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变更公司董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经审阅董事候选人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谢兴国 鲍恩斯 何 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