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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
公告日期:2021-10-2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
时间:2021-10-22 来源:深圳证监局
当事人: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讯集团),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孙明健,男,1968年3月出生,时任北讯集团董事长,住址:天津市津南区。
陈岩,男,1981年8月出生,时任北讯集团总经理、董事、法定代表人,并代行财务负责人职责,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北讯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北讯集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孙明健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当事人陈岩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在听证会召开前书面撤回了听证申请。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北讯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北讯集团未能在2020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法律规定报送并公告2020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其他材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北讯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孙明健作为公司董事长,陈岩作为公司董事、总经理并代行财务负责人职责,两人未能有效推进北讯集团年报审计和披露工作,为北讯集团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孙明健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公司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主要原因为会计师解约,目前已披露定期报告,未造成重大影响,其作为管理层已竭尽全力,愿意接受批评,但认为罚款不利于后续发展,请酌情处理。
陈岩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对事先告知的处罚无异议,但其为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作了连带担保,名下资产与银行账户被拍卖和冻结,希望考虑其困难降低罚款数额。
经复核,我局认为: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是《证券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本案已充分考虑北讯集团未依法报送并公告2020年年度报告的原因、于2021年6月补充披露等情节,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孙明健、陈岩要求降低罚款数额甚至不予罚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孙明健、陈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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