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是合理的、必要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此次变更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高跃先 游宏 王良成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