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及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下属公司对外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详细审阅了公司《关于下属公司对外提供反担保
的议案》及有关资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反担保事项的被担保对象系公司下属公司江苏昌九农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昌九农科”)金融机构贷款事宜提供担保的担保方,反担保对象之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等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本次反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融资需要,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反担保不属于关联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下属公司江苏昌九农科以其合法财产向为其提供金融借贷担保的担保方提供金额、期限相对应的反担保,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授权公司及下属公司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详细审阅了公司《关于授权公司及下属公司现金
管理的议案》及有关资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授权公司及下属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风险可控,且不会影响公司及下属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薛 镭 | 李 飞 | |
史忠良 | 刘 萍 |
2019年 8月 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