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惠平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 105 号
洪惠平:
2019年6月15日,你通过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9年5月16日前,因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等事项,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由14.61%被动稀释至10.08%;5月16日至6月13日,你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减持上市公司14,894,300股股票,减持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降至9.40%。上述被动稀释和主动减持累计变动比例达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21%。你在拥有权益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少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