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议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并经审慎分析,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王方华、韦俊、钱志昂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