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9年11月20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2019年11月19日至 2019年11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9年11月19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9年11月20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慈溪市新兴产业集群区宗汉街道新兴一路185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宋小明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48,776,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97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5,750,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188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025,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82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6,026,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3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000,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50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025,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82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77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2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竺艳律师、于野律师
3、结论性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