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38 证券简称:同益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7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下午15:00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N12区新湖路99号壹方中心北区三期A塔10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邵羽南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情况:
(1)在股权登记日(2021年4月19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00,568,6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33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9人,代表股份100,544,2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32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4,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6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6,361,8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9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337,4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8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4,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61%。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564,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57,8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1%;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议案2.00 《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564,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57,8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1%;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议案3.00 《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564,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57,8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1%;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议案4.00 《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544,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9%;反对2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37,6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96%;反对2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议案5.00 《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564,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57,8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1%;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议案6.00 《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564,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57,8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1%;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议案7.00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564,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57,8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1%;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议案8.00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564,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57,8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1%;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议案9.00 《关于增加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调整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564,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57,8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1%;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的常跃全律师、潘思岐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公司与会董事和会议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