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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2-25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停牌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股份”、“公司”或“本公司”)股票自2021年2月25日(星期四)开市起停牌,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2021年1月21日-2021年2月24日)收盘价格均低于人民币1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2.1条之(一)款的规定,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则触及终止上市情形,公司股票预计自2021年2月25日(星期四)起停牌,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6 条、13.2.7条规定,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情形出现的下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于公司触及第13.2.1条规定情形之日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6.1条的规定:交易类强制退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规定,公司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人民币1元的情形消除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6条规定,出现上述情形的,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该情形出现的下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该情形之后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公司应当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先告知书后及时披露。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7条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上述情形之日后15个交易日内,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0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对于上述情况,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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