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审阅相关资料,事前了解事项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需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对关联自然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关联自然人刘至寻先生自愿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营创三征(营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创三征”)和营口营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新科技”)自2019年至2022年期间向银行申请授信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担保额度以上述自然人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协议中的担保额度为准,前述担保免于收取担保费用。
上述关联自然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免于收取担保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的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冯育升 马北雁 纪传盛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