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69 证券简称:德方纳米 公告编号:2019-052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527号)核准,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69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1.7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662.8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5,316.77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9,346.0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9年4月10日到账,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4月10日出具了瑞华验字【2019】48380001号《验资报告》。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与实施地点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年产1.5万吨纳米磷酸铁锂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佛山市德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德方”)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曲靖市德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靖德方”),实施地点由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天度路西侧、仙峰路南侧变更为曲靖市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麒麟区辖区)环北路以北、三元路以东。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曲靖德方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华丽支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或相关开户行的上级分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情况如下:
序号 | 户名 | 账号 | 开户行名称 | 募集资金用途 | 存放金额(万元)注1 |
1 |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5177588899985 |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 年产1.5万吨纳米磷酸铁锂项目 | 0.00注2 |
2 | 曲靖市德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 78160188000157768 |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华丽支行 | 年产1.5万吨纳米磷酸铁锂项目 | 10,066.51 |
3 | 曲靖市德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 15740669888817 |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 年产1.5万吨纳米磷酸铁锂项目 | 8,057.55 |
4 | 曲靖市德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 73010122001747212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年产1.5万吨纳米磷酸铁锂项目 | 5,831.02 |
注1:存放金额包含本金及理财、利息收入;注2:该专户用于存放佛山德方归还的“年产1.5万吨纳米磷酸铁锂项目”的募集资金,在收到佛山德方归还的募集资金23,955.08万元(含理财及利息收入)后,该专户内的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9月12日全部转入曲靖德方的三个专户中。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为公司和/或曲靖德方,乙方为开户行,丙方为保荐机构。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2年12月31日)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8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