,457,867.7216,144,381.96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34 -

22,991,062.39

22,991,062.3924,455,633.79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1,400,172.02876,649.76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6,813,147.30

5,175,668.94

支付的各项税费

542,577.07536,819.11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5,792,879.4317,244,717.04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22,911,297.4625,471,333.2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79,764.931,015,699.42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10,496.00

投资支付的现金

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0,496.0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0,496.00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35 -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

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69,268.931,015,699.42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2,560,638.243,576,337.66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2,629,907.172,560,638.24

法定代表人:邓小壮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陶印峰 会计机构负责人: 李琨

6、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17年1-12月

单位:元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收到的税费返还

541,719.90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2,848,373.881,956,402.08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3,390,093.781,956,402.08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1,346,378.861,101,986.02

支付的各项税费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531,558.05859,134.95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2,877,936.911,961,120.9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718.89

512,156.87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36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10,496.00

投资支付的现金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0,496.0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0,496.00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

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4,718.89

501,660.87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58,684.1163,403.00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560,344.9858,684.11

法定代表人:邓小壮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陶印峰 会计机构负责人: 李琨

7、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本期金额

单位:元

项目

本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少数股东权益

- 37 -

所有者权益合

计股本

其他权益工具

资本公积减:库存股

其他综合收益

专项储备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优先股永续债其他

一、上年期末余额

1,493,771,89

2.00

1,288,688,482.

2,058,9

27.25

86,563,

029.05

-5,604,766,499.

77,787,

323.55

-2,655,896,845.

变更

加:会计政策

前期差错更正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其他

二、本年期初余额

1,493,771,89

2.00

1,288,688,482.

2,058,9

27.25

86,563,

029.05

-5,604,766,499.

77,787,

323.55

-2,655,896,845.

三、本期增减变动

金额(减少以“-”号填列)

-30,679,

866.60

-4,107,6

02.71

-34,787,

469.31

(一)综合收益总

-30,679,

866.60

-4,107,6

02.71

-34,787,

469.31

(二)所有者投入

和减少资本

1.股东投入的普通股

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

3.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4.其他

(三)利润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 38 -

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4.其他

(四)所有者权益

内部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4.其他

(五)专项储备

1.本期提取

2.本期使用

(六)其他

四、本期期末余额

1,493,771,89

2.00

1,288,688,482.

2,058,9

27.25

86,563,

029.05

-5,635,446,366.

73,679,

720.84

-2,690,684,314.

上期金额

单位:元

项目

上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少数股东权益

所有者权益合

计股本

其他权益工具

资本公

减:库

存股

其他综合收益

专项储

盈余公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

利润优先

股永续债其他

一、上年期末余额

1,493,771,89

2.00

1,288,619,644.

2,058,9

27.25

86,563,

029.05

-3,184,9

85,365,

920.83

21,815.45

-228,542,402.1

加:会计政策

变更

前期差错更正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其他

- 39 -

二、本年期初余额

1,493,771,89

2.00

1,288,619,644.

2,058,9

27.25

86,563,

029.05

-3,184,9

85,365,

920.83

21,815.45

-228,542,402.1

三、本期增减变动

金额(减少以“-”号填列)

68,838.

-2,419,8

-7,578,

597.28

44,684.10

-2,427,354,443.

(一)综合收益总

-2,419,8

-3,919,

487.51

44,684.10

-2,423,764,171.

(二)所有者投入

和减少资本

68,838.

-3,659,

109.77

-3,590,2

71.75

1.股东投入的普通股

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

3.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4.其他

68,838.

-3,659,

109.77

-3,590,2

71.75

(三)利润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4.其他

(四)所有者权益

内部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4.其他

(五)专项储备

1.本期提取

2.本期使用

- 40 -

(六)其他

四、本期期末余额

1,493,771,89

2.00

1,288,688,482.

2,058,9

27.25

86,563,

029.05

-5,604,7

77,787,

323.55

66,499.55

-2,655,896,845.

法定代表人:邓小壮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陶印峰 会计机构负责人: 李琨

8、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本期金额

单位:元

项目

本期股本

其他权益工具

资本公积

减:库存

其他综合

收益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

未分配

利润

所有者权

益合计优先股

永续债 其他

一、上年期末余额1,493,771,892.00

1,272,098

,379.22

86,563,02

9.05

-

5,114,6

57,572.

-2,262,22

4,271.76

变更

加:会计政策

前期差错更正

其他

二、本年期初余额1,493,771,892.00

1,272,098

,379.22

86,563,02

9.05

-

5,114,6

57,572.

-2,262,22

4,271.76

三、本期增减变动

金额(减少以“-”号填列)

-4,946,9

28.96

-4,946,92

8.96

(一)综合收益总

-4,946,9

28.96

-4,946,92

8.96

(二)所有者投入

和减少资本

1.股东投入的普通股

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

3.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4.其他

- 41 -

(三)利润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

2.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3.其他

(四)所有者权益

内部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4.其他

(五)专项储备

1.本期提取

2.本期使用

(六)其他

四、本期期末余额1,493,771,892.00

1,272,098,379.22

86,563,02

9.05

-

5,119,6

04,500.

-2,267,171,200.72

上期金额

单位:元

项目

上期股本

其他权益工具

资本公积

减:库存

股其他综合

收益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

未分配

利润

所有者权

益合计优先股

永续债 其他

一、上年期末余额

1,493,771,892.00

1,272,098

,379.22

86,563,02

9.05

-2,955,242,776.

-102,809,

475.75

加:会计政策

变更

前期差错更正

其他

二、本年期初余额1,493,771,892.00

1,272,098,379.22

86,563,02

9.05

-2,955,242,776.

-102,809,

475.75

三、本期增减变动

金额(减少以“-”号填列)

- 42 -

-2,159,414,796.

-2,159,414,796.01

(一)综合收益总

-2,159,414,796.

-2,159,414,796.01

(二)所有者投入

和减少资本

1.股东投入的普通股

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

3.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4.其他

(三)利润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

2.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3.其他

(四)所有者权益

内部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4.其他

(五)专项储备

1.本期提取

2.本期使用

(六)其他

四、本期期末余额1,493,771,892.00

1,272,098

,379.22

86,563,02

9.05

-

5,114,6

57,572.

-2,262,224,271.76

法定代表人:邓小壮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陶印峰 会计机构负责人: 李琨

三、公司基本情况

(一)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是1989年经内蒙古赤峰市体改委、林西县政府批准,在原林西糖厂、林西电线厂基础上改组设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1992年8月经内蒙古赤峰市体改委批准,赤峰柴胡栏子金矿以其全部净资产折股加入本公司。1993年国家体改委以(1993)260号文批准,本公司为规范化股份制试点企业。1996年经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发审字(1996)16号文批准,本公司于1996年3月20日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248万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000594。1996年度10送8,增加股本4,198.4万股;1998年度10送2转2,增加股本3,778.56万股;1999年度10配

5.7142857股及10送2转6,增加股本24,182.784万股;2001年度10送2转3股,增加股本

18,703.872万股。

2005年3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5]289号文《关于内蒙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林西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蒙古宏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将持有本公司国家股9,906.62万股、5,118.32万股转让给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5年12月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过户。

2006年8月30日,公司注册地迁至天津,公司名称由原内蒙古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天津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3月24日,公司名称申请变更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国恒铁路”)。

2009年8月4日,中国证监会下发证监许可[2009]727号《关于核准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1,000万股新股。截至2009年10月20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验资工作全部完成,本公司本次向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9家特定对象共发行68,369.375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于2009年10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

2010年7月8日,本公司分配股利,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2股,实际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为248,961,982股。本次转增,股权登记日为2010年7月8日,除权除息日为2010年7月9日,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交易日为2010年7月9日。

本公司现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120000000003979,注册资本为1,493,771,892元。法定代表人:邓小壮,公司住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66号A3区224室。

(二)本公司属于交通运输辅助业。本公司经营范围:对铁路、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投

资及投资咨询服务;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危险品及易制毒品除外)、机电产品(小轿车除外)、仪器仪表、日用百货的批发兼零售;货物及技术产品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租赁(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三)财务报告于2018年3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

四、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 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等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并基于以下所述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编制。持续经营:本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2016年12月1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本公司重整一案,并指定天津国恒清算组担任天津国恒管理人负责重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存在重整成功或重整不成功并转入清算的可能性。

(二)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2017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

(三) 会计期间及营业周期

本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公司以一年12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并以营业周期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四) 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五) 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本公司在合并日按照所取得的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工具作为合并对价的,按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对

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所取得的被购买方符合确认条件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在购买日以公允价值计量。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体现为商誉价值。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六)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本公司将全部子公司(包括本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包括被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结构化主体。

2、统一母子公司的会计政策、统一母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日及会计期间

子公司与本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不一致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

3、合并财务报表抵销事项

合并财务报表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已抵销了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视为企业集团的库存股,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减:库存股”项目列示。

4、合并取得子公司会计处理

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视同该企业合并于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时控制时已经发生,从合并当期的期初起将其资产、负债、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以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其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七) 合营安排的分类及共同经营的会计处理方法

1、合营安排的分类

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合营安排,划分为共同经营。单独主体,是指具有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架构的主体,包括单独的法人主体和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法律认可的主体。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合营安排,通常划分为合营企业。相关事实和情况变化导致合营方在合营安排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发生变化的,合营方对合营安排的分类进行重新评估。

2、共同经营的会计处理

共同经营参与方应当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或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或负债;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对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如果享有该共同经营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共同经营相关负债的,参照共同经营参与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合营企业的会计处理

合营企业参与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应当根据其对该合营企业的影响程度进行会计处理。

(八)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本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所确定的现金,是指本公司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所确定的现金等价物,是指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九) 外币业务及外币财务报表折算

1、外币业务折算

本公司对发生的外币交易,采用与交易发生日折合本位币入账。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该日的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外币专门借款的汇兑差额在资本化期间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外,均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或确认为其他综合

收益。

2、外币财务报表折算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等,若采用与本公司不同的记账本位币,需对其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后,再进行会计核算及合并财务报表的编报。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其他综合收益下列示。外币现金流量按照系统合理方法确定的,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示。处置境外经营时,与该境外经营有关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全部或按处置该境外经营的比例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十) 金融工具

1、金融工具的分类及确认

金融工具划分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本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应收款项以外的金融资产的分类取决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持有能力等。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及其他金融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持有目的为短期内出售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包括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及未被划分为其他类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管理层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金融工具的计量

本公司金融工具始确认按公允价值计量。后续计量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计量;持有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其他金融负债按摊余成本计量;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或者衍生金融负债,按照成本计量。本公司金

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后续计量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按照如下方法处理: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3、本公司对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

如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技术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4、金融资产负债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或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和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的差额部分,计入当期损益。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则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5、金融资产减值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以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按将该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减值方法,计提减值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再转回。

当有客观证据表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原直接计入股东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予以转出并计入减值损失。对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投资,在期后公允价值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并计入当期损益。对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期后公允价值上升直接计入股东权益。

对于权益工具投资,本公司判断其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的具体量

化标准、成本的计算方法、期末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以及持续下跌期间的确定依据为:

公允价值发生“严重”下跌的具体量化标准

期末公允价值相对于成本的下跌幅度已达到或超过50%。公允价值发生“非暂时性”下跌的具体量化标准

连续12个月出现下跌。成本的计算方法

取得时按支付对价(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

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投资成本。期末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持续下跌期间的确定依据

连续下跌或在下跌趋势持续期间反弹上扬幅度低于20%,反弹持续时间未

超过6个月的均作为持续下跌期间。

(十一) 应收款项

本公司应收款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和其他应收款。在资产负债表日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本公司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差额确认减值损失。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 应收款项账面余额在100.00万以上的款项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按个别方式评估减值损失,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2、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确定组合的依据 款项性质及风险特征账龄组合账龄组合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账龄组合账龄分析法

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情况:

账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1年以内(含1年)5 51至2年10 102至3年30 303至4年40 404至5年50 505年以上100 100

3、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理由 账龄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差额确认

(十二) 存货

1、存货的分类

存货是指本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主要包括材料采购、原材料、在产品(开发成本)、产成品(开发产品)、库存商品、备品备件、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

2、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存货发出时,采取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发出的实际成本。

3、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并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4、存货的盘存制度

本公司的存货盘存制度为永续盘存制。

5、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摊销。

(十三) 长期股权投资

1、初始投资成本确定

对于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确认为初始成本;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按购买日确定的合并成本确认为初始成本;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准则相关规定确定。

2、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都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

3、确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依据

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是指对某项安排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是指当持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至50%的表决权资本时,具有重大影响。或虽不足20%,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具有重大影响: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被投资单位依赖投资公司的技术或技术资料;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

(十四) 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固定资产分类和折旧方法

本公司固定资产主要分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等;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根据各类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并在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与原先估计数存在差异的,进行相应的调整。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之外,本公司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资产类别 预计使用寿命(年) 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房屋建筑物10-100 3 9.70-0.97机器设备5-20 3 19.40-4.85电子设备5-15 3 32.33-6.47运输设备3-15 3 19.40-6.47

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认定依据、计价方法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为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初始计价为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后续计价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及减值

准备。

(十五) 在建工程

本公司在建工程分为自营方式建造和出包方式建造两种。在建工程在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固定资产。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判断标准,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实质上已经全部完成;已经试生产或试运行,并且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能够稳定地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其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该项建造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与设计或合同要求基本相符。

(十六) 借款费用

1、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

本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2、资本化金额计算方法

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在购建或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借入专门借款,按照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占用一般借款按照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资本化率为一般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的,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实际利率法是根据借款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折价或溢价或利息费用的方法。其中实际利率是借款在预期存续期间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借款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十七) 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

本公司无形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相关支出作为实际成本。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实际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按公允价值确定实际成本。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为

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

本公司无形资产后续计量方法分别为:使用寿命有限无形资产采用直线法摊销,并在年度终了,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如与原先估计数存在差异的,进行相应的调整;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但在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则估计其使用寿命,按直线法进行摊销。

2、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本公司将无法预见该资产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或使用期限不确定等无形资产确定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为: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但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无明确使用年限;综合同行业情况或相关专家论证等,仍无法判断无形资产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

每年年末,对使用寿命不确定无形资产使用寿命进行复核,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由无形资产使用相关部门进行基础复核,评价使用寿命不确定判断依据是否存在变化等。

3、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具体标准,以及开发阶段支出符合资本化条

件的具体标准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确认为无形资产条件的转入无形资产核算。

(十八) 长期资产减值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长期资产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

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

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时,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预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测试结果表明包含分摊的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先抵减分摊至该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

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期间不予转回价值得以恢复的部分。

(十九) 长期待摊费用

本公司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已经支出,但受益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期摊销。若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则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二十) 资产减值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长期资产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

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

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时,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预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测试结果表明包含分摊的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先抵减分摊至该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期间不予转回价值得以恢复的部分。

(二十一) 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主要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1、短期薪酬

在职工为本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本公司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

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离职后福利

本公司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确定的公式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福利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3、辞退福利

本公司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时,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本公司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4、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本公司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设定提存计划的规定进行处理;除此外,根据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

(二十二) 预计负债

当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是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且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同时其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该义务为预计负债。本公司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如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最佳估计数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如涉及多个项目,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最佳估计数。

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对预计负债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二十三) 股份支付

本公司股份支付包括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存在活跃市场的,按照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

在各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以此为依据确认各期应分摊的费用。对于跨越多个会计期间的期权费用,一般可以按照该期权在某会计期间内等待期长度占整个等待期长度的比例进行分摊。

(二十四) 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他金融工具

1、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划分

本公司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例如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认股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按照以下原则划分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1)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结算的情况。如果公司不

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2)通过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情况。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

结算,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该工具是发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为了使该工具持有人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则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

(3)对于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的分类,应当区分衍生工具

还是非衍生工具。对于非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未来没有义务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则该非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否则,该非衍生工具是金融负债。对于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则该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如果发行方以固定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在转换价格不固定的情况下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则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金融负债或金融资产。

2、优先股、永续债的会计处理

发行方对于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在“应付债券”科目核算,在该工具存续期间,计提利息并对账面的利息调整进行调整等的会计处理,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有关金融负债按摊余成本后续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发行方对于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在“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核算,在存续期间分派股利(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工具所产生的利息)的,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二十五) 收入

1、销售商品

本公司销售的商品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按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

金额确认销售商品收入:①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提供劳务

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本公司根据实际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①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3、让渡资产使用权

本公司在让渡资产使用权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并且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本公司按照权责发生制,在资产使用权的期间确认收入。

(二十六) 政府补助

1、政府补助类型

政府补助是指本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主要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两类型。

2、政府补助会计处理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其中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计入营业外收入。

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下列情况处理: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计入当期损益时,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

3、区分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的具体标准

本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确认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确认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若政府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将该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或与收益相关的判断依据:①政府文件明确了补助所针对的特定项目的,根据该特定项目的预算中将形成资产的支出金额和计入费用的支出金额的相对比例进行划分,对该划分比例需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变更;②政府文件中对用途仅作一般性表述,没有指明特定项目的,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4、政府补助的确认时点

按照应收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予以确认。除按照应收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外的其他政府补助,在实际收到补助款项时予以确认。

5、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会计处理

(1)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本公司提供贷款

的,本公司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2)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本公司的,本公司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二十七)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1、根据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

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确定该计税基础为其差额),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2、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限。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以前会计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3、对与子公司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

本公司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对与子公司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当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且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十八) 租赁

1、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经营租赁的租金支出在租赁期内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

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2、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

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最低租赁付款额扣除未确认融资费用后的余额作为长期应付款列示。

(二十九)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公司在运用会计政策过程中,由于经营活动内在的不确定性,本公司需要对无法准确计量的报表项目的账面价值进行判断、估计和假设。这些判断、估计和假设是基于本公司管理层过去的历史经验,并在考虑其他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做出的。这些判断、估计和假设会影响收入、费用、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或有负债的披露。然而,这些估计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结果可能造成对未来受影响的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进行重大调整。本公司对前述判断、估计和假设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进行持续的评价,会计估计的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于资产负债表日,很可能导致下一会计年度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出现重大调整风险的重要会计估计和关键假设列示如下:

(1)坏账准备计提

本公司根据应收款项的会计政策,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应收账款减值是基于评估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鉴定应收账款减值要求管理层的判断和估计。实际的结果与原先估计的差异将在估计被改变的期间影响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及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或转回。

(2)存货跌价准备

本公司根据存货会计政策,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及陈旧和滞销的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减值至可变现净值是基于评估存货的可售性及其可变现净值。鉴定存货减值要求管理层在取得确凿证据,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的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础上作出判断和估计。实际的结果与原先估计的差异将在估计被改变的期间影响存货的账面价值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

(3)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对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金融工具,本公司通过各种估值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这些估值方法包括贴现现金流模型分析等。估值时本公司需对未来现金流量、信用风险、市场波动率和相关性等方面进行估计,并选择适当的折现率。这些相关假设具有不确定性,其变化会

对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产生影响。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

本公司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减值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管理层的判断和假设,以确定是否需要在利润表中确认其减值损失。在进行判断和作出假设的过程中,本公司需评估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低于成本的程度和持续期间,以及被投资对象的财务状况和短期业务展望,包括行业状况、技术变革、信用评级、违约率和对手方的风险。

(5)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

本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除金融资产之外的非流动资产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除每年进行的减值测试外,当其存在减值迹象时,也进行减值测试。其他除金融资产之外的非流动资产,当存在迹象表明其账面金额不可收回时,进行减值测试。

当资产或资产组的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即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中的较高者,表明发生了减值。

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参考公平交易中类似资产的销售协议价格或可观察到的市场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的增量成本确定。

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需要对该资产(或资产组)的产量、售价、相关经营成本以及计算现值时使用的折现率等作出重大判断。本公司在估计可收回金额时会采用所有能够获得的相关资料,包括根据合理和可支持的假设所作出有关产量、售价和相关经营成本的预测。

本公司至少每年测试商誉是否发生减值。这要求对分配了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进行预计。对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进行预计时,本公司需要预计未来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产生的现金流量,同时选择恰当的折现率确定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6)折旧和摊销

本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在考虑其残值后,在使用寿命内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和摊销。本公司定期复核使用寿命,以决定将计入每个报告期的折旧和摊销费用数额。使用寿命是本公司根据对同类资产的以往经验并结合预期的技术更新而确定的。如果以前的估计发生重大变化,则会在未来期间对折旧和摊销费用进行调整。

(7)所得税

本公司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有部分交易其最终的税务处理和计算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部分项目是否能够在税前列支需要税收主管机关的审批。如果这些税务事项的最终认定结果

同最初估计的金额存在差异,则该差异将对其最终认定期间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产生影响。

五、 主要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财政部于2017年度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并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财政部于2017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后的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对于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于2017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政府补助,也要求按照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财政部于2017年度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该通知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本公司执行上述两项准则和财会〔2017〕30号的主要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

本期受影响的报表项目金额

上期重述

金额

上期列报在营业外收入的金

- 61 -

上期列报在营业外支出的金

1.与本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

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

405,900.00元

— — —

六、 税项

(一) 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增值税 应税收入 17、6房产税 租金收入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二) 重要税收优惠及批文

七、 合并财务报表重要项目注释

(一) 货币资金

类 别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现金 41,442.44

- 62 -

36,803.82

银行存款 2,588,464.73

2,523,834.42

合 计 2,629,907.172,560,638.24

其中:存放在境外的款项总额

(二) 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分类

类 别

期末数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金额

比例

(%)

金额

比例

(%)(%)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294,588,617.37 98.16 294,588,617.37 100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1,998,412.06 0.67 99,926.79 5.00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3,531,542.69 1.18 3,151,333.34 89.23合 计 300,118,572.12 100 297,839,877.50 99.24

类 别

期初数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金额

比例

(%)

金额

比例

(%)(%)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294,588,617.37 98.49 294,588,617.37 100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959,030.10 0.32 47,951.51 5.00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3,556,542.69 1.19 1,806,860.50 50.80合 计299,104,190.16 100 296,443,429.38 99.11

(1)期末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债务人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龄 计提比例(%) 计提理由

上海驭鑫实业有限公司127,689,915.10 127,689,915.103-4年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

上海华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0,327,775.00 30,327,775.004-5年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

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25,596,029.00 25,596,029.005年以上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

杭州联佳贸易有限公司23,735,788.00 23,735,788.004-5年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

上海贤畅实业有限公司21,527,195.00 21,527,195.003-5年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

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17,570,264.94 17,570,264.944-5年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

南昌市东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13,001,528.67 13,001,528.675年以上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

杭州联佳商贸有限公司8,650,695.82 8,650,695.823-4年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

杭州尙唐实业有限公司6,942,800.00 6,942,800.003-4年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镇江市文源祥经贸有限公司5,875,000.00 5,875,000.004-5年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

绿佳控股有限公司4,861,316.01 4,861,316.014-5年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

上海豫政实业有限公司4,011,560.00 4,011,560.005年以上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

唐山玖发煤炭销售有限公司3,561,110.00 3,561,110.005年以上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

宁夏明峰萌成建材有限公司1,237,639.83 1,237,639.835年以上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合 计 294,588,617.37 294,588,617.37

(2)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①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账 龄

期末数 期初数账面余额 计提比例(%)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计提比例(%) 坏账准备1年以内1,998,288.26 5 99,914.41 959,030.10

47,951.511至2年

123.80 10 12.38合 计

- 63 -

1,998,412.06

5.00

1,998,412.0699,926.79

959,030.10

47,951.51

2、本期计提、收回或转回的坏账准备情况

本期计提坏账准备金额为1,396,448.12元;

3、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

单位名称 期末余额 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 坏账准备余额上海驭鑫实业有限公司127,689,915.10

42.55 127,689,915.10

上海华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0,327,775.00

10.11 30,327,775.00

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25,596,029.00

8.53 25,596,029.00

杭州联佳贸易有限公司23,735,788.00

7.91 23,735,788.00

上海贤畅实业有限公司21,527,195.00

7.17 21,527,195.00

合 计228,876,702.10

76.26 228,876,702.10

(三) 预付款项

1、预付款项按账龄列示

账龄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1年以内 32,300.00

0.89 23,434.00

0.65

3年以上 3,581,927.52

99.11 3,558,493.52

99.35

合 计 3,614,227.52

100.00 3,581,927.52

账龄超过1年的大额预付款项情况

债权单位 债务单位 期末余额 账龄 未结算原因广东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关联方3,269,705.045年以上

合 计3,269,705.04

(四) 其他应收款

1、其他应收款

类 别

期末数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

- 64 -(%)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1,069,932,881.42 98.87 978,479,407.42 91.45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7,607,489.63

(%)

0.70 5,191,692.03

68.24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4,652,989.31

0.43 3,808,075.85

81.84

合 计1,082,193,360.36

100.00 987,479,175.30

91.25

类 别

期初数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金额

比例

(%)

金额

计提比例

(%)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1,070,786,482.05 98.88 973,616,359.15 90.93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8,479,118.41 0.78 3,435,514.60 40.52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3,686,695.04 0.34 1,765,596.23 47.89

合 计 1,082,952,295.50 100.00 978,817,469.98 90.38

(1)期末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债务人名称 期末金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

例%

计提理由

天津市恒运通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52,817,028.00

52,817,028.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2,389,900.46

955,960.18

40.00

预计可收回金额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14,719,000.00

14,719,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天津市全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58,260,000.00

58,260,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深圳市兆和祥经济信息有限公司5,000,000.00

5,000,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厦门市征福贸易有限公司

10,000,000.00

10,000,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深圳市众鼎安贸易有限公司2,000,000.00

2,000,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天津万联顺发商贸有限公司

6,000,000.00

6,000,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天津凯达恒昌市政设施制造有限公司

8,650,000.00

3,460,000.00

40.00

预计可收回金额天津腾普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78,599,525.92

78,599,525.92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

40,000,000.00

40,000,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

债务人名称 期末金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

例%

计提理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65 -

45,310,199.32

0.00

预计可收回金额无锡广建投资有限公司

28,000,000.00

28,000,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乐普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9,135,000.00

9,135,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北京茂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2,213,986.63

12,213,986.63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广东罗定惠通铁路有限公司

27,600,145.79

5,454,861.52

19.76

预计可收回金额广汇科技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

300,000.00

30.00

预计可收回金额深圳市旺事吉达贸易有限公司

5,575,118.60

1,672,535.58

30.00

预计可收回金额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7,134,326.78

2,140,298.03

30.00

预计可收回金额广西恒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51,150,000.00

151,150,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通辽市余粮堡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100,100,000.00

100,100,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浙江金程实业有限公司

80,000,000.00

80,000,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杭州尚唐实业有限公司

70,000,000.00

70,000,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福州飞皇贸易有限公司

37,539,000.00

37,539,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浙江华宇煤炭有限公司

29,864,837.80

29,864,837.8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福安市世通贸易有限公司

8,539,000.00

8,539,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丹东市仕兴炭业有限责任公司7,720,000.00

7,720,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石嘴山市亿华工业原料有限公司6,937,903.87

6,937,903.87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湖北达盛物流有限公司

6,622,412.60

6,622,412.6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修水县九九金牛能源有限公司

5,100,000.00

5,100,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深圳市博伟森贸易有限公司

5,000,000.00

5,000,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乌海市海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3,250,000.00

3,250,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新余广易商贸有限公司

3,000,000.00

3,000,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内蒙古新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2,980,8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

债务人名称 期末金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

例%

计提理由2,980,800.00

- 66 -

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2,823,200.00

2,823,2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深圳市龙聚源科技有限公司

2,620,000.00

2,620,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丰镇市晋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2,600,000.00

2,600,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PAULRA

2,426,659.47

2,426,659.47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深圳市阳泰盛贸易有限公司

2,200,000.00

2,200,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宁夏新井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2,200,000.00

2,200,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深圳市金尔雅贸易有限公司

2,000,000.00

2,000,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天津凯达恒昌市政设施制造有限公司

2,000,000.00

2,000,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深圳市博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2,000,000.00

2,000,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杭州联佳贸易有限公司

1,200,000.00

1,200,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广西金手投资有限公司

1,010,500.00

1,010,5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深圳市鹏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000,000.00

1,000,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额济纳旗铁路运输公司11,808,356.18

4,030,917.82

34.14

预计可收回金额江西汇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32,000,000.00

32,000,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深圳市广意林科技有限公司23,660,000.00

23,660,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长沙安为实业有限公司

13,737,100.00

13,737,1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南昌泛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9,780,000.00

9,780,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南昌市东湖区欣欣建材批发店

5,500,000.00

5,500,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江西百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5,173,880.00

5,173,88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江西丰谷实业有限公司

4,000,000.00

4,000,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天津市万联顺发商贸有限公司

3,835,000.00

3,835,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南昌市东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2,150,000.00

2,150,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

债务人名称 期末金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

例%

计提理由

江西省聚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67 -

2,000,000.00

2,000,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合 计 1,069,932,881.42 978,479,407.42

(2)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①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账 龄

期末数 期初数账面余额

计提比例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计提比例

(%)(%)

坏账准备1年以内6,702.86

5 335.14

2,034,427.51

5 101,721.38

1至2年1,513,979.11

10 151,397.91

563,210.64

10 56,321.06

2至3年 438,154.64

30 131,446.39

371,583.10

30 111,474.94

3以上 5,648,653.02

86.90 4,908,512.59

5,509,897.16

57.46 3,165,997.22

合 计 7,607,489.63

68.24 5,191,692.03

8,479,118.41

40.52 3,435,514.60

2、本期计提、收回或转回的坏账准备情况

本期计提坏账准备金额为8,661,705.32元。

3、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债务人

名称

款项性质

期末余额 账龄

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坏账准备

余额广西恒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往来

(%)

151,150,000.00

4-5年 13.97 151,150,000.00

通辽市余粮堡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往来

100,100,000.00

4-5年 9.25 100,100,000.00

浙江金程实业有限公司

往来款

80,000,000.00

4-5年 7.39 80,000,000.00

天津腾普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往来款

78,599,525.924至5年及以上

7.26 78,599,525.92

杭州尚唐实业有限公司

往来

70,000,000.00

4-5年 6.47 70,000,000.00

合 计

479,849,525.92

44.34

479,849,525.92

(五) 存货

存货类别

期末数 期初数账面余额 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原材料43,351.71 43,351.71 29,670.43 29,670.43合 计43,351.71 43,351.71 29,670.43 29,670.43

(六) 其他流动资产

项 目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募集资金账户转入 852,782,694.00 852,782,694.00

合 计852,782,694.00 852,782,694.00

(七) 固定资产

项 目 房屋及建筑物 铁路设施 机器设备 运输工具 电子设备 其他设备 土地 合计

一、账面原值

- 41 -

1.期初余额 39,503,684.83 681,350,184.58 21,537,477.86 4,922,705.76 2,590,114.49 18,420.00 310,575,412.23 1,060,497,999.75

2.本期增加金额

11,780.00 10,496.00

22,276.00

3.本期减少金额

4.期末余额 39,503,684.83 681,350,184.58 21,537,477.86 4,922,705.76 2,601,894.49 28,916.00 310,575,412.23 1,060,520,275.75

二、累计折旧

1.期初余额 25,235,085.50 76,270,231.71 19,425,421.41 3,297,312.94 1,651,800.15 52,186,240.04 178,066,091.75

2.本期增加金额 923,517.61 6,850,275.49 212,483.42

275,889.51

327,451.83

4,421.83

5,180,473.11 13,774,512.80

(1)计提 923,517.61 6,850,275.49 212,483.42

275,889.51

327,451.83

4,421.83

5,180,473.11 13,774,512.80

3.本期减少金额

4.期末余额 26,158,603.11

83,120,507.20

19,637,904.83

3,573,202.45

1,979,251.98

4,421.83

57,366,713.15

191,840,604.55

三、减值准备

1.期初余额 392,569.21 392,569.21

2.本期增加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4.期末余额 392,569.21 392,569.21

四、账面价值

1.期末账面价值 13,345,081.72 598,229,677.38 1,899,573.03 956,934.10 622,642.51 24,494.17 253,208,699.08 868,287,101.99

2.期初账面价值 14,268,599.33 605,079,952.87 2,112,056.45 1,232,823.61 938,314.34 18,420.00 258,389,172.19 882,039,338.79

- 42 -

(八) 在建工程

1、在建工程基本情况

项 目

期末余额期初余额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春罗铁路技改工程1,661,728.27

1,661,728.271,661,728.271,661,728.27

罗定物流园区规划及可行性研究

913,632.11913,632.11113,632.11113,632.11

合 计2,575,360.38

2,575,360.381,775,360.381,775,360.38

2、重大在建工程项目变动情况

项目名称

预算数期初数 本期增加

转入固定资产

其他减少

期末数

工程投入占预算比例

(%)

工程进度

利息资本化累计金

其中:本期利息资本化金额

本期利息资本

化率(%)

资金

来源

春罗铁路技

改工程

1,661,728.27

1,661,728.27

自筹

罗定物流园区规划及可

行性研究

113,632.11

800,000.00

913,632.11

自筹

合 计

1,775,360.38

800,000.00

2,575,360.38

(九) 无形资产

项 目 土地使用权 春湾站接轨工程 合 计

一、账面原值

1.期初余额

7,702,184.44

65,375,733.70

73,077,918.14

2.本期增加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4.期末余额

7,702,184.44

65,375,733.70

73,077,918.14

二、累计摊销

1.期初余额

1,728,010.95

26,961,361.24

28,689,372.19

2.本期增加金额

229,036.54

1,042,236.00

1,271,272.54

(1)计提

229,036.54

1,042,236.00

1,271,272.54

3.本期减少金额

4.期末余额

1,957,047.49

28,003,597.24

29,960,644.73

三、减值准备

1.期初余额

2.本期增加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 43 -

项 目 土地使用权 春湾站接轨工程 合 计

4.期末余额

四、账面价值

1.期末账面价值

5,745,136.95

37,372,136.46

43,117,273.41

2.期初账面价值

5,974,173.49

38,414,372.46

44,388,545.95

(十) 商誉

1、商誉账面原值

项 目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额 本期减少额

期末余额企业合并形成

其他 处置 其他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9,538,657.28

9,538,657.2

合 计9,538,657.28

9,538,657.2

2、商誉减值准备

项 目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额 本期减少额

期末余额计提 其他 处置 其他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9,538,657.28

9,538,657.2

合 计9,538,657.28

9,538,657.2

(十一) 短期借款

1、 短期借款分类

借款条件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保证借款119,995,080.13

119,995,080.13

合 计119,995,080.13

119,995,080.13

2、 已逾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情况

本期末已逾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总额为119,995,080.13元,其中重要的已逾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情况如下:

贷款单位 期末金额 贷款利率 逾期时间(天) 逾期利率华夏银行广州分行99,995,080.13 6.94 1710 10.41九江银行宜春分行20,000,000.00 13.12 1442 19.68合 计 119,995,080.13

注1、2011年4月26日,本公司之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签订4个借款合同,分4笔借款总计 10,000万元,借款合同编号分别为:GZ991011110001、GZ991011110002、GZ991011110003、

- 44 -

GZ991011110005,借款期限为 2011年4月26日至2012年4月26日,借款利率为6.941%;2012年3月5日,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签订 GZ991011120001《展期协议》,对上述借款中的1,000万元展期至2012年8月5日。本公司、深圳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为该借款提供借款保证,保证合同编号分别为:GZ99(高保)20110001、GZ99(高保)20110002、GZ99(高保)20110003、GZ99(高保)20110004、GZ99(高保)20110005、GZ99(高保)20110006、GZ99(高保)20110007。截止2012年12月31日,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归还借款 4,919.87 元,尚余 99,995,080.13 元逾期未归还。2012年 7月24日,应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申请,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2012)粤广广州第 207479 号执行证书,该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8月24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穗中法执字第1440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清偿本金及累计欠付利息。

2、2012 年 3 月 20 日,本公司之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与九江银行宜春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 2,000 万元,

借款合同编号为:XD2012032003572,借款期限为 2012年3月20日至 2013年 1月18日,借 款利率为 13.12%;本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编号为:Y0067020045159;自然人徐保根同步提供连带担保。2012 年 5 月 3 日,因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利息,九江银行向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发函要求其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各项利息支出。2012年7月2日,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向江西省宜春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12月5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2)宜中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清偿本金及累计欠付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二) 应付账款

项 目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1年以内(含1年) 3,173,242.90

1,067,075.661年以上234,354,541.51

235,064,192.05合 计237,527,784.41

236,131,267.71

账龄超过1 年的大额应付账款

债权单位名称 期末余额 未偿还原因杭州通铁实业有限公司50,304,439.00

资金短缺上海汉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8,650,162.57

资金短缺

浙江华宇煤炭有限公司28,300,125.00

资金短缺

无锡广建投资有限公司28,000,000.00

资金短缺

安阳太行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23,498,000.00

资金短缺

湖北中试电力科技有限公司22,736,667.00

资金短缺

无锡顺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0,000,000.00

资金短缺

乐普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9,135,000.00

资金短缺

依兰县诚信矿业经销处3,710,000.00

资金短缺

大同煤炭集团煤炭运销忻州宁武有限公司3,298,422.82

资金短缺开平富琳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2,740,685.45

资金短缺

江西汇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2,004,260.00

资金短缺

江西日超电器有限公司1,000,000.00

资金短缺

合 计223,377,761.84

- 45 -

(十三) 预收款项

项 目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1年以内(含1年) 303,950.00 71,220.831年以上836,770.53 1,105,340.73合 计1,140,720.53 1,176,561.56

(十四) 应付职工薪酬

1、 应付职工薪酬分类列示

项 目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额 本期减少额 期末余额

一、短期薪酬 14,278,980.50

13,999,461.54

6,572,368.39

21,706,073.65

二、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 106,040.75

696,947.94

694,692.18

108,296.51

合 计 14,385,021.25

14,696,409.48

7,267,060.57

21,814,370.16

2、 短期职工薪酬情况

项 目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1.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11,701,437.09

11,236,567.11

4,258,986.50

18,679,017.70

2.职工福利费275,280.00

275,280.00

3.社会保险费 44,319.82

356,981.43

358,361.89

42,939.36

其中: 医疗保险费 38,252.76

280,564.12

281,944.58

36,872.30

工伤保险费 9,010.24

35,155.61

35,155.61

9,010.24

生育保险费 -2,943.18

41,261.70

41,261.70

-2,943.18

4.住房公积金 2,482,033.02

2,128,748.00

1,679,740.00

2,931,041.02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51,190.57

1,885.00

53,075.57

合 计 14,278,980.50

13,999,461.54

6,572,368.39

21,706,073.65

3、 设定提存计划情况

项 目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1、基本养老保险 96,162.17

661,988.34

659,355.78

98,794.73

2、失业保险费 9,878.58

34,959.60

35,336.40

9,501.78

合 计 106,040.75

696,947.94

694,692.18

108,296.51

(十五) 应交税费

税 种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增值税 1,086,025.57 819,360.82

营业税 32,573.35 32,573.35

城建税 75,460.74 88,258.61

企业所得税 8,341,804.03 8,341,804.03

- 46 -

税 种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房产税 32,880.48 32,880.48

个人所得税 -8,081.66

793.93

印花税 -10,730.81

-10,730.81

教育费附加 48,828.27

53,510.14

地方教育费附加 4,774.39

8,439.41

合 计9,603,534.36 9,366,889.96

(十六) 应付利息

类 别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短期借款应付利息68,857,834.47 68,857,834.47合

68,857,834.47 68,857,834.47

(十七) 其他应付款

项目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1年以内3,694,619.87

13,029,840.61

1至2年11,316,055.32

51,010,453.22

2至3年50,879,453.22

61,031,427.26

3年以上467,131,441.27

406,100,014.01合 计533,021,569.68

531,171,735.10

(十八) 预计负债

项 目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额 本期减少额 期末余额 形成原因对外提供担保 278,820,625.28

278,820,625.28

无异议债权 3,289,945,591.67

3,289,945,591.67

合 计3,568,766,216.95

3,568,766,216.95

(十九) 股本

项 目 期初余额

本次变动增减(+、-)

期末余额发行新股

送股

公积金

转股

其他 小计股份总数1,493,771,892.00 1,493,771,892.00

(二十) 资本公积

类 别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额 本期减少额 期末余额

一、资本溢价

1,250,591,304.52

1,250,591,304.52

二、其他资本公积

38,097,177.66

38,097,177.66合 计1,288,688,482.181,288,688,482.18

- 47 -

(二十一) 其他综合收益

项 目

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

期末余额本期所得税前发生额

减: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

减:所得税费用

税后归属于母公司

税后归属于少数股东

一、以后不能重分类进

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

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2,058,927.25 2,058,927.25其中:权益法下在被投资

单位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

2,058,927.25 2,058,927.25其他综合收益合计 2,058,927.25 2,058,927.25

(二十二) 盈余公积

类 别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额 本期减少额 期末余额法定盈余公积86,563,029.05 86,563,029.05合 计86,563,029.05 86,563,029.05

(二十三) 未分配利润

项 目

期末余额金 额 提取或分配比例调整前上期末未分配利润-5,604,766,499.55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合计数(调增+,调减-)-调整后期初未分配利润-5,604,766,499.55

加:本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0,679,866.60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期末未分配利润-5,635,446,366.15

(二十四) 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项 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收入

成本

收入

成本

一、主营业务小计

28,094,396.42

6,890,119.93

9,443,305.58 26,127,611.02运输业务 6,890,119.93 28,094,396.42 9,443,305.58 26,127,611.02

二、其他业务小计 1,741,347.80 34,253.08 443,152.66 539.64

租赁业务 1,741,347.80 34,253.08 443,152.66

539.64

合 计 8,631,467.73 28,128,649.50 9,886,458.24 26,128,150.66

(二十五) 税金及附加

- 48 -

项 目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城市维护建设税 13,078.89

12,827.56教育费附加 5,605.24

5,497.53地方教育费附加

3,665.02合 计 22,818.62 21,990.11

(二十六) 管理费用

项 目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工资及福利 2,044,717.76

4,134.49

3,517,410.05五险一金

2,107,869.72

1,787,266.46业务招待费

434,307.58

952,073.50差旅费 411,834.76 827,180.12折旧费 284,256.99 533,404.37车辆费用 344,140.26 481,783.47房租费 156,000.00 424,881.28信息披露费 15,094.34 190,000.00办公用品 91,604.14 168,175.20无形资产摊销 165,635.26 165,635.26审计评估费 423,056.60 135,339.62物业管理费 6,894.97 105,436.18电话费 6,307.84 4,770.00交通费 1,695.60律师费 29,708.74

其他费用 1,177,847.46 980,330.13

合 计7,699,276.42 10,275,381.24

(二十七) 财务费用

项 目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利息支出 15,605,480.77

减:利息收入 1,334,486.32 1,321,680.51

手续费支出 12,780.55 7,009.72

合 计 -1,321,705.77 14,290,809.98

(二十八) 资产减值损失

项 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坏账损失 10,058,153.44 559,878,296.99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392,569.21商誉减值损失 9,538,657.28

合 计 10,058,153.44 569,809,523.48

(二十九) 营业外收入

- 49 -

1、 营业外收入分项列示

项 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

的金额

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405,900.00 405,900.00其他321,676.15

116,802.62 321,676.15

合 计727,576.15

116,802.62 727,576.15

2、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

项 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与资产相关/与收益相关中铁罗定公司道口办405,900.00与收益相关合 计405,900.00

(三十) 营业外支出

项 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

的金额

非流动资产损坏报废损失75,872.21诉讼赔款支出1,809,836,784.79其他101,040.88 3,328,920.00 101,040.88合 计101,040.88 1,813,241,577.00 101,040.88

(三十一) 所得税费用

1、所得税费用明细

项 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按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的当期所得税费用-541,719.90递延所得税费用

合 计-541,719.90

(三十二) 现金流量表

1、 收到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6,457,867.72

16,144,381.96

其中:收到其他单位往来款 11,618,963.48

11,635,156.90

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1,310,942.24

1,165,159.05

营业外收入 458,813.95

116,802.62

其他3,069,148.05

3,227,263.39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5,792,879.43

17,244,717.04

其中:支付其他单位往来款 12,535,651.78

14,654,108.34

管理费用3,165,973.35

2,540,917.24

财务费用(手续费)10,948.05

827.00

- 50 -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营业外支出 80,306.25

48,864.46

(三十三) 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1、 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项 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1.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净利润-34,787,469.31

-2,423,764,171.61加:资产减值准备10,058,153.44

569,809,523.48

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耗、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13,774,512.80

无形资产摊销1,271,272.541,271,272.54

14,046,024.93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

75,872.21

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列)

投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13,681.2859,234.59

14,283,800.26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287,746.82-

8,162,629.82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号填列)10,064,723.561,831,365,374.00其他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9,764.93 -1,015,699.42

2.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

债务转为资本

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变动情况

现金的期末余额2,629,907.172,560,638.24

减:现金的期初余额2,560,638.243,576,337.66

加:现金等价物的期末余额

减:现金等价物的期初余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69,268.93 -1,015,699.42

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项 目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一、现金

2,629,907.172,560,638.24

- 51 -

项 目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其中:库存现金 41,442.44

36,803.82

可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 2,588,464.73

2,523,834.42

二、现金等价物

三、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2,629,907.172,560,638.24

八、 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一) 在子公司中的权益

1、 企业集团的构成

子公司名称 注册地 主要经营地 业务性质

持股比例

取得方式直接 间接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省罗定市 广东省罗定市 铁路运输

83.43%

实物出资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广东省罗定市 广东省罗定市 商业贸易

100.00%

货币出资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

甘肃省酒泉市 甘肃省酒泉市 铁路建设及运输

100.00%

货币出资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 江西省南昌市 商业贸易

100.00%

货币出资天津巨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市 天津市 金融服务

100.00%

货币出资

2、 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情况

公司名称

少数股东持股

比例

当期归属于少数

股东的损益

当期向少数股东宣

告分派的股利

期末累计少数股

东权益

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16.57% -4,107,602.71 73,679,720.84

- 52 -

3、 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除外)

子公司名称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 资产合计 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 负债合计 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 资产合计 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 负债合计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39,801,446.20

909,647,900.8

949,449,347.0

411,154,156.4

95,262,774.57

506,416,931.0

42,761,284.68

923,432,013.9

966,193,298.6

403,108,713.2

95,262,774.57

498,371,487.8

子公司名称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营业收入 净利润 综合收益总额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营业收入 净利润 综合收益总额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8,631,467.73 -24,789,394.76 -24,789,394.76 -134,680.08 9,886,458.24 -23,654,118.96 -23,654,118.96 -823,080.01

九、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十、 本公司的母公司

母公司名称 注册地 业务性质 注册资本

母公司对本公司的持股比例

母公司对本公司的表决权比例

(%)(%)

深圳中德福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

金融服务 100,000,000.00 6.03 6.03

十一、 本公司子公司的情况

详见附注“七、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十二、 本企业的其他关联方情况

其他关联方名称 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关系深圳德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控制母公司的母公司深圳德福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受同一最终控股公司控制的企业深圳市中德福生态园林管理有限公司 受同一最终控股公司控制的企业湖南雪峰森林公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受同一最终控股公司控制的企业

尤明才 最终控制人

十三、 关联交易情况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管理人员工资119,680.00 120,000.00合 计119,680.00 120,000.00

十四、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付项目

项目名称 关联方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其他应付款 深圳德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90,000.00 290,000.00其他应付款 深圳中德福金融控股有限公司2,442,700.00合 计2,732,700.00

十五、 股份支付

无。

十六、 或有事项

1、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公正债权文书案

2011年4月26日,本公司之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签订4个借款合同,分4笔借款总计10,000万元,借款合同编号分别为:GZ991011110001、 GZ991011110002、GZ991011110003、GZ991011110005,借款期限为2011年4月26日至2012年4月26日,借款利率为6.941%;2012年3月5日,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签订GZ991011120001《展期协议》,对上述借款中的1,000万元 展期至2012年8月5日。本公司、深圳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为该借款提供借款保证,保证合同编号分别为:GZ99(高保)20110001、GZ99(高保)20110002、GZ99(高保)20110003、GZ99(高保)20110004、GZ99(高保)20110005、GZ99(高保)20110006、GZ99(高保)20110007。截止2013年12月31日,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归还借款4,919.87元,尚余99,995,080.13元逾期未归还。2012年7月24日,应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申请,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2012)粤广广州第207479号执行证书,该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8月24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穗中法执字第1440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清偿本金及累计欠付利息。2012年11月21日,因对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2012)粤广广州第207479号执行证书的公证程序有异议,深圳中技向广州中院申请终结执行,成清波向广州中院申请中止执行。广州中院于2013年3月14日、28日对本案进行了异议听证,并于2013年4月16日下发了《执行裁定书》((2013)穗中法执异议字第广东国恒1号),裁定驳回二异议人的异议,二异议人于2013年4月22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同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受复议申请。现本案处于执行裁定复议期间,最终复议结果还未确定。

目前,本案正在执行当中。

2、九江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2年3月20日,本公司之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与九江银行宜春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000.00万元 ,借款合同编号为:XD2012032003572,借款期限为2012年3月20日至2013年1月18日,借款利率为13.12%;本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编号为:Y0067020045159;自然人徐保根同步提供连带担保。2012年5月3日,因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未按支付利息,九江银行向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发函要求其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各项利息支出。2012年7月2日,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12月5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2)宜中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清偿本金及累计欠付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本案正在执行当中。

3、杭州通铁买卖合同纠纷案一(1,500.00万元商票)

2011年11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TT-GH20111107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单价为4,320.00元的螺纹钢3,472.25吨,合同总价款为15,000,1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双方签订了《收、发货确认函》、《无质量异议确认函》。2012年5月15日,天津国恒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依双方买卖合同第12条约定的结算方式给付原告杭州通铁商业承兑汇票,出票金额1,500.00万元,此票据上显示的到期日为2012年8月10日,汇票到期后杭州通铁向银行要求兑付时,被银行以无款支付为由拒付。原告杭州通铁多次主张权利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3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2】二中民三初字第37号)判决如下:(1)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通铁实业有限公司编号为TT-GH20111107购销合同项下的货款人民币15,000,120.00元;(2)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通铁实业有限公司自2012年8月11日至2012年8月25日期间的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35,000.28元。

2013年5月30日,高院维持原判。

4、杭州通铁买卖合同纠纷案二(1600万元商票)

2011年8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GH-TT20110803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单价为4,320.00元的螺纹钢3,509.70吨,合同总价款为15,004,232.00元。合同签订,原告于2011年8月11日在天津市北辰储宝钢材市场与被告办理完交货手续,双方签订了《收、发货确认函》。2011年8月15日,被告天津国恒依双方买卖合同第12条约定的结算方式给付原告杭州通铁商业承兑汇票,出票金额16,004,232.00元,此票据上显示的到期日为2012年2月15日,系到期后无条件支付的商业汇票。原告杭州通铁于2012年2月15日汇票到期后向银行要求兑付时,被银行拒付。原告杭州通铁多次主张权利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3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2】二中民三初字第38号)判决如下:

(1)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通铁实业有限公司

编号为GH-TT20110803购销合同项下的货款人民币16,004,232.00元;

(2)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通铁实业有限公司

自2012年2月16日至2012年8月25日期间的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547,487.01元。

2013年5月30日,高院维持原判。

5、杭州通铁三百万零三百七十元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0年8月31日,本公司与杭州通铁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杭州通铁如约发货,本公司于2010年9月2日签署《收、发货确认函》,确认杭州通铁已将全部货物发送。2010年9月13日,杭州通铁向本公司开具了总计金额37,500,370.00元的增值税发票,本公司当日支付了7,500,000.00元。至2011年6月16

日本公司合计付款34,500,000.00元,余款3,000,370.00元尚未付清。杭州通铁遂将天津国恒诉至法院。2012年4月9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1】一中民三初字第43号)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国恒给付原告杭州通铁货款3,000,370.00元。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国恒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杭州通铁从

2011年3月14日起至2011年4月11日间以30,000,370.00为基数计算的利息、从2011年4月12日起至2011年6月16日间以12,000,370.00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从2011年6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支付之日止以3,000,370.00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

(3)驳回杭州通铁的其他诉讼请求。

6、浦发银行和睦支行金融借款纠纷案

2011年5月6日,原告浦发银行与浙江圆融签订《票据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将一张商业汇票质押给银行。该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人)为天津国恒,收款人为浙江圆融,出票日为2011年5月5日,到期日为2011年11月5日,金额为人民币4,000.00万元。该汇票作为原告浦发银行在2011年5月6日至2011年11月5日期内向浙江圆融连续提供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0.00万元主债权的质押担保。同日,浙江圆融在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栏记载“质押”字样并进行签章后,将该票据支付给原告浦发银行。2011年11月5日,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原告浦发银行按规定向天津国恒委托收款但被其拒付,为此原告浦发银行向代付行支付了代付本金4,000.0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3年1月22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12】浙杭商初字第59号)判决如下:

浙江圆融、天津国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浦发银行杭州和睦支行支付票据款4,000.00万元及利息1,253,688.89元(暂计至2012年4月25日,此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5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3】浙商终字第19号),维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

7、鸿源小贷纠纷案

2011年6月7日江西国恒与江西恩正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江西恩正将预付款5,000.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江西国恒,江西国恒收到江西恩正预付货款5,000.00万元后,未按合同约定在1个月期限内发货。2012年4月江西恩正将其债权转让给丰城市洪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并承诺在2012年5月25日之前支付,后因承诺未及时兑付,鸿源小贷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9月1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裁定书》(【2012】赣立终字第48号),裁定如下:

(1)撤销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宜中民二初字第10-2号、(2012)宜中民二初字第10-3

号民事裁定;

(2)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8、周远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11年6月7日江西国恒与江西恩正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江西恩正将预付款5,000.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江西国恒,江西国恒收到江西恩正预付货款5,000.00万元后,未按合同约定在1个月期限内发货。2011年11月30日,江西恩正与周远理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江西国恒、天津国恒的上述债权转让给周远理,周远理于2012年4月23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7月29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2】洪民二初字第78号),判决如下:

(1)江西国恒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周远理预付款5,000.00万元人民币。

(2)天津国恒对上述退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8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江西国恒、天津国恒共同负担。

9、赣州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2011年4月2日,因广东国恒向浙江华宇煤炭有限公司购买煤炭,遂到赣州银行滨江支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壹亿元,汇票到期日2011年10月2日,出票人为广东国恒,汇票收款人为浙江华宇煤炭有限公司。该票据赣州银行滨江支行收取汇票保证金(敞口比例50%)5,000.00万元,敞口部分由其他被告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汇票到期后,广东国恒未按期支付承兑汇票结算票款,由原告赣州银行滨江支行垫付,截至2011年10月20日,广东国恒尚欠原告垫付的票据本金4,999.60万元,逾期利息44.9964万元,总计5,044.5964万元。

2011年12月23日,经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2011】赣中民二初字第34号),调解书中与本公司有关内容如下:

(1)原告与被告广东国恒双方共同确认截止2011年12月20日,广东国恒欠原告债权本金、利息等费

用共计人民币3,833.60万元。2011年12月20日之后的欠款利息以3,590.0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2)广东国恒应当于2011年12月26日前偿还原告欠款1,750.00万元,余款2,083.60万元应当于2011

年12月30日前还清。广东国恒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则应承担100.00万元违约金。被告天津国恒、成清波、宋金球、金卫国、周静波、金卫民、徐保根同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天津国恒承诺,如其未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确定的第一笔付款义务,自愿同意由赣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将已冻结的存款(开户行:华夏银行北京紫竹桥支行,户名: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043200001801800000863,被冻结金额:16,417,985.83元)直接划拨给原告。

(4)原告为追索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86万元由上述被告承担,此款应于2011年12月26日前一次

性付清。

(5)案件受理费300,13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65.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55,065.00元由

上述被告承担。

10、平阳县南麂岛案2012年2月1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1】二中民二初字第134号)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阳县南麂岛开发有限公司票款1,000.00万元;并以1,000.00万元为基数给付自2011年10月7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20.00元,由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鉴于本案原告的行为涉嫌违法,目前本公司已向天津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并委托专业律师积极申诉和抗诉,采取法律手段对厦门市征福贸易有限公司等相关公司和个人进行追偿。2013年5月28日,公司提交《再审申请书》,2013年12月10日,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11、中国银行海门支行票据纠纷案

天津国恒于2012年3月5日开出票号为00100063/20395911,金额为4,000.00万元的商业汇票一张,付款人为天津国恒,收款人为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银行海门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8月1日。2012年3月9日,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将上述汇票质押给中国银行海门支行。后因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出现重大诉讼,中国银行海门支行要求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提前还款,但其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汇票到期后,中国银行海门支行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要求天津国恒付款,天津国恒以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提供收货凭证,未提供销售发票等资料为由拒绝付款,故原告诉至深圳市中级法院要求被告给付4,000.00万元。2013年3月12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67号,判决如下:

(1)确认本案票据(编号为00100063/20395911的商业承兑汇票)质押合法有效。

(2)天津国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银行海门支行兑付票据款项4,000.00万元。如当事

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

《民事判决书》(【201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64号),驳回天津国恒上诉,维持原判 。

12、陈壮群案

2010年4月19日,申请人陈壮群与被申请人共同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由陈壮群向华信泰提供借款人民币1.85亿元,借款期限为2010年4月19日至2010年6月18日,借款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标准(即按2%每月),逾期未偿还的按日千分之五计付违约金。同时约定,李勇以其持有的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以及产生的孳息对陈壮群在争议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国恒铁路、成清波、李晓明为陈壮群向华信泰借款之全部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据此,陈壮群与华信泰签订了《质押合同》,与国恒铁路、成清波、李晓明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陈壮群依照约定于2010年4月21日向华信泰提供了人民币1.85亿元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华信泰部分返还了借款。陈壮群称,截止2012年2月29日,华信泰尚欠其借款总额为人民币壹亿贰仟零肆拾叁万贰仟元整(¥120,432,000.00元)。深圳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书》(2012深仲裁字第588号)如下:

(1)华信泰向陈壮群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432,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2,043,200.00元(暂计至

2012年7月31日,此后发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计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2)华信泰向陈壮群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612,960.00元(暂计至2012年7月31日,此后发生的违约

金按照月利率1%计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3)华信泰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人民币515,445.00元。

(4)国恒铁路、成清波、李晓明对华信泰的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裁决承担连带支付义务;(5)陈壮

群有权拍卖或变卖李勇质押股权并优先清偿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裁决债务;(6)驳回陈立群要求李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裁决金额合计,华信泰应向陈壮群支付人民币136,088,160.00元,华信泰应于本裁决送达后十日内将前述款项支付完毕。

2012年9月7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2012深中法执字第590号 )称:

深圳仲裁委员会【2012】深仲裁字第58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华信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特裁定如下:

(1)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华信泰、国恒铁路、成清波、李晓明的财产(以人民币140,449,991.00

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2)查封被执行人李勇持有的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2,000.00万元人民币出资)。

13、颜关伟案一(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案)

2013年8月27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津国恒”)披露了颜关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案)(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告内容,公告编号:

2013-046)。根据公告,2013年1月22日,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调解协议,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2012】浙金商初字第31号),调解书中与本公司有关内容如下:

(1)深圳中技欠颜关伟借款本金为3,368.50万元,利息合计1,073.38万元(从2011年2月1日起

算至2013年1月21日,600.00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1%计算为298.20万元,2,768.50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为775.18万元,[已减除5个月的利息]);

(2)上海云古将位于上海市长宁区荣华东道的房产抵押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并于2013年3

月31日前过户至颜关伟或颜关伟指定的主体名下,抵偿债务2,768.50万元;

(3)深圳中技尚欠本金600.00万元及利息1,073.38万元。600.0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按月利率2.1%

从2013年1月22日期算至归还之日止;2,768.50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3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计息至房产过户之日止。由除上海云古之外各被告于2013年7月21日前付清;

(4)由深圳中技预付房产过户费250.00万元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房产过户的所有费用最

终由各被告承担,多退少补),在深圳中技支付250.00万元预付款后,颜关伟申请法院解除对上海云古所有房产的保全措施,同时上海云古将上述第二条所述房产抵押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

(5)如深圳中技未按上述协议履行,或上海云古未按上述第二条履行,深圳中技应支付本金3,368.50

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2月1日起计算,利息仍按月利率2.1%算至深圳中技归还之日止)。

(6)如上海云古未按约履行对上述第二条房产的抵押、过户义务,应对本案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如已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则放弃对上海云古的追偿权利。深圳国恒、天津国恒、成清波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本案所涉其他事项各方互不追究。

律师费30万元由各被告共同承担,于2013年7月2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90,065.00元,减半收取145,032.5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50,032.50元均由被告深圳中技承担。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下达的《执行裁定书》(2013)浙金执民字第96号,特将相关法律纠纷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执行裁定书》中称: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的(2012)浙金商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颜关伟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首轮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拥有的相关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成清波的部分房产。2013年8月20日,法院依法委托金华市华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拥有的相关房地产进行评估。在此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颜关伟与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了140.00万元,申请执行人颜关伟申请暂停评估,并于2013年11月20日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

2013年11月26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

14、颜关伟案二(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保案)

2013年9月12日,公司披露了颜关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二(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保案)(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3-053)。根据公告,2013年1月21日,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2012】浙金商初字第30号),调解书中与本公司有关内容如下:

(1)深圳国恒欠颜关伟借款本金为3,368.50万元,利息合计1,073.38万元(从2011年2月1日起

算至2013年1月21日止,600.00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1%计算为298.20万元,2,768.50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为775.18万元,[已减除5个月的利息]);

(2)上海云古将位于上海市长宁区荣华东道的房产抵押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并于2013年3

月31日前过户至颜关伟或颜关伟指定的主体名下,抵偿债务2,768.50万元;

(3)深圳国恒尚欠本金600.00万元及利息1,073.38万元。之后600.0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按月利

率2.1%从2013年1月22日期算至归还之日止;2,768.50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3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

1.5%计息至房产过户之日止。由除上海云古之外各被告于2013年7月21日前付清;

(4)由深圳国恒预付房产过户费250.00万元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房产过户的所有费用最

终由各被告承担,多退少补),在深圳国恒支付250.00万元预付款后,颜关伟申请法院解除对上海云古所有房产的保全措施,同时上海云古将上述第二条所述房产抵押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

(5)如深圳国恒未按上述协议履行,或上海云古未按上述第二条履行,深圳国恒应支付本金3,368.50

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2月1日起计算,利息仍按月利率2.1%算至深圳国恒归还之日止)。

(6)如上海云古未按约履行对上述第二条房产的抵押、过户义务,应对本案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如已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则放弃对上海云古的追偿权利。深圳中技、天津国恒、成清波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本案所涉其他事项各方互不追究。

(8)律师费30万元由各被告共同承担,于2013年7月2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90,065.00元,减

半收取145,03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50,032.50元均由被告深圳国恒承担。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下达的《执行裁定书》(2013)浙金执民字第97号,特将相关法律纠纷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执行裁定书》中称: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的(2012)浙金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颜关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首轮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关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

行人成清波的部分房产。2013年8月20日,法院依法委托金华市华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拥有的相关房地产进行评估。在此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颜关伟与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了200.00万元,申请执行人颜关伟申请暂停评估,并于2013年11月20日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2013年11月26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

15、上海伊航证券投资咨询纠纷案

原告上海伊航与深圳国恒于2009年5月25日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市场推荐协议书》,约定上海伊航为深圳国恒推荐他人认购天津国恒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深圳国恒向上海伊航支付推荐费。天津国恒对深圳国恒全部推荐费支付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深圳国恒应支付上海伊航推荐费1,215.00万元,现深圳国恒已支付100.00万,尚欠1,115.00万元。2010年6月22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上海伊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伊航”)诉天津国恒、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恒”,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证券投资咨询纠纷一案,经该院公开审理后,2011年3月17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2010】二中保民初字第14号),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国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伊航推荐费1,115.00万元,并自2009

年12月10日至2010年5月2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违约金;

(2)天津国恒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驳回原告上海伊航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深圳国恒如逾期给付上述款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天津国恒亦承担相应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02,682.00元、鉴定费20,000.00元,均由被告深圳国恒承担。

2013年7月2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2013】二中执字第0326号),通知被执行人天津国恒、深圳国恒与上海伊航证券投资咨询纠纷一案,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二中保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伊航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询问代理律师,本案件正在执行中。

16、罗定市财政局合同纠纷案

依据相关诉讼文件,原告罗定市财政局诉被告广东罗定惠通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定惠通铁路公司,原名为广东罗定中技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技实业公司)、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罗定)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恒实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06年8月22日罗定市永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定永盛”)将其持有的原广东罗定铁路

总公司100%国有产(股)权通过广州产权交易所挂牌公开进行交易转让给被告二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与罗定永盛签订了《产权(股权)交易合同》,根据交易合同交易条件规定,被告二收购上述国有产(股)权后,被告一广东罗定惠通铁路有限公司(原名为广东罗定中技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二需共同承担原广东罗定铁路总公司向原告借款所负的全额债务。2006年11月28日,被告一和被告二作为债务人、被告三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抵押担保人、被告四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保证担保人,共同与原告签订了《还款合同》。根据《还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没有如期还款,截至2015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本金670,445,095.55元,利息213,734,055.88元。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先后多次依法受理了罗定市财政局诉广东罗定惠通铁路有限公司(原名为广东罗定中技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罗定惠通”)、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技”)、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罗定”)、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恒”)合同纠纷案,并先后作出了相关判决:

(1)根据《民事判决书》(【2012】云罗法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2013)云罗法民初字第

798号),分别均判决如下:

① 被告广东罗定惠通和深圳中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共同偿还欠款本金

2,000.00万元。

②被告中铁罗定以其抵押的全部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③被告深圳国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2016)粤5381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5381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2016)

粤5381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5381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5381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5381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5381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5381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5381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由被告广东罗定惠通铁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罗定市财政局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分别为9800万元、9800万元、9800万元、9800万元、9800万元、90445095.55元、94401411.03元、53108192.97元、66224451.88元。

由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仍在抵押的全部财产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被告广东罗定惠通铁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就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仍在抵押的全部财产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由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被告广东罗定惠通铁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广东罗定惠通铁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17、民生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2012年7月16日与2012年7月23日,原告与被告纳鼎公司先后签订了编号为02462012209100与编号为02462012209500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授予被告纳鼎公司分别为3,000.00万元与1,000.00万元的贴现额度。2012年7月17日与2012年7月24日,被告纳鼎公司持号码为“00100063/20396584”、“00100063/20396583”的商业承兑汇票向原告申请贴现。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纳鼎公司发放了贴现款。上述“00100063/20396584”、“00100063/20396583”号商业承兑汇票记载的收款人为被告纳鼎公司,付款人为被告天津国恒,出票人及承兑人亦为被告天津国恒,汇票金额分别为2,000.00万元、1,000.00万元,出票日分别为2012年7月16日与2012年7月23日,到期日分别为2013年1月16日与2013年1月23日。后持票人委托收款银行收款,被告天津国恒拒绝付款,并出具了《委托收款结算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写明了拒付理由。2013年3月26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诉天津国恒、上海纳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鼎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经该院公开审理后,2014年1月15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688号)及(【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689号)。判决如下:

(1)被告纳鼎公司、被告天津国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连带支付原告民生银行汇票金额

2,000.00万元、1,000.00万元。

(2)被告纳鼎公司、被告天津国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连带偿付原告民生银行上述汇票款

的利息损失(分别以2,000.00万元、1,000.00万元为本金,分别自2013年1月16日、2013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分别为141,800.00元、81,800.00元,财产保全费分别为5,000.00元,合计分别为146,800.00元、86,800.00元(原告民生银行已预交)由被告纳鼎公司、被告天津国恒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至上海市宝山区代理法院收费专户。

18、福建恒兴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根据原告的两份起诉状,2013年3月15日,上海汉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奇公司”)以代偿欠款的方式将其合法持有的号码为0010006222549019及号码为0010006222549020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商业承兑汇票是被告于2012年12月24日出票,付款人及承兑人为被告。收款人为:汉奇公司,两份商业承兑汇票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000.00万元整(合计10,000.00万元整)。2013年6月9日,原告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城建支行向被告提示付款;2013年6月25日,被告以“上海汉奇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合同向被告支付对价”理由拒绝付款。福建恒兴能源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事由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了本案。

2013年12月1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开庭审理。2014年4月23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福建恒兴能源有限公司第

0010006222549020号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000万元;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福建恒兴能源有限公司利

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5日起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300元,由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14年7月23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2014)二中执字第0316号 。

19、汉口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根据起诉状,2012年8月,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以下简称“湖北中试公司”)就其所持有的三张汇票向原告申请贴现。经原告核查,三张汇票均系商业承兑汇票,均系电子商业汇票,均系天津国恒签发并由天津国恒予以承兑,均于2012年7月27日开出,票据金额均为550.00万元(三张汇票合计金额1,650.00万元),收款人均为湖北中试公司。2013年3月28日,原告将上述票据转贴现背书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营业部西安分部。根据起诉状,2013年7月27日,上述三张商业汇票到期,持票人中国工商银行渭南韩城市支行及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向天津国恒提示付款,但天津国恒拒绝付款。根据起诉状,原告通过各种形式向要求湖北中试公司履行其法定及约定义务,向原告支付其已向持票人清偿的全部金额,并支付相关利息,但遭到拒绝。原告同时亦通过各种形式向付款人天津国恒追索,要求天津国恒履行其法定义务,向原告支付其已向持票人清偿的全部金额,并支付相关利息,亦遭到拒绝。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口银行”)于2013年9月16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受理了本案。2014年2月27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开庭审理,2014年3月19日,武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

据1650万元,并支付利息(字2013年8月8日起至本判决指令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

(2)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债务数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

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15年1月6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612-1号。20、江苏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根据起诉状,2013年2月22日、2013年2月25日、2013年2月27日,原告与被告汉奇公司先后签订了《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CD152813000043、CD152813000044、CD152813000047各一份),《质押担保合同》(编号分别为:ZY152813000009、ZY152813000010、ZY152813000011)各一份。合同约定:为保证上述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汉奇公司以其持有的付款人(承兑人)为被告天津国恒,收款人为汉奇公司,金额分别为1,200.00万元、2,370.7167万元、714.609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汉奇公司于背书处背书并加盖“质押”字样后将上述由被告天津国恒出具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交付原告。上述合同及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的约定,为被告汉奇公司出具了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并进行了承兑。后原告发现被告汉奇公司涉及其他多笔诉讼,为此,原告向被告汉奇公司出具了《要求追加保证金通知函》,被告汉奇公司虽于2013年6月28日签收了该函,但始终未能追加保证金。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分别于2013年8月22日、2013年8月25日、2013年8月26日到期兑付,扣除保证金后,造成原告垫款本金分别为人民币840.00万元、1,659.00万元、499.80万元,且被告汉奇公司至今未归还该垫付款。被告天津国恒于质押汇票到期后拒绝付款。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于2013年9月13日就天津国恒、上海汉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奇公司”)票据追索纠纷案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受理了本案。宝山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2213号、(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2214号、(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2215号】。判决如下:

(1)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金桥支行票据款分别为1,200万元、2,370.7167万元和714.609万元;如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从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处取得的上述票据款数额超过了其对被告上海汉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数额,超过部分应返还给被告上海汉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金桥支行逾期付款利息。

(3)对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与保全费由被

告上海汉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21、厦门海投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根据起诉状,自2013年元月6日至2013年元月9日期间,原告与被告共同签署了四份《工矿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开具了金额分别为5,512,237.23元、9,364,507.77元、6,439,695.59元及8,684,894.41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并办理了承兑手续,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而原告也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亦出具了相应的收货付款确认书。至汇票到期日届满时,被告并未依约支付前述商业承兑汇票所载款项。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拒绝付款。2013年7月22日厦门海投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受理了本案。

22、广汇科技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根据广汇科技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科技”,其原名为广汇科技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后于2016年10月21日变更为当前企业名称)提供的债权申报材料之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东一法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广汇科技于2009年6月26日与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宇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依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09年1月20日作出的(2009)东二法民二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2009)东二法民二初字第992号民事调解书、(2009)东二法民二初字第993号民事调解书、(2009)东二法民二初字第994号民事调解书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及相关全部诉讼权力转让给震宇公司,转让价款为77,665,649.36元。同日,原告与震宇公司及麦校勋签署《关于债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款中62,071,584.36元由震宇公司承担,其余债权转让价款15,594,065元由麦校勋承担。同时,原告同意促使李锐权向震宇公司提供借款62,071,584.36元,将上述借款中的40,000,000元支付给原告作为上述债权转让的价款,剩余债权转让价款22,071,584.36元由震宇公司于收到上述借款之日起两年内还清。此后,包括天津国恒在内的八被告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陆续向原告出具保证承诺书或与原告签署保证合同,承诺对震宇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上述两份协议的约定,震宇公司应承担的其余转让价款22,071,584.36元的付款期限已于2011年7月26日届满,但震宇公司却未依约向原告支付。为此,原告于2012年向法院对震宇公司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达成(2012)东一法民二初字第1171号民事调解书,但震宇公司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均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的付款义务,而包括天津国恒在内的八被告作为震宇公司的履约保证人,虽经原告催促,但至今也未履行代为清偿义务,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结果:包括天津国恒在内的八被告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对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广汇科技的债权转让款22,071,584.36元及自2011年7月27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3、 李锐权保证合同纠纷案

根据李锐权提供的债权申报材料之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东一法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李锐权于2009年6月26日与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宇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恒公司”)及天津国恒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震宇公司提供借款62,071,584.36元,借款期限为两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如震宇公司未依时还款,则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按逾期还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深圳国恒公司及被告天津国恒对震宇公司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后,其他四被告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陆续向原告出具保证承诺书或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承诺对震宇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震宇公司于2011年8月2日向原告归还借款40,000,000元,对于其余借款22,071,584.36元及相关的利息,震宇公司一直未付。为此,原告于2012年向法院对震宇公司及深圳国恒公司、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达成(2012)东一法民一初字第2910号民事调解书,但震宇公司及深圳国恒公司、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均未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而包括天津国恒在内的无被告作为震宇公司的履约保证人,一直未履行保证义务。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包括天津国恒在内的五被告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对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李锐权的借款本金22,071,584.36元及自2011年6月27日起按年利率12%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4、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根据起诉状,被告深圳市敬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德公司”)因购买钢材的需要,特向原告申请融资授信,为此双方于2012年5月6日签订了《授信协议》,协议约定循环授信额度为人民币玖仟柒佰万元整(97,000,000.00元),授信期间为12个月。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津国恒”)自愿为被告敬德公司在上述循环授信期间与原告签订的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各笔债权提供最高额人民币玖仟柒佰万元整(97,000,000.00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敬德公司向原告申请用信,双方于2012年12月28日分别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贷款委托支付协议》,其中根据该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有关约定,原告同意为被告敬德公司提供借款资金人民币玖仟伍佰万元整(95,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现上述主合同借款期限已经届满,但原告贷款本息尚未清偿,截至2013年6月27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95,000,000.00元及利息1,838,299.74元。虽经原告方多次督促各被告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担保责任,均未果。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南昌银行”)于2013年7月1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传票。

2013年7月16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裁定书》【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537号),根据裁定书,原告南昌银行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广州省广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敬德公司、天津国恒名下96,838,299.74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资产。2014年8月8日,一审已判决。

25、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2年3月15日,南京银行与顺源公司签订最高债权额合同,约定南京银行在2012年3月15日至2013年3月7日期间内向顺源公司提供连续发生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因办理贷款、承兑、贷款承诺等表内业务而形成的债权)的额度,最高债权额为3,000.00万元。同日,南京银行与陈坚律、刘璟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陈坚律、刘璟为南京银行与顺源公司签订的最高债权额合同项下的顺源公司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同年4月6日,南京银行与顺源公司签订权利质押合同,约定顺源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0010006320396011,付款人为天津国恒,收款人为顺源公司,出票金额1,000.00万元)为南京银行与顺源公司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顺源公司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不超过债权本金1,000.00万元;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诉讼费等)。质押汇票到期后,天津国恒以通过其他渠道付清了应支付给顺源公司的款项为由拒绝承兑。南京银行聘请律师提起诉讼。2012年12月19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法院”)依法受理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诉无锡顺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源公司”)、无锡市协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能公司”)、陈坚律、刘璟、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经无锡法院公开审理后,该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2】崇商初字第1740号)。2013年9月13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 顺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南京银行垫款9,661,119.66元及利息(自2012年10月9

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9,661,119.6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并赔偿律师费损失18万元。

(2)协能公司、陈坚律、刘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顺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南京银行对票号为0010006320396011的商业承兑汇票项下天津国恒向顺源公司应付票款1,000.00

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4)南京银行对登记在编号为锡房他证字第WX1000259940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在80万元范围

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南京银行的债权及顺源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驳回南京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02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公告费350.00元,合计86,370.00元,该款已由南京银行预交,由顺源公司、协能公司、陈坚律、刘璟、天津国恒共同负担,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南京银行。根据案件代理律师介绍,公司正准备起诉顺源公司,以确定相关票据无效。

26、衡阳市镁鸿贸易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案

2011年6月22日被告一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原告衡阳市镁鸿贸易有限公司借款2,500.00万元整,并承诺一个月内按时归还借款,天津国恒在取得借款后未依约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后天津国恒又出具借据、并承诺于2011年10月22日前归还2,800.00万元人民币,被告周静波、赵文锋、彭磊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据上签字承诺承担担保责任,但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天津国恒至今仍未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借款的行为己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天津国恒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比照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按借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二点一补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担保人也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审理,天津国恒称确实于原告诉请日期收到2,500.00万元,但此资金已受原告委托,付款给深圳深世腾贸易有限公司;2013年8月21日,天津国恒收到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13)衡中法民二初字第25-1号】,冻结银行存款2,90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2013)衡中法民二初字第25-2号】,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查封罗福生、罗群力、文钰锋、邹桂花、易欣、王威、刘洁房产;天津国恒于2014年5月23日收到公章鉴定结果。

27、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武汉中铁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铁工程有限公司的前称)组建春罗铁路指挥部承揽了该标段罗定地方铁路第五标段(DK36+700?DK42+300)工程。2006年4月12日,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中铁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确认欠湖北中铁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898,810.00元。

2006年4月15日,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中铁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三方协议,约定湖北中铁工程有限公司将其对被告的债权4,983,341.00元转让给原告,由被告于2006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全额支付。后被告不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的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

益,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1)限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清偿工程欠款本金4,983,341.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本金4,983,341.00元按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6年7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57,495.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由其在

履行给付义务时径付原告。

(4)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罗定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已执行完毕。

28、南京金海威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南京金海威国际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金海威公司”)的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14)滨民初字第0716号)。依据民事判决书,原告南京金海威公司与被告天津国恒、单县弘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县弘润公司”)、江阴安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安彩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法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京金海威公司诉称,2013年11月8日,出票人天津国恒出票给收款人单县弘润公司商业承兑汇票三份,出票金额均为50万元,三份票据合计150万元。经单县弘润、江阴安彩公司连续背书,最后持票人为南京金海威公司。到期后,三份票据均因账户余额不足被银行退票,故而成诉。据此,法院作出相应的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国恒、单县弘润公司、江阴安彩公司支付原告南京金海威公司汇票金额1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29、无锡东南旅游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2014)二中执字第0502号)。依据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无锡东南旅游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国恒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14)二中保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锡东南旅游公司诉称其背书取得六张商业承兑汇票,该六张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出票人均为天津国恒。票据到期后,付款人拒绝付款,故而成诉。法院作出相应判决,判决被告天津国恒支付原告无锡东南旅游公司支付汇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被执行人天津国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无锡东南旅游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据此,法院进行相应的执行裁定。

3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武林分行票据追索权利纠纷案根据调解书原告起诉称:2011年6月23日,原告与被告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浙实业”)签订《票据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为ZZ9516201100000001),约定以付款人(承兑人)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收款人为甘浙实业,出票日为2011年6月23日,到期日为2011年12月23日,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0010006120270066)为原告在2011年6月30日至2012年7月10日期间内向第一被告甘浙实业连续提供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主债权余额提供质押担保。同日,第一被告甘浙实业在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栏记载“质押”字样并进行签章后,将该票据交付给原告。同年7月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甘浙实业签订《开立信用证协议书》(编号为95162011280155),约定由原告为第一被告甘浙实业开立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整的国内信用证,信用证类型为即期付款,担保方式为10%保证金,同时以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0010006120270066)作为质押担保。同日,原告按约开立了国内信用证(编号RLC951620110003)。同年7月4日,原告又与第一被告甘浙实业签订了基于上述国内信用证的《国内信用证买方代付业务协议书》(编号95162011280157),约定国内信用证代付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整,代付行为建行浙江省分行,代付期限为2011年7月4日至2012年1月4日,代付年利率为7.8%,逾期罚息率为执行年利率上浮50%。次日,原告指令代付行将国内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人民币3,000万元支付给该信用证受益人。2011年12月23日,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原告向第二被告天津国恒委托收款遭到拒付。2012年1月4日,上述国内信用证代付期限到期,但第一被告甘浙实业亦未按约归还信用证项下代付本息,为此原告向代付行支付了代付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基于以上情况,原告提起诉讼。2012年2月16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法院”)提起诉讼,同日杭州法院依法受理了浦发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经杭州法院公开审理后,该院下发了《民事调解书》(【2012】杭上商初字第155号)。

经杭州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天津国恒于2012年6月1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浦发银行偿付票据号码为0010006120270066

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人民币3,000万元,及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支付利息(以人民币3,0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计算)。

(2)案件受理费195,925元,除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给原告浦发银行

97,962.50元外,剩余案件受理费97,96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02,962.50元,由被告天津国恒负担,于2012年6月15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浦发银行。

(3)被告甘浙实业对被告天津国恒的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双方其他无争议。2012年6月18日,因上述两被告未履行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鉴此,原告

向杭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两被告的财产。即: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31097895.83元(利息计至2012年6月18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计算),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从《民事调解书》(2012]杭上商初字第155号)确定的给付之日起至本款项本息全部执行完毕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利息。根据2012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与被执行人甘浙实业在杭州法院协商谈话的笔录,双方同意追加绿佳控股有限公司为甘浙实业提供执行担保。2012年11月2日,杭州法院下发了《执行裁定书》(【2012】杭上执民字第522-2号),根据裁定书,担保人绿佳控股有限公司为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应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32606564.92元及还清之日利息提供执行担保。其中在2012年7月3日先行支付15000000元(该款已付清),余款及相应的应付利息在2012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000元,在2012年12月20日前付清。现因被执行人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2000000元还款义务;绿佳控股有限公司亦未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执行担保人绿佳控股有限公司的财产,以担保人绿佳控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保证义务的人民币200

万元为限。

(2)自即日起冻结、划拨绿佳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

值的财产。

本案正在执行期,尚未执行完毕。

31、浙江金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江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了浙江金能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开审理后于2014年4月29日下达了关于浙江金能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3】杭滨商初字第1222号)。根据民事判决书原告诉称,2012年12月,被告湖南省台鼎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鼎公司”)就向原告采购煤炭事宜进行商洽,并愿提供相应的担保即由其股东即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担保,遂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被告台鼎公司向原告采购煤炭2.3万吨(以实际装船港水测数量为准),并应支付定金1,000,000元,货款在货到指定港口8个工作日付清,逾期支付的,按月息7‰计息,相关运费由被告台鼎公司承担,同时,被告天津国恒为其全资子公司即被告台鼎公司提供担保并出具书面担保函一份。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台鼎公司于2012年12月14日实际支付定金500,000元,原告则基于上述合同以及被告天津国恒之担保函,即积极组织货源,并于2013年1月8日货运至指定港口。根据上述货物的实际数量、规格等,经双方结算,被告台鼎公司应支付货款16,640,172.81元,海运费817,165.50元。但被告台鼎公司却未能按约付款,经原告多

次交涉,仅陆续支付7,500,000元。为此,原告多次专程前往保证人即被告天津国恒处催讨,期间,被告鼎坤公司、张海军也自愿对被告台鼎公司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被告拖延支付及迄今未能支付大部分货款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为此,在没收定金500,000元和扣除海运费及其他已付款后,被告台鼎公司仍应支付欠款9,957,338.31元及相关逾期付款利息,特提起诉讼。判决如下:

(1)被告湖南省台鼎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金能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

民币9,857,338元,并按月7‰利率支付上述货款自2013年2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

(2)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坤商贸有限公司、张海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3)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坤商贸有限公司、张海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

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湖南省台鼎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浙江金能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25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91,259元,由被告湖南省台鼎燃料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坤商贸有限公司、张海军负担。本案于2014年4月29日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32、刘永贤借款合同纠纷案

根据民事判决书原告诉称:2012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及深圳市鹏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深圳市鹏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系融资顾问方,以下简称“鹏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天津国恒出借人民币(下同)1000万元,用于公司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分批发放,月利率为2%;如被告过借款期限未能偿还全部借款本息,除了按约定的利率另外计收逾期期间的利息外,还须按逾期本金每日5‰计收违约金。被告蔡文杰为被告天津国恒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日,被告蔡文杰向原告出具《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书》,承诺为被告天津国恒在前述《借款合同》下所发生的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等债务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当天,原告依被告《划款指令》,将500万元划入被告蔡文杰账户。同日,被告出具《借款借据》及《收款收据》一份,声明收到委托人发放的50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12年3月16日止。2012年2月22日,原告又依被告《划款指令》,分别将300万元及200万元划入被告蔡文杰及被告天津国恒的账户。被告于同日亦出具《借款借据》及《收款收据》一份,声明收到原告发放的第二批50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12年3月22日止。借款期限满后,原告一直催促两被告及时还款。2012年5月20日,两被告向原告指定的收款人鹏海公司开出一张金额为

11,343,334元的招商银行支票,然当原告于5月24日到银行兑现支票时,却被告知该张支票未填写支付密码,且余额不足,无法兑现。次日,原告就此事与被告进行交涉时,被告蔡文杰即向原告出具一张书面《承诺》,然而到了6月份,两被告仍未如约还款。2012年8月24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一张书面承诺,称“本司保证在2012年8月27日至少归还伍佰万元”,但时至2012年9月17日,被告除仅偿还的一小部分利息外,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均未偿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判决如下:

(1)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永贤偿还借款本金人

民币909.1万元;

(2)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永贤偿还上述借款的

逾期还款利息(以909.1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标准,从2013年1月23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3)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永贤支付律师费人民

币50万元;

(4)被告蔡文杰对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被告蔡文杰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6)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6,300元,由原告承担64,000元,两被告承担82,300元。2014年2月28日龙岗法院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正在执行中。

33、九江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1年1月24日,江西国恒与九江银行宜春分行签订借款合同,江西国恒向九江银行借款1000万,合同期限至2012年1月20日止。同日天津国恒与九江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天津国恒为江西国恒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九江银行多次催要,江西国恒天津国恒未履行义务。原告诉至江西宜春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5月10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以下简称“九江银行宜春分行”)诉江西国恒、天津国恒借款纠纷案。2012年7月9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12年10月16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12】宜中民二初字第6号)。

法院判决情况:

(1) 被告江西国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九江银行借款1000万元,以及2012年1月21

日至2012年4月20日利息、罚息188,890.98元,并承担2012年4月21日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此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6.2942‰,逾期加收50%,计9.4413‰计算。

(2)天津国恒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江西国恒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2,9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江西国恒、天津

国恒负担。经询问代理律师,本案件正在执行中。

34、曹洪初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

曹洪初与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兴厦公司”)签订《建筑钢材供需合同》一份,约定由其向兴厦公司供应建筑钢材,兴厦公司后以涉案商业承兑汇票支付了钢材款。曹洪初遂委托中国银行硕放支行对该商业承兑汇票进行收款,但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以无锡广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建公司”)未向其发货终止合同为由拒绝承兑票款。故原告提起诉讼。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判决如下:

(1)被告天津国恒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曹洪初支付汇票金额3,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以3,0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5月28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驳回原告曹洪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天津国恒负担。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曹洪初负担。

35、陕西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根据判决书,原告陕西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公司”)起诉称:2013年2月5日,青海茫崖盐化股份合作厂(以下简称“茫崖厂”)向天下公司背书转让两张商业承兑汇票,用于向天下公司支付预付款。该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是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出票日期是2012年11月14日,汇票号分别为20797088和20797085,票面金额分别为477.5万元和436万元,收款人为乐普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普生公司”),承兑人为天津国恒。天下公司在规定日期持上述汇票向银行委托收款,2013年5月14日被全部拒付,拒付理由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停止支付,2013南民催字第47号和2013南民字第44号”。后天下公司联系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得知,乐普生公司已就上述汇票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公示催告。2013年5月24日,天下公司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报了票据权利,该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天下公司持上述汇票委托银行收款,2013年7月9日再次被全部拒付,拒付理由为“乐普生公司的背书章有问题。”天下公司认为,其系涉案汇票的合法持票人,该汇票背书连续、经天津国恒承兑,天津国恒作为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兑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乐普生公司以背书方式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

兑和付款的责任,天津国恒、乐普生公司应当就票据付款承担连带责任。故天下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给付原告陕西天下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汇票款477.5万元和436万元;

(2)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陕西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利息(自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分别以477.5万元和43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陕西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分别为45,000元和41,680元,由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分别为28,500元和26,500元,由原告陕西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36.徐州平和园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2013年4月12日,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恒物资”)与包头市汇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源煤炭”)签订《煤炭买卖合同》,2013年5月21日,国恒物资如约向汇源煤炭开具了由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出票人的商业承兑汇票14张共计1亿元整。汇源煤炭收到1亿元票据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货物,汇源煤炭已构成违约。2013年7月24日,国恒物资向汇源煤炭发出《通知函》,基于其已构成根本违约,要求其退还14张票据,并以其违约之日起,对该14张票据进行止付处理,此后汇源煤炭将14张票据中的9张退还,尚有5张票据未能退还(其中包括该涉诉票据)。其中,2013年5月21日,天津国恒以出票人身份签发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金额500万元,编号00100061/20428691、收款人包头市汇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头汇源公司”)、到期日2013年11月21日),并于票面签章承诺“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票款”。此后流转过程中,经其他各被告依次连续背书至原告徐州平和园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平和园公司”)持有。至该汇票到期日,原告以持票人身份通过银行委托收款遭拒。故而成诉。依据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4)徐商初字第00174号),判决如下:

六位被告天津国恒、包头汇源公司、江苏盛晖燃料有限公司、徐州市润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州通润化工有限公司、新沂市驰远工贸有限公司应连带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00万元及相应利息。

37. 天津鑫茂科技租赁合同纠纷案

经自查,公司发现了一份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的民事调解书 ((2012)南民初字第2740号)。依据民事调解书,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鑫茂”)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诉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恒物资”)。2009年6月15日天津鑫茂与国恒物资签订了租

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2011年12月31日天津鑫茂与国恒物资协商提前解除上述合同,并确认截止至解除合同时国恒物资尚欠天津鑫茂房租、物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65155.5元。因国恒物资未能如期还款,故成讼。经法院调解,天津鑫茂与国恒物资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国恒物资于2012年6月30日前给天津鑫茂给付565155.5元;

(2)如国恒物资未履行前述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8. 陈洪伟合同纠纷案

依据原告陈洪伟的起诉书,被告天津国恒、被告蔡文杰与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签订了协议,协议规定:因二被告原因造成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人民币,二被告同意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并约定于2015年6月底前分四次付清,每次支付500万元人民币。协议签订后,二被告只给付了第一笔款500万元人民币,造成了违约,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7月19日铁岭法院作出的(2016)辽12民终字第789号,判决如下:

(1)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蔡文杰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陈洪

伟人民币1500万元;

(2)驳回原告陈洪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111800元(原告已预交55900元,缓交55900元),

由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蔡文杰承担,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3)二审诉讼费111800元,由上诉人蔡文杰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9. 徐保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天津国恒收到由南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出具的调解书((2014)洪仲调字第180号)。

依据调解书,其申请人为徐保根,被申请人为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和天津国恒,案由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述纠纷仲裁案依法由合议仲裁庭先后于2014年11月3日和11月7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在仲裁庭的主持下,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申请人天津国恒在本案仲裁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申请人支付债权转让款人民币

6987.65万元和自2014年6月23日公证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9月22日申请仲裁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人民币270万元,合计人民币7257.65万元。如被申请人天津国恒逾期不支付上述款项,依法加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242628元,由被申请人天津国恒承担;

(3)被申请人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连带承担上述两项被申请人天津国恒的付款责任;

(4)调解书不需写明本案争议事实和理由;

(5)双方无其他争议。

仲裁庭审查了上述调解协议。仲裁庭认为,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达成调解协议,是其民事权利,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仲裁庭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生效,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司未曾支付过上述提及的共7257.65万元人民币的款项。

40.南开法院六宗票据案

依据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开法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及六份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分别为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畅慕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众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嘉善县干窑镇林宇木制品加工厂、绍兴市艾嘉节能门窗有限公司、浙江飞剑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国恒于2012年11月8日签发票号为00100062 20797056、00100062 20797057、00100062 20797058、00100062 20797061、00100062 20797064的承兑汇票,收款人均为另一被告乐普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普生公司”),到期日均为2013年5月8日,票面金额分别为352万元、303.8万元、363.5万元、345万元、375.9万元,以及被告天津国恒于2012年11月9日签发票号为00100062 20797068、收款人为乐普生公司、到期日为2013年5月9日、票面金额为452.8万元的承兑汇票。上述六张承兑汇票均由被告天津国恒承兑,经多次流转后,分别为上述六原告持有。汇票到期后,被告均未付款。据此,六原告分别向南开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8月9日南开法院分别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4403、4404、4405、4406、4407、4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汇总如下:

(1)被告天津国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52万元;给

付上海畅慕实业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03.8万元,给付浙江众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63.5万元;给付嘉善县干窑镇林宇木制品加工厂票据金额345万元;给付绍兴市艾嘉节能门窗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75.9万元;给付浙江飞剑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票据金额452.8万元.

(2)被告天津国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352万元为基数、上

海畅慕实业有限公司以303.8万元为基数、浙江众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363.5万元为基数、嘉善县干窑镇林宇木制品加工厂以345万元为基数、给付绍兴市艾嘉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以375.9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5月8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给付浙江飞剑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以452.8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5月9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

(3)案件受理费分别为34960元、31104元、35880元、34960元、36872元、43024元,均由被告负

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五宗案件涉及的鉴定费分别为合计50000元,均由原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第三人乐普生。

41.许烈雄民间借贷案

依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许烈雄因2011年至今与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八被告之第一被告)借款合同纠纷诉天津国恒(八被告之第五被告)承担本金、违约金及委托律师费共计9725.4万元连带清偿责任。

42.刘笑鹏律师费用支付纠纷案

依据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下发的民事调解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823号),原告刘笑鹏诉称,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天津国恒先后与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新东方律所”)签订了一系列的委托代理合同等文件,新东方律所依据合同约定指派律师代理案件诉讼活动以及提供法律服务,但被告始终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用,后新东方律所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相关债权转让给原告,由原告负责追偿,现原告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福田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被告天津国恒确认尚欠原告欠款本金775.913万元,以及本案律师费10万元,共计785.913万

元,该款项被告应于2015年8月24日前向原告支付;

(2)被告天津国恒应从2013年11月18日开始,以欠款本金775.913万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

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

据自查,天津国恒尚未履行上述协议条款。

43.中铁罗岑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被告天津国恒原是原告中铁罗岑的控股股东,其占有原告公司注册资本144,800万元人民币的99.855%。2015年7月,被告因拖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贷款,其持有原告公司的股份被法院执行拍卖,最后抵债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依据有关文件认定被告应投入罗岑铁路项目资金中尚有495,000,000未投入罗岑铁路项目,并由此造成如下状况:一是造成罗岑铁路项目建设停滞;二是造成原告拖欠员工工资等。因此,被告应对由上述行为导致的工程欠款利息、误工损失、受理费、拖欠员工工资等损失合计30,350,757.96元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被告涉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抽逃出资行为,原告有权要求其返还出资。为此,原告中铁罗岑以被告天津国恒损害其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请求罗定法院依法作出裁决。罗定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后于2015年11月30日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12月29日罗定法院作出的(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287号,判决如下:

由被告天津国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30,350,757.96元给原告中铁罗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554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共198,554元,由被告天津国恒负担。

44.光大福田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依据起诉状副本,光大银行福田支行提出如下内容:光大银行福田支行、天津国恒、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酒航于2012年10月18日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但该监管协议签署之后,两被告并未划转监管款项,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协议属于无效合同。且自2014年5月以来,被告一的投资人已向相关政府部门投诉原告光大银行福田支行不配合核查工作,致使原告光大银行福田支行内部上下为处理此事付出了人力物力,影响了正常工作秩序,所以原告特请两被告赔偿原告为处理此事而遭受的直接损失200万元。原告光大银行福田支行诉两被告天津国恒与甘肃酒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并请求福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福田法院已受理上述案件,并于2015年11月12日开庭审理。

45.袁德宗民间借贷案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发现一份由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依据该民事判决书,原告袁德宗,被告一为东莞市臻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岚贸易”),天津国恒与子公司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罗定”)分别为被告六与被告七。判决书表明,原告袁德宗诉称,2010年8月30日,袁德宗与臻岚贸易签署《借款合同》,约定袁德宗向臻岚公司提供借款16,25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借款利率为每年20%,天津国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铁罗定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臻岚贸易到期未能清偿上述本息,因此袁德宗诉至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纠纷进行审理,并判决如下:一、臻岚贸易向袁德宗清偿借款本息;二、天津国恒、中铁罗定及其他被告对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6、无锡市航天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

2014年1月26日,常州南方盛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将付款人及承兑人均为天津国恒、收款人均为单县弘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1(票号:00100062/22501572,出票日期2013年11月8日,到期日2014年5月7日,金额:50万元)与商业承兑汇票2(票号:00100062/22501564,到期日2014年5月7日,金额:50万元)共计金额为100万元作为货款支付给原告无锡航天材料。原告无锡航天材料通过银行办理委托收款,但在2014年5月9日被告知天津国恒账户余额不足,无法承兑。故原告无锡航天材料提起诉讼。2016年6月30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04709号】,判决如下:

(1)被告天津国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航天材料汇票金额1,000,000元及相应的

利息(自2014年5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天津国恒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7、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3年8月30日原告广西建工与被告天津国恒签订两份《新建罗定至岑溪地方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分别约定被告将罗岑地方铁路建设工程第八标段、第九标段施工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依照两份合同分别向被告交纳履约保证金各100万元,但因被告的原因致使原告不能进场施工,被告至今也没有退还保证金给原告,且经多次催告无果,故原告提起诉讼。

2016年3月1日 及2016年3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5)岑民初字第1650号、(2015)岑民初字第1649号两份民事判决书,结果相同,内容均如下:

被告天津国恒应当返还履约保障金1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8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之日止)给原告广西建工。

诉讼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4400元(原告已预交7500元),由被告天津国恒负担。

48. 天津市力源祥燃料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案

根据天津市力源祥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祥公司”)提供的债权申报材料之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1)一中民三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原告力源祥公司于2010年7月2日与包括天津国恒在内的共五家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五家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7月2日至2Ol0年8月2日;借款利率为日利率O.3‰,按日结息。五家被告应及时交付利息,逾期按日息加收利息l%。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五家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付款委托书,以电汇方式将借款人民币7,000万元支付给深圳市广意林科技有限公司;同时以现金方式将贷款人民币350万元支付给五家被告。借款期限内,五家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五家被告也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被告各方确认:截至2Ol1年6月28日,包括天津国恒在内的五家被告共欠原告借款本息(按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共计74,027,994元。

(2)五被告于2011年7月3l日前偿还原告人民币1,500万元。

(3)五被告于2011年8月31日前再偿还原告人民币3,000万元。

(4)五被告于2011年9月30日前再偿还原告人民币1,800万元。

(5)五被告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剩余款项11,027,994元全部还清。

(6)如被告各方逾期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7)五被告如违反任何一期还款的约定,原告有权就全部债权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

(8)原、被告各方别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408,995元,减半收取204,49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9,498元,由五被告承担,并于履行最后一期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49. 天津创捷投资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案

根据天津创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捷公司”)提供的债权申报材料之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1)一中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原告创捷公司于20l0年lO月12日原告与包括天津国恒在内的共五家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五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8O万元;借款期限自201O年10月12日至2Ol0年1O月3O日;借款利率为日利率O.3‰,按日结息。五家被告应及时交付利息,逾期按日息加收利息l%。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五家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付款委托书,以本票方式将借款人民币4,580万元支付给被告天津国恒。借款期限内,五家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五家被告也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被告各方确认:截至2Ol1年6月28日,包括天津国恒在内的五家被告共欠原告借款本息(按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共计47,401,385元。

(2)五被告于2011年7月3l日前偿还原告人民币600万元。

(3)五被告于2011年8月31日前再偿还原告人民币l,000万元。

(4)五被告于2011年9月30日前再偿还原告人民币700万元。

(5)五被告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剩余款顶24,401,385元全部还清。

(6)如被告各方逾期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7)五被告如违反任何一期还款的约定,原告有权就全部债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原、被告各方别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76,880元,减半收取138,4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3,440元,由五被告承担,并于履行最后一期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50. 江苏亚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根据江苏亚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亚伦”)提供的债权申报材料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2)苏商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江苏亚伦于2011年3月19日与江苏帝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帝奥”)及被告一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中金”或“被告一”)、被告二深圳市益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益峰源”或“被告二”)、被告三签订《ST四维股份预

认购协议书》,同日,江苏亚伦、江苏帝奥与包括天津国恒在内的被告一至被告五签订《股份预认购担保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由包括天津国恒在内的被告三至被告五对青海中金、深圳益峰源在《ST四维股份预认购协议书》中所负的相应义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2012年4月20 日江苏亚伦与包括天津国恒在内的九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江苏亚伦退出《ST四维股份预认购协议书》及相关协议书的履行,青海中金、深圳益峰源退还并支付江苏亚伦相关款项,包括天津国恒在内的被告三至被告九对青海中金、深圳益峰源的上述义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据此,原告江苏亚伦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1)青海中金、深圳益峰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江苏亚伦借款本金4.9亿元,并承担该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2)青海中金、深圳益峰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江苏亚伦公司律师代理费3,685,599元;

(3)包括天津国恒在内的六被告对青海中金、深圳益峰源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及第二项律师代理费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天津国恒在内的六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青海中金、深圳益峰源进行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十七、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十八、 其他重要事项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总队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41431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截至审计报告日,尚无相关结论。

除上述其他重要事项外,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九、 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一) 应收账款

1、 应收账款分类披露

类 别

期末数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256,333,527.04 99.80 256,333,527.04 100.00

类 别

期末数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511,703.28 0.20 511,703.28 100.00合 计256,845,230.32 100.00 256,845,230.32 100.00

类 别

期初数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256,333,527.04 99.80 256,333,527.04 100.00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511,703.28 0.20 511,703.28 100.00合 计 256,845,230.32 100.00 256,845,230.32 100.00

(1)期末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债务人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金额 账龄

计提比

例%

计提理由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 17,570,264.94 17,570,264.94 4-5年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 25,596,029.00 25,596,029.00 5年以上 100.00预计无法收回上海豫政实业有限公司 4,011,560.00 4,011,560.00 5年以上 100.00预计无法收回杭州联佳贸易有限公司 23,735,788.00 23,735,788.00 4-5年 100.00预计无法收回上海华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30,327,775.00 30,327,775.00 4-5年 100.00预计无法收回上海贤畅实业有限公司 11,760,000.00 11,760,000.00 3-4年 100.00预计无法收回上海贤畅实业有限公司 9,767,195.00 9,767,195.00 4-5年 100.00预计无法收回镇江市文源祥经贸有限公司 5,875,000.00 5,875,000.00 4-5年 100.00预计无法收回上海驭鑫实业有限公司 127,689,915.10 127,689,915.10 3-4年 100.00预计无法收回合 计 256,333,527.04 256,333,527.04

(2)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债务人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金额 账龄

计提比

例%

计提理由上海大跃商贸有限公司 327,894.88 327,894.88 3-4年 100.00预计无法收回上海锦凡实业有限公司 69,500.80 69,500.80 5年以上 100.00预计无法收回福建十景建材有限公司 75,740.00 75,740.00 5年以上 100.00预计无法收回上海鼎企商贸有限公司 26,900.00 26,900.00 4-5年 100.00预计无法收回上海国梁实业有限公司 6,000.00 6,000.00 5年以上 100.00预计无法收回福建永祥商贸有限公司 5,667.60 5,667.60 5年以上 100.00预计无法收回合 计 511,703.28 511,703.28

2、 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

单位名称 期末余额 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 坏账准备余额上海驭鑫实业有限公司 127,689,915.10 49.71 127,689,915.10上海华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30,327,775.00 11.81 30,327,775.00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 25,596,029.00 9.97 25,596,029.00杭州联佳贸易有限公司 23,735,788.00 9.24 23,735,788.00上海贤畅实业有限公司

11,760,000.00 4.58 11,760,000.00

9,767,195.00 3.80 9,767,195.00

合 计 228,876,702.10 89.11 228,876,702.10

(二) 其他应收款

1、其他应收款

类 别

期末数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373,094,640.33

59.06

321,160,500.73

86.08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254,795,741.22

40.34 199,546.39

0.08

组合1:按账龄计提575,154.64

0.09

199,546.39

34.69

组合2:合并范围内关联方254,220,586.58

40.25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3,791,772.47

0.60

3,644,397.67

96.11

合 计631,682,154.02

100.00

325,004,444.79

51.45

类 别

期初数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374,094,640.33 59.18 321,056,510.69 85.82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256,561,172.26 40.59 603,001.70 0.24组合1:按账龄计提 2,340,585.68 0.37 603,001.70 25.76组合2:合并范围内关联方 254,220,586.58 40.22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1,430,314.43 0.23 1,351,465.25 94.49合 计632,086,127.02

100.00

323,010,977.64 51.10

(1)期末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债务人名称 期末金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

例%

计提理由

天津市恒运通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52,817,028.00

52,817,028.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2,389,900.46

955,960.18

40.00

预计可收回金额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14,719,000.00

14,719,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

债务人名称 期末金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

例%

计提理由

天津市全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58,260,000.00

58,260,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深圳市兆和祥经济信息有限公司5,000,000.00

5,000,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厦门市征福贸易有限公司10,000,000.00

10,000,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深圳市众鼎安贸易有限公司2,000,000.00

2,000,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天津万联顺发商贸有限公司6,000,000.00

6,000,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天津凯达恒昌市政设施制造有限公司8,650,000.00

3,460,000.00

40.00

预计可收回金额天津腾普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78,599,525.92

78,599,525.92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40,000,000.00

40,000,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45,310,199.32

0.00

预计可收回金额无锡广建投资有限公司28,000,000.00

28,000,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乐普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9,135,000.00

9,135,000.00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北京茂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213,986.63

12,213,986.63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

合 计373,094,640.33321,160,500.73

(2)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①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账 龄

期末数 期初数账面余额

计提比例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计提比例

(%)(%)%

坏账准备1年以内

488,047.80 5.0024,402.39

1至2年

430,210.64 10.0043,021.06

2至3年 305,154.64

30.00 91,546.39

333,526.55 30.00 100,057.973年以上 270,000.00

40.00 108,000.00

1,088,800.69 40.00 435,520.27合 计 575,154.64

34.69 199,546.39

2,340,585.68 25.76 603,001.70

4、其他应收款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

款项性质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往来款 479,158,964.58

479,158,964.58

股权转让款 52,915,938.39

52,915,938.39

罗岑拍卖款 45,310,199.32

45,310,199.32

涉诉往来款 40,000,000.00

40,000,000.00

股利 12,213,986.63

12,213,986.63

员工借款 1,923,858.82

2,327,831.82

押金 159,206.28

159,206.28

合 计 631,682,154.02

632,086,127.02

5、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债务人

名称

款项性质

期末余额 账龄

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

比例

坏账准备

余额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往来款 180,490,963.46 5年以上 28.59

(%)

债务人

名称

款项性质

期末余额 账龄

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

比例

坏账准备

余额往来款 200,000.00 4-5年

(%)

天津腾普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往来款 50,000,000.00 4-5年

12.43

50,000,000.00往来款 28,599,525.92 5年以上 28,599,525.92

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往来款 890,352.67 5年以上

11.26

往来款 49,328,057.78 4-5年

往来款 14,258,222.00 3-4年

往来款 6,623,758.54 2-3年

往来款 45,794.70 1-2年

天津市全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往来款 50,000,000.00 4-5年

9.22

50,000,000.00往来款 8,260,000.00 5年以上 8,260,000.00天津市恒运通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款 52,817,028.00 4-5年 8.36 52,817,028.00

合 计

441,513,703.07 69.89 189,676,553.92

(三) 长期股权投资

项目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对子公司投资

971,727,562.28 356,214,255.59 615,513,306.69 971,727,562.28 356,214,255.59 615,513,306.69合 计971,727,562.28 356,214,255.59 615,513,306.69 971,727,562.28 356,214,255.59 615,513,306.69

1、对子公司投资

被投资单位 期初余额

本期增

本期减

期末余额

本期计提减值准

减值准备期末余

额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575,443,306.69

575,443,306.69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246,184,255.59

246,184,255.59 246,184,255.59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

50,000,000.00

50,000,000.00 10,030,000.00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

100,000,000.00

100,000,000.00 100,000,000.00天津巨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00,000.00

100,000.00

合 计 971,727,562.28 971,727,562.28 356,214,255.59

二十、 补充资料

(一) 当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项 目 金 额 备注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405,900.002.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220,635.273.少数股东影响额 107,015.65

合 计 519,519.62

(二)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

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0.02 -1.62 -0.02 -1.6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0.02 -0.41 -0.02 -0.41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目录

一、载有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的会计报表。

二、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原件。

三、报告期内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文件正本及原稿。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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