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事前审查,并发表书面意见如下:
《关于受赠股权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关联方凌帕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湖南新敏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80%股权及四川新敏雅电池科技有限公司80%股权无偿赠与公司,且不附加任何条件和义务。本次受赠的资产属于本次受赠的资产属于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及配套产业领域,交易标的已取得经营用地并开始建设,同时具备一定的技术储备及人才储备,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公司业务范围,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余卓平) (洪金明)
(成明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