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公司任职:不适用执行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7)粤01执恢7号《执行决定书》立案时间:2016年1月20日案号:(2016)粤01执恢7号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没有申报财产。信息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1、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执行款54302144元【暂计至2018年9月14日】;
2、交纳执行费121702.14元【暂计至2018年9月14日】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1、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执行款54302144元【暂计至2018年9月14日】;
2、交纳执行费121702.14元【暂计至2018年9月14日】执行法院已查封冻结了公司所唯一持有的资产(即福建建博古投资有限公司95%
公告编号:2018-054
二、对公司影响
股权)。本案属于历史遗留的案件,本公司为连带责任担保人。本次公司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对公司的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本案属于历史遗留的案件,本公司为连带责任担保人。本次公司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对公司的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本公司在接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2017)粤01执恢7号《执行决定书》后,就立即根据规定向广州中院进行了财产申报。公司争取向法院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尽快消除失信的负面影响;同时努力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说明
本公司在接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2017)粤01执恢7号《执行决定书》后,就立即根据规定向广州中院进行了财产申报。公司争取向法院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尽快消除失信的负面影响;同时努力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有关公司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本公司已在编号为2018-051的公告中同时予以过披露。
五、备查文件
有关公司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本公司已在编号为2018-051的公告中同时予以过披露。(2017)粤01执恢7号《执行决定书》
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