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公司有关资料的认真审阅,现对公司九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就商标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在董事会审议公司该关联交易事项时,详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核查了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并对关联方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违反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因本次关联交易而导致可能存在的风险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商标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事宜。
独立董事:吕晓波、年志远、丁晋奇、李金泉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