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进行认真审议,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向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的贷款,并以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融资需求,提供抵押担保是根据金融机构要求进行,贷款主要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公司提供抵押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本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独立董事:张锦慧 黄 琳 贺正生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