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必要的问询及初步审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制定的《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年—2021年)》的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符合公司可持续性发展要求,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该回报规划从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意愿出发,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公司科学、稳定、持续的分红机制,其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之签字页之一)
冯 文: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0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之签字页之二)
郭蕙宾: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0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之签字页之三)
钟节平: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