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当期损益、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实施时间要求,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依据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中衔接规定相关要求,于2019 年1月1日之前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含减值)
进行追溯调整,将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即2019年1月1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2019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本公司未对比较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2、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会6号文件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企业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均按财会6号文件要求编制执行。
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根据财会[2019]6号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2019年中期财务报表,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变更了相关财务报表列报。相关列报调整影响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影响数
2018年12月31日 | 调整前 | 调整后 | 变动额 |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 309,052,810.72 | - | 309,052,810.72 |
应收票据 | - | 81,960,286.470 | -81,960,286.470 |
应收账款 | - | 227,092,524.250 | -227,092,524.250 |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 163,969,277.28 | - | 163,969,277.28 |
应付票据 | - | 16,738,942.03 | -16,738,942.03 |
应付账款 | - | 147,230,335.25 | -147,230,335.25 |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影响数
2018年12月31日 | 调整前 | 调整后 | 变动额 |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 317,002,852.49 | - | 317,002,852.49 |
应收票据 | - | 81,960,286.47 | -81,960,286.47 |
应收账款 | - | 235,042,566.02 | -235,042,566.02 |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 172,802,703.89 | - | 172,802,703.89 |
应付票据 | - | 16,738,942.03 | -16,738,942.03 |
2018年12月31日 | 调整前 | 调整后 | 变动额 |
应付账款 | - | 156,063,761.86 | -156,063,761.86 |
三、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依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同意意见。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规定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修订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