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七届一百一十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主要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提名马彦钊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根据公司提供的简历,董事候选人马彦钊先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
(三)同意提名马彦钊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二、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规定。
(二)根据公司提供的简历,马彦钊先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三)马彦钊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同意聘任马彦钊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三、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规定。
(二)根据公司提供的简历,周朝晖先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三)周朝晖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同意聘任周朝晖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秘书。
四、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可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公司独立董事:李平、房向东、刘东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