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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1-01-1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联席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20办公 
  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1T01-06、07、08号房屋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分别在杭州银行北京朝阳支行、光大银行北京清华园支行、杭州银行北京朝阳支行、浦发银行北京分行富力城支行、浙商银行北京分行、南京银行北京分行和渤海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1年1月11日,本公司及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与上述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杭州银行北京朝阳支行、光大银行北京清华园支行、杭州银行北京朝阳支行、浦发银行北京分行富力城支行、浙商银行北京分行、南京银行北京分行和渤海银行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1101013378100025840、35360188000015374、1101013378100025744、91380154500000028、1000000010120100082883、05060120000000041、 
  2000391029000139,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本公司授权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铁铭、郑茂林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六、本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开户银行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安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本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本公司、安信证券、开户银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锁定的有关规定。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96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发字【2011】2号文批准。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1年1月13日 
  3、股票简称:华锐风电 
  4、股票代码:601558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00,510万股 
  6、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10,510万股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公司全体股东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除此之外: 
  公司股东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在韩俊良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韩俊良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韩俊良承诺:自本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在不违反前述承诺的情况下,其于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韩俊良在本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 
  公司股东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北京华丰能 
  投资有限公司每年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全体自然人股东刘征奇等34人分别作出承诺:其所持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在不违反前一承诺的情况下,其于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不违反前一承诺的情况下,其于本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北京中恒富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承诺: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北京中恒富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公司董事于国庆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北京中恒富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于国庆自公司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北京汇通丰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承诺: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北京汇通丰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公司董事刘会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北京汇通丰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刘会自公司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8、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发行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的2100万股股份自本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锁定3个月。 
  9、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8,41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2011年1月13日起上市交易。 
  10、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1、上市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SINOVEL WIND GROUP CO., LTD. 
  3、注册资本:90,000万元(本次发行前) 
  4、法定代表人:韩俊良 
  5、变更设立日期:2009年9月16日 
  6、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19层 
  7、邮政编码:100086 
  8、电 话:(010)62515566 
  9、传  真:(010)62511713 
  10、互联网网址:htp//:www.sinovel.com/ 
  11、电子邮箱:investor@sinove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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