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其审议程序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承诺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承诺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购买理财产品总计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独立董事:陈宋生庄 炜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