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我们作为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审慎、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作为独立董事对该续聘事项的相关资料事前进行仔细审阅,并就相关事宜向公司人员进行了询问后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在公司2020年度审计过程中能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准则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公司出具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能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我们认可《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预案》,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其作为公司2021年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审计服务费为90万元,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李小军 龙 超 和国忠
日期: 2021年 6 月 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