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36 证券简称:招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0-029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本次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2020年9月9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地点: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
大厦五楼会议室
(三)出席本次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代理人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 | 656 |
其中:A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654 |
H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2 |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7,307,674,752 |
其中:A股股东和代理人持有股份总数 | 14,050,376,380 |
H股股东和代理人持有股份总数 | 3,257,298,372 |
3.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8.6272 |
其中:A股股东和代理人持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5.7116 |
H股股东和代理人持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2.9156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李建红董事长主持了本次会议并担任会议主席。
(五)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本公司在任董事17人,出席17人;
2.本公司在任监事9人,出席9人;
3.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缪建民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 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4,030,639,201 | 99.8595 | 19,725,979 | 0.1404 | 11,200 | 0.0001 |
H股 | 3,029,656,681 | 93.0113 | 226,144,191 | 6.9427 | 1,497,500 | 0.0460 |
普通股合计 | 17,060,295,882 | 98.5707 | 245,870,170 | 1.4206 | 1,508,700 | 0.0087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A股股东(不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选举缪建民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2,422,988,377 | 99.1920 | 19,725,979 | 0.8075 | 11,200 | 0.0005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等负责本次会议的现场监票、计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详细内容可参见本公司2020年8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上发布的本次会议的股东大会文件。缪建民先生的董事任职资格尚需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审核,其任职自中国银保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根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为保障本公司的公司治理平稳运行和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李建红先生将继续履行本公司董事长、非执行董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职责,直至缪建民先生的董事任职资格和董事会选举产生的新任董事长的任职资格获得中国银保监会核准之日止。届时,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留永昭、蔡其颖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留永昭律师和蔡其颖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