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汽长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本公司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 2011 年 6 月 24 日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国资产权[2011]578 号《关于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暨换股吸收合并广汽长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
题的批复》,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汽集团”)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暨换股吸收合并本公司的方案。
本公司接到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丰集团”)的通知,长丰
集团已收到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湖南省国资
委”)出具的湘国资产权函[2011]118 号《关于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广州汽
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广汽长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行使首次
现金选择权有关问题的意见函》,湖南省国资委原则同意长丰集团在广汽集团换
股吸收合并本公司过程中行使首次现金选择权转让所持本公司 21.98%的股权。
本公司接到广汽集团的通知,广汽集团已收到国家商务部反垄断局出具的商
反垄初审函[2011]第 63 号《不实施进一步审查通知》,决定对广汽集团换股吸
收合并本公司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
本次广汽集团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暨换股吸收合并本公司的事项尚待获
得本公司股东大会和广汽集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监管部门的核准或批准,相关报批程序正在办理过程中。
特此公告。
广汽长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