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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09修订)
公告日期:2009-07-01
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09 年6 月30 日经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1 
    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体改审(2000)030 文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 
    政法函[2000]744 文批准,以变更设立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企股沪总字第040226 号(机场)。 
    第三条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2 年9 月6 日下发之证监字 
    [2002]99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二亿(200,000,000)股, 
    并于2002 年10 月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航空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简称:Shanghai 
    Airlines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国际机场内机场大道100 号 
    邮政编码:20120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十三亿零三百七十二万二千二百元 
    (1,303,722,200)。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2 
    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加快发展客、货、邮航空运输事业,为上海 
    和国家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服务;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 
    织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国内航空客货运输业务;航空公 
    司间的代理业务;经批准的自上海始发至临近国家或地区的航空客货运输业务; 
    国内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公务飞行业务和经批准的公务机执管业务,行业相关材 
    料、设备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民用航空器及设备、车辆的维修;国内、国际和 
    地区地面、水上客、货运输代理;民用航空人员培训;广告业务;旅游服务(分 
    支机构经营);宾馆业务(分支机构经营);食品销售管理(非实物方式),旅游 
    品的开发、销售和代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可以依法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壹元整。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股份总数为七亿二千一百万 
    (721,000,000)股。其中向发起人发行五亿二千一百万(521,000,000)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72.26%,具体为: 
    发起人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认购二亿九千三百一十一万四千六百 
    (293,114,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0.66%; 
    发起人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认购一亿零五百六十五万八千八百3 
    (105,658,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4.65%; 
    发起人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认购六千五百零二万零八百(65,020,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9.02%; 
    发起人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实业有限公司认购三千五百五十三万二千二百 
    (35,532,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93%; 
    发起人上海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认购一千零八十三万六千八 
    百(10,836,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50%; 
    发起人上海汉森进出口有限公司认购一千零八十三万六千八百(10,836,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50%。 
    公司目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十三亿零三百七十二万二千二百 
    (1,303,722,200)股,其中发起人的持股明细如下: 
    发起人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三亿八千六百四十六万一千七百四十 
    (386,461,7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9.64%; 
    发起人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三亿零七百九十四万九千九百三十七 
    (307,949,9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3.62%; 
    发起人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一亿四千三百八十八万六千六百 
    (143,886,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1.04%; 
    发起人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四千六百八十四万八千零一十 
    (46,848,0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59%; 
    发起人上海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持有一千四百二十八万七千 
    九百五十六(14,287,9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1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十三亿零三百七十二万二千二百 
    (1,303,722,20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十三亿零三百七十二万 
    二千二百(1,303,722,200)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贷款、担保或补偿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 
    (六) 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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