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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昌1: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30

证券代码:400052 证券简称:龙昌1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5月29日诉讼受理日期:2010年4月1日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反诉情况:不适用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佛山市兆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雪萍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其他信息: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四路18号百纳大厦2座1061号。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州保税区禾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夏强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其他信息: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保税区金中路8号禾嘉大厦303室。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公告编号:2019-005姓名或名称: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伟文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其他信息: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南路28号20层。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广州保税区禾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院作出的(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广州保税区禾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在限期内未能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的申请,中院于2010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0)穗中法执字第740号,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中院于2010年11月1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15年4月13日,经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申请,本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案号为(2016)粤01执恢7号。2017年12月5日,中院以(2017)粤01执异4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为佛山市兆纳置业有限公司。本案恢复执行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中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博古投资有限公司95%的股权,并依法委托广东中联羊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股权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46177700元。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兆纳置业有限公司向中院提出书面以物抵债的申请,中院于2019年4月22日裁定将被执行人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持有的福建博古投资有限公司未质押的43%的股权按二拍流拍价折算作价11119590.16元,扣除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的执行费78441.15元后,抵偿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兆纳置业有限公司11041149.01元的债务,继续冻结被执行人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持有的福建博古投资有限公司52%的股权。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七)案件进展情况:

执行过程中,中院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委托被执行人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到被执行人广州保税区禾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实地调查询问,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被执行人广州保税区禾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2018年10月22日,中院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向广州保税区禾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出失信决定书,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广州保税区禾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2019年5月7日,中院通知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来本院,告知了本案已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也表示没有两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5月23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执恢7号,判决结果如下:

执行过程中,中院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委托被执行人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到被执行人广州保税区禾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实地调查询问,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被执行人广州保税区禾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2018年10月22日,中院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向广州保税区禾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出失信决定书,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广州保税区禾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2019年5月7日,中院通知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来本院,告知了本案已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也表示没有两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化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i(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依照《中化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i(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公司将根据本案裁定积极处理本公司依法持有的福建博古投资有限公司43%的股权作价抵偿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属于历史遗留案件,本公司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公司将争取尽快消除负面影响,努力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本公司将根据本案裁定积极处理本公司依法持有的福建博古投资有限公司43%的股权作价抵偿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本公司将根据本案裁定积极处理本公司依法持有的福建博古投资有限公司43%的股权作价抵偿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案相关的诉讼进展情况,本公司已在编号为2019-002的 公告中予以披露。

六、备查文件目录

本案相关的诉讼进展情况,本公司已在编号为2019-002的 公告中予以披露。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粤01执恢7号。

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5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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