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会[2005]120号)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谢兴国先生、鲍恩斯先生、何佳先生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检查和问询后,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发生。
2、 报告期内,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独立董事签字:
谢兴国 鲍恩斯 何佳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中国万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孟加拉博杜阿卡利2X660MW燃煤电站项目代理合同》重大合同暨日常关联交易的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与中国万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孟加拉博杜阿卡利2X660MW燃煤电站项目代理合同》重大合同暨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公司与中国万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孟加拉博杜阿卡利
2X660MW燃煤电站项目代理合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公司与中国万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孟加拉博杜阿卡利
2X660MW燃煤电站项目代理合同》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
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
益及同业竞争的情形。独立董事签字:
谢兴国 鲍恩斯 何佳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议案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七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的“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本次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2、 经审阅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
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
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
象,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签字:
谢兴国 鲍恩斯 何佳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