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7月20日,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形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0年7月17日以邮件和电话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高峰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经投票表决,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会议决议如下:
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具体表决如下:
1、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基本面的判断,综合考虑公司近期股票二级市场表现,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本次回购的公司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未能实施上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的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
表决情况: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决情况: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近期公司股价,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元/股(含),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表决情况: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4、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表决情况: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5、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回购股份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按回购金额下限5,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额为5,000,00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91%;按回购金额上限7,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0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额为7,0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27%。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实际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
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表决情况: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①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②如果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①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②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③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①开盘集合竞价;
②收盘前半小时内;
③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跌幅限制的价格。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本次回购方案是否顺延实施及时披露。
表决情况: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