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对上述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的情况了解,我们认为武永强先生、文朝晖女士、郑泗滨先生、马伟先生、向伟先生具备履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武永强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文朝晖女士、郑泗滨先生、马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文朝晖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向伟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黄跃刚、华秀萍、施云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