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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嘉1:涉及诉讼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4

公告编号:2020-002证券代码:400017 证券简称:国嘉1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一、本次重大被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获知诉讼判决书的日期:2020年8月20日原告立案日期:2019年3月4日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法定代表人:刘红华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卫江、于彤珊(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二)(第一被告)基本信息:

名称:北京和德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宏彬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其他信息:(无)

(三)①第二被告:

名称: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嘉实业”或“公司”)法定代表人:辜勤华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②第三被告:福君

公告编号:2020-002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国嘉实业工作人员在一次例行查询全国工商天眼查过程中,发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初31号判决书。该案于2019年3月4日经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同年7月4日开庭审理,并于2019年12月31日下达(2019)京民初31号判决书。

该案从原告立案开始,国嘉实业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辜勤华,从没有接到原告的诉讼状及相关应诉材料,也没有收到法院开庭通知传票和签收(2019)京民初31号判决书。该判决为所有公司被告缺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和缺席判决。

该案件起因为:原国嘉实业大股东北京和德实业公司于1998年3月20日违规利用上市公司大股东地位私下为北京和德实业公司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标的为本金3.6亿元人民币,并约定固定利率为年利率7.92%,因为没有收到诉讼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具体涉案担保数额无法确定,在拿到相关材料数据后及时公告。

目前实际借款人北京和德实业公司无法归还所借款项而产生此案,现经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判定,国嘉实业、福君对北京和德实业公司上述债务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国嘉实业、福君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和德实业公司追偿。

公司从未得到北京和德实业公司关于上述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提供担保的通知,未履行相应的对外担保审议程序,相关借款标的资金也未流入本公司。

(五)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已经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9)京民初31号),目前该案已经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进入执行阶段,执行

公告编号:2020-002案号(2020)京01执871号。公司正准备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公司会继续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12月31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京民初31号),裁判结果如下:国嘉实业、福君对北京和德实业公司上述债务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国嘉实业、福君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和德实业公司追偿。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由于没有收到开庭传票,公司错失开庭审理辩护权利,也因为未收到(2019)京民初31号判决书,错失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的最佳时机,但公司正采取一切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权益,保护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包括但不限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向公安机关、向证监部门、银监部门及纪检部门等寻求相关法律救助)。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给公司带来一次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如果处理得当,将给公司经营带来积极正面的推动作用,对公司引入资金和投资方又排除了一个金融隐患。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影响会比较大,如不能及时消除判决约束,公司的债务将大量增加。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告编号:2020-002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工商天眼企业查询查到的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京民初31号判决书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8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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