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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平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换股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声明与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交易行为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旨在就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及资产出售行为做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平庄能源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1、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文件和资料均由交易各方提供,本次交易各方均已保证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的一切为出具本报告所需材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2、本报告所发表的意见以本次交易各方当事人全面履行交易协议条款并承担其全部责任为假设提出;

3、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不构成对平庄能源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投资者根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责任;

4、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平庄能源同时公告的《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审计报告、备考审计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之全文;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独立财务顾问承诺

1、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平庄能源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已对平庄能源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3、有充分理由确信平庄能源委托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已提交并通过中信建投证券内核机构审核。

5、在与平庄能源接触后至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目 录

声明与承诺 ...... 1

目 录 ...... 3

释 义 ...... 4

重大事项提示 ...... 11

重大风险提示 ...... 88

第一节 本次交易方案 ...... 95

第二节 合并方基本情况 ...... 147

第三节 被合并方基本情况 ...... 288

第四节 拟出售资产基本情况 ...... 299

第五节 换股吸收合并方案 ...... 310

第六节 评估与估值情况 ...... 352

第七节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373

第八节 独立财务顾问内核程序及内部审核意见 ...... 409

释 义

一般释义
报告书、重组报告书《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龙源电力、合并方、公司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龙源电力集团公司龙源电力集团公司,为合并方前身,于2009年7月整体变更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平庄能源、ST平能、被合并方、上市公司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内蒙古兴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
草原兴发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公司发行股份吸收合并平庄能源完成后的龙源电力
国家能源集团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拟出售资产平庄能源截至2020年12月31日除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交税费及递延收益之外的其他资产和负债
云南新能源国能云南新能源有限公司
广西新能源广西国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东北新能源国电东北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甘肃新能源国电甘肃新能源有限公司
定边新能源国能定边新能源有限公司
内蒙古新能源国电华北内蒙古新能源有限公司
山西洁能国电山西洁能有限公司
洁能金科国电洁能金科(山西)有限公司,系山西洁能控股子公司
天津洁能天津国电洁能电力有限公司
拟购买资产云南新能源100%股权、广西新能源100%股权、东北新能源100%股权、甘肃新能源100%股权、定边新能源100%股权、内蒙古新能源100%股权、山西洁能100%股权、天津洁能100%股权
标的公司云南新能源、广西新能源、东北新能源、甘肃新能源、定边新能源、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天津洁能
对赌标的除山西洁能持股比例52%的控股子公司洁能金科外的标的公司
拟出售资产交易对方、平煤集团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电力国家能源集团内蒙古电力有限公司
云南电力国家能源集团云南电力有限公司
广西电力国家能源集团广西电力有限公司
辽宁电力国家能源集团辽宁电力有限公司,原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国家能
源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
甘肃电力国家能源集团甘肃电力有限公司
陕西电力国家能源集团陕西电力有限公司
华北电力国家能源集团华北电力有限公司
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云南电力、广西电力、东北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
雄亚投资雄亚投资有限公司
雄亚维尔京雄亚(维尔京)有限公司
加拿大龙源龙源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南非龙源龙源南非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乌克兰龙源龙源乌克兰尤日内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乌克兰南方Southern-Ukrainian Windelectrostation LLC
江阴苏龙江阴苏龙热电有限公司
南通天生港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
风水沟煤矿、风水沟矿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风水沟煤矿
六家煤矿、六家矿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六家煤矿
西露天煤矿、西露天矿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西露天煤矿
古山煤矿、古山矿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古山煤矿
老公营子煤矿、老公营子矿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老公营子煤矿
敦煌新能源龙源(敦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作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对价之目的,龙源电力向平庄能源换股股东发行股票的行为
本次吸收合并、本次换股吸收合并龙源电力向平庄能源的全体换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换股吸收合并平庄能源
本次资产出售、本次出售平庄能源将拟出售资产转让给平煤集团,拟出售资产的对价由平煤集团向合并后的存续公司龙源电力以现金支付
本次现金购买龙源电力向云南电力购买云南新能源100%股权,向广西电力购买广西新能源100%股权,向东北电力购买东北新能源100%股权,向甘肃电力购买甘肃新能源100%股权,向陕西电力购买定边新能源100%股权,向华北电力购买内蒙古新能源100%股权、山西洁能100%股权、天津洁能100%股权,拟购买资产的对价由龙源电力以现金支付
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本次吸收合并、本次资产出售及本次现金购买组成的整体交易。本次吸收合并、本次资产出售及本次现金购买互为前提条件,其中任何一项未能实施,则其他两项均不实施
发行价格龙源电力本次发行的A股的发行价格
换股价格参与换股的平庄能源股东所持有平庄能源股票用以交换龙源电力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的价格
换股比例在本次吸收合并中,平庄能源每一股A股股票转换为龙源电力A股股票数量的比例
合并双方龙源电力和平庄能源
定价基准日平庄能源召开的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换股本次吸收合并中,换股股东将所持的平庄能源A股股份按换股比例转换为龙源电力为本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份的行为
换股股东于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平庄能源全体股东,包括未申报、部分申报、无权申报或无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平庄能源股东,以及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的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用于确定有权参加换股的平庄能源股东名单及其所持股份数量的某一交易日。该日期将由本次合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公告
换股实施日龙源电力为本次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登记在换股股东名下的日期。该日期由合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公告
平庄能源异议股东在平庄能源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签订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并且一直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份直至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同时在规定时间里履行相关现金选择权申报程序的平庄能源的股东
龙源电力异议股东在龙源电力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及相应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签订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并且一直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份直至龙源电力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实施日,同时在规定时间里履行相关收购请求权申报程序的龙源电力的股东
现金选择权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赋予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的权利。申报行使该权利的平庄能源异议股东可以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要求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以现金受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平庄能源股票
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本次吸收合并中,向符合条件的平庄能源异议股东支付现金对价并受让该等异议股东所持有的平庄能源股份的机构。本次吸收合并将由国家能源集团担任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现金选择权申报期符合条件的平庄能源异议股东可以要求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期间,该期间将由合并双方协商确定并公告
现金选择权实施日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向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平庄能源异议股东支付现金对价并受让其所持有的平庄能源股票之日,该日期将由本次合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公告
收购请求权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赋予龙源电力异议股东的权利。申报行使该权利的龙源电力异议股东可以在收购请求权申报期内,要求收购请求权提供方以现金受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龙源电力股票
收购请求权提供方本次吸收合并中,向符合条件的龙源电力异议股东支付现金对价并受让该等异议股东所持有的龙源电力股份的机构。本次吸收合并将由国家能源集团担任收购请求权提供方
收购请求权申报期符合条件的龙源电力异议股东可以要求行使收购请求权的期间,该期间将由合并双方协商确定并公告
收购请求权实施日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向有效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的龙源电力异议股东支付现金对价并受让其所持有的龙源电力股票之日,该日期将由合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公告
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应与换股实施日为同一日或合并双方同意的其他日期,于该日,龙源电力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继及承接平庄能源出售资产后剩余的全部资产、负债
本次吸收合并的过渡期《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签署日至合并完成日之间的期间
合并完成日龙源电力就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或平庄能源完成注销工商登记手续之日,以两者中较晚之日为准
拟出售资产的交割日平庄能源与平煤集团签署资产交割确认书之日
拟出售资产的过渡期间自2020年12月31日(不包括2020年12月31日)至拟出售资产的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当日)的期间
拟购买资产的交割日拟购买资产过户至龙源电力或其子公司名下之日,即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拟购买资产转让的变更登记之日
拟购买资产的过渡期间自2020年12月31日(不包括2020年12月31日)至拟购买资产的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当日)的期间
国电集团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换股吸收合并协议》《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协议》
《资产出售协议》《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内蒙古电力有限公司之资产出售协议》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陕西电力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云南电力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甘肃电力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华北电力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换股吸收合并协议之补充协议》《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协议之补充协议》
《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内蒙古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陕西电力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云南电力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甘肃电力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华北电力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业绩补偿协议》《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甘肃电力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广西电力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华北电力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陕西电力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云南电力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
《避免同业竞争协议》龙源电力与其原控股股东国电集团于2009年7月30日签署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协议》
境外法律意见书Messrs Wai & Co、Torys LLP、Edward Nathan Sonnenbergs Inc.、Harney Westwood & Riegels、Asters Law Firm等境外律师事务所为龙源电力主要境外子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
《备考审计报告》天职国际出具的《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38803号)
《龙源电力审计报告》天职国际出具的《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38025号)
《拟购买资产审计报告》天职国际出具的《国能云南新能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 36845号)、《广西国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 36712号)、《国电东北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 36229号)、《国电甘肃新能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 35727号)、《国能定边新能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 36414号)、《国电华北内蒙古新能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 36878号)、《国电山西洁能有限公司审
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 36614号)、《天津国电洁能电力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 36605号)
《拟置出资产审计报告》信永中和出具的XYZH/2021BJAA161615号《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置出资产审计报告》
《拟购买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估出具的《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国家能源集团云南电力有限公司所持有国能云南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1]第1474号)、《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国家能源集团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所持有广西国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1]第1472号)、《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国家能源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所持有国电东北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1]第1470号)、《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国家能源集团甘肃电力有限公司所持有国电甘肃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1]第1471号)、《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国家能源集团陕西电力有限公司所持有国能定边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1]第1469号)、《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国家能源集团华北电力有限公司所持有国电华北内蒙古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1]第1473号)、《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国家能源集团华北电力有限公司所持有国电山西洁能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1]第1475号)、《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国家能源集团华北电力有限公司所持有天津国电洁能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1]第1476号)
《拟出售资产评估报告》中铭国际出具的《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置出事宜涉及的该公司的相关资产及负债资产评估报告》(中铭评报字[2021]第16116号)
报告期、最近三年及一期2018年、2019年、2020年及2021年1-6月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首发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准则第2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并购重组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改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电联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深交所、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A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向境内投资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
H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向境外投资者发行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
内资股于《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签署之日中国境内法人持有的龙源电力的非上市内资股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中信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金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方财务顾问中信证券、中金公司
被合并方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方律师、金杜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合并方律师、中伦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合并方审计机构、拟购买资产审计机构、备考审计机构、天职国际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拟出售资产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拟购买资产评估机构、拟出售资产采矿权评估机构、中联评估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拟出售资产评估机构、中铭国际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专业术语释义
兆瓦(MW)能源单位,1兆瓦=1,000千瓦。发电厂装机容量通常以兆瓦表示
吉瓦(GW)能源单位,1吉瓦=1,000兆瓦
弃风限电风机处于正常运行情况下,由于当地电网接纳能力不足、风电场建设工期不匹配和风电不稳定等自身特点导致的部分风电场风机暂停或限制并网的现象
弃风电量受电网传输通道或安全运行需要等因素影响,风电场可发而未能发出的电量,不包括风电场因风机自身设备故障原因未能发出的电量
弃风率受电网传输通道或安全运行需要等因素影响,风电场可发而未能发出的电量(弃风电量)与全部应发电量的比率,风电弃风率=弃风电量/(风电实际发电量+弃风电量)
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水力、风能、生物质能、潮汐能等,在自然界可以循环再生,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能源
装机容量该系统实际安装的发电机组额定有功功率
并网风电机组接入电网并发电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由换股吸收合并、资产出售及现金购买三部分组成。龙源电力通过向平庄能源的全体换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换股吸收合并平庄能源,合并完成后,平庄能源将终止上市,并最终注销法人资格,龙源电力作为存续公司,由其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继及承接平庄能源拟出售资产外的资产、负债。同时,龙源电力为本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及原内资股将申请在深交所主板上市流通。

根据《资产出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平庄能源将拟出售资产转让给平煤集团,拟出售资产的对价由平煤集团以现金支付。于拟出售资产的交割日,拟出售资产将直接交割至平煤集团。本次资产出售交易中,根据中铭国际出具并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的《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置出事宜涉及的该公司的相关资产及负债资产评估报告》,以202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资产出售交易拟出售资产的评估价值合计为343,672.56万元。

龙源电力将向国家能源集团其他下属子公司辽宁电力、陕西电力、广西电力、云南电力、甘肃电力、华北电力购买资产,拟购买资产的对价由存续公司龙源电力以现金支付。于拟购买资产的交割日,拟购买资产将直接交割至存续公司龙源电力或其子公司。

拟购买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标的公司股权比例支付对价(万元)
1辽宁电力东北新能源100%79,400.00
2陕西电力定边新能源100%81,600.00
3广西电力广西新能源100%98,600.00
4云南电力云南新能源100%75,200.00
5甘肃电力甘肃新能源100%44,200.00
序号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标的公司股权比例支付对价(万元)
6华北电力天津洁能100%60,000.00
7内蒙古新能源100%79,100.00
8山西洁能100%59,300.00

本次现金购买交易各方达成一致,云南电力持有的国电巧家新能源有限公司50%的股权不再纳入本次拟购买资产范围。本次现金购买交易中,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准。根据中联评估出具并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的《拟购买资产评估报告》,以202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现金购买交易拟购买资产的评估价值合计为577,400万元。

本次吸收合并、资产出售及现金购买组成本次整体交易。吸收合并、资产出售及现金购买互为前提条件,其中任何一项未能实施,则其他两项均不实施。本次交易完成后,平庄能源将退市并注销法人资格,龙源电力作为存续公司,由其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继及承接平庄能源拟出售资产外的全部资产、负债,龙源电力为本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及原内资股将申请在深交所主板上市流通;同时根据《资产出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拟出售资产将直接交割至平煤集团,拟购买资产将直接交割至存续公司龙源电力或其子公司。

龙源电力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承诺:“1、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龙源电力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前已发行的股份(不含H股),也不由龙源电力回购该等股份。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龙源电力A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承诺持有龙源电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龙源电力股份(不含H股)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3、本公司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龙源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4、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

豁免遵守上述第1条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龙源电力股东辽宁电力承诺:“1、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龙源电力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前已发行的股份(不含H股),也不由龙源电力回购该等股份。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龙源电力A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承诺持有龙源电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龙源电力股份(不含H股)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3、本公司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龙源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4、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第1条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平庄能源控股股东平煤集团承诺:“1、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取得的龙源电力股份,也不由龙源电力回购该等股份。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龙源电力A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承诺持有龙源电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龙源电力股份(不含H股)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3、本公司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龙源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4、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第1条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吸收合并交易方案情况

1、发行价格与换股价格

龙源电力本次A股发行价格为11.42元/股。2021年5月28日,龙源电力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2021年6月7日登记在龙源电力股东名册的股东每股以现金派发现金红利0.1176元(含税)。根据上述年度权益分派方案,龙源电力对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除权除息,计算公式为:

P1=(P0-D+A×K)/(1+K+N)

其中,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鉴于上市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仅为现金分红,根据上述公式,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11.42-0.1176=11.3024元/股,因A股交易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元人民币,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两位小数后的发行价格为11.30元/股。

若龙源电力自权益分派实施完成次日起至换股实施日(包括首尾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除此之外,发行价格不再进行调整。

平庄能源的换股价格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3.50元/股为基准,给予10%的溢价率,即3.85元/股。若平庄能源自定价基准日起至换股日(包括首尾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换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除此之外,换股价格不再进行调整。

2、换股比例

换股比例计算公式为:换股比例=平庄能源A股换股价格/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本次合并的换股比例为1:0.3407,即平庄能源换股股东所持有的每1股平庄能源A股股票可以换得0.3407股龙源电力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换股比例根据龙源电力权益分派后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自龙源电力权益分派实施完成次日至换股实施日(包括首尾两日),除非合并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发生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发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须对发行价格或换股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形外,换股比例在任何其他情形下均不作调整。

3、换股发行股份的数量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平庄能源总股本为1,014,306,324股,假设平庄能源全部股东参与本次换股,按照上述换股比例计算,则龙源电力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份数量合计为345,574,165股。

若合并双方任何一方自龙源电力权益分派实施完成次日起至换股日(包括首尾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换股发行的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4、龙源电力异议股东的保护机制

为充分保护龙源电力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及龙源电力现有公司章程的规定,龙源电力将赋予其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

本次交易的收购请求权提供方为国家能源集团。

在龙源电力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及相应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签订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均投出有效反对票的龙源电力股东有权要求收购请求权提供方以公平价格购买其持有的龙源电力股份。

在根据异议股东要求以公平价格收购异议股东所持龙源电力股份后,该等异议股东无权再向龙源电力和/或对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投出有效赞成票的其他股东主张收购请求权。

行使收购请求权的龙源电力异议股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龙源电力股票,在收购请求权实施日,获得由收购请求权提供方按照收购请求权价格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名下。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应当于收购请求权实施日受让龙源电力异议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的全部龙源电力股份,并相应支付现金对价。

龙源电力异议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在龙源电力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及相应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签订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②自适用于该类别股东的龙源电力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龙源电力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票至收购请求权实施日;③在收购请求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④不存在无权主张行使收购请求权的情形。满足上述条件的股东仅有权就其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份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龙源电力异议股东在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之后发生的股票卖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司法强制扣划等)的,享有收购请求权的股份数量相应减少;龙源电力异议股东在审议本次交易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之后发生股票买入行为的,享有收购请求权的股份数量不增加,该等股份不享有收购请求权。

持有以下股份的龙源电力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股份主张行使收购请求权:

①存在权利限制的龙源电力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设定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司法冻结等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份;②其合法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向龙源电力承诺放弃收购请求权的股份;③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份。

关于收购请求权的详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收购请求权实施日、收购请求权的申报、结算和交割等)将由龙源电力与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联交所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因行使收购请求权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收购请求权的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提供方等主体按照有关适用法律、监管部门、结算公司的规定承担,如适用法律、监管部门、结算公司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则相关方将参照市场惯例协商确定。

根据龙源电力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本次交易各方签订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的龙源电力H股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量为11,057,000股,占龙源电力总股本的比例为0.1376%。无内资股股东在龙源电力

为表决本次交易而召开的股东大会和内资类别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投出有效反对票。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国家能源集团将以公平价格购买龙源电力异议股东持有的龙源电力股份。因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尚未确定,尚无法对于收购请求权对价进行精确计算。假定龙源电力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为龙源电力调整后的发行价格,即11.30元/股,则结合前述龙源电力股东大会中异议股东持股情况,国家能源集团需对龙源电力异议股东支付现金选择权对价约为1.25亿元。

5、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的保护机制

为充分保护平庄能源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及平庄能源现有公司章程的规定,平庄能源将赋予其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

(1)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本次交易的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国家能源集团。在平庄能源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签订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均投出有效反对票的任何平庄能源股东有权要求现金选择权提供方购买其持有的平庄能源股份。

在根据异议股东要求收购异议股东所持平庄能源股份后,该等异议股东无权再主张向平庄能源和/或对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投出有效赞成票的其他股东主张现金选择权。

(2)现金选择权价格

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即

3.50元/股。若平庄能源自定价基准日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包括首尾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现金选择权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3)现金选择权行使条件

平庄能源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在平庄能源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签订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投出有效

反对票;②自平庄能源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平庄能源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③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④不存在无权主张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情形。满足上述条件的股东仅有权就其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份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平庄能源异议股东在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之后发生的股票卖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司法强制扣划等)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相应减少;平庄能源异议股东在审议本次交易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之后发生股票买入行为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不增加,该等股份不享有现金选择权。持有以下股份的平庄能源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股份主张行使现金选择权:

①存在权利限制的平庄能源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设定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司法冻结等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份;②其合法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向平庄能源承诺放弃现金选择权的股份;③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上述无权主张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将于换股实施日按照换股比例转换成龙源电力为本次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已提交平庄能源股票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的平庄能源异议股东,须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前将平庄能源股份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担保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方能行使现金选择权。已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平庄能源异议股东,须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前及时办理完提前购回手续,方可行使现金选择权。

(4)现金选择权调价机制

1)调整对象调整对象为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2)可调价期间平庄能源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前。3)可触发条件

A、向上调整可调价期间内,在任一交易日,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触发向上调整:

a)深证综指(399106.SZ)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平庄能源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涨幅超过20%;b)WIND煤炭指数(886003.WI)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平庄能源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涨幅超过20%;c)平庄能源股票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平庄能源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涨幅超过20%。

B、向下调整可调价期间内,在任一交易日,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触发向下调整:

a)深证综指(399106.SZ)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平庄能源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跌幅超过20%;b)WIND煤炭指数(886003.WI)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平庄能源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跌幅超过20%;c)平庄能源股票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平庄能源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跌幅超过20%。

4)调整机制及调价基准日当上述调价触发情况首次出现时,平庄能源在调价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有权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按照价格调整方案对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调整。可调价期间内,平庄能源仅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一次调整,若平庄能源已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调整,再次触发价格调整条件时,不再进行调整;若平庄能源已召开董事会决定不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调整,再次触发价格调整条件时,不再进行调整。

调价基准日为上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的次一交易日。调整后的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为平庄能源调价基准日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

自平庄能源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2021年7月24日)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深证综指(399106.SZ)较平庄能源停牌前一个

交易日收盘点数的最大涨幅为8.32%,最大跌幅为3.32%,未出现深证综指(399106.SZ)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平庄能源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涨幅或跌幅超过20%情形。因此,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调价条件未满足,不涉及拟进行的调价安排。

(5)现金选择权实施的相关税费

因行使现金选择权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等主体按照有关适用法律、监管部门、结算公司的规定承担,如适用法律、监管部门、结算公司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则相关方将参照市场惯例协商确定。

6、吸收合并交易有关资产、负债、权利、义务、业务、资质、责任的承继

作为合并方,龙源电力的全部资产(包括其直接投资之全部公司的股权)、负债、业务、资质、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将由其继续持有与履行。

作为被合并方,平庄能源的拟出售资产将直接交割至平煤集团。平庄能源除拟出售资产外的全部资产、负债将由龙源电力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接。

龙源电力及平庄能源将按照中国法律和其各自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向各自的债权人发出有关本次交易事宜的通知和公告,并将依法按照各自债权人的要求(如有)清偿债务或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龙源电力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后将由龙源电力承担;平庄能源与拟出售资产相关的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后将由平煤集团承担,除拟出售资产之外的其他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后将由龙源电力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担。

对于龙源电力已发行尚在存续期的企业债、公司债以及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龙源电力承诺,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说明书及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召开债务融资工具/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本次交易事宜。

7、吸收合并交易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除经合并双方各自股东大会批准进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外,合并双方截至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存续公司的全体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8、吸收合并交易过渡期安排

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过渡期内,合并双方均应当并促使其各自控股子公司:(1)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遵循以往运营惯例和经营方式持续独立经营,且不会进行任何异常交易或引致任何异常债务;(2)尽最大努力维护构成主营业务的所有资产保持良好状态,持续维持与政府主管部门、客户及员工的关系;(3)制作、整理及保管各自的文件资料,及时缴纳各项有关税费。

9、零碎股处理方法

平庄能源换股股东取得的龙源电力发行的A股股票应当为整数,如其所持有的平庄能源A股股票按换股比例可获得的龙源电力股票的数额不是整数,则按照其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每一位换股股东依次送一股,直至实际换股数与计划发行股数一致。如遇尾数相同者多于余股时则采取计算机系统随机发放的方式,直至实际换股数与计划发行股数一致。

10、员工安置

本次合并完成后,龙源电力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及工资福利等不变,继续由龙源电力承担;平庄能源全部员工的劳动关系,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其他依法或依平庄能源已有规定应向员工提供的福利,支付欠付的工资等,均由置出资产交易对方平煤集团继受。因该等员工提前与平庄能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引起的有关补偿和/或赔偿事宜(如有)及其他员工安置相关费用和成本,均由平煤集团负责支付或承担。

龙源电力、平庄能源分别于2021年5月21日、5月18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合并涉及的员工安置方案。

11、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的具体定价依据、发行定价的合理性,以及关于定价方式与可比交易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的说明

(1)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的具体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1)龙源电力A股原定发行价格及价格调整过程

根据2021年1月15日龙源电力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平庄能源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交易方案,龙源电力本次A股发行价格为11.42元/股。

2021年5月28日,龙源电力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2021年6月7日登记在龙源电力股东名册的股东每股以现金派发现金红利0.1176元(含税)。

根据上述年度权益分派方案,龙源电力对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除权除息,计算公式为:

P

=(P

-D+A×K)/(1+K+N)

其中,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

,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

。鉴于上市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仅为现金分红,根据上述公式,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11.42-0.1176=11.3024元/股,因A股交易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两位小数后的发行价格为11.30元/股。

由于上述价格调整为在龙源电力原定A股发行价格11.42元/股的基础上,根据龙源电力权益分派方案进行的除权除息调整,未改变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原有的定价逻辑。因此,后文均以本次龙源电力原定A股发行价格11.42元/股为基础进行分析。

2)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的具体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本次交易中,龙源电力原定A股发行价格为11.42元/股,是以兼顾合并双方股东的利益为原则,综合考虑龙源电力的H股价格、合并双方的总体业务情况、盈利能力、增长前景、抗风险能力、A股行业可比公司及可比交易估值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的。

平庄能源主营业务为煤炭生产、洗选加工与销售,煤炭品种为褐煤,低灰、低硫,主要供应火力发电、工业锅炉、民用等客户,2018年-2020年的归母净利润分别为-25,102.24万元、-7,802.10万元、-76,063.35万元;龙源电力于2009年在香港主板成功上市,被誉为“中国新能源第一股”,是中国最早开发风电的专业化公司,目前已发展成为一家以新能源为主的大型综合性发电集团,在全国拥有300多个风电场,以及光伏、生物质、潮汐、地热和火电等发电项目,是全球最大风电运营商,2018年-2020年的归母净利润分别为422,877.51万元、452,626.72万元、497,737.79万元。

①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的定价已经充分参考其H股价格

恒生沪深港通AH股溢价指数(HSAHP.HI)由香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9日发布,反映在内地和香港两地同时上市的股票价格差异的指数。该指数根据纳入成份股的A股及H股的流通市值,计算出A股相对H股的加权平均溢价。该指数以100作为数值基准,当数值大于100,就代表A股对H股相比上存在溢价关系;反之则代表存在折价关系。指数越高,代表A股相对H股整体溢价率更高(或折价更少);指数越低,代表A股相对H股整体溢价率更低(或折价更多)。

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为平庄能源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1年1月18日。截至本次定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2021年1月15日,恒生沪深港通AH股溢价指数收盘136.00点,表示截至当日收盘,A股相对H股的整体溢价率水平为36.00%。

2021年1月15日,龙源电力H股收盘价格为10.32港元/股,折合人民币

8.60元/股(汇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1月15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即1港元对人民币0.83363元)。本次龙源电力原定A股发行价格为11.42元/股,相比定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H股收盘价格8.60元/股溢价

32.79%,与市场AH股整体溢价水平36.00%相比不存在重大偏差。

综上,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的定价已经充分参考其H股价格,以及A股相对H股市场的整体溢价水平。

②龙源电力发行价格设定已充分参考可比交易估值水平

从业务和交易的可比性角度,选取了2017年1月1日以来披露交易方案,且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已完成的,A股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支付现金收购风电资产的交易作为可比交易。该等案例中标的资产估值对应交易公告前一年度的市盈率和对应交易公告前最近一期的市净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倍

收购方交易标的交易标的100%股权评估值市盈率市净率
中闽能源中闽风电100%股权253,855.0039.372.07
云南能投马龙公司100%股权27,190.0022.371.01
大姚公司100%股权47,510.0034.391.05
会泽公司100%股权48,710.0014.671.24
泸西公司70%股权26,890.0012.101.13
江南化工盾安新能源100%股权249,900.0092.561.33
上海电力江苏电力100%股权301,083.6325.951.26
川能动力四川能投55%股权148,234.6125.681.18
最小值12.101.01
平均值24.931.28
中位值25.681.21
最大值39.372.07

注1:数据来源为Wind资讯及上市公司公告;注2:市盈率=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权益市场价值的最终评估结果/公告中标的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归属于全部股东的净利润;注3:市净率=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权益市场价值的最终评估结果/公告中标的公司评估基准日的归属于全部股东的净资产;注4:由于盾安新能源市盈率显著高于其他可比交易,在以可比交易市盈率评价时予以剔除。

本次交易中,龙源电力的发行价格为11.42元/股,对应2019年市盈率为21.15倍,略低于可比交易对应指标的平均值、中位数,处于可比交易估值区间内;对应龙源电力2020年6月30日市净率为1.67倍,高于可比交易对应指标的平均值、中位数,处于可比交易估值区间内。

③龙源电力发行价格设定已充分参考A股可比公司估值水平

鉴于本次龙源电力发行A股,选取主要从事风力发电业务的A股上市公司如下,作为龙源电力的可比公司,以截至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可取得的数据计算,其市盈率、市净率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最近12个月市盈率(倍)市净率(倍)
601016.SH节能风电25.551.83
601619.SH嘉泽新能28.831.98
600163.SH中闽能源25.872.04
最小值25.551.83
平均值26.751.95
中值25.871.98
最大值28.832.04

注1:数据来源为Wind资讯及上市公司公告;注2:最近12个月市盈率=截至定价基准日前20日交易日股票成交均价/最近12个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收益;注3:最近12个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19年第四季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20年前三季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注4:最近12个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收益=最近12个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截至定价基准日前最后交易日的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数量;注5:市净率=截至定价基准日前20日交易日成交均价/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由于可比公司均为A股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可获取的最近财务报告期末均为2020年9月30日;注6: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可获取的最近财务报告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截至定价基准日前最后交易日的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数量。本次交易中,龙源电力的发行价格为11.42元/股,对应最近12个月市盈率为19.36倍,略低于可比公司估值区间;对应龙源电力2020年6月30日市净率为1.67倍,略低于可比公司估值区间。由于目前可比公司均为已经在A股市场上市的公司,其股票价格已包含因具备充分流动性而存在的溢价,龙源电力本次为首次发行A股股票,其发行价格并未包含流动性溢价,相比可比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估值比率存在一定折扣具有合理性。

此外,考虑到本次平庄能源换股价格较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溢价10%;而龙源电力定价基准日前最后交易日H股收盘价格为10.32港元/股,折合人民币8.60元/股(汇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1月15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即1港元对人民币0.83363元),本次龙源电力原定A股发行价格为11.42元/股,相比定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H股收盘价格8.60元/股溢价32.79%,但较A股停牌前一交易日(2020年12月31日)收盘价格

7.77港元/股(汇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1月15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即1港元对人民币0.84164元,折合人民币6.54元/股)溢

价74.62%。因此为了兼顾交易双方股东利益,在充分参考龙源电力可比公司估值水平的情况下,综合考虑进行定价。

(2)定价方式与可比交易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参考以往的H股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换股吸收合并A股上市的可比交易,如中国外运吸收合并外运发展、中国能源建设吸收合并葛洲坝等,H股上市公司的发行价格定价方式均以兼顾合并双方股东的利益为原则,综合考虑H股上市公司的H股价格、合并双方的总体业务情况、盈利能力、增长前景、抗风险能力、A股行业可比公司及可比交易估值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的。与可比交易相比,龙源电力发行价格定价方式不存在重大差异。

12、平庄能源换股价格的具体定价依据、10%的溢价率的选取原因,以及对相关换股安排是否有利于保障公司股东权益的说明

(1)平庄能源换股价格的具体定价依据,10%的溢价率的选取原因,溢价率选择的合理性与公允性

本次交易中,平庄能源的换股价格较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溢价10%,系充分参照可比公司的估值水平、同类型可比交易的换股溢价率水平,综合考虑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以及平庄能源换股股东停牌期间机会成本补偿等因素确定。

1)平庄能源换股价格设定已充分参考可比公司估值水平

选取以动力煤为主要产品的A股上市公司如下,作为平庄能源的可比公司。由于平庄能源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亏损,无法计算市盈率指标,因此以截至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可取得的数据计算,可比公司市净率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市净率(倍)
000552.SZ靖远煤电0.91
600188.SH兖州煤业0.81
600546.SH山煤国际1.88
600971.SH恒源煤电0.86
601001.SH晋控煤业1.38
601088.SH中国神华1.01
601898.SH中煤能源0.61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市净率(倍)
601225.SH陕西煤业1.44
002128.SZ露天煤业1.19
600403.SHST大有1.64
600508.SH上海能源0.70
601918.SH新集能源1.21
600121.SH郑州煤电3.81
600758.SH辽宁能源0.89
最小值0.61
平均值1.31
中值1.10
最大值3.81

注1:数据来源为Wind资讯及上市公司公告;注2:市净率=截至定价基准日前20日交易日成交均价/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由于可比公司均为A股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可获取的最近财务报告期末均为2020年9月30日;注3: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可获取的最近财务报告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截至定价基准日前最后交易日的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数量。本次交易中,平庄能源的换股价格为3.85元/股,对应2020年9月30日市净率为1.08倍,处于可比公司估值区间内。2)平庄能源换股价格设定已充分参考可比交易的换股溢价率水平本次交易的被吸并方平庄能源为A股上市公司,因此选取A股上市公司作为被吸并方的可比交易进行分析。在该类交易中,被吸并方换股价格较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溢价率区间为-33.56%至68.71%;其中非A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A股上市公司的交易中,被吸并方换股价格较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溢价率区间为7.04%-68.71%。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吸收合并交易类型交易名称被合并方定价基准日前20交易日均价被合并方换股价格被合并方换股溢价
A吸并A上海医药吸并上实医药19.0719.070.00%
A吸并A上海医药吸并中西药业11.3611.360.00%
A吸并A唐钢股份吸并承德钒钛5.765.760.00%
A吸并A唐钢股份吸并邯郸钢铁4.14.10.00%
A吸并A盐湖钾肥吸并盐湖集团25.4625.460.00%
吸收合并交易类型交易名称被合并方定价基准日前20交易日均价被合并方换股价格被合并方换股溢价
A吸并A友谊股份吸并百联股份13.5313.530.00%
A吸并A美的集团吸并小天鹅A46.2850.9110.00%
A吸并A新湖中宝吸并新湖创业7.117.110.00%
A吸并A宝钢股份吸并武钢股份2.862.58-10.00%
A吸并A长城电脑吸并长城信息36.2624.09-33.56%
A吸并A中国医药吸并天方药业6.396.390.00%
A吸并A济南钢铁吸并莱钢股份7.188.3516.27%
A吸并A百视通吸并东方明珠10.7510.750.00%
A吸并A攀钢钢钒吸并攀渝钛业14.1417.0820.79%
A吸并A攀钢钢钒吸并长城股份6.57.8520.79%
A+H吸并A大连港吸并营口港2.162.5920.00%
A+H吸并A东方航空吸并上海航空5.56.8825.00%
A+H吸并A广州药业吸并白云山11.5511.550.00%
A+H吸并A+H中国南车吸并中国北车5.926.194.56%
H吸并A中交股份吸并路桥建设11.8114.5323.03%
H吸并A中国外运吸并外运发展16.9120.6322.00%
H吸并A潍柴动力吸并湘火炬4.885.818.85%
H吸并A中国铝业吸并兰州铝业9.2611.8828.29%
H吸并A中国铝业吸并山东铝业15.8420.8131.38%
H吸并A上海电气吸并上电股份26.653531.33%
H吸并A广汽集团吸并广汽长丰12.6514.5515.00%
H吸并A金隅股份吸并太行水泥10.0910.87.04%
H吸并A中国能源建设吸并葛洲坝6.048.7645.00%
非上市吸并A招商蛇口吸并招商地产A28.2238.135.01%
非上市吸并A招商公路吸并华北高速4.735.9325.40%
非上市吸并A温氏集团吸并大华农8.3313.3360.00%
非上市吸并A申银万国吸并宏源证券8.39.9620.00%
非上市吸并A美的集团吸并美的电器9.4615.9668.71%
最低值-33.56%
均值15.30%
中位数16.27%
最高值68.71%

注1:数据来源于Wind资讯、上市公司公告;注2:考虑到与停牌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可比性,上述被合并方现金选择权价格、换股价格暂未考虑停牌后除权除息因素影响。由上表可知,可比交易案例中,被合并方换股价格较20个交易日均价溢价率平均为15.30%,中值为16.27%。本次平庄能源换股价格为3.85元/股,相当于较20个交易日均价溢价10%,处于上述可比交易被合并方换股溢价率区间内,符合市场惯例。

本次平庄能源换股价格为3.85元/股,相当于较20个交易日均价溢价10%,考虑到平庄能源连续亏损,溢价水平略低于同类型交易的平均换股溢价水平具备合理性。3)平庄能源换股价格较历史期间股价均有一定幅度的溢价,能够保护股东权益

平庄能源换股价格与本次交易停牌前一段时间的历史股价的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项目历史股价换股价格较历史股价溢价
停牌前1个交易日收盘价3.616.65%
停牌前10个交易日均价3.606.94%
停牌前20个交易日均价3.5010.00%
停牌前30个交易日均价3.5010.00%
停牌前60个交易日均价3.2518.46%
停牌前120个交易日均价2.9530.51%
停牌前250个交易日均价2.7540.00%

基于上述,平庄能源换股价格与停牌前一段时间的历史股价相比,均有一定幅度的溢价。该等换股价格能够较好地保护平庄能源股东的权益,具有合理性。

4)平庄能源换股价格充分考虑了停牌期间A股市场、可比上市公司的价格变化

自2020年12月31日(即停牌前一交易日)至2021年1月15日(即平庄能源首次召开董事会之日)期间,A股大盘、所属行业指数、平庄能源可比上市公司股价均有一定程度的变动,具体如下:

类别公司名称证券代码收盘价(元/股)/收盘指数期间变动幅度
停牌前一交易日定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
2020/12/312021/1/15
可比公司靖远煤电000552.SZ3.212.80-12.77%
兖州煤业600188.SH10.0710.00-0.70%
山煤国际600546.SH8.516.88-19.15%
恒源煤电600971.SH6.295.65-10.17%
大同煤业601001.SH6.305.39-14.44%
中国神华601088.SH18.0118.734.00%
中煤能源601898.SH4.454.715.84%
陕西煤业601225.SH9.3410.7214.78%
露天煤业002128.SZ10.949.98-8.78%
大有能源600403.SH5.594.27-23.61%
上海能源600508.SH10.149.22-9.07%
新集能源601918.SH3.132.77-11.50%
郑州煤电600121.SH9.326.85-26.50%
辽宁能源600758.SH4.042.98-26.24%
平均值-9.88%
中值-10.84%
指数深证综指399106.SZ2,329.372,366.861.61%
Wind煤炭指数886003.WI4,295.464,226.21-1.61%

注:数据来源于Wind资讯、上市公司公告

基于上述,自2020年12月31日(即停牌前一交易日)至2021年1月15日(即平庄能源首次召开董事会之日)期间,深证综指(399106.SZ)上涨1.61%,Wind煤炭指数(886003.WI)下跌1.61%,A股煤炭开采行业可比公司股价变动幅度的平均值为-9.88%、中值为-10.84%。本次平庄能源换股溢价率10%高于停牌期间指数和可比公司变动幅度,已充分覆盖了平庄能源投资者持有股票的机会成本。

综上,平庄能源的换股价格较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溢价10%,充分参照了可比公司的估值水平、同类型可比交易的换股溢价率水平,考虑了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并考虑了对平庄能源换股股东停牌期间机会成本的补偿等因

素,换股溢价率的设定符合市场操作惯例,具有合理性,换股价格较平庄能源停牌前的历史股价有一定幅度的溢价,溢价率选取结果公允。

(2)本次交易有利于保障公司股东权益

1)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增强企业竞争优势本次交易完成后,龙源电力作为存续公司将实现A+H两地上市,可以同时在H股市场和A股市场开展资本运作,打通境内外融资渠道。由于A股市场投融资工具不断创新,投融资活动十分活跃,且A股整体估值相较H股存在溢价,可为龙源电力未来的业务发展和兼并收购提供有力的资本支持。此外,回归A股市场也有利于龙源电力品牌影响力的进一步提升,有利于促进其业务发展和与资本市场的有效互动,有利于未来的长远发展和维护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2)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合并双方股东的利益,提高中小股东投资回报按照本次交易方案,平庄能源的所有换股股东可选择将所持有的平庄能源股份换为龙源电力A股股份,成为龙源电力的股东。龙源电力是中国最早开发风电的专业化公司,目前已发展成为一家以新能源为主的大型综合性发电集团,在全国拥有300多个风电场,以及光伏、生物质、潮汐、地热和火电等发电项目,业务分布于中国32个省市区和加拿大、南非、乌克兰等国家,回归A股将会给参与换股的平庄能源中小股东带来更优且更长远的回报。

3)有利于实现资源整合,提高上市公司独立性龙源电力是国家能源集团新能源板块的上市公司平台,本次吸收合并的同时通过资产出售及现金购买注入国家能源集团新能源资产,有利于减少龙源电力与国家能源集团之间新能源业务的潜在的业务重合,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独立性,促进上市公司健康良性发展。本次新能源板块重组契合国家能源集团构建八大业务板块的战略定位,有利于实现国家能源集团新能源业务板块的进一步整合,进一步做大做强新能源板块,建设国际一流新能源上市公司。

综上,本次交易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增强企业竞争优势,有利于提高中小股东投资回报,有利于实现资源整合,提高上市公司独立性,有利于保障合并双方股东的权益。

13、龙源电力A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的说明

龙源电力自披露吸收合并意向性协议至定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其A股发行价格相对H股收盘价溢价水平与AH股整体溢价水平具体如下:

日期龙源电力收盘价(港元)(A)港元兑换 人民币汇率(B)龙源电力收盘价 (人民币) (C=A*B)龙源电力发行 溢价率 (D=11.42/C-1)AH股溢价水平(E)溢价率差额 (F=D-E)
2020/12/317.770.841646.5474.62%39.76%34.86%
2021/1/48.600.843637.2657.30%40.88%16.42%
2021/1/58.890.835277.4353.70%40.75%12.95%
2021/1/610.040.833298.3736.44%41.54%-5.10%
2021/1/711.500.833319.5819.21%41.09%-21.88%
2021/1/811.580.834579.6618.22%39.84%-21.62%
2021/1/1111.160.835149.3222.53%37.71%-15.18%
2021/1/1210.880.835889.0925.63%38.35%-12.72%
2021/1/1311.600.833169.6618.22%37.63%-19.41%
2021/1/1410.700.835048.9327.88%36.96%-9.08%
2021/1/1510.320.833638.6032.79%36.00%-3.21%
均值35.14%39.14%-4.00%

注:港元兑换人民币汇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在上表中,将龙源发行溢价率定义为龙源电力权益分派调整前的A股发行价格11.42元/股相较龙源电力H股收盘价的溢价水平;AH股溢价水平由同日恒生沪深港通AH股溢价指数(HSAHP.HI)的收盘点数计算得出,如2020年12月31日恒生沪深港通AH股溢价指数(HSAHP.HI)的收盘点数为139.76,则同日AH股溢价水平为139.76/100-1=39.76%,代表A股相对H股整体溢价39.76%。

将溢价率差额定义为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相对同日H股收盘价溢价水平与AH股溢价水平之差,则由上表可见,本次龙源电力原定A股发行价格11.42元/股,相比定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H股收盘价格8.60元/股溢价32.79%,与同日市场AH股整体溢价水平36.00%相比不存在重大偏差。

而在龙源电力自披露吸收合并意向性协议(即2020年12月31日)至定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即2021年1月15日)之间的11个交易日中,龙源电力发行溢价率高于同日AH股溢价水平的共有3个交易日,龙源电力发行溢价率低于

同日AH股溢价水平的共有8个交易日,11个交易日中龙源电力发行溢价率均值为35.14%,较同期AH股整体溢价水平均值39.14%亦不存在重大偏差。

在本次交易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定价过程中,除考虑了龙源电力的H股价格外,还考虑了A股行业可比公司及可比交易估值水平,龙源电力的发行价格对应2019年市盈率、对应2020年6月30日市净率均处于可比交易估值区间内;对应最近12个月市盈率、对应2020年6月30日市净率均处于基于可比公司估值考虑一定流动性溢价的折扣后的合理区间内。此外,本次交易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还综合考虑了合并双方的总体业务情况、盈利能力、增长前景、抗风险能力等,基于保护双方上市公司股东利益角度出发综合确定。

本次交易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已经龙源电力2021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1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及2021年第1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其中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均超过99.00%;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已经平庄能源2021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4.95%。因此,本次龙源电力A股发行定价公允,已经双方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获得非关联股东认可,未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具备合理性。

14、平庄能源定价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交易的被吸并方平庄能源为A股上市公司,在A股上市公司作为被吸并方的可比交易中,被吸并方换股价格较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溢价率区间为-33.56%至68.71%,平均值为15.30%,平庄能源换股价格溢价率10%略低于A股上市公司作为被吸并方的可比交易溢价率均值。在H吸并A的可比交易中,被吸并方换股价格较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溢价率区间为

7.04%至45.00%,平均值为24.66%,平庄能源换股价格溢价率10%与H吸并A股公司的可比交易溢价率相比较低。

对于全部的H吸并A可比交易,在首次披露交易前两年被合并方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均为正,被合并方具备良好的持续盈利能力。而平庄能源在本次交易首次披露前最近两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2.51亿元及-0.78亿元,被合并方连续亏损,较H吸并A可比交易中被合并方的财务情况存在显著

差异,具体如下:

单位:亿元

吸收合并交易类型交易名称首次披露 交易时间被合并方 交易前第一年 净利润被合并方 交易前第二年净利润被合并方 换股溢价率
H吸并A潍柴动力吸并湘火炬2006年11月1.041.8218.85%
H吸并A中国铝业吸并兰州铝业2006年12月1.121.0828.29%
H吸并A中国铝业吸并山东铝业2006年12月8.78.2831.38%
H吸并A上海电气吸并上电股份2007年10月5.64.2931.33%
H吸并A中交股份吸并路桥建设2010年12月1.210.9923.03%
H吸并A金隅股份吸并太行水泥2010年7月0.740.357.04%
H吸并A广汽集团吸并广汽长丰2011年3月1.550.2815.00%
H吸并A中国外运吸并外运发展2018年3月9.9510.1022.00%
H吸并A中国能源建设吸并葛洲坝2020年10月54.4246.5845.00%
最低值7.04%
均值24.66%
中位数23.03%
最高值45.00%
吸收合并交易类型交易名称首次披露 交易时间交易前一年 净利润交易前两年 净利润被合并方 换股溢价率
H吸并A龙源电力吸并平庄能源2020年12月-0.78-2.5110.00%

注:被合并方交易前第一年/第二年净利润为截至交易首次披露时被合并方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平庄能源换股价格溢价率低于可比交易特别是可比交易中H吸并A交易的平均溢价率的原因系平庄能源连续亏损,持续盈利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上市公司面临一定的退市风险,综合考虑合并双方的总体业务情况、盈利能力、增长前景、抗风险能力等情况,以及考虑平庄能源换股价格对应估值已与同期煤炭行业上市公司整体估值水平相当,为保护双方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平庄能源换股价格溢价率低于可比交易平均溢价率,及低于H吸并A可比交易的平均溢价率。

本次交易平庄能源换股价格已经龙源电力2021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1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及2021年第1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其中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均超过99.00%;平庄能源换股价格已经平庄能源2021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约94.86%。因此,本次平庄能源换股价格定价公允,

已经双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获得非关联股东认可,未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具备合理性。

15、存在质押、被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股份数量、受限原因、解除限制的具体安排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截至2021年8月31日,平庄能源股份上存在的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持有人名称股份性质受限原因受限股份数量(股)解除限制日期
1周**无限售流通股司法冻结3002022-05-08
2赵**无限售流通股司法冻结10,0002023-04-16
3庄**无限售流通股司法冻结3002022-11-26
4何**无限售流通股司法冻结4002023-05-26
5胡**无限售流通股司法冻结272024-07-30
6徐*无限售流通股司法冻结1,1002021-12-24
7肖**无限售流通股司法冻结952023-11-02
8王**无限售流通股司法冻结6002023-09-18
9张**无限售流通股司法冻结1,6002023-07-16
10陈**无限售流通股司法冻结1002023-11-02
11李**无限售流通股司法冻结2002024-07-27
12北京**无限售流通股柜台质押256,1009999-01-01
13北京**无限售流通股司法再冻结256,1002022-06-13
合计270,822/

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上表第13行被司法再冻结的256,100股股票与第12行被柜台质押的256,100股股票为同一笔股票。

截至2021年8月31日,平庄能源股份上存在的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况的股份合计270,822股,占平庄能源全部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03%。

16、以权利受限股份换股时是否需要预先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并解除限制,如是,取得同意或解除权利限制的具体安排、有无实质法律障碍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如平庄能源股东所持有的平庄能源股票被质押、被冻结、被查封或被设置任何权利限制,则该等股票将在换股时全部转换为龙源电力发行的A股股份,原在该等股票上设置的质押、冻结、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将在换

股后的龙源电力相应A股之上维持不变。鉴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和四百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股权可以用来出质,股权出质后非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第12条的规定,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而本次换股系为实施龙源电力吸收合并平庄能源,不属于前述规定中禁止或限制的股权转让事项。

(2)实施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时,存在权利限制的平庄能源股份将继续维持权利限制状态,且对于权利受限的平庄能源股份的换股比例与非权利受限的平庄能源股份的换股比例均相同,不会因平庄能源股份权利受限而减损其价值,因此,本次换股不会实质性损害该等受限股份涉及的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该等权利人仍然可以通过执行受限股份转换的龙源电力股份来实现其权益。

(3)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中关于平庄能源受限股份的处理方案参照了过往已完成的相关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案例,系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案例的通行处理方式。

因此,存在权利限制的平庄能源股份转换为龙源电力股份无需预先取得权利人同意或解除限制,换股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17、国家能源集团对异议股东支付现金规模及履约能力的测算情况

根据龙源电力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本次交易各方签订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的龙源电力H股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量为11,057,000股,占龙源电力总股本的比例为0.1376%。无内资股股东在龙源电力为表决本次交易而召开的股东大会和内资类别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投出有效反对票。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国家能源集团将以公平价格购买龙源电力异议股东持有的龙源电力股份。因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尚未确定,尚无法对于收购请求权对价进行精确计算。假定龙源电力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为龙源电力调整后的

发行价格,即11.30元/股,则结合前述龙源电力股东大会中异议股东持股情况,国家能源集团需对龙源电力异议股东支付现金选择权对价约为1.25亿元。根据平庄能源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本次交易各方签订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量为2,074,400股,占平庄能源总股本的比例为0.2045%。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即3.50元/股。结合前述平庄能源股东大会中异议股东持股情况,国家能源集团需对平庄能源异议股东支付现金选择权对价的最大值为约

726.04万元。

国家能源集团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项目2020年度/2020.12.31
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
营业总收入(万元)55,694,289.74217,068.39
归母净利润(万元)2,830,444.181,545,726.46
货币资金(万元)14,946,164.89356,929.13
流动资产(万元)32,133,067.544,359,812.92
资产总计(万元)178,807,863.1239,745,385.41
资产负债率(%)58.8348.73
项目2021年1-6月/2021.6.30
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
营业总收入(万元)31,279,108.32432,034.23
归母净利润(万元)2,123,092.392,247,850.69
货币资金(万元)19,129,411.511,106,931.56
流动资产(万元)40,953,044.498,651,275.94
资产总计(万元)188,166,014.3445,188,848.17
资产负债率(%)58.7450.18

注:国家能源集团2020年财务数据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年上半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21年6月30日,国家能源集团合并报表的货币资金余额为1,912.94亿元,母公司报表的货币资金余额为110.69亿元;2020年,国家能源集团合并

报表的营业总收入及归母净利润分别为5,569.43亿元、283.04亿元,母公司报表的营业总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21.71亿元、154.57亿元。综上,国家能源集团经营状况稳定,资金储备充裕,账面货币资金规模远高于需对龙源电力及平庄能源异议股东支付收购请求权及现金选择权对价,具有充足的履约能力。

(三)资产出售交易方案情况

1、资产出售交易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中联评估为平庄能源持有的拟出售资产中的采矿权出具了《拟出售资产采矿权评估报告》,中铭国际为平庄能源持有的其他拟出售资产出具了中铭评报字[2021]第16116号《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置出事宜涉及的该公司的相关资产及负债资产评估报告》。根据上述评估报告确认,以202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平庄能源拥有的拟出售资产的评估值合计为人民币343,672.56万元。上述评估报告已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

以上述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本次资产出售交易的各方一致同意,拟出售资产的交易价格合计为人民币343,672.56万元。

2、资产出售交易的资产交割

自拟出售资产的交割日起,拟出售资产接收主体享有拟出售资产项下的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利和权益,承担拟出售资产项下的所有负债、责任和义务。拟出售资产的对价由平煤集团向合并后的存续公司龙源电力以现金支付。

3、过渡期损益

本次资产出售交易的各方同意,自评估基准日至拟出售资产的交割日,拟出售资产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任何原因造成的权益变动均由平煤集团享有或承担。

4、员工安置

平庄能源全部员工的劳动关系,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其他依法或依平庄能源已有规定应向员工提供的福利,支付欠付的工资等,均由置出资产交易对方平煤集团继受。因该等员工提前与平庄能源解除劳

动合同关系而引起的有关补偿和/或赔偿事宜(如有)及其他员工安置相关费用和成本,均由平煤集团负责支付或承担。

(四)现金购买交易方案情况

1、现金购买交易的拟购买资产范围

本次交易中,拟购买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资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各方协商确定。

序号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拟购买资产
1辽宁电力东北新能源100%股权
2陕西电力定边新能源100%股权
3广西电力广西新能源100%股权
4云南电力云南新能源100%股权
5甘肃电力甘肃新能源100%股权
6华北电力天津洁能100%股权
7内蒙古新能源100%股权
8山西洁能100%股权

2、现金购买交易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中联评估为云南电力、广西电力、辽宁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持有的拟购买资产出具了《拟购买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该评估报告确认,以202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云南电力、广西电力、辽宁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持有的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值合计为人民币577,400万元。该评估报告已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

以上述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本次现金购买交易的各方一致同意,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分别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拟购买资产100%股权评估值交易价格
1辽宁电力东北新能源100%股权79,400.0079,400.00
2陕西电力定边新能源100%股权81,600.0081,600.00
3广西电力广西新能源100%股权98,600.0098,600.00
序号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拟购买资产100%股权评估值交易价格
4云南电力云南新能源100%股权75,200.0075,200.00
5甘肃电力甘肃新能源100%股权44,200.0044,200.00
6华北电力天津洁能100%股权60,000.0060,000.00
7内蒙古新能源100%股权79,100.0079,100.00
8山西洁能100%股权59,300.0059,300.00
总计577,400.00577,400.00

以此评估值为基础,经各方友好协商,确定在本次交易中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合计为人民币577,400万元。

3、现金购买交易的资产交割

自拟购买资产的交割日起,拟购买资产的购买方享有拟购买资产项下的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利和权益,承担拟购买资产项下的所有负债、责任和义务。

4、过渡期损益

本次现金购买交易各方同意,在拟购买资产的交割日后的三十日内,将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购买资产在过渡期间的损益进行审计,评估基准日至拟购买资产的交割日期间的损益的确定以交割审计报告为准。

本次各方同意,自评估基准日至拟购买资产的交割日,拟购买资产所实现盈利由龙源电力享有;拟购买资产所产生的亏损,由出售该亏损公司股权的云南电力、广西电力、辽宁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承担,并以现金向龙源电力全额支付,支付期限不晚于交割审计报告出具日后十个工作日。

5、员工安置

本次现金购买各方同意,鉴于本次现金购买的拟购买资产均为公司股权,本次购买不涉及该等公司的人员安置,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及工资福利等继续由该等公司承担。

6、业绩承诺

云南电力、广西电力、辽宁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作为业绩承诺方,就业绩承诺期2021年、2022年、2023年,或若拟购买资产在2021年12月31前未能实施完毕,则对应调整后的业绩承诺期为2022年、2023年、2024

年,对赌标的各年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进行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2021年承诺净利润2022年承诺净利润2023年承诺净利润2024年承诺净利润
1辽宁电力9,127.778,882.299,205.168,894.29
2陕西电力8,353.7710,914.3410,642.4811,429.55
3广西电力20,357.2922,900.0123,820.2023,401.92
4云南电力15,854.7915,702.4713,017.7810,658.67
5甘肃电力2,424.962,910.083,958.414,743.56
6华北电力13,873.6013,564.5314,115.0113,971.47

注:华北电力子公司山西洁能下属持股比例52%的控股子公司洁能金科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故不涉及业绩对赌。

。业绩承诺期内,云南电力、广西电力、辽宁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每年度的补偿金额按照如下约定计算及实施:

当年应补偿金额=(对赌标的截至当年年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对赌标的截至当年年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对赌标的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对赌标的的交易对价-累计已补偿金额。龙源电力应在业绩承诺期内每一会计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30日内确定当期应补偿金额,并书面通知云南电力、广西电力、辽宁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云南电力、广西电力、辽宁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应在收到龙源电力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当期应补偿金额以现金的形式汇付至龙源电力指定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补偿现金专户”)。龙源电力应在业绩承诺期满后的4个月内,对对赌标的进行减值测试,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或评估机构对减值测试出具减值测试报告。除非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减值测试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本次购买资产的评估报告保持一致。

若对赌标的的期末减值额>累计已补偿现金总额,则云南电力、广西电力、辽宁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需向龙源电力以现金另行补偿。另行补偿的金额为:对赌标的的期末减值额-累计已补偿现金总额。

二、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现金购买不构成龙源电力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吸收合并构成平庄能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吸收合并的合并方龙源电力系H股上市公司,被合并方平庄能源系A股上市公司。

根据合并双方2020年度审计报告,合并方龙源电力2020年度营业收入、2020年末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分别为2,880,711.91万元、17,462,862.30万元、6,687,155.33万元。被合并方平庄能源2020年度营业收入、2020年末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分别为184,166.04万元、419,104.83万元和304,761.96万元。由于平庄能源2020年度营业收入、2020年末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占龙源电力同期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的比例分别为6.39%、2.40%和4.56%,而龙源电力2020年度营业收入、2020年末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占平庄能源同期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的比例分别为1,564.19%、4,166.71%和2,194.22%且龙源电力2020年末资产净额超过5,000万元,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吸收合并不构成龙源电力的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平庄能源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拟购买资产审计报告》,标的公司2020年度合计营业收入、2020年末合计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分别为201,759.91万元、1,512,637.64万元和421,579.60万元,标的公司交易价格合计为577,400.00万元,占龙源电力同期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的比例均未达到50%。因此,本次现金购买不构成龙源电力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鉴于本次交易的合并方龙源电力、资产出售交易对方平煤集团均与平庄能源共同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均回避表决。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平庄能源的控股股东是平煤集团(系国家能源集团间接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发生控制权变更的情形;龙源电力的控股股东是国家能源集团,实际控制人是国务院国资委,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发生控制权变更的情形。龙源电力、平庄能源均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本次交易完成后,平庄能源作为被合并方将注销法人资格,存续公司龙源电力的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仍为国家能源集团;龙源电力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国务院国资委。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即不构成重组上市。

五、本次吸收合并估值情况简要介绍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被合并方平庄能源的换股价格,是以平庄能源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平庄能源股票价格均价为基础,参照可比公司的估值水平、同类型可比交易的换股溢价率水平,并综合考虑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并对平庄能源换股股东进行风险补偿等因素而确定;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交易中龙源电力的发行价格是以兼顾合并双方股东的利益为原则,综合考虑合并双方的总体业务情况、盈利能力、增长前景、抗风险能力、可比公司及同行业可比交易的估值水平等因素确定。

为向合并双方董事会提供参考,并分析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定价是否公允、合理以及是否存在损害龙源电力及其股东利益或平庄能源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合并方财务顾问中信证券、中金公司就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分别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财务顾问报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财务顾问报告》,被合并方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就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出具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信证券、中金公司、中信建投证券均认为,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合并双方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本次现金购买及资产出售评估或估值情况简要介绍

(一)拟购买资产评估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12月31日,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最终以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拟购买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估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对标的公司的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除山西洁能下属子公司洁能金科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外,其余均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拟购买资产的最终评估结论。拟购买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标的公司100%股权 账面净资产100%股权评估结果增减值增值率拟直接收购比例标的资产 作价
ABC=B-AD=C/AEF=E×B
云南新能源52,785.8775,200.0022,414.1342.46%100.00%75,200.00
广西新能源28,368.1798,600.0070,231.83247.57%100.00%98,600.00
东北新能源59,770.0779,400.0019,629.9332.84%100.00%79,400.00
甘肃新能源27,901.0744,200.0016,298.9358.42%100.00%44,200.00
定边新能源40,883.8281,600.0040,716.1899.59%100.00%81,600.00
内蒙古新能源61,390.6579,100.0017,709.3528.85%100.00%79,100.00
山西洁能57,509.5259,300.001,790.483.11%100.00%59,300.00
天津洁能57,037.3160,000.002,962.695.19%100.00%60,000.00
合计385,646.48577,400.00191,753.52--577,400.00

综上,根据评估情况,本次重组拟购买资产作价合计577,400.00万元。

(二)拟出售资产评估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12月31日,拟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最终以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根据中铭国际出具的《拟出售资产评估报告》,中铭国际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拟出售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作为拟出售资产的最终评估结论。拟出售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额增值率(%)
ABC=B-AD=C/A×100%
流动资产282,552.14282,468.09-84.05-0.03
非流动资产127,273.31190,553.3263,280.0149.72
其中:固定资产60,458.94113,199.5552,740.6187.23
在建工程513.46581.7168.2513.29
无形资产37,559.6148,030.7710,471.1527.88
开发支出273.62273.62-
长期待摊费用28,467.6728,467.67-
资产总计409,825.45473,021.4263,195.9715.42
流动负债97,744.65123,189.7725,445.1226.03
非流动负债12,325.756,159.09-6,166.66-50.03
负债合计110,070.40129,348.8619,278.4617.51
净资产299,755.05343,672.5643,917.5114.65

截至评估基准日,拟出售资产总资产账面价值为409,825.45万元,评估价值473,021.42万元,评估价值较账面价值增值63,195.97万元,增值率为15.42%;总负债账面价值为110,070.40万元,评估价值129,348.86万元,评估价值较账面价值增值19,278.46万元,增值率为17.51%;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99,755.05万元,评估价值343,672.56万元,评估价值较账面价值增值43,917.51万元,增值率为

14.65%。

综上,根据评估情况,本次重组拟出售资产评估价值为343,672.56万元。

七、本次交易对合并后存续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合并后存续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龙源电力是中国最早开发风电的专业化公司,目前已发展成为一家以新能源为主的大型综合性发电集团,在全国拥有300多个风电场,以及光伏、生物质、潮汐、地热和火电等发电项目,业务分布于中国32个省市区和加

拿大、南非、乌克兰等国家。平庄能源主营业务为煤炭开采销售,平庄能源煤炭品种为老年褐煤,变质程度低,为优质动力褐煤和区域内较好的取暖用煤,多用于发电、生产、取暖及民用。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主营业务为风电项目的开发、投资和运营。本次交易完成后,平庄能源现有煤炭开采销售业务将由平煤集团承接,龙源电力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龙源电力作为存续公司与拟购买资产将通过资产、人员、管理等各个要素的深度整合,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

(二)本次交易对合并后存续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龙源电力将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新增345,574,165股A股股票。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行权影响,国家能源集团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龙源电力4,908,598,141股股份,占龙源电力总股本的

58.56%,仍为龙源电力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持有国家能源集团100%股权,仍为龙源电力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前后,龙源电力股本结构如下所示:

股东名称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国家能源集团4,602,432,80057.27%4,602,432,80054.91%
辽宁电力93,927,2001.17%93,927,2001.12%
平煤集团--212,238,1412.53%
原平庄能源其他股东--133,336,0241.59%
内资股(A股)合计4,696,360,00058.44%5,041,934,16560.15%
H股公众股股东3,340,029,00041.56%3,340,029,00039.85%
H股合计3,340,029,00041.56%3,340,029,00039.85%
总股本8,036,389,000100.00%8,381,963,165100.00%

注:1、不考虑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行权影响;

2、持股比例均指占总股本的比例。

(三)本次交易对合并后存续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龙源电力2020年和2021年1-6月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以及按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及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完成后架构编制的2020年和2021年1-6月龙源电力备考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龙源电力本次交易前后主要财

务指标如下:

项目2020年度/2020.12.31
合并前备考合并后
资产总计(万元)17,462,862.3019,316,299.10
负债合计(万元)10,775,706.9712,391,224.5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万元)5,810,358.805,994,280.61
营业收入(万元)2,880,711.913,081,278.5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497,737.79547,656.7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9.329.9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580.6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560.59
资产负债率(%)61.7164.15
项目2021年1-6月/2021.6.30
合并前备考合并后
资产总计(万元)17,966,226.5319,840,749.20
负债合计(万元)10,874,714.1312,461,738.3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万元)6,146,138.986,369,535.21
营业收入(万元)1,789,642.421,916,368.0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453,182.28504,178.0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8.158.76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550.5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540.58
资产负债率(%)60.5362.81

八、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

1、本次交易已经龙源电力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已经平庄能源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已经国家能源集团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4、本次交易已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5、本次交易已经龙源电力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6、本次交易已经平庄能源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7、本次交易已经平煤集团决策通过;

8、本次交易已经云南电力、广西电力、辽宁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内部决策通过;

9、本次交易已经平庄能源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本次交易已经龙源电力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

11、本次交易已取得香港联交所对龙源电力发布《换股吸收合并协议》《资产出售协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交易相关的股东通函无异议;

12、本次交易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批准或核准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批准或核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交易尚需取得深交所对龙源电力为本次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上市的审核同意;

2、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必要批准或核准(如需)。

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关于本次交易无需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对经营者集中事项的核准或不进一步审查的决定的说明

国家能源集团于2020年10月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交易受让了中国信达持有的平煤集团31.82%股权(以下简称“前序交易”)。2021年7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前序交易出具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决定[2021]418号),决定对前序交易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国家能源集团与中国信达可以实施集中。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前序交易已完成交割,国家能源集团持有平煤集团82.82%的股份;平煤集团持有平

庄能源61.42%股份,进而国家能源集团持有的平庄能源的权益达到50.87%。此外国家能源集团直接持有龙源电力57.27%股份,通过全资子公司辽宁电力持有龙源电力1.17%股份,合计持有龙源电力的权益为58.44%,持有的龙源电力拟购买资产的权益均为100%。因此,国家能源集团持有本次交易各参与主体的权益均已超过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如果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则该经营者集中可以不进行申报。

鉴于本次交易中,国家能源集团持有本次交易各参与主体的权益均已超过5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豁免申报经营者集中事项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无需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对经营者集中事项的核准或不进一步审查的决定。

九、本次交易对当期每股收益的影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合并双方就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备考审计报告》《龙源电力审计报告》《拟购买资产审计报告》《拟置出资产审计报告》以及信永中和出具的平庄能源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龙源电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每股收益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公司名称项目2020年度
合并前备考合并后变动百分比
龙源电力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0.580.626.37%
龙源电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0.560.596.82%
公司名称项目2021年1-6月
合并前备考合并后变动百分比
龙源电力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0.550.596.96%
龙源电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0.540.587.06%

本次交易前,2020年度龙源电力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为0.58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为0.56元/股,2021年1-6月龙源电力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为0.55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为0.54元/股;本次合并完成后,2020年度龙源电力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为0.62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为0.59元/股,2021年1-6月龙源电力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为0.59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为0.58元/股。因此本次合并完成后,龙源电力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基本每股收益有所增厚。

(二)填补回报并增强存续公司持续回报能力的具体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的回报能力,龙源电力作为存续公司将分别遵循和采取以下原则和措施,进一步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但制定下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龙源电力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1、加快存续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存续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龙源电力将成为A+H上市公司。通过本次交易,龙源电力将整合国家能源集团下属部分优质新能源资产,业务规模进一步扩张,规模效应得到充分释放,有利于推动龙源电力做优做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行业影响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2、加强存续公司内部管理和成本控制

本次交易完成后,龙源电力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升经营管理效率,并积极探索和改善现有管理模式,加强成本控制,对发生在业务作业和管理环节中的各项经营、管理、财务费用,进行全面的事前、事中、事后管控。与此同时,龙源电力将持续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存续公司经营和资金管控风险。

3、不断完善存续公司治理,为存续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龙源电力已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有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独立运行机制,设置了与存续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能充分独立运行的、高效精干的组织职能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存续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运行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形成了一套合理、完整、有效的存续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框架。

龙源电力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为存续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龙源电力将持续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存续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

龙源电力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持续修改和完善公司章程并相应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存续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将充分听取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完善股利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体现存续公司积极回报股东的长期发展理念。

(三)龙源电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龙源电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保障存续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龙源电力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龙源电力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会动用龙源电力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任何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龙源电力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如龙源电力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龙源电力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龙源电力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龙源电力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四)龙源电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保证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龙源电力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亦作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龙源电力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龙源电力的利益。

2、自承诺出具日至龙源电力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十、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序号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内容
1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之承诺函龙源电力龙源电力保证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及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承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平庄能源上市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及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承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平庄能源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及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承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国家能源集团1、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保证及时向龙源电力、平庄能源及在本次交易中提供审计、法律、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本次交易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
序号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内容
均真实有效,且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并获得了合法授权,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声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公司承诺,如因提供的信息和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龙源电力、平庄能源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5辽宁电力、陕西电力、广西电力、云南电力、甘肃电力、华北电力1、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保证及时向龙源电力、平庄能源及在本次交易中提供审计、法律、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本次交易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真实有效,且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并获得了合法授权,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并所出具的说明、声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公司承诺,如因提供的信息和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龙源电力、平庄能源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拟购买资产1、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保证及时向龙源电力、平庄能源及在本次交易中提供审计、法律、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本次交易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真实有效,且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
序号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内容
并获得了合法授权,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并所出具的说明、声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公司承诺,如因提供的信息和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龙源电力、平庄能源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关于最近五年的处罚及诚信情况的声明龙源电力龙源电力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8平庄能源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9国家能源集团本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10辽宁电力、陕西电力、广西电力、云南电力、甘肃电力、华北电力本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11龙源电力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
12平庄能源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
序号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内容
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13国家能源集团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14辽宁电力、陕西电力、广西电力、云南电力、甘肃电力、华北电力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
15关于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与承诺函龙源电力龙源电力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全部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6平庄能源上市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全部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7龙源电力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龙源电力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提供的有关信息及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全部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龙源电力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龙源电力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18平庄能源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全部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序号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内容
任。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19关于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及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函国家能源集团1、本公司原则同意本次交易。 2、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无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龙源电力或平庄能源股份的计划。 3、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下承诺内容而导致龙源电力或平庄能源受到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关于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及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函辽宁电力1、本公司原则同意本次交易。 2、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无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龙源电力股份的计划。 3、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下承诺内容而导致龙源电力受到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1关于对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以及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和承诺平煤集团1、本公司原则同意上市公司实施本次交易。 2、本公司自上市公司复牌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3、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上市公司受到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2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说明龙源电力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本人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不存在股份减持计划。 2、上述股份包括本人原持有的龙源电力股份以及原持有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因龙源电力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3、本人确认上述说明属实,并愿承担违反上述说明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23平庄能源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本人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不存在股份减持计划。 2、上述股份包括本人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原持有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3、本人确认上述说明属实,并愿承担违反上述说明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24关于所持龙源电力股份国家能源集团一、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龙源电
序号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内容
锁定期的声明和承诺力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前已发行的股份(不含H股),也不由龙源电力回购该等股份。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龙源电力A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承诺持有龙源电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二、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龙源电力股份(不含H股)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公司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龙源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第1条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5辽宁电力1、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龙源电力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前已发行的股份(不含H股),也不由龙源电力回购该等股份。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龙源电力A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承诺持有龙源电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龙源电力股份(不含H股)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3、本公司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龙源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4、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第1条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6平煤集团1、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取得的龙源电力股份,也不由龙源电力回购该等股份。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龙源电力A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承诺持有龙源电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龙源电力股份(不含H股)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序号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内容
3、本公司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龙源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4、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第1条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7关于债务承担的承诺函龙源电力本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债权人通知和公告等程序,并根据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自行或促使第三方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28关于提供收购请求权及现金选择权的声明和承诺国家能源集团1、对按照龙源电力届时公告的收购请求权方案所规定的程序有效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的龙源电力异议股东,本公司将无条件受让其已有效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份,并按照届时公告所载的收购请求权方案规定的价格向其支付现金对价。若龙源电力在收购请求权实施日之前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收购请求权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2、对按照平庄能源届时公告的现金选择权方案所规定的程序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平庄能源异议股东,本公司将无条件受让其已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并按照届时公告所载的现金选择权方案规定的价格向其支付现金对价。若平庄能源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之前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现金选择权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3、本声明与承诺自加盖本公司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批准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之日(孰晚)起生效;并于本公司因向有效申报并行使收购请求权之异议股东实际支付现金对价而受让龙源电力股份之日,或本公司因向有效申报并行使现金选择权之异议股东实际支付现金对价而受让之平庄能源股份全部转换为龙源电力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所发行的A股股票之日(孰晚)起自动失效。
29关于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权属的承诺函辽宁电力1、标的公司东北新能源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不存在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解散、清算或破产的情形。 2、本公司合法持有东北新能源的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代持股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等影响本次交易的情形。 3、本公司已经依法履行对东北新能源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东北新能源合法存续的情况。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龙源电力及平庄能源造成的一切损失。
序号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内容
30陕西电力1、标的公司定边新能源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不存在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解散、清算或破产的情形。 2、本公司合法持有定边新能源的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代持股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等影响本次交易的情形。 3、本公司已经依法履行对定边新能源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定边新能源合法存续的情况。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龙源电力及平庄能源造成的一切损失。
31广西电力1、标的公司广西新能源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不存在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解散、清算或破产的情形。 2、本公司合法持有广西新能源的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代持股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等影响本次交易的情形。 3、本公司已经依法履行对广西新能源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广西新能源合法存续的情况。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龙源电力及平庄能源造成的一切损失。
32云南电力1、标的公司云南新能源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不存在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解散、清算或破产的情形。 2、本公司合法持有云南新能源的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代持股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等影响本次交易的情形。 3、本公司已经依法履行对云南新能源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云南新能源合法存续的情况。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龙源电力及平庄能源造成的一切损失。
33甘肃电力1、标的公司甘肃新能源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不存在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解散、清算或破产的情形。 2、本公司合法持有甘肃新能源的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代持股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
序号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内容
其他形式的纠纷等影响本次交易的情形。 3、本公司已经依法履行对甘肃新能源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甘肃新能源合法存续的情况。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龙源电力及平庄能源造成的一切损失。
34华北电力1、标的公司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不存在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解散、清算或破产的情形。 2、本公司合法持有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的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代持股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等影响本次交易的情形。 3、本公司已经依法履行对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合法存续的情况。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龙源电力及平庄能源造成的一切损失。
35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内蒙古电力及主要管理人员1、本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2、截至本说明签署之日,本公司及主要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本公司及主要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如上述确认存在虚假,本公司及主要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本公司及主要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6辽宁电力、陕西电力、广西电力、云南电力、甘肃电力、华北电力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本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2、截至本说明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
序号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内容
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如上述确认存在虚假,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7拟购买资产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本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2、截至本说明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如上述确认存在虚假,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8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国家能源集团1、本公司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龙源电力(包含龙源电力控制的企业,下同)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龙源电力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龙源电力《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维护龙源电力及龙源电力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龙源电力的资金、利润,承诺不利用在龙源电力的地位和影响力,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龙源电力及龙源电力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公司保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等义务,遵守批准关联交易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5、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控制的除龙源电力以外的企业遵守上述各项承诺。 6、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龙源电力以外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龙源电力及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9关于避免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国家能源集团1、本集团体系内的风力发电业务由龙源电力负责整合。对于截至本补充承诺函出具之日,本集团或其附属企业(不包括龙源电力及其附属企业,下同)持有的与龙源电力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存在潜在业务重合的风力发电
序号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内容
争的补充承诺函业务(“存续风力发电业务”),本集团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年内,在符合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内部、外部审批手续的前提下,本集团将综合运用资产重组、业务调整、设立合资公司等多种方式,将存续风力发电业务注入龙源电力,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潜在业务重合问题。拟注入龙源电力的存续风力发电业务资产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条件。 1.1 就此而言,本集团及其有关附属企业,将于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龙源电力出具关于其所持有的存续风力发电业务资产的专项说明,包括有关资产是否符合注入条件、其财务资料详情以及其他以供龙源电力考虑、评估资产注入所需的资料。 1.2 龙源电力的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将负责审议及考虑存续风力发电业务资产是否符合资产注入条件及是否启动资产注入,该决定将由龙源电力的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作出,有关资产注入还应履行适用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规则下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程序(如适用)。 1.3 本集团及有关附属企业向龙源电力发出拟注入资产的通知或出具上述第1.1条所述的专项说明后,龙源电力将于接获通知或专项说明后一星期内向其独立非执行董事呈报,让彼等予以考虑、评估,并于接获通知或专项说明后30日内回复本集团。 1.4 存续风力发电业务的资产注入涉及国有资产的转让时,须按照法定的国有资产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或备案。存续风力发电业务的资产注入,其价格应当依据本集团和龙源电力共同指定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所作的评估值,并按照当时适用的有关法律要求的方式和程序由本集团和龙源电力共同协商决定。 2、就龙源电力与本集团之间存在的火电业务重合情况,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年内,在符合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内部、外部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并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本集团将综合运用资产重组、业务调整、设立合资公司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业务重合问题。 3、为满足龙源电力A股上市之合规性要求,龙源电力可能剥离下属部分风电公司之控股权至本集团(“剥离事宜”),上述标的公司的剥离尚需履行龙源电力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批以及龙源电力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如适用)。倘若剥离事宜完成相应审议批准程序并获实施,上述标的公司在剥离完成后将一并视同本补充承诺函项下所述之存续风力发电业务,并由本集团按照本补充承诺函之条款1中的约定履行相关承诺。 本补充承诺函不减损《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的法律效力。本补充承诺函与《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承诺函为准;本补充承诺函未作约定的,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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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协议》为准。本补充承诺函于获得龙源电力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批准、本集团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及龙源电力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倘若本补充承诺函之条款3所述剥离事宜最终未能获实施,则该条款自动作废且不影响其他本补充承诺函其他条款的效力。
40关于保持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国家能源集团1、本公司将保持龙源电力的独立性,保证龙源电力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2、本公司保证龙源电力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依据法律法规以及龙源电力章程的规定履行合法程序;保证龙源电力的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制度、工资管理等完全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3、保证龙源电力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龙源电力的资产全部处于龙源电力的控制之下,并为龙源电力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不会发生干预龙源电力资产管理以及违规占用龙源电力资金、资产的情况。 4、保证龙源电力业务独立,独立开展经营活动;保证龙源电力独立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业务,形成了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实行经营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与风险,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5、保证龙源电力按照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独立进行财务决策;保证龙源电力独立在银行开户并进行收支结算,并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 6、保证龙源电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建立其法人治理结构及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保证该等机构独立行使各自的职权;保证龙源电力的经营管理机构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经营机构不存在混同的情形。 7、本公司同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龙源电力造成的损失。
41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国家能源集团1、针对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非经营性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的关联方将积极配合龙源电力对截至本承诺出具日的非经营性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关联担保进行清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收回资金、纠正不当行为方式等方式进行积极整改,并于本次交易向证监会递交申请材料前完成清理;同时,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督促龙源电力以及本公司下属关联方加强内部控制,防止龙源电力新增非经营性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2、保证龙源电力(含其控制的企业,下同)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 3、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龙源电力的资金、资产。 4、保证不以龙源电力的资产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5、本公司同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龙源电力造成的
序号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内容
损失。
42关于放弃主张异议股东退出请求权的承诺函国家能源集团1、本公司同意本次交易; 2、本公司承诺就本次交易放弃主张异议股东退出请求权,亦不就本次交易向合并双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3、本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且不可撤销。
43关于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有关事项的承诺函国家能源集团一、关于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土地、房产权属瑕疵的承诺 (一)自有土地、房产 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拥有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存在土地/房产尚未办理证载权利人更名手续、部分划拨土地尚未取得保留划拨用地批复以及土地、房产尚未取得权属证书及涉及生态红线或占用基本农田(如有)等瑕疵问题。 本集团承诺,如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因自有土地、房产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集团将积极督促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进行整改,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租赁土地、房产 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存在租赁的部分土地/房产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等瑕疵问题。 本集团承诺,如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因租赁土地、房产瑕疵导致其无法继续使用该等土地、房产,本集团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若因租赁的土地、房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被主管部门要求收回土地或强制拆除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在相关损失无法向出租方追索的情况下,本集团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关于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关联担保情况的承诺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存在非经营性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针对上述情形,本集团承诺,本集团及本集团下属的关联方将积极配合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对截至本承诺出具日的非经营性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关联担保进行清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收回资金、纠正不当行为方式等方式进行积极整改,并于本次交易向证监会递交申请材料前完成清理;同时,本集团将尽最大努力督促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以及本集团下属关联方加强内部控制,防止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新增非经营性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关于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劳动用工情况的承诺 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存在劳务派遣用工超过法定比例、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等劳动用工
序号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内容
瑕疵。 本集团承诺,若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因违反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未按照相关规定、政策的要求为员工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存在劳动争议纠纷,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有权机关处罚或被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缴纳罚款、滞纳金,或导致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产生任何纠纷并向其追索,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的,本集团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四、关于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的承诺 本集团承诺,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历史沿革中的历次股权变动均已取得了国资监管机构的审批,股权变动程序符合国资监管规定,历次股权变动合法、有效,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若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因历史沿革中的程序瑕疵导致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的,本集团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五、关于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合规情况的承诺 本集团承诺,如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主管机关处罚给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造成损失的,本集团将对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作出全额补偿,保证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集团承担前述补偿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行使追索权。
44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承诺函国家能源集团一、关于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土地、房产权属瑕疵的承诺 (一)自有土地、房产 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存在土地/房产尚未办理证载权利人更名手续、部分划拨土地尚未取得保留划拨用地批复以及土地、房产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等瑕疵问题。 本集团承诺,如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自有土地、房产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集团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龙源电力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租赁土地、房产 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租赁的部分土地/房产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租赁土地尚未取得有关村民集体组织决策程序或其他审批/备案程序、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等瑕疵问题。 本集团承诺,如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租赁土地、房产瑕疵导致其无法继续使用该等土地、房产,本集团
序号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内容
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若因租赁的土地、房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被主管部门要求收回土地或强制拆除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在相关损失无法向出租方追索的情况下,本集团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关于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劳动用工情况的承诺 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劳务派遣用工超过法定比例、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等劳动用工瑕疵。 本集团承诺,若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违反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未按照相关规定、政策的要求为员工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存在劳动争议纠纷,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有权机关处罚或被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缴纳罚款、滞纳金,或导致第三方与龙源电力或其控股子公司产生任何纠纷并向其追索,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的,本集团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三、关于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规情况的承诺 本集团承诺,如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主管机关处罚给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集团将对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作出全额补偿,保证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集团承担前述补偿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龙源电力或其控股子公司行使追索权。
45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用地瑕疵事项的承诺函国家能源集团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龙源电力部分下属子公司存在因土地规划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用地瑕疵的情形。其中,龙源电力的全资子公司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安风电”)存在建设鸭公嶂项目期间实际使用的林地范围与林业主管部门批复的林地范围存在偏差而被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 为使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本公司作为龙源电力的控股股东,特此承诺,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以及相关子公司(含乐安风电)采取合理可行的解决措施消除上述用地瑕疵情形。该等解决措施可分为如下三种,龙源电力以及相关子公司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具体选择适用: 1、取得政府部门关于调整规划或合法使用的专项证明 鉴于相关子公司是因土地规划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用地瑕疵,且目前相关调整规划方案已经上报相关有权机关,本公司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及相关子公司,在本次交易提交中国证监会第一次反馈回复之前,取得所在地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所涉土地正在办理调整规划、目前可以继续使用且不会遭受处罚的专项证明或者
序号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内容
关于相关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合规证明(如涉及)。其中,针对乐安风电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之情形,本公司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及乐安风电,在本次交易提交中国证监会第一次反馈回复之前,取得相关司法机关对前述立案侦查事项的明确结论意见,力争取得当地检察院对前述立案侦查事项不予起诉或免于起诉处理,并取得相关证明。 2、剥离相关公司控股权 本公司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出售控股股权等方式,在本次交易提交中国证监会第一次反馈回复之前,将相关子公司的控股权转让给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的除龙源电力之外的其他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剥离”),具体如下: (1)本公司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及相关子公司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及国资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本次剥离应履行的审计评估程序(如需)、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公司将积极配合龙源电力及相关子公司完成本次剥离; (3)为使得本次剥离符合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监管政策,本公司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年内,相关子公司在相关问题整改完毕后,在符合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内部、外部审批手续的前提下,本公司将综合运用资产重组、业务调整、设立合资公司等多种方式,将相关子公司控股权注入龙源电力,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潜在业务重合问题。拟注入龙源电力的相关子公司控股权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3、其他监管机构认可的解决措施 如相关政府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以及上述相关公司所在地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罚部门,提出其他整改要求,本公司承诺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及相关子公司落实该等整改措施。 本公司承诺,如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用地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责令整改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龙源电力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6关于国能东北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承诺函辽宁电力一、关于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土地、房产权属瑕疵的承诺 (一)自有土地、房产 本公司承诺,如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自有土地、房产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
序号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内容
生产经营活动,避免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租赁土地、房产 本公司承诺,如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因租赁土地、房产瑕疵导致其无法继续使用该等土地、房产,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若因租赁的土地、房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被主管部门要求收回土地或强制拆除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在相关损失无法向出租方追索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关于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劳动用工情况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若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违反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未按照相关规定、政策的要求为员工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存在劳动争议纠纷,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有权机关处罚或被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缴纳罚款、滞纳金,或导致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任何纠纷并向其追索,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三、关于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规情况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主管机关处罚给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对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作出全额补偿,保证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公司承担前述补偿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行使追索权。
47关于国能定边新能源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承诺函陕西电力一、关于定边新能源土地、房产权属瑕疵的承诺 (一)自有土地、房产 本公司承诺,如定边新能源因自有土地、房产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公司将积极督促定边新能源进行整改,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定边新能源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定边新能源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租赁土地、房产 本公司承诺,如定边新能源因租赁土地、房产瑕疵导致其无法继续使用该等土地、房产,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若因租赁的土地、房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被主管部门要求收回土地或强
序号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内容
制拆除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在相关损失无法向出租方追索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定边新能源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关于定边新能源劳动用工情况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若定边新能源因违反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未按照相关规定、政策的要求为员工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存在劳动争议纠纷,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有权机关处罚或被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缴纳罚款、滞纳金,或导致定边新能源产生任何纠纷并向其追索,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定边新能源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三、关于定边新能源合规情况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定边新能源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主管机关处罚给定边新能源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对定边新能源作出全额补偿,保证定边新能源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公司承担前述补偿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定边新能源行使追索权。
48关于国电甘肃新能源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承诺函甘肃电力一、关于甘肃新能源土地、房产权属瑕疵的承诺 (一)自有土地、房产 本公司承诺,如甘肃新能源因自有土地、房产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甘肃新能源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甘肃新能源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租赁土地、房产 本公司承诺,如甘肃新能源因租赁土地、房产瑕疵导致其无法继续使用该等土地、房产,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若因租赁的土地、房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被主管部门要求收回土地或强制拆除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在相关损失无法向出租方追索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甘肃新能源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关于甘肃新能源劳动用工情况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若甘肃新能源因违反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未按照相关规定、政策的要求为员工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存在劳动争议纠纷,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有权机关处罚或被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缴纳罚款、滞纳金,或导致甘肃新能源产生任何纠纷并向其追索,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甘肃新能源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序号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内容
三、关于甘肃新能源合规情况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甘肃新能源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主管机关处罚给甘肃新能源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对甘肃新能源作出全额补偿,保证甘肃新能源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公司承担前述补偿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甘肃新能源行使追索权。
49关于天津国电洁能电力有限公司、国电华北内蒙古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国电山西洁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承诺函华北电力一、关于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土地、房产权属瑕疵的承诺 (一)自有土地、房产 本公司承诺,如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自有土地、房产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租赁土地、房产 本公司承诺,如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因租赁土地、房产瑕疵导致其无法继续使用该等土地、房产,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若因租赁的土地、房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被主管部门要求收回土地或强制拆除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在相关损失无法向出租方追索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关于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劳动用工情况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若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违反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未按照相关规定、政策的要求为员工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存在劳动争议纠纷,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有权机关处罚或被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缴纳罚款、滞纳金,或导致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任何纠纷并向其追索,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三、关于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规情况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主管机关处罚给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对天津洁能、内
序号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内容
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作出全额补偿,保证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公司承担前述补偿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行使追索权。
50关于广西国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承诺函广西电力一、关于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土地、房产权属瑕疵的承诺 (一)自有土地、房产 本公司承诺,如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自有土地、房产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租赁土地、房产 本公司承诺,如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因租赁土地、房产瑕疵导致其无法继续使用该等土地、房产,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若因租赁的土地、房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被主管部门要求收回土地或强制拆除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在相关损失无法向出租方追索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关于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劳动用工情况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若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违反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未按照相关规定、政策的要求为员工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存在劳动争议纠纷,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有权机关处罚或被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缴纳罚款、滞纳金,或导致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任何纠纷并向其追索,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三、关于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规情况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主管机关处罚给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对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作出全额补偿,保证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公司承担前述补偿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行使追索权。
51关于国能云南新能源有云南电力一、关于云南新能源土地、房产权属瑕疵的承诺 (一)自有土地、房产
序号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内容
限公司有关事项的承诺函本公司承诺,如云南新能源因自有土地、房产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云南新能源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云南新能源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租赁土地、房产 本公司承诺,如云南新能源因租赁土地、房产瑕疵导致其无法继续使用该等土地、房产,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若因租赁的土地、房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被主管部门要求收回土地或强制拆除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在相关损失无法向出租方追索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云南新能源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关于云南新能源劳动用工情况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若云南新能源因违反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未按照相关规定、政策的要求为员工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存在劳动争议纠纷,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有权机关处罚或被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缴纳罚款、滞纳金,或导致云南新能源产生任何纠纷并向其追索,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云南新能源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三、关于云南新能源合规情况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云南新能源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主管机关处罚给云南新能源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对云南新能源作出全额补偿,保证云南新能源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公司承担前述补偿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云南新能源行使追索权。
52关于用地瑕疵事项的承诺函龙源电力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庄能源”),同时平庄能源拟将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收益、应交税费以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出售给平庄能源控股股东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且本公司拟以现金购买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其他下属公司持有的部分新能源业务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涉及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因此本公司应当符合A股IPO相关条件。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部分下属子公司存在因土地规划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用地瑕疵的情形。其中,龙源电力的全资子公司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安风电”)存在建设鸭公嶂项目期间实际使用的林地范围与林业主管部门批复的林地范围存在偏差而被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
序号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内容
为使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本公司特此承诺,将积极促使相关子公司(含乐安风电)采取合理可行的解决措施消除上述用地瑕疵情形。该等解决措施可分为如下三种,相关子公司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具体选择适用: 1、取得政府部门关于调整规划或合法使用的专项证明 鉴于相关子公司是因土地规划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用地瑕疵,且目前相关调整规划方案已经上报相关有权机关,本公司将积极促使相关子公司,在本次交易提交中国证监会第一次反馈回复之前,取得所在地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所涉土地正在办理调整规划、目前可以继续使用且不会遭受处罚的专项证明或者关于相关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合规证明(如涉及)。其中,针对乐安风电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之情形,本公司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及乐安风电,在本次交易提交中国证监会第一次反馈回复之前,取得相关司法机关对前述立案侦查事项的明确结论意见,力争取得当地检察院不予起诉或免于起诉处理,并取得相关证明。 2、剥离相关公司控股权 本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出售控股股权等方式,在本次交易提交中国证监会第一次反馈回复之前,将相关子公司的控股权转让给国家能源集团或国家能源集团下属的除本公司之外的其他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剥离”),具体如下: (1)本公司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及国资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本次剥离应履行的审计评估程序(如需)、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为使得本次剥离符合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监管政策,国家能源集团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年内,相关子公司在相关问题整改完毕后,在符合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内部、外部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国家能源集团将综合运用资产重组、业务调整、设立合资公司等多种方式,将相关子公司控股权注入龙源电力,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潜在业务重合问题。拟注入龙源电力的相关子公司控股权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本公司承诺,在相关子公司控股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积极配合国家能源集团完成相关子公司控股权注入本公司。 3、其他监管机构认可的解决措施 如相关政府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以及上述相关公司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罚部门,提出其他整改要求,本公司承诺将积极促使相关子公司落实该等整改措施。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3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国家能源集团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在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
序号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内容
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20个交易日为“触发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以下简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同意根据本承诺函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与龙源电力董事会商议并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回购A股股票、本公司增持公司A股股票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方案。 如确定以本公司增持龙源电力A股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合法方式增持龙源电力A股股票。在触发日次日起2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应将增持龙源电力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龙源电力,并由龙源电力进行公告,增持计划包括增持目的、方式,增持资金及来源,增持股份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实施时间等信息。增持价格原则上不超过龙源电力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本公司不减持龙源电力A股股票。 本公司应依据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履行其他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增持计划。 如增持完成后龙源电力A股股价再次触及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本公司将继续与公司董事会商议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确定继续以本公司增持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本公司将在不影响龙源电力上市条件的前提下继续履行增持义务。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情形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后,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公司已制订或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已开始执行的措施视为实施完毕而无需继续执行: (1)公司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A股股票将导致其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约束措施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后,如本公司未如期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龙源电力有权将与本公司履行增持义务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本公司履行增持义务。
54辽宁电力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在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
序号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内容
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20个交易日为“触发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以下简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同意根据本承诺函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与龙源电力董事会商议并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回购A股股票、本公司增持公司A股股票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方案。 如确定以本公司增持龙源电力A股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合法方式增持龙源电力A股股票。在触发日次日起2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应将增持龙源电力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龙源电力,并由龙源电力进行公告,增持计划包括增持目的、方式,增持资金及来源,增持股份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实施时间等信息。增持价格原则上不超过龙源电力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本公司不减持龙源电力A股股票。 本公司应依据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履行其他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增持计划。 如增持完成后龙源电力A股股价再次触及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本公司将继续与公司董事会商议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确定继续以本公司增持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本公司将在不影响龙源电力上市条件的前提下继续履行增持义务。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情形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后,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公司已制订或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已开始执行的措施视为实施完毕而无需继续执行: (1)公司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A股股票将导致其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约束措施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后,如本公司未如期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龙源电力有权将与本公司履行增持义务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本公司履行增持义务。
序号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内容
55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龙源电力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20个交易日为“触发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以下简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同意根据本承诺函采取稳定A股股价的措施。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将与公司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商议并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回购A股股票、国家能源集团增持公司A股股票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方案。 如确定以公司回购A股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合法方式回购A股股份。在触发日次日起2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制定回购计划并购公告。回购计划包括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来源,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等信息。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应依据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履行其他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回购计划。 如回购完成后公司A股股价再次触及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公司将继续与国家能源集团商议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确定继续以公司回购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公司将在不影响上市条件的前提下继续履行回购计划,但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超出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情形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后,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公司已制订或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已开始执行的措施视为实施完毕而无需继续执行: (1)公司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A股股票将导致其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约束措施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后,如公司未如期公告A股股份回购计划或未实际履行回购计划的,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序号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内容
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56龙源电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在公司的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20个交易日为“触发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以下简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同意根据本承诺函采取稳定公司A股股价的措施。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如公司需公告具体稳定股价措施而未能如期公告,或明确表示未有股价稳定措施,且公司控股股东在触发日起20个交易日内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的,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情况下,本人同意在触发日次日起的第20个交易日后的10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计划,履行相应内部决策程序并由公司予以公告。 三、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约束措施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后,如本人未履行关于及时制定股价稳定措施并履行相应内部决策程序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人同意暂停从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本人确实履行相关责任为止。
57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函国家能源集团1、本公司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本公司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可进行减持。若相关监管规则被修订、废止,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1)本公司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龙源电力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龙源电力股份总数的2%。计算上述股份数量时,本公司与本公司之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2)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龙源电力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龙源电力并由龙源电力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
序号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内容
易以外的方式减持龙源电力股份时,本公司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龙源电力并由龙源电力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果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公司不再具有龙源电力控股股东或5%以上股东身份的,本公司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承诺第(1)、(2)条的规定。 (4)本公司持有的龙源电力股权被质押的,本公司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龙源电力并由龙源电力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公司持有的龙源电力股权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承诺。 (5)如果龙源电力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售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本公司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龙源电力并同意归龙源电力所有。如本公司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龙源电力,则龙源电力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龙源电力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58辽宁电力1、本公司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本公司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可进行减持。若相关监管规则被修订、废止,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1)本公司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龙源电力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龙源电力股份总数的2%。计算上述股份数量时,本公司与本公司之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2)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龙源电力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龙源电力并由龙源电力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
序号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内容
易以外的方式减持龙源电力股份时,本公司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龙源电力并由龙源电力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果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公司不再具有龙源电力控股股东或5%以上股东身份的,本公司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承诺第(1)、(2)条的规定。 (4)本公司持有的龙源电力股权被质押的,本公司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龙源电力并由龙源电力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公司持有的龙源电力股权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承诺。 (5)如果龙源电力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售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本公司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龙源电力并同意归龙源电力所有。如本公司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龙源电力,则龙源电力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龙源电力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59关于放弃主张异议股东退出请求权的承诺函辽宁电力1、本公司同意本次交易; 2、本公司承诺就本次交易放弃主张异议股东退出请求权,亦不就本次交易向合并双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3、本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且不可撤销。
60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函国家能源集团1、不越权干预龙源电力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龙源电力的利益。 2、自承诺出具日至龙源电力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61辽宁电力1、不越权干预龙源电力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龙源电力的利益。 2、自承诺出具日至龙源电力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序号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内容
3、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62关于减持价格及延长锁定期相关事项的承诺函龙源电力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1、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龙源电力本次交易前已发行的股份(如有,不含H股),也不由龙源电力回购该等股份。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龙源电力A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持有龙源电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龙源电力本次交易的A股股票的发行价。 3、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龙源电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持有的龙源电力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龙源电力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龙源电力股份。 4、在担任龙源电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龙源电力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龙源电力股份(不含H股)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6、本人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龙源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63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函龙源电力1、加快存续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存续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龙源电力将成为A+H上市公司,完成各项业务的全面整合。龙源电力将进一步围绕“一个目标、三型五化、七个一流”发展战略,以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电网友好、环境友好为标准,根据资源禀赋和消纳情况秉持“陆海统筹、风光并举、多能互补、上下联动重点突破”的开发思路,积极扩大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储备;坚持自主开发与合作收购相结合,通过股权合作和兼并重组,快速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借助资本市场平台,有效拓展公司融资渠道,持续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强发展实力;更加注重科学管理,完善前期项目开发体系建设,初步形成以创新开发为中心,以发展研究和强化执行为引领的开发结构,从而降低成本、提升效益,实现集约化、专业化发展。 2、加强存续公司内部管理和成本控制 龙源电力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升经营管理效率,
序号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内容
并进一步加强成本控制,对发生在业务作业和管理环节中的各项经营、管理、财务费用,进行全面的事前、事中、事后管控。 3、不断完善存续公司治理,为存续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龙源电力已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有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独立运行机制,设置了与存续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能充分独立运行的、高效精干的组织职能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存续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运行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形成了一套合理、完整、有效的存续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框架。龙源电力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为存续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龙源电力将持续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存续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 龙源电力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持续修改和完善公司章程并相应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存续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将充分听取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切实维护存续公司股东依法享有投资收益的权利,体现存续公司积极回报股东的长期发展理念。
64龙源电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龙源电力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龙源电力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会动用龙源电力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任何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龙源电力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如龙源电力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龙源电力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
序号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内容
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龙源电力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龙源电力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65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及承诺龙源电力1、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以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以求连续、稳定地向公司股东提供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表现、现金流状况、投资需求及未来发展规划,决定是否建议派发股息并厘定股息金额。公司拟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股东派发股息,并可以进行中期分红或适时派发特别股息。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下,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本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特殊情况是指: 1)受不可抗力事件(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疫情等)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 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负,实施现金分红将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时;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未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其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的情况; 5)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特殊情况。 (2)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3)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3)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序号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内容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议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按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时,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实地接待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公司因前述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说明修改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明确公司2021年、2022年、2023年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中
序号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内容
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特制订《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按照《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66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平煤集团1. 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取得的龙源电力股份,也不由龙源电力回购该等股份。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龙源电力A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承诺持有龙源电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龙源电力股份(不含H股)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3. 本公司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龙源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4. 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第1条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国家能源集团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龙源电力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出具了《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所持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期的声明和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原则同意本次交易。

2、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龙源电力为本次交易发行的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期间,本公司无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龙源电力或平庄能源股份的计划。

3、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下承诺内容而导致龙源电力及平庄能源受到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二、平庄能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平庄能源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不存在股份减持计划。

2、上述股份包括本人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原持有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3、本人确认上述说明属实,并愿承担违反上述说明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十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

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合并双方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保护股票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

1、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交易属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龙源电力和平庄能源已经切实按照《重组管理办法》《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的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止本次交易对股价造成波动,交易双方在筹划本次交易时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平庄能源及时向深交所申请停牌并披露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重组过程中,龙源电力和平庄能源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了重组的进展情况。

2、严格执行关联交易批准程序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合并双方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3、网络投票安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

定,为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平庄能源将就本次交易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4、为交易双方异议股东提供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

为充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将向龙源电力异议股东提供收购请求权,将向平庄能源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具体情况参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一节 本次交易方案”之“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之“(二)本次吸收合并交易具体情况”之“11、龙源电力异议股东的保护机制”及“12、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的保护机制”。

(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

龙源电力及平庄能源将按照中国法律和其各自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向各自的债权人发出有关本次交易事宜的通知和公告,并将依法按照各自债权人的要求(如有)清偿债务或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龙源电力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后将由龙源电力承担;平庄能源拟出售资产相关的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拟出售资产的交割日后将由平煤集团承担,除拟出售资产之外的其他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拟出售资产的交割日后将由龙源电力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担。

对于龙源电力已发行尚在存续期的企业债、公司债以及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龙源电力承诺,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说明书及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召开债务融资工具/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本次交易事宜。

十四、合并方财务顾问和被合并方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资格

龙源电力聘请中信证券和中金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合并方财务顾问,平庄能源聘请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被合并方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中金公司和中信建投证券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有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及保荐承销资格。

重大风险提示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本次交易存在因平庄能源股价的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同时,鉴于本次交易的复杂性,自本次交易协议签署至最终实施完毕存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如合并双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或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拟购买资产、拟出售资产交割进度不及预期或者发生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均可能对本次交易的时间进度产生重大影响,也存在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若本次交易因上述原因被暂停、中止或取消,而合并双方又计划重新启动交易的,则交易方案、换股价格及其他交易相关的条款、条件均可能较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披露的重组方案存在重大变化,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本次交易涉及的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已分别取得龙源电力董事会、平庄能源董事会、龙源电力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及平庄能源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已取得香港联交所对龙源电力发布《换股吸收合并协议》《资产出售协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交易相关的股东通函无异议,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交易方案尚需取得深交所等有权监管部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批准或核准,相关事项能否取得相关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强制换股的风险

平庄能源股东大会决议对平庄能源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包括在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弃权票或未出席股东大会也未委托他人代为表决的股东。在本次交易方案获得全部必要的批准或核准后,未申报、部分申报、无权申报或无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平庄能源股东持有的平庄能源股票,以及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因提供现金选择权而持有的平庄能源股票,将全部按照换股比例转换为龙源电力因本

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对于已经设定了质押、被司法冻结或存在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情形的平庄能源股份,该等股份在换股时一律转换成龙源电力的A股股份,原在平庄能源股份上设置的质押、被司法冻结的状况或其他权利限制将在换取的相应的龙源电力A股股份上继续有效。

(四)行使现金选择权的相关风险

为充分保护平庄能源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将向平庄能源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平庄能源异议股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平庄能源股份,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获得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现金选择权价格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名下。如果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未能获得相关有权监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导致本次交易最终不能实施,则平庄能源异议股东不能行使现金选择权,也不能就此向合并双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若平庄能源相关股东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时平庄能源股价高于现金选择权价格,则股东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将可能使其利益受损。此外,投资者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还可能丧失未来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涨的获利机会。

二、与存续公司相关的风险

(一)行业政策风险

2019年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对电力消费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消纳。2020年财政部《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以及2019年、2020年国家发改委有关风电、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有关文件,明确补助资金年度收支预算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编制,2021年1月1日后新核准风电、光伏项目按燃煤标杆电价执行,优先发展平价上网项目,可能对龙源电力未来相关投资项目产生不确定性影响。

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新能源市场交易规模和范围持续扩大,风电平价上网、竞争配置等政策的落地和实施、新能源合理利用小时补贴政策的出

台,使新能源企业面临着电价下降,收益下滑的风险。可再生能源是国家能源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能源安全的重要内容。2020年11月,习近平主席在出席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二次会晤时提出的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对新能源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在“十四五”期间,我国每年新增可再生能源装机需求将进一步提高,光伏、风电、水电以及核电等低碳能源将大幅度替代高碳能源。预计我国将继续支持和鼓励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发展,但如未来风电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动,将可能对存续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风力发电行业市场竞争风险

风电企业的竞争很大程度上是优质发电资源的竞争。优质风能资源主要分布在有限的地区和特定位置,而本地消纳能力以及当地电网输送容量也是制约发电和上网能力的主要因素。因此,各个企业对于风能资源优越、当地消纳能力充分、电力输送容量充足的优质风电项目的竞争非常激烈。如果未来市场竞争情况进一步加剧,可能导致存续公司获得优质的项目资源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同时在竞争性配置的规则下,若竞争方采取低价竞争策略,将可能导致存续公司以较低的中标价格获得项目资源,进而使得新增项目收益率降低,影响整体盈利能力。

(三)市场化交易占比变化导致的业绩波动风险

2015年3月,《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发布,标志着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启动,本轮改革以电力交易市场化为重要内容。2016年3月,《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布,可再生能源电量分为保障性电量和市场性电量两部分,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消纳。其中,保障性电量通过各地电网公司与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进行交易,交易价格依据政府核准电价或招标确定上网电价结算;市场性电量则通过电力交易中心平台发布需求并集中撮合交易,按交易电价结算。

由于我国各区域电力市场化进程和政策各不相同,存续公司已投产项目所在区域的售电模式也存在差异。在未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区域,存续公司依据新能源发电项目核准时国家能源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上网电价或特许权投标电价与电

网公司结算电费。在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区域,电能销售模式为部分电能由电网公司采购,按项目批复电价结算;其余以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方式实现消纳,按交易电价结算。

由于市场化交易电价通常低于项目核准电价,若后续电力市场化交易占比提升,则可能对存续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弃风限电风险

由于风力大小存在间歇性和波动性的特点,风力发电具有一定的随机性。电网公司需要根据包括风电在内的各类型发电机组发电量和用电需求的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各类型发电机组的发电量,使得电网总发电量与用电量保持平衡。

当电网的消纳和送出能力不足,不能完全接受风力发电向电网输送的电能时,电网会降低风力发电机组的发电能力,使得部分风力资源无法得到利用。另外,由于部分地区当地消纳能力有限或送出通道受限,目前无法完全接收风力发电向电网输送的电能。上述因素可能导致弃风限电的现象,从而影响存续公司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长期看来,随着特高压输电线路的建设以及智能电网的发展,弃风限电的比例将会逐步降低,但是短期内弃风限电的比例若发生波动,仍将对存续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五)资产权属瑕疵风险

风电项目占地面积大,涉及土地性质和权属情况复杂。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龙源电力及标的公司存在部分土地房屋尚未办理证载使用权人更名手续、划拨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及部分土地、房屋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等情形,此外亦涉及部分租赁瑕疵土地、房屋的情形,具体情况请参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二节 合并方基本情况”之“十七、龙源电力主要资产情况”及重组报告书“第五章 拟购买资产基本情况”。国家能源集团已经出具承诺函,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存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资产权属瑕疵情况遭受损失。

上述相关瑕疵情况不会对龙源电力及标的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但仍然存在无法如期完善权属的不确定性风险。如不能及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则龙源电力及标的公司可能无法继续使用该等土地或房产,甚至可能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进而可能对龙源电力及标的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六)龙源电力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基本农田风险

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尚未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中,存在部分子分公司的无证土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及占用基本农田。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36个月内,龙源电力部分与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分别参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二节 合并方基本情况”之“十七、龙源电力主要资产情况”之“(一)无形资产”之“2、土地使用权”之“(1)自有土地使用权”之“2)尚待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之“①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无证土地”及“②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无证土地”。国家能源集团已经出具承诺函,将通过采取积极促使龙源电力及相关子公司取得政府部门关于调整规划或合法使用的专项证明或剥离相关子公司控股权或其他监管机构认可的解决措施以及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的方式,避免存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基本农田遭受损失。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对于龙源电力13家子分公司使用的15宗、面积合计84,688平方米的涉及临时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土地,根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及国家自然资源部的咨询回复意见属于可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情形,其中12家子公司使用的14宗土地已取得有关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在调整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证明文件,1家分公司使用的1宗土地已取得权属证书。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龙源电力下属的贵州龙源拥有的2宗面积为3,880平方米的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无证土地,属于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和乌蒙山片区脱贫攻坚的工作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的规定的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的项目,目前正在办理基本农田补划的相关手续,且相关主管部门已出具证明文件;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国电山东龙源临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已经不在龙源电力合并报表范围内;福建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龙源(莆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已完成将所持瑕疵资产转让至国家能源集团间接全资子

公司福建国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涉及的决策程序和协议签署程序,交割完成后瑕疵资产的所有权利、利益及风险转移至福建国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并由福建国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承担瑕疵资产的所有责任和义务。龙源电力部分子分公司正在办理调整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及基本农田补划的相关手续,受政府部门整体规划及决策程序影响,相关手续办理进度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七)应收款项回收风险

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6月末,龙源电力应收账款及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价值合计分别为1,004,235.07万元、1,636,320.91万元、2,160,231.49万元和2,519,090.76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55.54%、69.84%、

68.89%和75.91%,应收账款规模较大。

目前我国风能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包括两部分,即燃煤脱硫标杆电价和可再生能源补贴。发电项目实现并网发电后,燃煤脱硫标杆电价部分由电网公司直接支付,通常跨月结算电费,即本月对上月发电收入进行结算,账龄一般在1个月之内。近年来,一方面龙源电力及标的公司装机规模快速增加,发电收入逐年提高;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补贴发放周期较长,通常1-3年方能收回补贴。若可再生能源补贴款的发放情况持续无法得到改善,将导致应收账款不能及时回收,进而影响现金流,对龙源电力及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其他风险

(一)股票市场波动的风险

本次交易方案公告后至实施前,平庄能源股票价格可能发生大幅波动,投资者因此可能遭受损失。同时,本次交易的实施尚需获得必要的批准或核准,能否获得该等批准或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如本次交易未取得必要的批准或核准,平庄能源的股票价格可能会发生大幅波动,投资者可能面临投资损失。

本次交易实施后,龙源电力A股股票将申请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其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投机行

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不可控因素的影响。本次交易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且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方能完成,在此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针对上述情况,上市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地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股票价格的重大信息,供投资者作出判断。

(二)其他风险

合并双方不排除因政治、经济、疫情等其他不可控因素给合并双方或本次交易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第一节 本次交易方案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与意义

进入21世纪以来,新一轮能源革命在全球蓬勃兴起,解决能源可持续供应和应对气候变化,推动人类社会从工业文明迈向生态文明是世界各国共同的使命。2016年全球170多个国家共同签署《巴黎协定》以应对气候变化,提升全球文明的可持续发展。在此框架下,世界各国纷纷制定能源转型战略,提出更高的能效目标,制定更加积极的低碳政策,不断寻求低成本清洁能源替代方案,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经济绿色低碳转型。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逐步实现以化石能源为主向风能、太阳能、水能等清洁能源为主转变,已成为全球能源发展共识。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最大的CO2排放国,如不能尽早实现“碳中和”,未来必将付出巨大的排碳成本。同时,我国拥有丰富的风能资源储量,利用风能发电具有明显的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效益,有利于我国能源结构的低碳化、无碳化转型。

2014年,以习主席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能源安全新战略,为我国能源转型指明了方向。在此战略指引下,近年来,我国风电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装机容量稳居世界第一。截至2020年底,风电装机已达28,172万千瓦。但是,鉴于我国21亿千瓦的电力总装机容量和50亿吨级标煤的能源消费总量,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仅15.3%,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020年9月以来,习主席在一系列重要国际场合向全球表态中国将加快推进绿色转型发展。2020年9月22日,习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向全世界庄严承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0年12月,在气候雄心峰会上,习主席再次发表重要讲话中强调:“到203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将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12亿千瓦以上。”

同时,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项政策鼓励国有企业进行兼并重组,支持企业利

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龙源电力和平庄能源拟通过本次合并,进一步促进内部资源配置集约化与业务发展协同化,发挥相关领域全产业链优势,突出相关优势产业发展,提升公司价值创造水平,巩固提升龙源电力的行业领先地位与国际竞争能力。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由换股吸收合并、资产出售及现金购买三部分组成。

1、换股吸收合并

龙源电力通过向平庄能源的全体换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换股吸收合并平庄能源,合并完成后,平庄能源将终止上市,并最终注销法人资格,龙源电力作为存续公司,由其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继及承接平庄能源拟出售资产外的资产、负债。同时,龙源电力为本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及原内资股将申请在深交所主板上市流通。

2、资产出售

根据《资产出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平庄能源将拟出售资产转让给平煤集团,拟出售资产的对价由平煤集团以现金支付。于拟出售资产的交割日,拟出售资产将直接交割至平煤集团。

本次资产出售交易中,根据中铭国际出具并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的《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置出事宜涉及的该公司的相关资产及负债资产评估报告》,以202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资产出售交易拟出售资产的评估价值合计为343,672.56万元。

3、现金购买

龙源电力将向国家能源集团其他下属子公司辽宁电力、陕西电力、广西电力、云南电力、甘肃电力、华北电力购买资产,拟购买资产的对价由存续公司龙源电力以现金支付。于拟购买资产的交割日,拟购买资产将直接交割至存续公司龙源电力或其子公司。

拟购买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拟购买资产 交易对方标的公司股权比例支付对价(万元)
1辽宁电力东北新能源100%79,400.00
2陕西电力定边新能源100%81,600.00
3广西电力广西新能源100%98,600.00
4云南电力云南新能源100%75,200.00
5甘肃电力甘肃新能源100%44,200.00
6华北电力天津洁能100%60,000.00
7内蒙古新能源100%79,100.00
8山西洁能100%59,300.00

本次现金购买交易各方达成一致,云南电力持有的国电巧家新能源有限公司50%的股权不再纳入本次拟购买资产范围。本次现金购买交易中,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准。根据中联评估出具并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的《拟购买资产评估报告》,以202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现金购买交易拟购买资产的评估价值合计为577,400万元。

本次吸收合并、资产出售及现金购买组成本次整体交易。吸收合并、资产出售及现金购买互为前提条件,其中任何一项未能实施,则其他两项均不实施。本次交易完成后,平庄能源将退市并注销法人资格,龙源电力作为存续公司,由其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继及承接平庄能源拟出售资产外的全部资产、负债,龙源电力为本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及原内资股将申请在深交所主板上市流通;同时根据《资产出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拟出售资产将直接交割至平煤集团,拟购买资产将直接交割至存续公司龙源电力或其子公司。

(二)本次吸收合并交易具体情况

1、交易各方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合并方为龙源电力,被合并方为平庄能源。

2、换股发行的股票种类及面值

龙源电力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之目的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3、换股对象及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

本次换股的对象为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平庄能源所有股东。即于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未申报、部分申报、无权申报或无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平庄能源股东持有的平庄能源股票,以及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因提供现金选择权而持有的平庄能源股票,将全部按照换股比例转换为龙源电力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

合并双方董事会将在本次合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另行公告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

4、发行价格与换股价格

(1)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

龙源电力本次A股发行价格为11.42元/股。2021年5月28日,龙源电力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2021年6月7日登记在龙源电力股东名册的股东每股以现金派发现金红利0.1176元(含税)。

根据上述年度权益分派方案,龙源电力对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除权除息,计算公式为:

P

=(P

-D+A×K)/(1+K+N)

其中,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

,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

。鉴于上市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仅为现金分红,根据上述公式,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11.42-0.1176=11.3024元/股,因A股交易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两位小数后的发行价格为11.30元/股。

若龙源电力自权益分派实施完成次日起至换股实施日(包括首尾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除此之外,发行价格不再进行调整。

(2)平庄能源A股换股价格

平庄能源的换股价格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3.50元/股为基准,给予10%的溢价率,即3.85元/股。若平庄能源自定价基准日起至换股日(包括首尾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换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除此之外,换股价格不再进行调整。

5、换股比例

换股比例计算公式为:换股比例=平庄能源A股换股价格/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本次合并的换股比例为1:0.3407,即平庄能源换股股东所持有的每1股平庄能源A股股票可以换得0.3407股龙源电力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换股比例根据龙源电力权益分派后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自龙源电力权益分派实施完成次日至换股实施日(包括首尾两日),除非合并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发生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发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须对发行价格或换股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形外,换股比例在任何其他情形下均不作调整。

6、换股发行股份的数量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平庄能源总股本为1,014,306,324股,假设平庄能源全部股东参与本次换股,按照上述换股比例计算,则龙源电力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份数量合计为345,574,165股。

若合并双方任何一方自龙源电力权益分派实施完成次日起至换股日(包括首尾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换股发行的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7、龙源电力A股股票的上市流通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龙源电力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以及龙源电力原内资股转换的A股股票将申请于深交所主板上市流通。

8、零碎股处理方法

平庄能源换股股东取得的龙源电力A股股票应当为整数,如其所持有的平

庄能源股票数量乘以换股比例后的数额不是整数,则按照其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每一位股东依次送一股,直至实际换股数与计划发行股数一致。如遇尾数相同者多于剩余股数时则采取计算机系统随机发放的方式,直至实际换股数与计划发行股数一致。

9、权利受限的平庄能源股份的处理

如平庄能源股东所持有的平庄能源股票被质押、被冻结、被查封或被设置任何权利限制,则该等股票将在换股时全部转换为龙源电力发行的A股股份,原在该等股票上设置的质押、冻结、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将在换股后的龙源电力相应A股之上维持不变。10、股份锁定期安排龙源电力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承诺:“1、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龙源电力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前已发行的股份(不含H股),也不由龙源电力回购该等股份。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龙源电力A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承诺持有龙源电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龙源电力股份(不含H股)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3、本公司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龙源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4、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第1条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龙源电力股东辽宁电力承诺:“1、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龙源电力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前已发行的股份(不含H股),也不由龙源电力回购该等股份。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龙源电力A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承诺持有龙

源电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龙源电力股份(不含H股)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3、本公司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龙源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4、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第1条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平庄能源控股股东平煤集团承诺:“1、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取得的龙源电力股份,也不由龙源电力回购该等股份。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龙源电力A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承诺持有龙源电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龙源电力股份(不含H股)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3、本公司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龙源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4、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第1条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1、龙源电力异议股东的保护机制

为充分保护龙源电力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及龙源电力现有公司章程的规定,龙源电力将赋予其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

本次交易的收购请求权提供方为国家能源集团。

在龙源电力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及相应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签订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均投出有效反对票的龙源电力股东有权要求收购请求权

提供方以公平价格购买其持有的龙源电力股份。

在根据异议股东要求以公平价格收购异议股东所持龙源电力股份后,该等异议股东无权再向龙源电力和/或对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投出有效赞成票的其他股东主张收购请求权。

行使收购请求权的龙源电力异议股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龙源电力股票,在收购请求权实施日,获得由收购请求权提供方按照收购请求权价格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名下。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应当于收购请求权实施日受让龙源电力异议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的全部龙源电力股份,并相应支付现金对价。

龙源电力异议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在龙源电力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及相应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签订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②自适用于该类别股东的龙源电力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龙源电力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票至收购请求权实施日;③在收购请求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④不存在无权主张行使收购请求权的情形。

满足上述条件的股东仅有权就其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份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龙源电力异议股东在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之后发生的股票卖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司法强制扣划等)的,享有收购请求权的股份数量相应减少;龙源电力异议股东在审议本次交易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之后发生股票买入行为的,享有收购请求权的股份数量不增加,该等股份不享有收购请求权。

持有以下股份的龙源电力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股份主张行使收购请求权:

①存在权利限制的龙源电力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设定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司法冻结等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份;②其合法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向龙源电力承诺放弃收购请求权的股份;③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份。

关于收购请求权的详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收购请求权实施日、收购请求权的申报、结算和交割等)将由龙源电力与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并

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联交所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因行使收购请求权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收购请求权的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提供方等主体按照有关适用法律、监管部门、结算公司的规定承担,如适用法律、监管部门、结算公司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则相关方将参照市场惯例协商确定。

根据龙源电力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本次交易各方签订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的龙源电力H股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量为11,057,000股,占龙源电力总股本的比例为0.1376%。无内资股股东在龙源电力为表决本次交易而召开的股东大会和内资类别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投出有效反对票。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国家能源集团将以公平价格购买龙源电力异议股东持有的龙源电力股份。因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尚未确定,尚无法对于收购请求权对价进行精确计算。假定龙源电力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为龙源电力调整后的发行价格,即11.30元/股,则结合前述龙源电力股东大会中异议股东持股情况,国家能源集团需对龙源电力异议股东支付现金选择权对价约为1.25亿元。

12、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的保护机制

为充分保护平庄能源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及平庄能源现有公司章程的规定,平庄能源将赋予其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

(1)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本次交易的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国家能源集团。在平庄能源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签订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均投出有效反对票的任何平庄能源股东有权要求现金选择权提供方购买其持有的平庄能源股份。

在根据异议股东要求收购异议股东所持平庄能源股份后,该等异议股东无权再主张向平庄能源和/或对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投出有效赞成票的其他股东主张现金选择权。

(2)现金选择权价格

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即

3.50元/股。若平庄能源自定价基准日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包括首尾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现金选择权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3)现金选择权行使条件

平庄能源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在平庄能源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签订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投出有效反对票;②自平庄能源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平庄能源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③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④不存在无权主张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情形。满足上述条件的股东仅有权就其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份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平庄能源异议股东在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之后发生的股票卖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司法强制扣划等)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相应减少;平庄能源异议股东在审议本次交易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之后发生股票买入行为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不增加,该等股份不享有现金选择权。

持有以下股份的平庄能源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股份主张行使现金选择权:

①存在权利限制的平庄能源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设定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司法冻结等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份;②其合法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向平庄能源承诺放弃现金选择权的股份;③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上述无权主张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将于换股实施日按照换股比例转换成龙源电力为本次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

已提交平庄能源股票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的平庄能源异议股东,须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前将平庄能源股份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担保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方能行使现金选择权。已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平庄能源异议股东,须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前及时办理完提前购回手续,方可行

使现金选择权。

(4)现金选择权调价机制

1)调整对象调整对象为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2)可调价期间平庄能源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前。3)可触发条件A、向上调整可调价期间内,在任一交易日,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触发向上调整:

a)深证综指(399106.SZ)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平庄能源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涨幅超过20%;b)WIND煤炭指数(886003.WI)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平庄能源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涨幅超过20%;c)平庄能源股票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平庄能源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涨幅超过20%。

B、向下调整可调价期间内,在任一交易日,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触发向下调整:

a)深证综指(399106.SZ)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平庄能源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跌幅超过20%;b)WIND煤炭指数(886003.WI)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平庄能源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跌幅超过20%;c)平庄能源股票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平庄能源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跌幅超过20%。

4)调整机制及调价基准日当上述调价触发情况首次出现时,平庄能源在调价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有权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按照价格调整方案对平庄能源异议股

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调整。可调价期间内,平庄能源仅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一次调整,若平庄能源已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调整,再次触发价格调整条件时,不再进行调整;若平庄能源已召开董事会决定不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调整,再次触发价格调整条件时,不再进行调整。

调价基准日为上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的次一交易日。调整后的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为平庄能源调价基准日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自平庄能源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2021年7月24日)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深证综指(399106.SZ)较平庄能源停牌前一个交易日收盘点数的最大涨幅为8.32%,最大跌幅为3.32%,未出现深证综指(399106.SZ)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平庄能源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涨幅或跌幅超过20%情形。因此,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调价条件未满足,不涉及拟进行的调价安排。

(5)现金选择权实施的相关税费

因行使现金选择权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等主体按照有关适用法律、监管部门、结算公司的规定承担,如适用法律、监管部门、结算公司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则相关方将参照市场惯例协商确定。

13、本次合并有关资产、负债、权利、义务、业务、资质、责任的承继以及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及债权人保护的相关安排

作为合并方,龙源电力的全部资产(包括其直接投资之全部公司的股权)、负债、业务、资质、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将由其继续持有与履行。

作为被合并方,平庄能源的拟出售资产将直接交割至平煤集团。平庄能源除拟出售资产外的全部资产、负债将由龙源电力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接。

龙源电力及平庄能源将按照中国法律和其各自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向各自的债权人发出有关本次交易事宜的通知和公告,并将依法按照各自债权人的要求(如有)清偿债务或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龙源电力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后将由龙源电力承担;平庄能源与拟

出售资产相关的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后将由平煤集团承担,除拟出售资产之外的其他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后将由龙源电力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担。

对于龙源电力已发行尚在存续期的企业债、公司债以及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龙源电力承诺,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说明书及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召开债务融资工具/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本次交易事宜。

14、本次合并过渡期安排

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过渡期内,合并双方均应当并促使其各自控股子公司:(1)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遵循以往运营惯例和经营方式持续独立经营,且不会进行任何异常交易或引致任何异常债务;(2)尽最大努力维护构成主营业务的所有资产保持良好状态,持续维持与政府主管部门、客户及员工的关系;(3)制作、整理及保管各自的文件资料,及时缴纳各项有关税费。

15、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

除经合并双方各自股东大会批准进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外,合并双方截至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存续公司的全体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16、员工安置

本次合并完成后,龙源电力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及工资福利等不变,继续由龙源电力承担;平庄能源全部员工的劳动关系,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其他依法或依平庄能源已有规定应向员工提供的福利,支付欠付的工资等,均由置出资产交易对方平煤集团继受。因该等员工提前与平庄能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引起的有关补偿和/或赔偿事宜(如有)及其他员工安置相关费用和成本,均由平煤集团负责支付或承担。

龙源电力、平庄能源分别于2021年5月21日、5月18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合并涉及的员工安置方案。

17、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的具体定价依据、发行定价的合理性,以及关于定价方式与可比交易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的说明

(1)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的具体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1)龙源电力A股原定发行价格及价格调整过程

根据2021年1月15日龙源电力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平庄能源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交易方案,龙源电力本次A股发行价格为11.42元/股。

2021年5月28日,龙源电力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2021年6月7日登记在龙源电力股东名册的股东每股以现金派发现金红利0.1176元(含税)。

根据上述年度权益分派方案,龙源电力对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除权除息,计算公式为:

P

=(P

-D+A×K)/(1+K+N)

其中,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

,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

。鉴于上市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仅为现金分红,根据上述公式,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11.42-0.1176=11.3024元/股,因A股交易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两位小数后的发行价格为11.30元/股。

由于上述价格调整为在龙源电力原定A股发行价格11.42元/股的基础上,根据龙源电力权益分派方案进行的除权除息调整,未改变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原有的定价逻辑。因此,后文均以本次龙源电力原定A股发行价格11.42元/股为基础进行分析。

2)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的具体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本次交易中,龙源电力原定A股发行价格为11.42元/股,是以兼顾合并双方股东的利益为原则,综合考虑龙源电力的H股价格、合并双方的总体业务情况、盈利能力、增长前景、抗风险能力、A股行业可比公司及可比交易估值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的。

平庄能源主营业务为煤炭生产、洗选加工与销售,煤炭品种为褐煤,低灰、低硫,主要供应火力发电、工业锅炉、民用等客户,2018年-2020年的归母净利润分别为-25,102.24万元、-7,802.10万元、-76,063.35万元;龙源电力于2009年在香港主板成功上市,被誉为“中国新能源第一股”,是中国最早开发风电的专业化公司,目前已发展成为一家以新能源为主的大型综合性发电集团,在全国拥有300多个风电场,以及光伏、生物质、潮汐、地热和火电等发电项目,是全球最大风电运营商,2018年-2020年的归母净利润分别为422,877.51万元、452,626.72万元、497,737.79万元。

①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的定价已经充分参考其H股价格

恒生沪深港通AH股溢价指数(HSAHP.HI)由香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9日发布,反映在内地和香港两地同时上市的股票价格差异的指数。该指数根据纳入成份股的A股及H股的流通市值,计算出A股相对H股的加权平均溢价。该指数以100作为数值基准,当数值大于100,就代表A股对H股相比上存在溢价关系;反之则代表存在折价关系。指数越高,代表A股相对H股整体溢价率更高(或折价更少);指数越低,代表A股相对H股整体溢价率更低(或折价更多)。

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为平庄能源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1年1月18日。截至本次定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2021年1月15日,恒生沪深港通AH股溢价指数收盘136.00点,表示截至当日收盘,A股相对H股的整体溢价率水平为36.00%。

2021年1月15日,龙源电力H股收盘价格为10.32港元/股,折合人民币

8.60元/股(汇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1月15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即1港元对人民币0.83363元)。本次龙源电力原定A股发行价格为11.42元/股,相比定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H股收盘价格8.60元/股溢价

32.79%,与市场AH股整体溢价水平36.00%相比不存在重大偏差。

综上,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的定价已经充分参考其H股价格,以及A股相对H股市场的整体溢价水平。

②龙源电力发行价格设定已充分参考可比交易估值水平

从业务和交易的可比性角度,选取了2017年1月1日以来披露交易方案,且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已完成的,A股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支付现金收购风电资产的交易作为可比交易。该等案例中标的资产估值对应交易公告前一年度的市盈率和对应交易公告前最近一期的市净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倍

收购方交易标的交易标的100%股权评估值市盈率市净率
中闽能源中闽风电100%股权253,855.0039.372.07
云南能投马龙公司100%股权27,190.0022.371.01
大姚公司100%股权47,510.0034.391.05
会泽公司100%股权48,710.0014.671.24
泸西公司70%股权26,890.0012.101.13
江南化工盾安新能源100%股权249,900.0092.561.33
上海电力江苏电力100%股权301,083.6325.951.26
川能动力四川能投55%股权148,234.6125.681.18
最小值12.101.01
平均值24.931.28
中位值25.681.21
最大值39.372.07

注1:数据来源为Wind资讯及上市公司公告;注2:市盈率=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权益市场价值的最终评估结果/公告中标的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归属于全部股东的净利润;注3:市净率=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权益市场价值的最终评估结果/公告中标的公司评估基准日的归属于全部股东的净资产;注4:由于盾安新能源市盈率显著高于其他可比交易,在以可比交易市盈率评价时予以剔除。

本次交易中,龙源电力的发行价格为11.42元/股,对应2019年市盈率为21.15倍,略低于可比交易对应指标的平均值、中位数,处于可比交易估值区间内;对应龙源电力2020年6月30日市净率为1.67倍,高于可比交易对应指标的平均值、中位数,处于可比交易估值区间内。

③龙源电力发行价格设定已充分参考A股可比公司估值水平

鉴于本次龙源电力发行A股,选取主要从事风力发电业务的A股上市公司如下,作为龙源电力的可比公司,以截至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可取得的数据计算,其市盈率、市净率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最近12个月市盈率(倍)市净率(倍)
601016.SH节能风电25.551.83
601619.SH嘉泽新能28.831.98
600163.SH中闽能源25.872.04
最小值25.551.83
平均值26.751.95
中值25.871.98
最大值28.832.04

注1:数据来源为Wind资讯及上市公司公告;注2:最近12个月市盈率=截至定价基准日前20日交易日股票成交均价/最近12个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收益;注3:最近12个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19年第四季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20年前三季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注4:最近12个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收益=最近12个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截至定价基准日前最后交易日的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数量;注5:市净率=截至定价基准日前20日交易日成交均价/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由于可比公司均为A股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可获取的最近财务报告期末均为2020年9月30日;注6: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可获取的最近财务报告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截至定价基准日前最后交易日的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数量。本次交易中,龙源电力的发行价格为11.42元/股,对应最近12个月市盈率为19.36倍,略低于可比公司估值区间;对应龙源电力2020年6月30日市净率为1.67倍,略低于可比公司估值区间。由于目前可比公司均为已经在A股市场上市的公司,其股票价格已包含因具备充分流动性而存在的溢价,龙源电力本次为首次发行A股股票,其发行价格并未包含流动性溢价,相比可比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估值比率存在一定折扣具有合理性。

此外,考虑到本次平庄能源换股价格较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溢价10%;而龙源电力定价基准日前最后交易日H股收盘价格为10.32港元/股,折合人民币8.60元/股(汇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1月15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即1港元对人民币0.83363元),本次龙源电力原定A股发行价格为11.42元/股,相比定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H股收盘价格8.60元/股溢价32.79%,但较A股停牌前一交易日(2020年12月31日)收盘价格

7.77港元/股(汇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1月15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即1港元对人民币0.84164元,折合人民币6.54元/股)溢价74.62%。因此为了兼顾交易双方股东利益,在充分参考龙源电力可比公司估

值水平的情况下,综合考虑进行定价。

(2)定价方式与可比交易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参考以往的H股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换股吸收合并A股上市的可比交易,如中国外运吸收合并外运发展、中国能源建设吸收合并葛洲坝等,H股上市公司的发行价格定价方式均以兼顾合并双方股东的利益为原则,综合考虑H股上市公司的H股价格、合并双方的总体业务情况、盈利能力、增长前景、抗风险能力、A股行业可比公司及可比交易估值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的。与可比交易相比,龙源电力发行价格定价方式不存在重大差异。

18、平庄能源换股价格的具体定价依据、10%的溢价率的选取原因,以及对相关换股安排是否有利于保障公司股东权益的说明

(1)平庄能源换股价格的具体定价依据,10%的溢价率的选取原因,溢价率选择的合理性与公允性

本次交易中,平庄能源的换股价格较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溢价10%,系充分参照可比公司的估值水平、同类型可比交易的换股溢价率水平,综合考虑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以及平庄能源换股股东停牌期间机会成本补偿等因素确定。

1)平庄能源换股价格设定已充分参考可比公司估值水平

选取以动力煤为主要产品的A股上市公司如下,作为平庄能源的可比公司。由于平庄能源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亏损,无法计算市盈率指标,因此以截至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可取得的数据计算,可比公司市净率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市净率(倍)
000552.SZ靖远煤电0.91
600188.SH兖州煤业0.81
600546.SH山煤国际1.88
600971.SH恒源煤电0.86
601001.SH晋控煤业1.38
601088.SH中国神华1.01
601898.SH中煤能源0.61
601225.SH陕西煤业1.44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市净率(倍)
002128.SZ露天煤业1.19
600403.SHST大有1.64
600508.SH上海能源0.70
601918.SH新集能源1.21
600121.SH郑州煤电3.81
600758.SH辽宁能源0.89
最小值0.61
平均值1.31
中值1.10
最大值3.81

注1:数据来源为Wind资讯及上市公司公告;注2:市净率=截至定价基准日前20日交易日成交均价/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由于可比公司均为A股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可获取的最近财务报告期末均为2020年9月30日;注3: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可获取的最近财务报告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截至定价基准日前最后交易日的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数量。本次交易中,平庄能源的换股价格为3.85元/股,对应2020年9月30日市净率为1.08倍,处于可比公司估值区间内。

2)平庄能源换股价格设定已充分参考可比交易的换股溢价率水平本次交易的被吸并方平庄能源为A股上市公司,因此选取A股上市公司作为被吸并方的可比交易进行分析。在该类交易中,被吸并方换股价格较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溢价率区间为-33.56%至68.71%;其中非A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A股上市公司的交易中,被吸并方换股价格较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溢价率区间为7.04%-68.71%。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吸收合并交易 类型交易名称被合并方定价基准日前20交易日均价被合并方换股价格被合并方换股溢价
A吸并A上海医药吸并上实医药19.0719.070.00%
A吸并A上海医药吸并中西药业11.3611.360.00%
A吸并A唐钢股份吸并承德钒钛5.765.760.00%
A吸并A唐钢股份吸并邯郸钢铁4.14.10.00%
A吸并A盐湖钾肥吸并盐湖集团25.4625.460.00%
A吸并A友谊股份吸并百联股份13.5313.530.00%
吸收合并交易 类型交易名称被合并方定价基准日前20交易日均价被合并方换股价格被合并方换股溢价
A吸并A美的集团吸并小天鹅A46.2850.9110.00%
A吸并A新湖中宝吸并新湖创业7.117.110.00%
A吸并A宝钢股份吸并武钢股份2.862.58-10.00%
A吸并A长城电脑吸并长城信息36.2624.09-33.56%
A吸并A中国医药吸并天方药业6.396.390.00%
A吸并A济南钢铁吸并莱钢股份7.188.3516.27%
A吸并A百视通吸并东方明珠10.7510.750.00%
A吸并A攀钢钢钒吸并攀渝钛业14.1417.0820.79%
A吸并A攀钢钢钒吸并长城股份6.57.8520.79%
A+H吸并A大连港吸并营口港2.162.5920.00%
A+H吸并A东方航空吸并上海航空5.56.8825.00%
A+H吸并A广州药业吸并白云山11.5511.550.00%
A+H吸并A+H中国南车吸并中国北车5.926.194.56%
H吸并A中交股份吸并路桥建设11.8114.5323.03%
H吸并A中国外运吸并外运发展16.9120.6322.00%
H吸并A潍柴动力吸并湘火炬4.885.818.85%
H吸并A中国铝业吸并兰州铝业9.2611.8828.29%
H吸并A中国铝业吸并山东铝业15.8420.8131.38%
H吸并A上海电气吸并上电股份26.653531.33%
H吸并A广汽集团吸并广汽长丰12.6514.5515.00%
H吸并A金隅股份吸并太行水泥10.0910.87.04%
H吸并A中国能源建设吸并葛洲坝6.048.7645.00%
非上市吸并A招商蛇口吸并招商地产A28.2238.135.01%
非上市吸并A招商公路吸并华北高速4.735.9325.40%
非上市吸并A温氏集团吸并大华农8.3313.3360.00%
非上市吸并A申银万国吸并宏源证券8.39.9620.00%
非上市吸并A美的集团吸并美的电器9.4615.9668.71%
最低值-33.56%
均值15.30%
中位数16.27%
最高值68.71%

注1:数据来源于Wind资讯、上市公司公告;

注2:考虑到与停牌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可比性,上述被合并方现金选择权价格、换股价格暂未考虑停牌后除权除息因素影响。由上表可知,可比交易案例中,被合并方换股价格较20个交易日均价溢价率平均为15.30%,中值为16.27%。本次平庄能源换股价格为3.85元/股,相当于较20个交易日均价溢价10%,处于上述可比交易被合并方换股溢价率区间内,符合市场惯例。

本次平庄能源换股价格为3.85元/股,相当于较20个交易日均价溢价10%,考虑到平庄能源连续亏损,溢价水平略低于同类型交易的平均换股溢价水平具备合理性。

3)平庄能源换股价格较历史期间股价均有一定幅度的溢价,能够保护股东权益

平庄能源换股价格与本次交易停牌前一段时间的历史股价的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项目历史股价换股价格较历史股价溢价
停牌前1个交易日收盘价3.616.65%
停牌前10个交易日均价3.606.94%
停牌前20个交易日均价3.5010.00%
停牌前30个交易日均价3.5010.00%
停牌前60个交易日均价3.2518.46%
停牌前120个交易日均价2.9530.51%
停牌前250个交易日均价2.7540.00%

基于上述,平庄能源换股价格与停牌前一段时间的历史股价相比,均有一定幅度的溢价。该等换股价格能够较好地保护平庄能源股东的权益,具有合理性。

4)平庄能源换股价格充分考虑了停牌期间A股市场、可比上市公司的价格变化

自2020年12月31日(即停牌前一交易日)至2021年1月15日(即平庄能源首次召开董事会之日)期间,A股大盘、所属行业指数、平庄能源可比上市公司股价均有一定程度的变动,具体如下:

类别公司名称证券代码收盘价(元/股)/收盘指数期间变动幅度
停牌前一交易日定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
2020/12/312021/1/15
可比 公司靖远煤电000552.SZ3.212.80-12.77%
兖州煤业600188.SH10.0710.00-0.70%
山煤国际600546.SH8.516.88-19.15%
恒源煤电600971.SH6.295.65-10.17%
大同煤业601001.SH6.305.39-14.44%
中国神华601088.SH18.0118.734.00%
中煤能源601898.SH4.454.715.84%
陕西煤业601225.SH9.3410.7214.78%
露天煤业002128.SZ10.949.98-8.78%
大有能源600403.SH5.594.27-23.61%
上海能源600508.SH10.149.22-9.07%
新集能源601918.SH3.132.77-11.50%
郑州煤电600121.SH9.326.85-26.50%
辽宁能源600758.SH4.042.98-26.24%
平均值-9.88%
中值-10.84%
指数深证综指399106.SZ2,329.372,366.861.61%
Wind煤炭指数886003.WI4,295.464,226.21-1.61%

注:数据来源于Wind资讯、上市公司公告

基于上述,自2020年12月31日(即停牌前一交易日)至2021年1月15日(即平庄能源首次召开董事会之日)期间,深证综指(399106.SZ)上涨1.61%,Wind煤炭指数(886003.WI)下跌1.61%,A股煤炭开采行业可比公司股价变动幅度的平均值为-9.88%、中值为-10.84%。本次平庄能源换股溢价率10%高于停牌期间指数和可比公司变动幅度,已充分覆盖了平庄能源投资者持有股票的机会成本。

综上,平庄能源的换股价格较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溢价10%,充分参照了可比公司的估值水平、同类型可比交易的换股溢价率水平,考虑了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并考虑了对平庄能源换股股东停牌期间机会成本的补偿等因素,换股溢价率的设定符合市场操作惯例,具有合理性,换股价格较平庄能源停

牌前的历史股价有一定幅度的溢价,溢价率选取结果公允。

(2)本次交易有利于保障公司股东权益

1)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增强企业竞争优势本次交易完成后,龙源电力作为存续公司将实现A+H两地上市,可以同时在H股市场和A股市场开展资本运作,打通境内外融资渠道。由于A股市场投融资工具不断创新,投融资活动十分活跃,且A股整体估值相较H股存在溢价,可为龙源电力未来的业务发展和兼并收购提供有力的资本支持。此外,回归A股市场也有利于龙源电力品牌影响力的进一步提升,有利于促进其业务发展和与资本市场的有效互动,有利于未来的长远发展和维护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2)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合并双方股东的利益,提高中小股东投资回报按照本次交易方案,平庄能源的所有换股股东可选择将所持有的平庄能源股份换为龙源电力A股股份,成为龙源电力的股东。龙源电力是中国最早开发风电的专业化公司,目前已发展成为一家以新能源为主的大型综合性发电集团,在全国拥有300多个风电场,以及光伏、生物质、潮汐、地热和火电等发电项目,业务分布于中国32个省市区和加拿大、南非、乌克兰等国家,回归A股将会给参与换股的平庄能源中小股东带来更优且更长远的回报。

3)有利于实现资源整合,提高上市公司独立性龙源电力是国家能源集团新能源板块的上市公司平台,本次吸收合并的同时通过资产出售及现金购买注入国家能源集团新能源资产,有利于减少龙源电力与国家能源集团之间新能源业务的潜在的业务重合,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独立性,促进上市公司健康良性发展。本次新能源板块重组契合国家能源集团构建八大业务板块的战略定位,有利于实现国家能源集团新能源业务板块的进一步整合,进一步做大做强新能源板块,建设国际一流新能源上市公司。

综上,本次交易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增强企业竞争优势,有利于提高中小股东投资回报,有利于实现资源整合,提高上市公司独立性,有利于保障合并双方股东的权益。

19、龙源电力A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的说明

龙源电力自披露吸收合并意向性协议至定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其A股发行价格相对H股收盘价溢价水平与AH股整体溢价水平具体如下:

日期龙源电力收盘价(港元)(A)港元兑换 人民币汇率(B)龙源电力收盘价 (人民币) (C=A*B)龙源电力发行 溢价率 (D=11.42/C-1)AH股溢价水平(E)溢价率差额 (F=D-E)
2020/12/317.770.841646.5474.62%39.76%34.86%
2021/1/48.600.843637.2657.30%40.88%16.42%
2021/1/58.890.835277.4353.70%40.75%12.95%
2021/1/610.040.833298.3736.44%41.54%-5.10%
2021/1/711.500.833319.5819.21%41.09%-21.88%
2021/1/811.580.834579.6618.22%39.84%-21.62%
2021/1/1111.160.835149.3222.53%37.71%-15.18%
2021/1/1210.880.835889.0925.63%38.35%-12.72%
2021/1/1311.600.833169.6618.22%37.63%-19.41%
2021/1/1410.700.835048.9327.88%36.96%-9.08%
2021/1/1510.320.833638.6032.79%36.00%-3.21%
均值35.14%39.14%-4.00%

注:港元兑换人民币汇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在上表中,将龙源发行溢价率定义为龙源电力权益分派调整前的A股发行价格11.42元/股相较龙源电力H股收盘价的溢价水平;AH股溢价水平由同日恒生沪深港通AH股溢价指数(HSAHP.HI)的收盘点数计算得出,如2020年12月31日恒生沪深港通AH股溢价指数(HSAHP.HI)的收盘点数为139.76,则同日AH股溢价水平为139.76/100-1=39.76%,代表A股相对H股整体溢价39.76%。

将溢价率差额定义为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相对同日H股收盘价溢价水平与AH股溢价水平之差,则由上表可见,本次龙源电力原定A股发行价格11.42元/股,相比定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H股收盘价格8.60元/股溢价32.79%,与同日市场AH股整体溢价水平36.00%相比不存在重大偏差。

而在龙源电力自披露吸收合并意向性协议(即2020年12月31日)至定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即2021年1月15日)之间的11个交易日中,龙源电力发行溢价率高于同日AH股溢价水平的共有3个交易日,龙源电力发行溢价率低于

同日AH股溢价水平的共有8个交易日,11个交易日中龙源电力发行溢价率均值为35.14%,较同期AH股整体溢价水平均值39.14%亦不存在重大偏差。

在本次交易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定价过程中,除考虑了龙源电力的H股价格外,还考虑了A股行业可比公司及可比交易估值水平,龙源电力的发行价格对应2019年市盈率、对应2020年6月30日市净率均处于可比交易估值区间内;对应最近12个月市盈率、对应2020年6月30日市净率均处于基于可比公司估值考虑一定流动性溢价的折扣后的合理区间内。此外,本次交易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还综合考虑了合并双方的总体业务情况、盈利能力、增长前景、抗风险能力等,基于保护双方上市公司股东利益角度出发综合确定。

本次交易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已经龙源电力2021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1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及2021年第1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其中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均超过99.00%;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已经平庄能源2021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4.95%。因此,本次龙源电力A股发行定价公允,已经双方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获得非关联股东认可,未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具备合理性。

20、平庄能源定价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交易的被吸并方平庄能源为A股上市公司,在A股上市公司作为被吸并方的可比交易中,被吸并方换股价格较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溢价率区间为-33.56%至68.71%,平均值为15.30%,平庄能源换股价格溢价率10%略低于A股上市公司作为被吸并方的可比交易溢价率均值。在H吸并A的可比交易中,被吸并方换股价格较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溢价率区间为

7.04%至45.00%,平均值为24.66%,平庄能源换股价格溢价率10%与H吸并A股公司的可比交易溢价率相比较低。

对于全部的H吸并A可比交易,在首次披露交易前两年被合并方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均为正,被合并方具备良好的持续盈利能力。而平庄能源在本次交易首次披露前最近两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2.51亿元及-0.78亿元,被合并方连续亏损,较H吸并A可比交易中被合并方的财务情况存在显著

差异,具体如下:

单位:亿元

吸收合并交易类型交易名称首次披露 交易时间被合并方 交易前第一年净利润被合并方 交易前第二年净利润被合并方 换股溢价率
H吸并A潍柴动力吸并湘火炬2006年11月1.041.8218.85%
H吸并A中国铝业吸并兰州铝业2006年12月1.121.0828.29%
H吸并A中国铝业吸并山东铝业2006年12月8.78.2831.38%
H吸并A上海电气吸并上电股份2007年10月5.64.2931.33%
H吸并A中交股份吸并路桥建设2010年12月1.210.9923.03%
H吸并A金隅股份吸并太行水泥2010年7月0.740.357.04%
H吸并A广汽集团吸并广汽长丰2011年3月1.550.2815.00%
H吸并A中国外运吸并外运发展2018年3月9.9510.1022.00%
H吸并A中国能源建设吸并葛洲坝2020年10月54.4246.5845.00%
最低值7.04%
均值24.66%
中位数23.03%
最高值45.00%
吸收合并交易类型交易名称首次披露 交易时间交易前一年 净利润交易前两年 净利润被合并方 换股溢价率
H吸并A龙源电力吸并平庄能源2020年12月-0.78-2.5110.00%

注:被合并方交易前第一年/第二年净利润为截至交易首次披露时被合并方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平庄能源换股价格溢价率低于可比交易特别是可比交易中H吸并A交易的平均溢价率的原因系平庄能源连续亏损,持续盈利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上市公司面临一定的退市风险,综合考虑合并双方的总体业务情况、盈利能力、增长前景、抗风险能力等情况,以及考虑平庄能源换股价格对应估值已与同期煤炭行业上市公司整体估值水平相当,为保护双方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平庄能源换股价格溢价率低于可比交易平均溢价率,及低于H吸并A可比交易的平均溢价率。本次交易平庄能源换股价格已经龙源电力2021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1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及2021年第1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其中同

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均超过99.00%;平庄能源换股价格已经平庄能源2021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约94.86%。因此,本次平庄能源换股价格定价公允,已经双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获得非关联股东认可,未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具备合理性。

21、存在质押、被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股份数量、受限原因、解除限制的具体安排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截至2021年8月31日,平庄能源股份上存在的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持有人名称股份性质受限原因受限股份数量(股)解除限制日期
1周**无限售流通股司法冻结3002022-05-08
2赵**无限售流通股司法冻结10,0002023-04-16
3庄**无限售流通股司法冻结3002022-11-26
4何**无限售流通股司法冻结4002023-05-26
5胡**无限售流通股司法冻结272024-07-30
6徐*无限售流通股司法冻结1,1002021-12-24
7肖**无限售流通股司法冻结952023-11-02
8王**无限售流通股司法冻结6002023-09-18
9张**无限售流通股司法冻结1,6002023-07-16
10陈**无限售流通股司法冻结1002023-11-02
11李**无限售流通股司法冻结2002024-07-27
12北京**无限售流通股柜台质押256,1009999-01-01
13北京**无限售流通股司法再冻结256,1002022-06-13
合计270,822/

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上表第13行被司法再冻结的256,100股股票与第12行被柜台质押的256,100股股票为同一笔股票。

截至2021年8月31日,平庄能源股份上存在的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况的股份合计270,822股,占平庄能源全部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03%。

22、以权利受限股份换股时是否需要预先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并解除限制,如是,取得同意或解除权利限制的具体安排、有无实质法律障碍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如平庄能源股东所持有的平庄能源股票被质押、被冻结、被查封或被设置任何权利限制,则该等股票将在换股时全部转换为龙源电力发行的A股股份,原在该等股票上设置的质押、冻结、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将在换股后的龙源电力相应A股之上维持不变。

鉴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和四百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股权可以用来出质,股权出质后非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第12条的规定,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而本次换股系为实施龙源电力吸收合并平庄能源,不属于前述规定中禁止或限制的股权转让事项。

(2)实施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时,存在权利限制的平庄能源股份将继续维持权利限制状态,且对于权利受限的平庄能源股份的换股比例与非权利受限的平庄能源股份的换股比例均相同,不会因平庄能源股份权利受限而减损其价值,因此,本次换股不会实质性损害该等受限股份涉及的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该等权利人仍然可以通过执行受限股份转换的龙源电力股份来实现其权益。

(3)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中关于平庄能源受限股份的处理方案参照了过往已完成的相关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案例,系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案例的通行处理方式。

因此,存在权利限制的平庄能源股份转换为龙源电力股份无需预先取得权利人同意或解除限制,换股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23、国家能源集团对异议股东支付现金规模及履约能力的测算情况

根据龙源电力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本次交易各方签订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的龙源电力H股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量为11,057,000股,占龙源电力总股本的比例为0.1376%。无内资股股东在龙源电力

为表决本次交易而召开的股东大会和内资类别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投出有效反对票。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国家能源集团将以公平价格购买龙源电力异议股东持有的龙源电力股份。因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尚未确定,尚无法对于收购请求权对价进行精确计算。假定龙源电力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为龙源电力调整后的发行价格,即11.30元/股,则结合前述龙源电力股东大会中异议股东持股情况,国家能源集团需对龙源电力异议股东支付现金选择权对价约为1.25亿元。

根据平庄能源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本次交易各方签订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量为2,074,400股,占平庄能源总股本的比例为0.2045%。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即3.50元/股。结合前述平庄能源股东大会中异议股东持股情况,国家能源集团需对平庄能源异议股东支付现金选择权对价的最大值为约

726.04万元。

国家能源集团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项目2020年度/2020.12.31
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
营业总收入(万元)55,694,289.74217,068.39
归母净利润(万元)2,830,444.181,545,726.46
货币资金(万元)14,946,164.89356,929.13
流动资产(万元)32,133,067.544,359,812.92
资产总计(万元)178,807,863.1239,745,385.41
资产负债率(%)58.8348.73
项目2021年1-6月/2021.6.30
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
营业总收入(万元)31,279,108.32432,034.23
归母净利润(万元)2,123,092.392,247,850.69
货币资金(万元)19,129,411.511,106,931.56
流动资产(万元)40,953,044.498,651,275.94
项目2020年度/2020.12.31
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
资产总计(万元)188,166,014.3445,188,848.17
资产负债率(%)58.7450.18

注:国家能源集团2020年财务数据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年上半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截至2021年6月30日,国家能源集团合并报表的货币资金余额为1,912.94亿元,母公司报表的货币资金余额为110.69亿元;2020年,国家能源集团合并报表的营业总收入及归母净利润分别为5,569.43亿元、283.04亿元,母公司报表的营业总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21.71亿元、154.57亿元。

(三)本次资产出售交易具体情况

1、交易各方

本次资产出售的出售方为平庄能源,购买方为平煤集团,拟出售资产的现金对价接收方为合并后的存续公司龙源电力。

2、拟出售资产

平庄能源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收益、应交税费以外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具体范围以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中铭评报字[2021]第16116号《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置出事宜涉及的该公司的相关资产及负债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资产评估范围为准。

3、资产出售交易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中联评估为平庄能源持有的拟出售资产出具了《拟出售资产采矿权评估报告》,中铭国际为平庄能源持有的其他拟出售资产出具了中铭评报字[2021]第16116号《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置出事宜涉及的该公司的相关资产及负债资产评估报告》。根据上述评估报告确认,以202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平庄能源拥有的拟出售资产的评估值合计为人民币343,672.56万元。上述评估报告已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

以上述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本次资产出售交易的各方一致同意,

拟出售资产的交易价格合计为人民币343,672.56万元。

4、本次资产出售的资产交割安排

自拟出售资产的交割日起,拟出售资产接收主体享有拟出售资产项下的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利和权益,承担拟出售资产项下的所有负债、责任和义务。拟出售资产的对价由平煤集团向合并后的存续公司龙源电力以现金支付。

5、过渡期损益

本次资产出售交易的各方同意,自评估基准日至拟出售资产的交割日,拟出售资产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任何原因造成的权益变动均由平煤集团享有或承担。

6、员工安置

平庄能源全部员工的劳动关系,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其他依法或依平庄能源已有规定应向员工提供的福利,支付欠付的工资等,均由置出资产交易对方平煤集团继受。因该等员工提前与平庄能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引起的有关补偿和/或赔偿事宜(如有)及其他员工安置相关费用和成本,均由平煤集团负责支付或承担。

(四)本次现金购买交易具体情况

1、交易各方

本次现金购买的购买方为龙源电力,出售方为辽宁电力、陕西电力、广西电力、云南电力、甘肃电力、华北电力。

2、拟购买资产

拟购买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标的公司股权比例
1辽宁电力东北新能源100%股权100%
2陕西电力定边新能源100%股权100%
3广西电力广西新能源100%股权100%
4云南电力云南新能源100%股权100%
5甘肃电力甘肃新能源100%股权100%
序号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标的公司股权比例
6华北电力天津洁能100%股权100%
7内蒙古新能源100%股权100%
8山西洁能100%股权100%

3、现金购买交易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中联评估为云南电力、广西电力、辽宁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持有的拟购买资产出具了《拟购买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该评估报告确认,以202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云南电力、广西电力、辽宁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持有的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值合计为人民币577,400万元。该评估报告已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

以上述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本次现金购买交易的各方一致同意,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分别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拟购买资产100%股权评估值交易价格
1辽宁电力东北新能源100%股权79,400.0079,400.00
2陕西电力定边新能源100%股权81,600.0081,600.00
3广西电力广西新能源100%股权98,600.0098,600.00
4云南电力云南新能源100%股权75,200.0075,200.00
5甘肃电力甘肃新能源100%股权44,200.0044,200.00
6华北电力天津洁能100%股权60,000.0060,000.00
7内蒙古新能源100%股权79,100.0079,100.00
8山西洁能100%股权59,300.0059,300.00
总计577,400.00577,400.00

以此评估值为基础,经各方友好协商,确定在本次交易中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合计为人民币577,400万元。

4、本次现金购买的资产交割安排

自拟购买资产的交割日起,拟购买资产的购买方享有拟购买资产项下的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利和权益,承担拟购买资产项下的所有负债、责任和义务。

5、过渡期损益

本次现金购买交易各方同意,在拟购买资产的交割日后的三十日内,将聘请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购买资产在过渡期间的损益进行审计,评估基准日至拟购买资产的交割日期间的损益的确定以交割审计报告为准。

本次各方同意,自评估基准日至拟购买资产的交割日,拟购买资产所实现盈利由龙源电力享有;拟购买资产所产生的亏损,由出售该亏损公司股权的云南电力、广西电力、辽宁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承担,并以现金向龙源电力全额支付,支付期限不晚于交割审计报告出具日后十个工作日。

6、员工安置

本次现金购买各方同意,鉴于本次现金购买的拟购买资产均为公司股权,本次购买不涉及该等公司的人员安置,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及工资福利等继续由该等公司承担。

7、业绩承诺及补偿

云南电力、广西电力、辽宁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作为业绩承诺方,就业绩承诺期2021年、2022年、2023年,或若拟购买资产在2021年12月31前未能实施完毕,则对应调整后的业绩承诺期为2022年、2023年、2024年,对赌标的各年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进行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2021年承诺净利润2022年承诺净利润2023年承诺净利润2024年承诺净利润
1辽宁电力9,127.778,882.299,205.168,894.29
2陕西电力8,353.7710,914.3410,642.4811,429.55
3广西电力20,357.2922,900.0123,820.2023,401.92
4云南电力15,854.7915,702.4713,017.7810,658.67
5甘肃电力2,424.962,910.083,958.414,743.56
6华北电力13,873.6013,564.5314,115.0113,971.47

注:华北电力子公司山西洁能下属持股比例52%的控股子公司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故不涉及业绩对赌。

各方一致同意,本次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后,在业绩承诺期的任一会计年度,若对赌标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则云南电力、广西电力、辽宁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需根据约定就净利润差额所对应估值结果的差额以现金的形式向龙源电力进行补偿。

业绩承诺期内,云南电力、广西电力、辽宁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每年度的补偿金额按照如下约定计算及实施:

当年应补偿金额=(对赌标的截至当年年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对赌标的截至当年年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对赌标的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对赌标的的交易对价-累计已补偿金额。

龙源电力应在业绩承诺期内每一会计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30日内确定当期应补偿金额,并书面通知云南电力、广西电力、辽宁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云南电力、广西电力、辽宁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应在收到龙源电力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当期应补偿金额以现金的形式汇付至龙源电力指定的银行账户。

龙源电力应在业绩承诺期满后的4个月内,对对赌标的进行减值测试,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或评估机构对减值测试出具减值测试报告。除非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减值测试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本次购买资产的评估报告保持一致。

若对赌标的的期末减值额>累计已补偿现金总额,则云南电力、广西电力、辽宁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需向龙源电力以现金另行补偿。另行补偿的金额为:对赌标的的期末减值额-累计已补偿现金总额。

三、本次交易需履行的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

1、本次交易已经龙源电力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已经平庄能源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已经国家能源集团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4、本次交易已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5、本次交易已经龙源电力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6、本次交易已经平庄能源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7、本次交易已经平煤集团决策通过;

8、本次交易已经云南电力、广西电力、辽宁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内部决策通过;

9、本次交易已经平庄能源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本次交易已经龙源电力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

11、本次交易已取得香港联交所对龙源电力发布《换股吸收合并协议》《资产出售协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交易相关的股东通函无异议。

(二)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批准或核准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批准或核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交易尚需取得深交所对龙源电力为本次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上市的审核同意;

2、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必要批准或核准(如需)。

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关于本次交易无需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对经营者集中事项的核准或不进一步审查的决定的说明

国家能源集团于2020年10月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交易受让了中国信达持有的平煤集团31.82%股权(以下简称“前序交易”)。2021年7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前序交易出具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决定[2021]418号),决定对前序交易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国家能源集团与中国信达可以实施集中。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前序交易已完成交割,国家能源集团持有平煤集团82.82%的股份;平煤集团持有平庄能源61.42%股份,进而国家能源集团持有的平庄能源的权益达到50.87%。此外国家能源集团直接持有龙源电力57.27%股份,通过全资子公司辽宁电力持有龙源电力1.17%股份,合计持有龙源电力的权益为58.44%,持有的龙源电力拟购买资产的权益均为100%。因此,国家能源集团持有本次交易各参与主体的权

益均已超过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如果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则该经营者集中可以不进行申报。鉴于本次交易中,国家能源集团持有本次交易各参与主体的权益均已超过5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豁免申报经营者集中事项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无需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对经营者集中事项的核准或不进一步审查的决定。

四、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换股吸收合并协议》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龙源电力与平庄能源于2021年1月15日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协议》,该协定对本次合并的合并方和被合并方主体名称、本次合并的主要安排、换股价格、发行价格、换股比例、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龙源电力异议股东退出请求权、过渡期间安排、有关资产、负债、权益、业务等的承继与承接、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原则、保密义务、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通知、协议的生效及终止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本次合并方案

龙源电力通过向平庄能源全体股东以发行A股股票换股吸收合并平庄能源。本次合并完成后,平庄能源将终止上市,并最终注销法人资格。龙源电力的原内资股及为本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份将申请在深交所主板上市流通。

3、生效条件

《换股吸收合并协议》于以下条件均满足时生效:(1)本次交易分别获得出

席龙源电力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会的独立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本次交易获得出席平庄能源股东大会的全体非关联股东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本次购买获得国家能源集团其他下属子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4)本次出售获得平煤集团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5)拟购买资产和拟出售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6)本次交易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7)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8)本次交易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及/或境外反垄断审查机构经营者集中审查(如需);(9)联交所对龙源电力发布本次交易相关的股东通函无异议。

(二)《资产出售协议》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21年1月15日,龙源电力、平庄能源与内蒙古电力签署了《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内蒙古电力有限公司之资产出售协议》。

2、本次资产出售方案

平庄能源将拟出售资产以各方约定的价格转让给内蒙古电力或其子公司,拟出售资产的对价由内蒙古电力或其子公司向平庄能源以现金支付。于拟出售资产的交割日,拟出售资产将直接交割至内蒙古电力或其子公司。

3、标的资产定价依据

各方同意,拟出售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的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果为基础,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

(三)《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21年1月15日,龙源电力与辽宁电力、陕西电力、广西电力、云南电力、甘肃电力、华北电力签署了《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陕西电力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云南电力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甘肃电力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华北电力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2、本次现金购买方案

龙源电力拟向国家能源集团其他下属子公司辽宁电力、陕西电力、广西电力、云南电力、甘肃电力、华北电力购买资产,拟购买资产的对价由本次合并后存续的龙源电力以现金支付。于拟购买资产的交割日,拟购买资产将直接交割至龙源电力或其子公司。

3、标的资产定价依据

各方同意,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的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果为基础,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

(四)《换股吸收合并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调整后吸收合并方案

龙源电力和平庄能源同意采取换股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本次合并,即龙源电力通过向平庄能源全体股东以发行A股股票换股吸收合并平庄能源。本次合并完成后,平庄能源将终止上市,并最终注销法人资格。龙源电力作为存续公司,由其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继及承接平庄能源出售资产后剩余的全部资产、负债。龙源电力的原内资股及为本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份将申请在深交所主板上市流通。

2、债务继承

作为被吸收方,平庄能源的拟出售资产将直接交割至平煤集团;自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起,平庄能源除拟出售资产外的全部资产、负债将由龙源电力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接。

双方同意,双方将按照中国法律和其各自章程的相关规定向各自的债权人发出有关本次交易事宜的通知和公告,并将依法按照各自债权人的要求(如有)清偿债务或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龙源电力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后将由龙源电力承担;平庄能源与拟出售资产相关的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后将由平煤集团承担,除拟出售资产之外的其他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后将由龙源电力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担。

3、员工安置

本次合并完成后,龙源电力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及工资福利等不变,继续由龙源电力承担;平庄能源全部员工的劳动关系,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其他依法或依平庄能源已有规定应向员工提供的福利,支付欠付的工资等,均由平煤集团继受。因该等员工提前与平庄能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引起的有关补偿和/或赔偿事宜(如有)及其他员工安置相关费用和成本,均由平煤集团负责支付或承担。

在审议本次合并的相关股东大会召开前,合并双方将分别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本次合并涉及的员工安置方案。

(五)《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拟购买资产范围调整

调整后的拟购买资产范围如下所示:

序号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拟购买资产
1辽宁电力东北新能源100%股权
2陕西电力定边新能源100%股权
3广西电力广西新能源100%股权
4云南电力云南新能源100%股权
5甘肃电力甘肃新能源100%股权
6华北电力天津洁能100%股权
7内蒙古新能源100%股权
8山西洁能100%股权

2、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

中联评估为云南电力、广西电力、辽宁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持有的拟购买资产出具了《拟购买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该评估报告确认,以202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云南电力、广西电力、辽宁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持有的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值合计为人民币577,400万元。

以上述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各方一致同意,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577,400万元,最终以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确认的评估值为准。

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值及交易价格分别如下所示:

序号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拟购买资产100%股权评估值交易价格交易价格合计(万元)
1辽宁电力东北新能源100%股权79,400.0079,400.0079,400.00
2陕西电力定边新能源100%股权81,600.0081,600.0081,600.00
3广西电力广西新能源100%股权98,600.0098,600.0098,600.00
4云南电力云南新能源100%股权75,200.0075,200.0075,200.00
5甘肃电力甘肃新能源100%股权44,200.0044,200.0044,200.00
6华北电力天津洁能100%股权60,000.0060,000.00198,400.00
7内蒙古新能源100%股权79,100.0079,100.00
8山西洁能100%股权59,300.0059,300.00
合计577,400.00577,400.00577,400.00

3、过渡期损益

各方确认,在拟购买资产的交割日后的三十日内,将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购买资产在过渡期间的损益进行审计。评估基准日至拟购买资产的交割日期间的损益的确定以交割审计报告为准。

各方同意,自评估基准日至拟购买资产的交割日,拟购买资产所实现盈利由龙源电力享有;拟购买资产所产生的亏损由产生亏损公司所涉相应云南电力、广西电力、辽宁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承担并以现金向龙源电力全额补足,支付期限不晚于交割审计报告出具日后十个工作日。

(六)《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调整后的出售方案

平庄能源将拟出售资产以各方约定的价格转让给平煤集团,拟出售资产对价由平煤集团向存续公司以现金支付。于拟出售资产的交割日,拟出售资产将直接交割至平煤集团。

2、标的资产的定价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为平庄能源持有的拟出售资产中的采矿权出具了《拟出售资产采矿权评估报告》,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为平庄能源持有的其他拟出售资产出具了中铭评报字[2021]第16116号《内蒙古平庄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置出事宜涉及的该公司的相关资产及负债资产评估报告》。根据上述评估报告确认,以202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平庄能源拥有的拟出售资产的评估值合计为人民币343,672.56万元。上述评估报告已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

以上述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各方一致同意,拟出售资产的交易价格合计为人民币343,672.56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拟出售资产评估值交易价格
1流动资产282,468.09282,468.09
2非流动资产190,553.32190,553.32
3其中:固定资产113,199.55113,199.55
4在建工程581.71581.71
5无形资产48,030.7748,030.77
6开发支出273.62273.62
7长期待摊费用28,467.6728,467.67
8资产总计473,021.42473,021.42
9流动负债123,189.77123,189.77
10非流动负债6,159.096,159.09
11负债合计129,348.86129,348.86
12净资产343,672.56343,672.56

3、调整后的权利及义务的继承

各方同意,自拟出售资产的交割日起,拟出售资产接收主体享有拟出售资产项下的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利和权益,承担拟出售资产项下的所有负债、责任和义务。在拟出售资产的交割日后任何时间,若因平庄能源尚未了结的诉讼、纠纷、处罚及因交割日前其他事实或原因导致的平庄能源其他所有债务、或有债务、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及其他责任或损失等均由平煤集团承担和解决,平庄能源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平庄能源因此遭受损失的,平煤集团应于接到平庄能源相应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或平庄能源认可的其他方式充分赔偿平庄能源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4、过渡期损益

各方同意,自评估基准日至拟出售资产的交割日,拟出售资产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任何原因造成的权益变动均由平煤集团享有或承担。

5、员工安置

平庄能源全部员工的劳动关系,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其他依法或依平庄能源已有规定应向员工提供的福利,支付欠付的工资等,均由平煤集团继受。因该等员工提前与平庄能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引起的有关补偿和/或赔偿事宜(如有)及其他员工安置相关费用和成本,均由平煤集团负责支付或承担。

(七)《业绩补偿协议》主要内容

1、业绩承诺期及承诺净利润

云南电力、广西电力、辽宁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作为业绩承诺方,设定对赌标的的业绩承诺期为本次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即对赌标的资产过户)后的当年及之后的两个会计年度,即2021年、2022年、2023年(以下合称“业绩承诺期”)。

若本次购买资产在2021年12月31前未能实施完毕,则云南电力、广西电力、辽宁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的业绩承诺期将调整为2022年、2023年、2024年。

在中联评估出具的对赌标的评估报告的预测净利润基础上,云南电力、广西电力、辽宁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向龙源电力承诺,对赌标的在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若有)各年的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同)分别不得低于下列指标(以下合称“承诺净利润”):

单位:万元

序号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2021年承诺 净利润2022年承诺 净利润2023年承诺 净利润2024年承诺 净利润
1辽宁电力9,127.778,882.299,205.168,894.29
2陕西电力8,353.7710,914.3410,642.4811,429.55
3广西电力20,357.2922,900.0123,820.2023,401.92
序号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2021年承诺 净利润2022年承诺 净利润2023年承诺 净利润2024年承诺 净利润
4云南电力15,854.7915,702.4713,017.7810,658.67
5甘肃电力2,424.962,910.083,958.414,743.56
6华北电力13,873.6013,564.5314,115.0113,971.47

注:华北电力子公司山西洁能下属持股比例52%的控股子公司洁能金科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故不涉及业绩对赌。

2、净利润差额的确定

本次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后,龙源电力将在业绩承诺期内每一年度结束后次年的4月30日前,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对赌标的当年的实际净利润(以下简称“实际净利润”)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各方以此确定业绩承诺期各年度的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净利润差额将按照承诺净利润减去实际净利润计算(以下简称“净利润差额”)。对赌标的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龙源电力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保持一致,符合上市公司的治理要求。

3、净利润差额的补偿方式及实施

各方一致同意,本次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后,在业绩承诺期的任一会计年度,若对赌标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则云南电力、广西电力、辽宁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需根据约定就净利润差额所对应估值结果的差额以现金的形式向龙源电力进行补偿。

业绩承诺期内,云南电力、广西电力、辽宁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每年度的补偿金额按照如下约定计算及实施:

当年应补偿金额=(对赌标的截至当年年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对赌标的截至当年年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对赌标的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对赌标的的交易对价-累计已补偿金额。

龙源电力应在业绩承诺期内每一会计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30日内确定当期应补偿金额,并书面通知云南电力、广西电力、辽宁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云南电力、广西电力、辽宁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应在收到龙源电力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当期应补偿金额以现金的形式汇付至补偿现金专户。

龙源电力应在业绩承诺期满后的4个月内,对对赌标的进行减值测试,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或评估机构对减值测试出具减值测试报告。除非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减值测试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本次购买资产的评估报告保持一致。若对赌标的的期末减值额>累计已补偿现金总额,则云南电力、广西电力、辽宁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需向龙源电力以现金另行补偿。另行补偿的金额为:对赌标的的期末减值额-累计已补偿现金总额。

龙源电力应在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30日内确定应补偿金额,并书面通知云南电力、广西电力、辽宁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云南电力、广西电力、辽宁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应在收到龙源电力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应补偿金额以现金的形式汇付至补偿现金专户。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补偿现金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现金不冲回。

协议项下的补偿现金总额以云南电力、广西电力、辽宁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在本次购买资产中所取得的全部交易对价为限。

五、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现金购买不构成龙源电力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吸收合并构成平庄能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吸收合并的合并方龙源电力系H股上市公司,被合并方平庄能源系A股上市公司。

根据合并双方2020年度审计报告,合并方龙源电力2020年度营业收入、2020年末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分别为2,880,711.91万元、17,462,862.30万元、6,687,155.33万元。被合并方平庄能源2020年度营业收入、2020年末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分别为184,166.04万元、419,104.83万元和304,761.96万元。由于平庄能源2020年度营业收入、2020年末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占龙源电力同期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的比例分别为6.39%、2.40%和4.56%,而龙源电力2020年度营业收入、2020年末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占平庄能源同期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的比例分别为1,564.19%、4,166.71%和2,194.22%且龙源电

力2020年末资产净额超过5,000万元,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吸收合并不构成龙源电力的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平庄能源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拟购买资产审计报告》,标的公司2020年度合计营业收入、2020年末合计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分别为201,759.91万元、1,512,637.64万元和421,579.60万元,标的公司交易价格合计为577,400.00万元,占龙源电力同期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的比例均未达到50%。因此,本次现金购买不构成龙源电力的重大资产重组。

六、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鉴于本次交易的合并方龙源电力、资产出售及现金购买的交易对方均与平庄能源共同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均回避表决。

七、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平庄能源的控股股东是平煤集团(系国家能源集团间接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发生控制权变更的情形;龙源电力的控股股东是国家能源集团,实际控制人是国务院国资委,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发生控制权变更的情形。龙源电力、平庄能源均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

本次交易完成后,平庄能源作为被合并方将注销法人资格,存续公司龙源电力的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仍为国家能源集团;龙源电力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国务院国资委。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即不构成重组上市。

八、本次交易对合并后存续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合并后存续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龙源电力是中国最早开发风电的专业化公司,目前已发展成为一家以新能源为主的大型综合性发电集团,在全国拥有300多个风电场,以及光伏、生物质、潮汐、地热和火电等发电项目,业务分布于中国32个省市区和加

拿大、南非、乌克兰等国家。平庄能源主营业务为煤炭开采销售,平庄能源煤炭品种为老年褐煤,变质程度低,为优质动力褐煤和区域内较好的取暖用煤,多用于发电、生产、取暖及民用。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主营业务为风电项目的开发、投资和运营。本次交易完成后,平庄能源现有煤炭开采销售业务将由平煤集团承接,龙源电力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龙源电力作为存续公司与拟购买资产将通过资产、人员、管理等各个要素的深度整合,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

(二)本次交易对合并后存续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龙源电力将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新增345,574,165股A股股票。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行权影响,国家能源集团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龙源电力4,908,598,141股股份,占龙源电力总股本的

58.56%,仍为龙源电力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持有国家能源集团100%股权,仍为龙源电力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前后,龙源电力股本结构如下所示:

股东名称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国家能源集团4,602,432,80057.27%4,602,432,80054.91%
辽宁电力93,927,2001.17%93,927,2001.12%
平煤集团--212,238,1412.53%
原平庄能源其他股东--133,336,0241.59%
内资股(A股)合计4,696,360,00058.44%5,041,934,16560.15%
H股公众股股东3,340,029,00041.56%3,340,029,00039.85%
H股合计3,340,029,00041.56%3,340,029,00039.85%
总股本8,036,389,000100.00%8,381,963,165100.00%

注:1、不考虑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行权影响;

2、持股比例均指占总股本的比例。

(三)本次交易对合并后存续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龙源电力2020年和2021年1-6月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以及按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及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完成后架构编制的2020年和2021年1-6月龙源电力备考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龙源电力本次交易前后主要财

务指标如下:

项目2020年度/2020.12.31
合并前备考合并后
资产总计(万元)17,462,862.3019,316,299.10
负债合计(万元)10,775,706.9712,391,224.5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万元)5,810,358.805,994,280.61
营业收入(万元)2,880,711.913,081,278.5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497,737.79547,656.7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9.329.9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580.6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560.59
资产负债率(%)61.7164.15
项目2021年1-6月/2021.6.30
合并前备考合并后
资产总计(万元)17,966,226.5319,840,749.20
负债合计(万元)10,874,714.1312,461,738.3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万元)6,146,138.986,369,535.21
营业收入(万元)1,789,642.421,916,368.0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453,182.28504,178.0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8.158.76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550.5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540.58
资产负债率(%)60.5362.81

九、龙源电力与平庄能源及拟购买资产的关联关系情况及龙源电力向平庄能源或拟购买资产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龙源电力与平庄能源及拟购买资产共同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龙源电力与平庄能源、拟购买资产存在关联关系。

龙源电力不存在向平庄能源或拟购买资产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十、合并方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龙源电力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分析,在事前知晓并认真审阅龙源电力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后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龙源电力拟换股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合并”),本次合并构成龙源电力的发行上市,龙源电力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二、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本次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于香港上市规则下的关连交易,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有关关连交易的申报、公告、通函、年度审核及董事会和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于本次交易中占有重大利益的董事和股东须就批准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和换股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将赋予公司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有利于保护公司异议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本次交易将有利于解决龙源电力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潜在同业竞争问题,符合全体股东的现实及长远利益。

八、本次交易已经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相关评估报告,并经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估值报告》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估值报告》。本次交易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估值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和估值假设前提合理,评估、估值方法与评估、估值目的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评估报告和估值报告结论合理,评估、估值定价公允,相关事项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公司2018-2020年度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系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结合《公司章程》,龙源电力拟定了本次交易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回报规划”),回报规划有利于完善和规范公司分红机制,增强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性及可操作性,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等权利。

十一、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内部控制活动按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有效,合理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综上,我们同意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被合并方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平庄能源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分析,在事前知晓并认真审阅平庄能源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后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交易的方案包括:(1)龙源电力换股吸收合并平庄能源;(2)平庄能源将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收益、应交税费以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出售给平煤集团;(3)龙源电力以现金购买国家能源集团其他下属公司持有的部分新能源业务资产。本次交易的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均依法进行了回避,公司该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

5、本次吸收合并对于龙源电力异议股东设置了收购请求权,对于平庄能源异议股东设置了现金选择权,该等措施的设置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6、公司聘请的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铭国际”)、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资产”)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中铭国际、中联资产与公司及本次交易的其他交易主体不存在现存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亦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7、中铭国际、中联资产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和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8、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拟出售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评估方法符合市场惯例且符合本次交易实际情况。本次评估工作按照国

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9、本次交易中,拟出售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评估定价合理、公允,本次交易的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10、公司聘请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为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及估值机构。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中信建投与公司及本次交易的其他交易主体不存在现存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亦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11、中信建投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估值报告的估值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和准则,符合估值对象的实际情况,估值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12、本次估值的目的是对合并双方的资产于估值基准日进行估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估值机构实际估值的资产范围与委托估值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估值运用可比公司法和可比交易法等分析方法对本次吸收合并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符合市场惯例且符合本次合并实际情况。本次估值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所选用的估值方法合理,估值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估值基准日估值对象的实际状况,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13、本次估值运用符合市场惯例且符合本次合并实际情况的分析方法,对本次合并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本次估值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估值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估值程序,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所选用的估值方法合理,参照数据、资料可靠,估值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估

值基准日估值对象的实际状况,估值定价合理、公允,本次合并的估值定价具备公允性,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14、本次交易有利于存续公司的业务发展,能够进一步提高存续公司资产质量,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盈利能力,有利于存续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次交易后,公司参与换股的股东将成为存续公司龙源电力的股东,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15、本次交易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及其他必要的批准或核准。

16、鉴于本次交易完成后,平煤集团、国家能源集团曾作出的关于将元宝山露天煤矿和白音华露天煤矿注入上市公司的承诺将不具备履行条件,公司董事会审议了《关于豁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事项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豁免公司股东承诺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二节 合并方基本情况

一、龙源电力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China Longyuan Power Group Corporation Limited
公司曾用名称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c幢)20层2006室
法定代表人李忠军
注册资本803,638.9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股票简称龙源电力
股票代码0916.HK
成立日期1993年1月27日(2009年7月9日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香港联交所主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27624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c幢)20层2006室
邮政编码100034
电话010-63887861
传真号码010-63887850
互联网网址www.clypg.com.cn
电子邮箱lyir@chnenergy.com.cn
经营范围电力系统及电气设备的技术改造、技术服务和生产维修;与电力相关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制、开发、生产、成果转让;电站污染物治理;风力发电、节能技术及其他新能源的技术开发、项目投资管理;进出口业务;电气设备的租赁;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咨询服务;承办展览会、展销会;机电产品、化工原料及制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汽车配件、电力系统专用车辆的销售;出租写字间。(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龙源电力设立情况

(一)龙源电力设立

龙源电力系由龙源电力集团公司整体改制,变更设立而成。改制前,龙源电

力集团公司的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龙源电力集团公司的前身为龙源电力技术开发公司,成立于1993年1月,是经原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批准,由原能源部直接管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成立之初,主要从事电力技术研发和常规电力项目的投资。1994年8月,龙源电力技术开发公司更名为“龙源电力集团公司”。1996年12月,经国务院决定,龙源电力集团公司成为原国家电力公司的全资企业。1999年6月,根据原国家电力公司决定,龙源电力集团公司与原国家电力公司的另外两家全资企业中国福霖风能开发公司、中能电力科技开发公司进行合并重组,将中国福霖风能开发公司和中能电力科技开发公司的资产并入龙源电力集团公司。此后,龙源电力集团公司的主营业务开始转向风力发电。

2002年12月国家电力体制改革之后,龙源电力集团公司划归国电集团,成为其全资企业,并接收了原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全部风电资产。

2009年7月,经国务院国资委以国资改革〔2009〕468号《关于设立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国电集团联合辽宁电力作为共同发起人,国电集团以所持龙源电力集团公司全部净资产作为出资,辽宁电力以现金出资,将龙源电力集团公司整体改制并变更设立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7月9日,龙源电力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设立,依法持有注册号为10000000001276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0万元。2009年7月2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KPMG-A(2009)CRNo.0010),经审验,截至2009年7月1日止,龙源电力已收到国电集团以净资产缴纳的注册资本人民币4,900,000,000元,辽宁电力以货币资金缴纳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000元。本次变更后,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类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国电集团内资股4,900,000,00098.00%
辽宁电力内资股100,000,0002.00%
合计-5,000,000,000100.00%

(二)龙源电力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龙源电力的发起人为国电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辽宁电力。

2018年,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国电集团实施联合重组为国家能源集团。国家能源集团的基本情况请参见本章之“九、龙源电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之“(一)控股股东”。

辽宁电力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国家能源集团辽宁电力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沈水路586号
法定代表人祝文东
注册资本454,561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94845178D
成立时间2006年12月15日
股东构成国家能源集团持股100%
经营范围电源、热源、配电网、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水资源项目的开发、投资、建设和管理,电力、热力生产与销售,企业管理服务,电能设备及配套设施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检修及技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与电力相关的通信、环保技术、综合节能技术、电力科学技术的研发及技术咨询,合同能源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龙源电力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龙源电力成立时从事的主要业务为风力发电。

龙源电力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为经营上述业务的相关资产和权益。

(四)龙源电力成立前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国电集团以所持龙源电力集团公司全部净资产作为出资,与辽宁电力共同将龙源电力集团公司整体改制并变更设立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电集团与辽宁电力主要从事发电业务。

(五)龙源电力成立以来,在生产经营方面与发起人的关联关系及演变情况

自龙源电力成立以来,除股权关系以及重组报告书已经披露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外,龙源电力在生产经营方面与发起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龙源电力与

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十章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之“(一)龙源电力本次交易前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

(六)发起人出资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办理情况

龙源电力系龙源电力集团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发起人国电集团以所持龙源电力集团公司全部净资产作为出资,辽宁电力以现金出资,截至2021年6月30日,前述资产已经在龙源电力名下并由龙源电力使用,不涉及产权变更。

三、龙源电力股本变化情况

(一)龙源电力设立

龙源电力设立情况参见本章之“二、龙源电力设立情况”之“(一)龙源电力设立”。

(二)首次公开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

2009年7月17日,龙源电力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申请将龙源电力转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经国务院国资委《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复》(国资改革[2009]581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125号)批准,龙源电力于2009年12月4日在香港发行2,464,289,000股H股股票(行使超额配售权后),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港币8.16元。经国务院国资委《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9]550号)批准,龙源电力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发起人国电集团及辽宁电力按首次发行H股股数的10%进行国有股减持,将246,430,000股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并转为境外上市外资股。2009年12月10日,龙源电力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代码为0916。

2010年6月12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KPMG-A(2010)CRNo.0014),经审验,截至2009年12月22日止,龙源电力已收到通过公开发行H股所获得的货币资金,新增注册资本金额为人民币2,464,289,000元。首次公开发行H股后,龙源电力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类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内资股股东内资股4,753,570,00063.68%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H股246,430,0003.30%
其他H股股东H股2,464,289,00033.02%
合计-7,464,289,000100.00%

注:内资股股东指国电集团及辽宁电力。

(三)H股增发

2012年7月3日,龙源电力2012年度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201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及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共同审议通过龙源电力于香港联交所新增发行配售股份事项。2012年11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发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490号)批准,龙源电力于2012年12月21日向不特定合资格机构投资者公开增发共计572,100,000股H股,配售价为每股5.08港元。

2013年1月21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300005号),经审验,截至2012年12月21日止,龙源电力已收到通过增发H股获得的货币资金,新增股本人民币572,100,000元。本次H股增发后,龙源电力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类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内资股股东内资股4,696,360,00058.44%
H股股东H股3,340,029,00041.56%
合计-8,036,389,000100.00%

注:内资股股东指国电集团及辽宁电力。

四、龙源电力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龙源电力2018、2019、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的财务数据由天职国际审计,并出具[2021]38025号审计报告。龙源电力最近三年及一期简要财务信息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6月30日/2021半年度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营业收入1,789,642.422,880,711.912,757,920.422,645,461.72
营业利润639,848.76693,350.68635,864.68584,390.78
项目2021年6月30日/2021半年度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利润总额637,763.31698,079.30643,036.86589,453.89
净利润524,927.88574,780.31528,053.33500,716.42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453,182.28497,737.79452,626.72422,877.51
总资产17,966,226.5317,462,862.3015,616,902.3714,630,615.98
总负债10,874,714.1310,775,706.979,512,740.158,920,482.34
净资产7,091,512.406,687,155.336,104,162.225,710,133.64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6,146,138.985,810,358.805,338,556.474,980,615.3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99,617.591,227,319.601,250,920.701,425,548.57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87,499.80-1,944,103.84-1,041,693.94-862,683.6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01,413.95945,944.28-205,696.30-780,198.9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减额-189,781.93231,785.484,664.08-220,420.7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7.58%9.32%9.19%9.24%
毛利率44.88%37.22%35.86%36.61%
资产负债率60.53%61.71%60.91%60.9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550.580.530.50

五、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龙源电力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六、龙源电力自设立以来历次验资情况及设立时发起人投入资产的计量属性

龙源电力自设立以来历次验资情况及设立时发起人投入资产的计量属性,参见本章之“二、龙源电力设立情况”之“(一)龙源电力设立”及“三、龙源电力股本变化情况”。

七、龙源电力的组织结构

(一)龙源电力的组织结构图

(二)龙源电力的职能部门设置

龙源电力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下属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层决策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及工作管理制度。龙源电力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设立了若干具体职能部门,具体如下:

1、综合管理部(党委办公室):主要负责龙源电力党委工作规则、议事制度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设;负责龙源电力重要会议的组织筹备、材料撰写及督办报告;组织撰写重要报告、文件,起草董事长和总经理重要讲话材料,组织调查研究龙源电力的重大问题;负责龙源电力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工作;负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信息和产业政策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结合龙源电力工作提出相关建议;负责龙源电力领导重要活动、日常工作的协调和服务;负责龙源电力公文、信息报送、证照、印章及工商变更等工作;负责龙源电力系统办公用房及办公用车的归口管理;负责龙源电力系统档案、保密归口管理工作;负责龙源电力系统信访维稳、人防、安保和综合治理工作;龙源电力本部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管理工作;龙源电力本部后勤福利管理工作;负责龙源电力公共关系管理工作;负责龙源电力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党建工作部(党委宣传部):主要负责制订并组织落实龙源电力党建工作

的相关规章制度、流程,负责指导、督促所属企业领导班子贯彻落实龙源电力党委关于党建工作的决定、决议以及党建进章程工作;负责龙源电力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负责龙源电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党组织,负责各级党组织换届管理工作、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等。

3、安全环保监督部:主要负责建立健全龙源电力安全监督体系,对安全工作体系运行及结果实施监督管理(含生产、工程、交通、消防、职业健康等各方面安全事务的监督);负责龙源电力安全环保目标与安全环保责任制落实,安全环保考核与奖惩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环保监督检查、安全性评价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龙源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生态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各类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与归口报送;负责龙源电力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等。

4、计划发展部:主要负责研究制定龙源电力发展战略;负责研究制定龙源电力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龙源电力项目前期工作总体协调和前期资金归口管理;负责龙源电力综合计划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归口负责投资立项管理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龙源电力系统年度、月度投资计划;负责对龙源电力所属企业项目前期工作进行考核;组织风资源测量及评估、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论证和项目核准工作等。

5、组织人事部(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制定龙源电力人力资源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负责龙源电力组织机构改革,组织机构管理工作;负责龙源电力劳动定员、劳动用工及校园招聘管理工作;负责龙源电力年度绩效、专项工作及特殊贡献评优评先表彰奖励工作;负责龙源电力系统薪酬、福利、人工成本、绩效考核工效挂钩等管理工作等。

6、财务部: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负责组织编制龙源电力中长期财务规划;负责制定龙源电力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政策;负责建立完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识别、分析、预警、控制风险;负责龙源电力年度预算组织编制、执行、分析与考核;负责龙源电力年度财务决算组织编制与送审;负责龙源电力季报、半年报审阅、年报审计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龙源电力成本管控、税费管理、纳税筹划工作;负责龙源电力会计核算指导及报表编制工作等。

7、科技和信息部:主要负责制订龙源电力科技发展规划、科技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年度科技项目申报、审查、专家论证、立项报批程序,组织和实施科技项目管理,组织龙源电力科技成果的评审及转化推广工作;负责龙源电力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技术标准归口管理工作等。

8、生产运营部:主要负责龙源电力生产运营相关制度建设,保持制度适用性,督促各发电企业制度落实;负责组织、制定年度生产电量计划、生产运营指标;负责组织、审核生产年度项目及费用,对执行情况督促检查;负责设备检修、技改、缺陷管理;负责物资管理,生产项目采购业务审核;负责技术监督管理;负责生产运行管理、可靠性管理;负责生产运营月度、年度考核;负责龙源电力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负责火电企业燃料及环保管理等。

9、工程建设部:主要负责龙源电力投资的新建项目、扩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工程建设制度、标准,对贯彻落实情况检查、管理;负责制订工程建设年度计划;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开工决策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对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管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目标的制订和管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控制管理工作等。

10、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主要负责龙源电力创建一流管理工作;归口负责龙源电力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奖励基金管理工作;归口负责所属新能源企业月度经营业绩考核;归口负责龙源电力规章制度管理工作;负责龙源电力法治建设规划与普法规划的编制;归口负责龙源电力合同管理工作;负责龙源电力依法治企考核;归口负责龙源电力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等。

11、投资者关系部:主要负责龙源电力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负责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的沟通联系;负责及时了解和反馈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负责公司章程的起草、修订工作;负责协调相关监管机构;负责投资者关系维护等。

12、审计部:主要负责组织编制龙源电力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拟定和下达龙源电力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龙源电力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

审计、结算和决算审核;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集团公司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审计,龙源电力生产经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等专项审计;负责督促、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等。

13、纪委办公室:主要负责落实龙源电力纪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相关工作,协助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按照龙源电力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控告、党员申诉,查处违纪案件,提出处分处理意见建议;负责龙源电力反腐倡廉教育、廉洁文化建设、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工作等。

14、党委巡察办公室:主要负责及时传达龙源电力党委、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负责向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等。

15、财务共享中心:主要负责龙源电力资金预算及计划的执行和监控;龙源电力账户集中管理和监控;龙源电力统一的会计核算、资金结算标准体系建设;龙源电力资金集中结算和监控;龙源电力会计集中核算;负责财务运营指标统计与分析;龙源电力财务信息系统建设、优化和运维等工作。

16、采购和物资管理部:主要负责龙源电力采购管理制度体系建设;负责物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龙源电力物资、设备的供货、储备、调配及应急管理,完善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负责组织风力发电机组采购及供货协调;负责项目采购管理、协调和日常监督等工作。

17、市场营销部:主要负责龙源电力电力营销工作,开展营销电量、电价、电费、电力市场开发、市场营销基础信息、营销计划编制、市场营销队伍建设等各项管理工作。

八、龙源电力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简要情况

(一)龙源电力股权结构图

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二)主要控股子公司

1、境内主要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境内主要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 (万元)实收资本 (万元)主要生产经营地直接持股比例间接持股比例主营业务
1沈阳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辽宁2006.09.2243,227.0043,227.00辽宁73.62%25%风力发电
2甘肃洁源风电有限责任公司甘肃1997.07.1850,502.0050,502.00甘肃77.11%风力发电
3新疆天风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新疆1997.05.2651,101.6951,101.69新疆59.53%风力发电
4吉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吉林2005.10.1743,820.0043,820.00吉林56.58%9.65%风力发电
5江苏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江苏2005.09.0933,332.0033,332.00江苏50%25%风力发电
6龙源平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福建2005.05.2517,000.0017,000.00福建85%5%风力发电
7国能重庆风电开发有限公司重庆2012.12.1226,500.0049,111.30重庆51%风力发电
8桦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黑龙江2007.01.2341,403.6041,403.60黑龙江15%25%风力发电
9龙源(巴彦淖尔)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2006.07.1467,255.0067,255.00内蒙古75%25%风力发电
10宁夏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宁夏2010.11.0157,553.0057,553.00宁夏100%风力发电
11龙源启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江苏2007.08.1024,576.0024,576.00江苏30%70%风力发电
12河北围场龙源建投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河北2006.08.2520,930.0020,930.00河北50%风力发电
13龙源(包头)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2007.06.2739,494.0039,494.00内蒙古75%25%风力发电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 (万元)实收资本 (万元)主要生产经营地直接持股比例间接持股比例主营业务
14龙源(张家口)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河北2007.05.18162,653.59161,360.59河北100%风力发电
15沈阳龙源雄亚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辽宁2007.09.0444,952.0044,952.0辽宁75%25%风力发电
16伊春龙源雄亚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黑龙江2007.12.2632,014.0032,014.00黑龙江75%25%风力发电
17赤峰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内蒙古2007.12.2646,857.0046,857.00内蒙古72.01%25%风力发电
18吴忠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宁夏2014.09.1025,600.0027,076.00宁夏100%风力发电
19龙源贵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贵州2011.05.0399,048.83110,213.38贵州100%风力发电
20龙源大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江苏2011.01.1952,061.4052,061.40江苏100%风力发电
21龙源石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云南2010.09.0615,380.8015,380.80云南100%风力发电
22广东国电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广东2015.05.1242,000.0021,830.34广东51%风力发电
23云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云南2009.05.2678,699.8078,699.80云南100%风力发电
24甘肃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甘肃2009.05.3162,453.0062,453.00甘肃75%25%风力发电
25国电龙源吴起新能源有限公司陕西2014.11.0414,063.0031,296.53陕西51%风力发电
26天津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天津2010.02.2627,815.6024,565.60天津100%风力发电
27龙源(莆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福建2009.07.0742,195.4042,195.40福建100%风力发电
28福建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福建2010.06.0431,966.5227,466.52福建100%风力发电
29龙源阿拉山口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新疆2009.07.0130,861.0030,861.00新疆100%风力发电
30龙源(如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江苏2009.06.0666,635.0066,635.00江苏50%50%风力发电
31甘肃新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甘肃2007.06.1316,981.0016,981.00甘肃54.54%风力发电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 (万元)实收资本 (万元)主要生产经营地直接持股比例间接持股比例主营业务
32龙源西藏那曲新能源有限公司西藏2013.12.062,500.002,500.00西藏100%风力发电
33龙源(酒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甘肃2009.09.1792,563.4092,563.40甘肃100%风力发电
34山西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山西2009.11.2646,511.8646,511.86山西100%风力发电
35河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河北2009.10.1990,721.0990,721.09河北100%风力发电
36江苏海上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江苏2010.03.0576,800.0076,800.00江苏70%30%风力发电
37安徽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徽2010.03.1232,014.0032,014.00安徽100%风力发电
38新疆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新疆2010.08.1840,600.3540,600.35新疆100%风力发电
39龙源大理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云南2010.07.0133,198.5038,098.50云南80%风力发电
40龙源黄海如东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江苏2014.03.2450,000.0050,000.00江苏70%10%风力发电
41江阴苏龙热电有限公司江苏1993.12.2814,432.00美元14,432.00美元江苏2%25%火力发电
42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江苏1994.09.285,298.00美元5,298.00美元江苏0.65%31.29%火力发电
43中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1993.07.287,000.007,000.00北京100%制造和销售电力设备
44龙源(北京)风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2007.06.063,000.003,000.00北京100%制造和销售电力设备
45龙源(青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青海2009.06.2326,537.2626,537.26青海100%光伏发电
46内蒙古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2017.05.0932,198.7532,198.75内蒙古100%风力发电
47龙源巴里坤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新疆2009.09.1056,344.2856,344.28新疆100%风力发电
48山东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山东2009.08.2145,967.0048,380.05山东51%49%风力发电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 (万元)实收资本 (万元)主要生产经营地直接持股比例间接持股比例主营业务
49龙源静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山西2011.12.1521,624.6921,624.69山西100%风力发电
50龙源盱眙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江苏2010.09.0968,448.8368,448.83江苏51%49%风力发电
51龙源陕西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陕西2011.05.3025,981.9038,081.90陕西100%风力发电
52龙源雄亚(福清)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福建2008.04.1519,815.0019,812.97福建50%50%风力发电
53龙源电力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上海2014.10.1610,000.00美元10,000.00美元上海25%75%投资
54龙源吐鲁番新能源有限公司新疆2012.05.294,574.004,574.00新疆90%光伏发电
55龙源达茂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内蒙古2010.07.2842,089.8742,089.87内蒙古100%风力发电
56国电新疆阿拉山口风电开发有限公司新疆2008.07.3017,600.0017,600.00新疆70%风力发电
57龙源(农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吉林2010.11.1721,234.4621,234.46吉林100%风力发电
58龙源临沂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山东2013.09.1614,227.0014,227.00山东100%风力发电
59龙源靖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陕西2012.02.2916,520.2616,520.26陕西100%风力发电
60龙源哈密新能源有限公司新疆2010.12.2925,963.0025,963.00新疆100%风力发电
61龙源全椒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徽2011.12.0614,853.4313,316.19安徽100%风力发电
62龙源定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徽2011.07.1216,139.8916,139.89安徽100%风力发电
63赤峰新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内蒙古2006.04.2927,342.6227,342.62内蒙古34%风力发电
64龙源兴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内蒙古2011.12.0814,816.4814,816.48内蒙古100%风力发电
65龙源东海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江苏2014.04.1418,075.7118,075.71江苏70%风力发电
66广西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广西2014.02.2116,430.8816,430.88广西100%风力发电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 (万元)实收资本 (万元)主要生产经营地直接持股比例间接持股比例主营业务
67海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海南2007.12.1729,908.8829,908.88海南75%25%风力发电
68海安龙源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江苏2016.09.1384,000.0084,000.00江苏70%30%风力发电
69福建龙源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福建2013.03.25142,000.0090,000.00福建70%30%风力发电
70龙源盐城大丰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江苏2010.04.1215,071.4315,071.43江苏70%30%风力发电
71龙源(天津滨海新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天津2013.08.2820,079.0014,429.00天津100%风力发电
72黑龙江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2017.03.31106,384.4097,684.40黑龙江100%风力发电
73龙源(烟台)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2019.10.232,000.00美元1,000.00美元山东100%光伏发电
74中国福霖风能工程有限公司北京1992.11.14600.00600.00北京100%风电设计咨询服务
75龙源(北京)风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北京2011.11.153,000.003,000.00北京100%风电设计咨询服务
76龙源(北京)碳资产管理技术有限公司北京2008.08.271,000.001,000.00北京100%碳资产管理技术开发
77龙源(北京)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北京2010.06.215,000.005,000.00北京100%技术开发
78龙源电力集团能源销售有限公司北京2017.06.2221,000.002,100.00北京100%电力供应

根据龙源电力审计报告,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不存在最近一年及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或净利润20%以上且有重大影响的下属企业。

2、境外主要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境外主要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 名称注册地成立 时间注册资本 /股本情况主要生产经营地直接持股比例间接持股比例主营业务
1加拿大龙源加拿大2011.05.1390,000,101加拿大元加拿大100%可再生能源投资开发业务
2南非 龙源南非2011.03.17法定股本1,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兰特,已发行100股普通股南非100%供电和发电业务
3乌克兰龙源乌克兰2017.07.12559,883,982.10乌克兰格里夫纳(约合16,877,862欧元)乌克兰100%电力生产(基础型)、电力输送、配电、电力交易业务
4雄亚 投资香港1993.04.0110,000港币100%为投资平台,未从事任何业务
5雄亚维尔京英属维尔京群岛2007.07.241,000美元100%为投资平台,未从事任何业务
6乌克兰南方乌克兰2007.07.134,400,000欧元乌克兰-100%风力发电

上述6家境外主要控股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1)雄亚投资

雄亚投资是龙源电力于1993年4月1日在香港设立的境外子公司,设立雄

亚投资履行境外投资手续的情况如下:

1993年6月,电力工业部国际合作司下发[94]外经贸字第013号文,同意龙源电力技术开发公司在香港设立雄亚公司作为办事机构。2004年8月5日,商务部向国电集团下发《商务部关于同意为雄亚投资有限公司及雄亚(维尔京)有限公司补办手续的批复》(商合批[2004]479号),同意为国电集团所属龙源电力集团公司在香港独资设立的雄亚投资有限公司补办手续。该公司的注册资本1万港元,经营范围为:投资控股雄亚(维尔京)有限公司。

2009年8月4日,商务部核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1000200900101号)。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境外主体代码JG2009006769),龙源电力已为设立雄亚投资办理对外直接投资(ODI)中方股东对外义务出资手续。

根据Messrs Wai & Co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雄亚投资系依据香港法律成立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其唯一股东为龙源电力;在登记处保存的有关公司(即雄亚投资)的记录中不存在任何现行有效的公司清算命令或决议。

(2)雄亚维尔京

根据Harney Westwood & Riegels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雄亚维尔京是一家依据《2004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The BVI Business Companies Act 2004)成立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BC);截至2021年4月29日,雄亚维尔京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具有良好的信誉;在登记处保存的有关公司(即雄亚维尔京)的记录中不存在任何现行有效的公司清算命令或决议;雄亚投资系雄亚维尔京唯一股东。

(3)加拿大龙源

根据Torys LLP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加拿大龙源根据当地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雄亚投资系加拿大龙源唯一股东。

(4)南非龙源

根据Edward Nathan Sonnenbergs Inc.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南非龙源是一家依据南非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私人公司;南非龙源信誉良好,在南非不存在有关注销、解散、停业或清算的申请;雄亚投资系南非龙源唯一股东。

(5)乌克兰龙源

根据Asters Law Firm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乌克兰龙源系依据乌克兰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乌克兰龙源截至报告出具日有效存续,不存在正在进行的或可预见的破产、资不抵债、解散或影响其有效存续和持续经营的其他情形;雄亚投资系乌克兰龙源唯一股东。

(6)乌克兰南方

根据Asters Law Firm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乌克兰南方系依据乌克兰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乌克兰南方“截至报告出具日有效存续,不存在正在进行的或可预见的破产、资不抵债、解散或影响其有效存续和持续经营的其他情形”;龙源电力全资子公司龙源电力海外投资有限公司持股51%,雄亚投资持股49%。

3、主要控股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主要控股子公司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合并口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公司名称2021年6月30日/2021年1-6月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1沈阳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72,818.7553,554.968,146.822,681.8373,822.5950,873.1213,396.822,812.00
2甘肃洁源风电有限责任公司129,122.5229,876.888,974.761,333.66137,359.8928,543.2217,176.10-607.13
3新疆天风发电股份有限公司104,340.6473,201.399,828.193,872.54101,893.4569,328.8518,244.215,523.47
4吉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93,670.3947,873.016,387.441,269.4597,305.2846,603.5512,460.542,295.11
5江苏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57,978.7140,381.656,277.901,638.2760,809.3538,743.3810,844.241,185.60
6龙源平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53,202.5429,400.723,931.98365.9055,543.5929,034.8213,093.514,464.62
7国能重庆风电开发有限公司228,044.5367,823.3116,659.006,007.28222,836.6161,007.5426,738.819,105.80
8桦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73,658.3551,071.346,663.261,914.6174,955.2149,156.7313,995.144,977.86
9龙源(巴彦淖尔)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11,566.4983,479.4712,439.875,853.36104,664.1777,626.1119,250.955,354.59
10宁夏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293,210.1682,634.9821,587.586,957.70282,257.0775,677.2833,215.205,396.35
11龙源启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42,105.4026,757.293,466.64336.8844,460.4726,420.426,580.22238.07
12河北围场龙源建投风力发电有限公司62,361.6030,736.035,720.471,611.3765,127.6829,124.6612,397.394,049.34
13龙源(包头)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86,314.9456,424.8012,198.126,766.9984,096.8449,657.8016,241.364,840.06
14龙源(张家口)风力发电有限公司463,585.41181,586.3422,284.777,150.09445,404.26174,436.2531,444.654,792.79
15沈阳龙源雄亚风力发电有限公司81,025.8057,696.979,498.943,906.3884,495.2853,785.8214,880.744,431.42
序号公司名称2021年6月30日/2021年1-6月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16伊春龙源雄亚风力发电有限公司62,355.9040,262.645,587.581,292.1069,324.0138,970.5411,464.342,697.42
17赤峰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89,442.3559,251.119,167.293,488.8893,338.3155,762.2316,082.714,505.14
18吴忠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129,157.7544,391.6611,919.176,204.17119,414.4038,187.4816,713.834,710.93
19龙源贵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478,894.51185,054.6532,334.2613,748.82454,973.91168,905.8368,933.9522,720.28
20龙源大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80,963.0591,348.4721,135.548,669.09202,724.2982,679.3832,510.9711,317.81
21龙源石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62,018.2226,146.845,400.462,300.2064,692.2423,846.659,391.103,050.60
22广东国电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37,566.2437,272.347,584.992,189.29135,275.8934,483.0514,084.534,404.25
23云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264,345.84141,451.7830,015.9311,410.62317,312.99130,041.1651,059.6618,386.82
24甘肃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55,838.2697,915.9318,270.148,741.62161,759.3789,174.3035,940.2016,929.74
25国电龙源吴起新能源有限公司178,596.5439,519.047,458.893,313.06163,606.9527,761.559,658.811,642.95
26天津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30,119.4447,068.6211,224.545,456.73123,704.4041,611.8911,511.072,619.69
27龙源(莆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56,488.1278,705.7218,740.926,944.72261,680.1871,761.0144,111.9819,645.01
28福建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66,434.0340,088.589,653.08432.86172,020.3339,655.7218,118.802,178.80
29龙源阿拉山口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21,035.0945,197.209,107.812,495.93123,166.7342,701.2716,716.195,406.20
30龙源(如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23,342.9778,885.5512,263.852,201.74141,677.0776,683.8020,790.532,590.07
31甘肃新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42,555.901,737.972,543.52144.1043,437.741,593.874,585.94-704.73
32龙源西藏那曲新能源有限公司11,037.632,321.09469.6852.3211,262.762,268.77747.66-140.10
序号公司名称2021年6月30日/2021年1-6月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33龙源(酒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323,004.10105,348.6021,579.874,894.16334,429.35100,454.4339,252.006,176.01
34山西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91,316.7676,017.3919,474.088,988.07183,847.8667,029.3324,264.926,165.49
35河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436,273.13152,990.4343,154.6920,232.11462,310.24132,158.3246,492.1017,879.98
36江苏海上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238,285.48103,879.9218,803.806,395.20231,761.8897,484.7235,124.377,583.15
37安徽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97,094.0041,295.769,164.593,218.8394,293.6538,076.9315,376.552,377.29
38新疆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82,886.8063,377.6916,594.167,642.45177,680.9856,261.0022,870.387,055.33
39龙源大理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61,219.6075,165.3018,878.409,286.86178,038.1065,878.4430,730.4412,455.22
40龙源黄海如东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78,274.1374,204.5915,750.054,289.14204,849.8869,915.4528,127.758,376.95
41江阴苏龙热电有限公司557,182.42274,394.79353,223.7829,557.21497,042.30281,370.17571,823.9058,893.62
42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429,875.76288,450.28129,480.8812,404.09431,537.89275,590.41187,510.0720,635.46
43中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36,727.8111,564.835,099.48383.9444,286.4911,180.8960,411.47319.62
44龙源(北京)风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0,743.845,862.622,340.672.437,907.675,860.197,934.111,240.88
45龙源(青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86,493.4730,451.716,370.611,802.0887,155.7728,649.6311,261.121,044.96
46内蒙古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130,643.4848,512.3411,850.695,579.00123,689.4042,933.3517,507.863,981.95
47龙源巴里坤风力发电有限公司270,642.20119,106.7729,541.6415,954.05271,125.96103,152.7244,000.4318,720.95
48山东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75,788.6556,391.429,952.264,514.18160,817.3045,419.459,767.241,452.68
49龙源静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27,267.8548,391.8311,296.965,434.74132,379.5642,687.0912,999.593,795.90
序号公司名称2021年6月30日/2021年1-6月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50龙源盱眙风力发电有限公司211,083.77103,899.8023,589.2610,052.26224,438.4193,847.5431,891.0510,856.90
51龙源陕西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09,757.1744,292.375,558.631,096.01115,964.5931,783.9213,324.952,733.01
52龙源雄亚(福清)风力发电有限公司37,166.8329,328.333,394.35814.4041,720.9628,513.929,094.803,640.03
53龙源电力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716,118.6370,034.0112,092.56646.05692,625.0969,387.9624,938.472,866.41
54龙源吐鲁番新能源有限公司27,000.80633.97983.4126.1026,521.26607.872,076.60-359.02
55龙源达茂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68,556.7969,116.4118,077.3310,367.76162,911.5558,748.6527,538.368,476.14
56国电新疆阿拉山口风电开发有限公司56,950.0016,799.174,461.531,467.8655,381.0215,331.317,826.401,473.57
57龙源(农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82,847.8031,395.766,750.052,776.3080,551.3928,619.4513,790.034,246.24
58龙源临沂风力发电有限公司75,859.4429,392.517,210.403,529.0773,023.9025,863.4410,128.234,111.33
59龙源靖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68,875.2827,368.337,404.804,147.3868,103.7923,220.959,506.102,405.27
60龙源哈密新能源有限公司130,893.6049,925.6310,422.234,696.00130,449.6045,229.6221,129.918,921.71
61龙源全椒风力发电有限公司59,000.4926,786.096,972.952,989.0564,599.1723,797.0512,453.036,132.16
62龙源定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58,208.6825,701.566,660.262,614.0664,862.5923,087.5110,969.444,006.65
63赤峰新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58,031.3241,221.447,496.633,088.4960,173.6438,132.9614,021.685,001.84
64龙源兴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66,115.8023,076.646,432.503,245.6164,451.4019,831.039,051.811,776.15
65龙源东海风力发电有限公司56,276.7824,754.126,178.212,441.4661,626.2022,312.658,250.371,671.13
66广西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92,668.0044,473.316,747.863,276.93100,778.3036,096.3815,386.255,709.27
序号公司名称2021年6月30日/2021年1-6月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67海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61,358.1930,831.572,892.4027.2366,363.1530,804.347,860.09124.84
68海安龙源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418,736.74129,707.1029,872.7911,637.97417,506.44118,069.1451,117.5722,047.73
69福建龙源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667,876.47227,939.7529,714.5911,127.81639,601.57216,811.9562,346.4129,847.16
70龙源盐城大丰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588,539.24254,542.7052,960.6031,493.12618,194.82223,049.5884,983.4138,191.08
71龙源(天津滨海新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42,837.5537,112.186,753.823,544.98139,468.5933,567.207,348.643,631.53
72黑龙江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367,746.20137,695.7527,810.817,833.48365,652.83129,862.2761,669.0212,311.41
73龙源(烟台)新能源有限公司7,040.507,040.50--7,040.507,040.50--
74中国福霖风能工程有限公司2,896.85-1,817.30-41.412,854.46-1,858.71-50.80
75龙源(北京)风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16,643.195,170.673,714.04768.7817,906.454,401.895,556.78-53.17
76龙源(北京)碳资产管理技术有限公司4,938.684,665.20832.0895.425,447.284,569.782,095.74393.52
77龙源(北京)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10,444.178,561.01519.9210.6711,282.388,550.341,699.36-23.67
78龙源电力集团能源销售有限公司2,689.432,523.36640.11375.562,272.782,147.80193.8225.98
79雄亚投资948,074.84--23,420.562,222,814.74440,343.0180,710.4831,699.88
80加拿大龙源167,819.3553,262.2110,829.78811.68168,925.5950,950.4621,181.48410.12
81南非龙源202,600.79-10,685.2718,180.147,087.81215,384.7414,301.6934,590.54-7,537.83
82雄亚维尔京897,137.53490,661.71-3,573.59898,577.60509,064.57-64,431.65
序号公司名称2021年6月30日/2021年1-6月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83乌克兰龙源80,783.3412,795.73--82,023.8012,795.73--
84乌克兰南方37,026.50千格里夫纳-41,700.50千格里夫纳8,086.80千格里夫纳4,491.10千格里夫纳864.00-1,104.0054.48-549.6

注: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天职国际在合并报表范围内审计,但未单独出具审计报告。

(三)主要参股公司

1、主要参股公司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主要参股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万元)主要生产经营地持股 比例主营业务
1中核甘肃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甘肃2010.09.298,000.008,000.00甘肃49%风力发电
2湖北省九宫山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湖北2003.09.252,400.002,400.00湖北48%风力发电
3航天龙源(本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辽宁2006.06.139,380.009,380.00辽宁45%风力发电
4内蒙古新锦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内蒙古2007.06.0630,000.0030,000.00内蒙古30%风力发电
5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北京1994.12.13213,752.71213,752.71北京30%研发销售机电设备
6依兰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黑龙江2006.12.2929,356.1629,356.16黑龙江15%风力发电
7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北京1992.10.19505,000.00505,000.00北京9.51%非银行金融业务
8张家口长城风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北1995.07.269,000.009,000.00河北1.48%风力发电
9内蒙古呼和浩特抽水蓄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2005.01.31150,000.00150,000.00内蒙古0.81%水能发电
10河北建投龙源崇礼风能有限公司河北2007.03.269,500.009,500.00河北50%风力发电
11江苏龙源振华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江苏2010.05.2626,000.0026,000.00江苏50%风力发电
12汕头福澳风力发电公司广东1993.09.071,000.001,000.00广东50%风力发电

2、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主要参股公司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合并口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公司名称2021年6月30日/2021年1-6月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1中核甘肃风力发电有限公司44,653.142,656.883,070.40781.6550,793.201,859.872,662.46-751.50
2湖北省九宫山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6,530.222,303.09990.46419.876,408.561,883.221,574.34254.86
3航天龙源(本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0,831.3210,501.461,335.53357.2010,677.8010,144.262,358.18192.88
4内蒙古新锦风力发电有限公司87,978.8336,420.948,184.172,643.2869,333.4833,777.6611,710.271,760.15
5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1,120,559.00180,217.2991,796.31-56,283.781,276,345.20235,892.08650,049.45-49,552.53
6依兰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50,818.5637,933.835,026.601,972.0950,297.0235,961.7410,497.073,683.82
7国电财务有限公司759,707.59758,159.195,172.697,856.33751,831.85750,302.8689,390.2041,321.06
8张家口长城风电有限责任公司18,960.9510,448.741,612.72-81.1625,743.4510,183.382,944.100.40
9内蒙古呼和浩特抽水蓄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507,895.97143,413.3151,709.517,854.91515,778.36135,558.4093,081.344,591.69
10河北建投龙源崇礼风能有限公司26,039.0712,708.502,888.39949.5027,476.2511,759.005,550.731,197.63
11江苏龙源振华海洋工程有限公司395,909.2261,441.73325,496.505,968.09337,016.2955,383.38204,750.203,115.29
12汕头福澳风力发电公司834.52823.1075.80-31.19918.44854.2988.16-159.85

注:以上财务数据部分未经审计。

龙源电力上述参股子公司中,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经审计调整后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6月 /2021-6-302020年/2020-12-312019年/2019-12-312018年/2018-12-31
流动资产830,615.75931,523.50964,422.20897,649.00
非流动资产346,199.50345,967.80320,467.70347,124.40
资产合计1,176,815.251,277,491.301,284,889.901,244,773.40
流动负债937,958.691,000,250.60943,622.00820,861.00
非流动负债137,244.57116,986.30124,182.60133,949.60
负债合计1,075,203.251,117,236.901,067,804.60954,810.60
少数股东权益----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101,612.00160,254.40217,085.30289,962.80
营业收入93,607.03635,507.20445,878.60351,175.90
净利润-55,619.64-56,830.80-72,877.60-12,756.90

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6月,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实现净利润-12,756.90万元、-72,877.60万元、-56,830.80万元和-55,619.64万元。报告期内,龙源电力账面对应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已经按照权益法对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的亏损确认了投资损失。龙源电力对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以及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净资产份额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6月/2021-6-302020年/2020-12-312019年/2019-12-312018年/2018-12-31
龙源电力对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净资产份额(A)30,483.6048,076.3065,125.5986,988.84
龙源电力对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B)17,791.9433,938.8157,647.7982,382.68
A/B171.33%141.66%112.97%105.59%

注:龙源电力对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低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净资产份额,主要为龙源电力在计算确认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联营企业损益调整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考虑了逆流交易未实现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八条“投资方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

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龙源电力对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小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享有的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份额,且2020年末享有的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份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比例为141.66%、2021年6月末享有的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份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比例为171.33%,因此龙源电力对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未出现减值迹象,不涉及减值测试工作。

同时,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报告期内亏损主要是由于企业处于成长期,维持企业经营的固定费用较高,销售量未达到盈亏平衡点。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是从事风电设备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主营业务是新能源产业中大型风电机组设计研发、生产制造、销售服务,为客户提供成熟的风电系统解决方案。近年来国家大幅推进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建设,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所处的风电设备制造业将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报告期内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实现收入351,175.90万元、445,878.60万元、635,507.20万元和93,607.03万元,收入规模随行业发展迅速扩张。报告期内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12,756.90万元、-72,877.60万元、-56,830.80万元和-55,619.64万元,2020年亏损面较上期收窄22.02%,综合来看,该类业务在未来拥有较大的成长空间,经营业绩不存在持续亏损的风险。

综上,龙源电力对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小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享有的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份额,且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报告期内收入持续大幅增长,2020年度减亏22.02%,经营情况稳步向好,未来期间盈利预期较好,因此龙源电力对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存在减值迹象。

九、龙源电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

截至2021年6月30日,国家能源集团直接持有龙源电力460,243.28万股内资股、通过全资子公司辽宁电力间接持有龙源电力9,392.72万股内资股,合计持

股比例为58.44%,为龙源电力的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祥喜
注册资本13,209,466.11498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8267J
成立时间1995年10月23日
经营范围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开展煤炭等资源性产品、煤制油、煤化工、电力、热力、港口、各类运输业、金融、国内外贸易及物流、房地产、高科技、信息咨询等行业领域的投资、管理;规划、组织、协调、管理集团所属企业在上述行业领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化工材料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纺织品、建筑材料、机械、电子设备、办公设备的销售。(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国家能源集团最近两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亿元

项目2021年6月30日 /2021年半年度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度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度
总资产18,816.6017,880.7917,502.85
净资产7,762.807,361.267,181.24
营业收入3,127.915,569.435,561.16
净利润385.07577.40556.36

注:以上财务数据2019、2020年度已经中审众环审计,2021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1年6月30日,国家能源集团的出资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出资比例占国家能源集团实收资本的100.00%。因此,国务院国资委为龙源电力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三)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除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控制的其他主要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国家能源集团

100%

辽宁电力国务院国资委100%

龙源电力

57.27%

H股股东

1.17%

41.56%

序号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 (万元)实收资本 (万元)主要生产经营地主营业务
1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2004.11.081,988,962.051,986,852.00北京组织管理服务
2国家能源集团包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1980.09.04237,830.00237,830.84内蒙古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
3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2002.04.112,478,345.002,692,702.81内蒙古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4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2000.12.29600,370.14830,488.20新疆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
5国家能源集团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北京1999.03.11195,583.60195,583.60北京电力供应
6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北京1998.03.18561,972.58737,518.58北京组织管理服务
7中国节能减排有限公司北京1991.04.22258,693.11258,650.00北京组织管理服务
8国家能源集团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1996.11.2020,900.0020,900.00北京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
9神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北京1985.04.0832,251.9710,800.96北京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
10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2003.06.123,073,249.603,123,543.59北京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
11国家能源集团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2005.10.22194,325.70194,325.70内蒙古地质勘查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 (万元)实收资本 (万元)主要生产经营地主营业务
12国家能源集团新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2005.09.0619,000.0019,000.00新疆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
13陕西神延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陕西2009.11.02218,000.00218,000.00陕西组织管理服务
14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夏2002.12.282,111,146.642,111,146.64宁夏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
15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1987.06.0810,000.0010,000.00北京咨询与调查
16国家能源集团国源电力有限公司北京2008.04.291,700,000.004,726,135.91北京电力生产
17北京低碳清洁能源研究院北京2019.7.3137,932.00137,932.11北京科研
18国家能源集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2015.10.30419,842.59419,842.59北京组织管理服务
19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2018.04.28430,300.00389,614.82内蒙古煤炭加工
20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2019.08.0810,000.002,000.00上海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
21国家能源集团氢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河北2019.06.125,000.005,000.00河北技术推广服务
22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2000.11.271,250,000.001,250,000.00北京非货币银行服务
23辽宁电力辽宁2006.12.15454,561.00454,560.73辽宁电力供应
24华北电力北京2007.12.13673,255.82673,255.82北京电力生产
25陕西电力陕西2010.07.29341,590.66380,490.66陕西电力生产
26国家能源集团广东电力有限公司广东2012.03.06100,869.40100,869.40广东组织管理服务
27广西电力广西2014.02.27141,418.28155,769.06广西电力生产
28国家能源集团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山东2007.12.26447,000.00492,333.51山东电力生产
29国家能源集团四川发电有限公司四川2006.12.21521,139.64521,139.64四川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30内蒙古电力内蒙古2009.01.125,000.00143,524.85内蒙古组织管理服务
31云南电力云南2009.01.12220,630.74220,630.74云南电力生产
32国家能源集团贵州电力有限公司贵州2009.05.26466,058.22530,258.22贵州组织管理服务
33国家能源集团河河南2009.03.03250,599.80289,299.80河南电力生产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 (万元)实收资本 (万元)主要生产经营地主营业务
南电力有限公司
34国家能源集团江西电力有限公司江西2009.07.12203,063.81203,063.81江西电力生产
35国家能源集团甘肃电力有限公司青海2010.01.0691,915.05103,915.05青海电力供应
36国家能源集团福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福建2010.04.23215,080.49215,080.49福建组织管理服务
37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湖北1995.04.07254,966.05254,966.05湖北电力供应
38国家能源集团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2010.07.2810,000.0010,000.00北京咨询与调查
39国家能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2009.02.2529,936.0029,936.00南京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40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1992.12.311,965,039.781,965,039.78北京电力生产
41国家能源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北京2009.11.17734,500.00734,500.00北京金融投资
42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1993.05.24606,377.00606,377.00北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
43国家能源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北京2003.05.13168,740.49214,992.80北京组织管理服务
44国电燃料有限公司北京2003.05.13541,325.00541,325.00北京煤炭加工
45国家能源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北京2013.03.2620,000.0020,000.00北京物业管理
46国电兴业有限公司北京2006.06.1561,000.0061,000.00北京组织管理服务
47国电海外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2007.06.144,500.004,500.00北京电力生产
48国家能源集团德令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青海2012.03.096,700.006,700.00青海电力生产
49国家能源集团西藏尼洋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西藏2011.06.0815,000.0038,778.00西藏组织管理服务
50湖州浙北发电工程公司浙江1998.06.086,000.00191.64浙江电力生产
51国家能源集团宝庆发电有限公司湖南2004.12.3192,800.7692,800.76湖南电力生产
52国家能源集团湖南巫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湖南1998.12.0821,100.0021,100.00湖南电力生产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 (万元)实收资本 (万元)主要生产经营地主营业务
53国家能源集团乐东发电有限公司海南2012.05.0872,340.0072,340.00海南电力生产
54国家能源集团格尔木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青海2013.06.249,600.009,600.00青海电力生产
55国家能源集团海西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青海2014.03.123,740.003,740.00青海电力生产
56国家能源集团格尔木第二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青海2014.12.1010,300.0010,300.00青海电力生产
57国家能源集团海控新能源有限公司海南2011.02.16161,475.22161,475.22海南电力生产
58国家能源集团龙源阿里新能源(阿里)有限公司西藏2013.09.1723,382.0023,382.00西藏电力生产
59国家能源集团湖南能源销售有限公司湖南2017.06.1320,001.0010,000.00湖南电力供应
60国家能源集团海南能源销售有限公司海南2017.06.2620,001.003,000.00海南电力生产
61国家能源集团湖南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湖南2018.03.159,400.009,080.00湖南电力生产
62国家能源集团金沙江奔子栏水电有限公司云南2018.03.19400,000.0030,156.97云南电力生产
63国电金沙江旭龙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2018.03.21400,000.0042,977.00四川电力生产
64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宁夏2020.10.16270,000.00245,533.07宁夏电力生产
65国家能源集团电力营销中心有限公司北京2020.07.09150,000.0030,000.00北京电力供应
66国家能源集团共享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北京2020.07.0920,000.0020,000.00北京咨询与 调查
67国家能源集团传媒中心有限公司北京2020.07.0920,000.0020,000.00北京咨询与 调查
68国家能源集团重庆电力有限公司重庆2021.01.0850,000.000重庆电力生产
69国家能源集团上海电力有限公司上海2021.03.2910,000.000上海电力生产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 (万元)实收资本 (万元)主要生产经营地主营业务
70国家能源集团西藏电力有限公司西藏2021.01.28100,000.000西藏电力生产
71国家能源集团海南电力有限公司海南2020.12.23100,000.0032,000.00海南电力生产
72国家能源集团湖南电力有限公司湖南2021.01.07100,000.000湖南电力生产
73国家能源集团雄安能源有限公司河北2020.12.21100,000.002,290.72河北电力生产
74国家能源集团青海电力有限公司青海2021.01.06100,000.0029,820.00青海电力生产
75国家能源集团浙江电力有限公司浙江2021.01.25100,000.0014,000.00浙江电力生产

2、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1年6月30日,除龙源电力以外,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控制的其他主要子公司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合并口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公司名称2021年6月30日/2021年1-6月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1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0,192,941.1445,746,850.3814,397,907.423,129,435.9055,844,760.4642,513,026.5223,358,459.864,726,486.08
2国家能源集团包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64,155.40127,489.5511,848.622,549.60160,518.70124,939.9518,177.60725.32
3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199,941.99378,480.94416,162.1517,728.481,053,964.25353,173.63526,418.8621,956.49
4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595,519.86517,258.51594,409.9011,242.181,468,561.79285,006.65717,508.44-16,947.86
5国家能源集团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415,280.79403,178.543,450.382,869.26403,388.75400,424.286,298.874,067.47
6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2,303,587.271,639,406.2877,385.1711,481.082,363,583.191,464,982.23206,296.2839,571.87
7中国节能减排有限公司590,783.42452,931.1035,815.422,411.21589,127.94450,528.1282,416.211,501.59
8国家能源集团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64,889.6050,432.072,344.75131.0964,761.4150,299.175,217.86-117.71
9神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48,099.1925,484.93104,362.81226.9136,741.3725,258.02218,696.57714.05
10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3,821,929.851,162,357.781,178,909.6284,056.913,633,468.411,076,282.551,801,797.92-30,082.73
11国家能源集团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26,672.18-431,020.40155,216.10-16,419.84104,117.89-419,004.56187,657.85-129,027.31
12国家能源集团新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71,574.1412,418.593,158.74497.3271,075.4511,921.264,163.75198.26
序号公司名称2021年6月30日/2021年1-6月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13陕西神延煤炭有限责任公司743,131.10419,958.77185,903.4070,366.91642,637.14344,478.23310,444.8663,274.94
14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4,163,059.123,899,204.732,656,894.97114,162.0614,172,965.633,740,292.273,635,882.24-98,296.78
15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302,613.45102,070.6334,207.5315,331.45252,651.8386,508.4064,222.1427,544.59
16国家能源集团国源电力有限公司12,478,602.326,375,602.761,436,735.47111,445.018,802,332.913,576,902.262,823,836.47102,207.95
17北京低碳清洁能源研究院181,890.23135,147.32566.12-23,854.03----
18国家能源集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8,206,984.463,932,940.80650,021.68306,642.007,648,341.583,630,858.70988,202.54344,744.02
19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964,066.60635,130.90604,535.93-5,767.561,297,910.13992,068.911,133,812.2837,021.25
20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4,130.273,596.531,220.31829.993,220.292,766.531,071.22770.59
21国家能源集团氢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4,962.654,925.45-23.774,917.284,901.68--98.32
22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12,486,374.922,231,728.67153,466.35126,048.1710,560,691.522,247,106.62353,770.64102,016.20
23辽宁电力3,625,378.78-541,089.22791,063.90-11,979.503,680,820.58-530,490.381,517,508.04-153,790.00
24华北电力3,059,531.57986,304.25642,653.6419,233.423,065,313.18985,864.641,239,913.4871,559.02
25陕西电力841,034.47130,910.5252,461.7811,611.791,315,805.8481,476.54364,355.2816,653.93
26国家能源集团广东电力有限公司312,101.04135,225.3383,348.462,468.67318,904.68132,756.66121,518.351,863.28
27广西电力1,245,358.99164,184.75228,869.3114,733.971,171,870.54149,548.00339,729.5225,747.82
序号公司名称2021年6月30日/2021年1-6月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28国家能源集团山东电力有限公司2,323,764.791,401,912.31702,953.7344,632.282,342,102.511,360,621.961,368,128.55122,978.71
29国家能源集团四川发电有限公司1,304,247.03257,956.51252,379.2512,354.761,305,504.78245,601.75384,434.9813,405.47
30内蒙古电力674,025.07-456,461.78128,576.32-2,556.26684,801.30-452,775.54258,439.5640,358.59
31云南电力1,329,958.55-74,914.40149,830.725,111.431,285,361.74-74,789.18254,100.115,581.36
32国家能源集团贵州电力有限公司945,430.10-520,484.59289,760.19-7,485.72919,490.94-577,202.20499,561.05-249,861.60
33国家能源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1,792,593.48221,921.43370,236.68-25,997.301,393,619.5147,879.32546,744.517,731.79
34国家能源集团江西电力有限公司1,129,259.93489,293.18396,618.565,866.081,090,287.25484,401.81778,719.9948,549.49
35国家能源集团甘肃电力有限公司163,512.71-19,977.45--2,966.811,068,488.41-90,963.76340,594.02-25,016.57
36国家能源集团福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828,541.38480,828.77326,810.2712,232.33809,550.09468,596.44688,692.9581,826.12
37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102,703.92862,595.74599,301.6121,810.37968,822.24439,220.26572,215.5135,551.01
38国家能源集团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247,140.57-21,791.58256.93-6,504.50254,185.66-15,287.089,213.37-6,976.07
39国家能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104,759.6193,247.3016,410.33-2,346.17110,072.4695,593.4755,032.254,513.67
40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4,575,751.0911,922,520.995,955,387.54422,355.42----
41国家能源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3,643,247.581,663,495.1468,973.1635,537.85----
序号公司名称2021年6月30日/2021年1-6月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42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517,681.90848,595.30477,388.64-75,866.044,021,837.90806,855.501,589,304.90-4,443.30
43国家能源集团物资有限公司671,090.16293,827.77335,164.6740,429.04606,888.35253,398.72562,245.9270,254.89
44国电燃料有限公司594,096.31183,632.79191,173.1714,799.24712,186.19168,800.571,098,353.227,444.55
45国家能源集团置业有限公司46,299.1926,568.1516,428.331,494.7742,993.9325,074.0240,522.253,056.03
46国电兴业有限公司47,951.3347,817.852.800.3147,951.0247,817.545.600.81
47国电海外电力股份有限公司526.18240.28-0.76----
48国家能源集团德令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21,884.996,907.501,478.31547.78----
49国家能源集团西藏尼洋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246,871.5843,378.073,948.87550.55247,824.8642,827.5311,217.271,832.63
50湖州浙北发电工程公司2,937.32144.474.83-46.54----
51国家能源集团宝庆发电有限公司293,500.68139,622.8477,479.052,416.00309,610.06137,206.84167,767.6414,913.93
52国家能源集团湖南巫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27,611.038,434.472,495.42814.89----
53国家能源集团乐东发电有限公司331,178.29108,755.1567,172.182,202.11325,652.77106,553.03131,053.3013,429.61
54国家能源集团格尔木光伏发电有限公司40,455.3816,202.272,783.73900.9339,600.3915,301.344,949.64754.98
55国家能源集团海西光伏发电有限公司22,078.717,575.661,258.63335.47----
56国家能源集团格尔木第二光伏发电有限公司60,258.3527,178.554,195.482,105.5057,943.9925,073.057,366.772,955.89
序号公司名称2021年6月30日/2021年1-6月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57国家能源集团海控新能源有限公司335,555.23105,077.097,479.33-870.31334,911.60105,947.4012,705.17-7,868.92
58国家能源集团龙源阿里新能源(阿里)有限公司3,141.74-798.6754.87-78.77----
59国家能源集团湖南能源销售有限公司10,183.4810,176.4511.5858.0011,130.8610,118.4567.6137.14
60国家能源集团海南能源销售有限公司3,555.083,403.94369.1198.023,330.843,305.92564.21116.56
61国家能源集团湖南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43,932.8312,597.812,395.09497.29----
62国家能源集团金沙江奔子栏水电有限公司30,326.6330,248.10-0.5619,145.9719,061.11-0.51
63国电金沙江旭龙水电开发有限公司45,205.4442,989.95-1.1929,257.4429,076.71-0.95
64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电力有限公司760,802.75542,857.65-214.451,220,554.79285,852.91355,247.997,242.21
65国家能源集团电力营销中心有限公司28,921.8028,865.25--1,305.8630,356.4730,171.111,556.60171.11
66国家能源集团共享服务中心有限公司21,902.5417,565.6446.22-2,570.9120,820.7320,136.552,547.17136.55
67国家能源集团传媒中心有限公司19,132.7619,088.69--973.1420,146.2620,061.831,473.5861.83
68国家能源集团重庆电力有限公司110,524.8253,813.08--851.74----
69国家能源集团上海电力有限公司17,449.0714,756.83608.05-0.45----
序号公司名称2021年6月30日/2021年1-6月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70国家能源集团西藏电力有限公司86,171.76-798.96--460.49----
71国家能源集团海南电力有限公司21,301.0320,147.81--1,059.61----
72国家能源集团湖南电力有限公司6,801.77-239.97--239.97----
73国家能源集团雄安能源有限公司2,290.722,290.72------
74国家能源集团青海电力有限公司29,425.22-757.00--757.00----
75国家能源集团浙江电力有限公司15,220.6514,903.321,208.13903.32----

注:以上2020年财务数据部分已经中审众环审计,2021年上半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持有龙源电力5%以上股份的其他内资股股东

截至2021年6月30日,除国家能源集团外,龙源电力不存在其他持股比例超过5%的内资股股东。

(五)龙源电力内资股股份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内资股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控股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涉案金额超过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龙源电力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前,龙源电力股份总数为8,036,389,000股,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将发行的A股股份数量为345,574,165股。本次交易完成后,龙源电力股份总数为8,381,963,165股。本次交易前后,龙源电力股本结构如下所示:

股东名称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一、国家能源集团4,602,432,80057.27%4,602,432,80054.91%
二、辽宁电力93,927,2001.17%93,927,2001.12%
三、平煤集团--212,238,1412.53%
四、原平庄能源其他股东--133,336,0241.59%
A股/内资股合计4,696,360,00058.44%5,041,934,16560.15%
H股公众股股东3,340,029,00041.56%3,340,029,00039.85%
H股合计3,340,029,00041.56%3,340,029,00039.85%
总股本8,036,389,000100.00%8,381,963,165100.00%

注1:不考虑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行权影响。注2:国家能源集团持有辽宁电力100%股权,通过全资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内蒙古电力有限公司持有平煤集团51%股权。注3:平煤集团及原平庄能源其他股东本次交易后持股数量将根据零碎股处理方法确定。

(二)本次发行前龙源电力前十大股东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龙源电力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类别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国家能源集团(SS)内资股4,602,432,80057.27%
2Wellington Management Group, LLPH股357,516,3534.45%
3BlackRock, Inc.H股332,558,0044.14%
4Lazard Asset Management LLCH股167,217,2472.08%
5GIC Pte. Ltd.H股166,896,0002.08%
6National Council for Social Security FundH股165,547,0002.06%
7UBS Asset ManagementH股162,780,7852.03%
8T. Rowe Price Group, Inc.H股161,937,0002.02%
9The Vanguard Group, Inc.H股130,440,5201.62%
10FMR LLCH股106,456,7801.32%
合计-6,353,782,48979.06%

注1:SS为State-owned shareholder的缩写,表示国有股股东。注2:数据来源为Capital IQ。

(三)龙源电力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公司任职情况

龙源电力为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众公司。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龙源电力内资股股东中无自然人股东。

(四)本次发行前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辽宁电力系国家能源集团的全资子公司。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发行前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战略投资者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龙源电力不存在战略投资者持股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龙源电力内资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及辽宁电力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参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一节 本次交易方案”之“二、本

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之“(二)本次吸收合并交易具体情况”之“10、股份锁定期安排”。

十一、龙源电力的内部职工股情况

自设立以来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不存在发行内部职工股的情形。

十二、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情况

自设立以来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不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情形。

十三、龙源电力员工及其社会保障情况

(一)员工人数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在岗员工人数为8,013人。

(二)员工专业结构

截至2021年6月30日,按业务类别分类,龙源电力员工构成情况如下:

专业人数(人)占员工总数比例
整体管理1401.75%
风电业务5,42667.73%
火电业务1,81622.65%
技术服务类业务3714.63%
其他可再生能源2603.24%
合计8,013100.00%

(三)员工学历结构

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员工学历构成情况如下:

学历人数(人)占员工总数比例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6167.69%
本科4,92161.41%
大专1,49818.69%
大专以下97812.21%
合计8,013100.00%

(四)员工年龄分布

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员工年龄分布情况如下:

年龄人数(人)占员工总数比例
56岁及以上2943.67%
46–55岁1,39917.46%
36–45岁1,37317.13%
35岁及以下4,94761.74%
合计8,013100.00%

(五)龙源电力执行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改革、医疗制度改革情况龙源电力及下属子公司为员工制定了必要的社会保障计划,已经按照国家和各地社保相关法律法规为员工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员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报告期内,龙源电力不存在因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事宜而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四、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作为龙源电力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有关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作为龙源电力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要承诺请参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重大事项提示”之“十、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十五、龙源电力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5年受到的处罚、诉讼、仲裁及诚信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

龙源电力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以及最近36个月内受到罚款金额20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况参见本章之“二十一、龙源电力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十六、龙源电力销售及采购情况

(一)销售情况

1、主要产品及服务的产能、产量及销售情况

龙源电力主要产品为电力,报告期内的主要销售收入为售电收入。报告期内,龙源电力主要产品服务的产能、产量及销售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九章 业务与技术”之“四、龙源电力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之“(四)主要产品及服务的产能、产量及销售情况”。

2、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销售情况

龙源电力报告期内向前五大客户销售情况如下:

序号2018年
客户名称销售内容销售金额(万元)占营业收入的 比例
1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售电603,905.7422.83%
2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售电129,549.724.90%
3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售电127,818.954.83%
4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售电123,064.904.65%
5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售电111,163.664.20%
合计-1,095,502.9741.41%
序号2019年
客户名称销售内容销售金额(万元)占营业收入的 比例
1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售电591,958.7121.46%
2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售电139,934.805.07%
3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售电140,903.315.11%
4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售电127,260.384.61%
5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售电122,617.574.45%
合计-1,122,674.7740.71%
序号2020年
客户名称销售内容销售金额(万元)占营业收入的 比例
1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售电588,464.2220.43%
2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售电159,626.655.54%
3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售电149,174.905.18%
4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售电146,444.465.08%
5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售电142,191.454.94%
合计-1,185,901.6841.17%
序号2021年1-6月
客户名称销售内容销售金额(万元)占营业收入的 比例
1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售电188,942.2010.87%
2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售电89,313.075.14%
3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售电84,812.164.88%
4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售电77,971.324.48%
5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售电72,298.984.16%
合计-513,337.7329.53%

龙源电力客户主要为各地电网公司,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无较大变动,公司整体的业务销售规模较为稳定。公司自2018年以来不存在对于单一客户销售占比超过50%的情况,不存在对于单一客户依赖的情形。龙源电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关联方或持有龙源电力5%以上股权的股东未在龙源电力主要客户持有任何权益。

(二)采购情况

1、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

龙源电力从事风力发电业务在运营期的核心原材料是自然风能,自然风能不存在成本支出。

2、主要能源及其构成情况

龙源电力生产所需主要能源为风机机组工作所消耗电力,龙源电力的厂用电量以下网电价从电网买入,报告期内龙源电力购入电(热)费分别为:2018年7,750.93万元、2019年8,358.72万元、2020年8,071.03万元、2021年1-6月4,371.5

万元。

3、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情况

龙源电力报告期内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情况如下:

序号2018年
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金额 (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例
1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燃料192,426.9911.96%
2国能销售集团华东能源有限公司燃料117,134.177.28%
3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材料、设备等103,052.126.41%
4远景能源有限公司工程、材料、设备等105,975.826.59%
5内蒙古伊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燃料99,671.976.20%
合计-618,261.0738.44%
序号2019年
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金额 (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例
1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燃料204,190.8812.13%
2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材料、设备等171,860.5610.21%
3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燃料133,265.817.92%
4国能销售集团华东能源有限公司燃料108,922.156.47%
5内蒙古伊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燃料91,219.335.42%
合计-709,458.7342.15%
序号2020年
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金额 (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例
1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燃料191,353.8011.91%
2远景能源有限公司工程、材料、设备等179,477.3011.17%
3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材料、设备等175,439.8410.92%
4国能销售集团华东能源有限公司燃料139,718.748.70%
5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燃料84,370.115.25%
合计-770,359.7947.95%
序号2021年1-6月
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金额 (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例
1江苏金风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材料、设备等139,901.2910.10%
2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燃料102,325.577.38%
3国能销售集团华东能源有限公司燃料91,301.126.59%
4远景能源有限公司工程、材料、设备等79,271.385.72%
5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材料、设备等67,093.404.84%
合计-479,892.7634.63%

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非关联方供应商已合并计算采购额。

龙源电力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内容主要为燃料、工程、材料及设备,2018年至2020年,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及占采购总额的比例逐年有所增长。

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不存在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50%或严重依赖于少数供应商的情况。除国能销售集团华东能源有限公司与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外,龙源电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在上述供应商中占有权益。

十七、龙源电力主要资产情况

龙源电力的主要业务和资产均位于境内,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主要资产情况如下:

(一)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概况

龙源电力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等。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合并财务报表的无形资产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6月30日
账面原值累计摊销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土地使用权131,934.4733,660.430.0098,274.04
特许经营权1,199,324.11510,988.180.00688,335.93
海域使用权等70,008.1512,973.6725.5157,008.97
合计1,401,266.73557,622.2825.51843,618.94

2、土地使用权

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境内共拥有3,881宗自有土地,自有土地面积合计25,508,127.92平方米,共拥有310宗租赁土地,租赁土地面积合计6,034,950.25平方米,使用土地总面积合计为31,543,078.17平

方米。

(1)自有土地使用权

1)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

①出让土地

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出让土地共计2,255宗,面积合计11,086,025.66平方米,占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土地总面积的35.15%。具体参见重组报告书“附件一: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

截至2021年6月30日,上述出让土地中,有261宗、面积合计666,012.56平方米的土地由于公司名称变更等原因,导致证载使用权人名称仍为历史曾用名。存在前述情形的土地面积占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使用土地总面积的

2.11%。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办理上述261宗土地的证载权利人更名或变更手续,在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并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后,预计办理该等土地证的更名或变更手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②作价出资土地

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通过作价出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共计5宗,面积合计2,507,643.16平方米,占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土地总面积的7.95%,该5宗土地的使用权人为龙源电力的控股子公司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上述作价出资的土地已经原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准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五宗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复函》(苏国土资函[2005]395号)批准。具体请参见重组报告书“附件一: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

③划拨土地

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共计1,519宗、面积合计9,016,432.94平方米,占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使用土地总面积的28.58%。具体参见重组报告书“附件一:龙源电

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其中:

A、1,486宗、面积合计9,014,953.84平方米的划拨土地,主要用于发(变)电主厂房设施及配套库房设施,发(变)电厂(站)的专用交通设施,配套环保、安全防护设施,以及新能源发电工程电机,厢变、输电(含专用送出工程)、变电站设施,资源观测设施,属于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等相关规定可以通过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用途类型。其中,1,378宗,面积合计7,299,131.27平方米的土地已取得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相关公司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的批复文件;B、33宗、面积合计1,479.1平方米的划拨土地的实际用途为住宅用地,占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土地总面积的0.0047%。上述土地用于龙源电力自建员工配套宿舍,不存在对外出租或出售的情况,不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龙源电力正在就该等划拨土地的保留划拨事宜积极与主管部门沟通,且该等土地上不存在对龙源电力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权属争议或纠纷,其尚未取得保留划拨批复不会对龙源电力的整体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C、上述划拨土地中,有460宗、面积合计2,594,711.66平方米的土地由于公司名称变更等原因,导致证载使用权人名称仍为历史曾用名。存在上述情形的土地面积占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使用土地总面积的8.23%。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上述460宗划拨地中的341宗、面积合计837,134.86平方米的土地已取得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办理更名手续不存在实质性障碍的《证明》,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办理剩余119宗土地的证载权利人更名或变更手续,在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并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后,预计办理该等土地证的更名或变更手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④控股股东承诺

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能源集团已出具承诺:“本集团承诺,如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自有土地、房产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集团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龙源电力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2)尚待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共计102宗、面积合计2,898,026.16平方米,占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使用土地总面积的9.19%,具体参见重组报告书“附件二: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上述102宗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中已有2宗、面积合计69,268.11平方米的土地已经取得土地权属证书;40宗、面积合计1,328,876.45平方米的土地已取得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在办理土地权属证书的证明。在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并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后,预计办理该等土地证的更名或变更手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上述土地瑕疵主要系因发生公司名称变更或吸收合并相关企业、用地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等原因导致,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积极与土地主管部门沟通办理更名手续、办理权属证书及取得保留划拨用地批复事宜,该等土地上不存在对龙源电力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权属争议或纠纷,龙源电力预计将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前述土地瑕疵的整改工作。

办理上述土地的更名手续、办理权属证书及办理保留划拨用地批复的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申请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制证费用、有关税费等)将由龙源电力承担;同时,若龙源电力因上述土地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国家能源集团已出具承诺:“本集团承诺,如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自有土地、房产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集团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龙源电力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①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无证土地

上述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中,涉及9家子分公司运营的11个风电项目使用的土地,存在项目核准后在建设过程中或建设完成以后,因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或重新划定等原因导致部分土地被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情况,具体情况

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项目名称
1龙源电力集团安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龙源宣城白马风电场项目
2龙源定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龙源定远县能仁寺风电场项目
3龙源滁州定远大金山风电场项目
4龙源宿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龙源宿州埇桥大龙山风电场项目
5龙源宿州埇桥香山风电场项目
6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国电龙源抚州乐安鸭公璋风电场项目
7龙源栖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栖霞桃村铁口风电项目
8龙源岚县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龙源吕梁岚县界河口4.95万千瓦风电项目
9天津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天津大港马棚口49.5兆瓦风电项目
10国电龙源龙川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国电龙川山门前风电场项目
11延边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延边和龙甄峰风电场一期工程项目

2020年12月23日,国家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在国家自然资源部官网(http://gi.mnr.gov.cn/202012/t20201223_2596110.html)公布的咨询回复意见:

“为保持生态系统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位于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内零星的已建风电、光伏等设施可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新建风电、光伏等设施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根据前述回复意见,该等已建成的风机及升压站设施属于可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情形。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国家能源集团龙源安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下属国电安化芙蓉山风电场项目、龙源偏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下属偏关县老营镇风力发电项目、龙源和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下属龙源晋中和顺风电项目及龙源张家口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下属河北尚义龙源麒麟山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使用的4宗土地亦涉及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情形,但已取得县市级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在办理生态保护红线调规手续的证明文件。

②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无证土地

上述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中,涉及的4家子公司运营的6个风电项目使用的6宗土地存在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A、龙源贵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龙源贵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赵家梁子风电场、小海风电场项目使用的2宗、面积合计3,880平方米的土地存在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占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使用土地总面积的0.0123%。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10号):“深度贫困地区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并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根据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和乌蒙山片区脱贫攻坚的工作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7]35号):“二、创新国土资源管理政策之(五)实施用地审批特殊政策。14个深度贫困县和乌蒙山片区建设用地审批在做好补偿安置前提下,可以边建设边报批;占用耕地的允许边占边补,并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预审,并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网公示(http://www.guizhou.gov.cn/zwgk/zdlygk/zdxmjs/zdxmmdjgcb/),赵家梁子风电场、小海风电场项目已分别被纳入贵州省2015、2016的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

根据毕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12月出具的《关于威宁县赵家梁子风电场项目占用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内业审查报告》和《关于威宁县小海风电场工程项目占用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审查报告》,赵家梁子风电场项目和小海风电场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项目选址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及少占基本农田的要求,项目建设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已按规定对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了补划,补划的地块比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多0.0254公顷/0.0264公顷、耕地国家利用等平均质量等别提高0.9等/0.16等,涉及基本农田图斑1个/2个,补划符合‘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布局稳定’的要求,不影响威宁自治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根据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5月24日出具的《关于

威宁县小海、赵家梁子风电场项目纳入威宁自治县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划及储备区划定的情况说明》:“经威宁自治县耕地保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审查,上述项目符合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划及储备区划定的基本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10号)文件,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和乌蒙山片区脱贫攻坚的工作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7]35号)文件,深度贫困地区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做好补偿安置前提下,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根据贵州龙源提供的土地报批手续及说明,贵州龙源正在办理土地报批手续。B、福建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山东龙源临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和龙源(莆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萩芦风电场的升压站使用的1宗土地,龙源(莆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万云风电场、石盘山风电场共15台风机使用的2宗土地以及国电山东龙源临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8台风机使用的1宗土地存在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形。

③控股股东关于上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基本农田相关事项的承诺

为彻底解决上述子分公司占用生态红线和除龙源贵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之外的占用基本农田的相关用地瑕疵,国家能源集团已出具如下承诺:

“为使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本公司作为龙源电力的控股股东,特此承诺,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以及相关子公司(含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采取合理可行的解决措施消除上述用地瑕疵情形。该等解决措施可分为如下三种,龙源电力以及相关子公司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具体选择适用:

1、取得政府部门关于调整规划或合法使用的专项证明

鉴于相关子公司是因土地规划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用地瑕疵,且目前相关调整规划方案已经上报相关有权机关,本公司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及相关子公司,在本次交易提交中国证监会第一次反馈回复之前,取得所在地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所涉土地正在办理调整规划、目前可以继续使用且不会遭受处罚的专项证明或者关于相关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合规证明(如涉及)。其中,针对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

结论之情形,本公司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及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本次交易提交中国证监会第一次反馈回复之前,取得相关司法机构关对乐安前述案件立案侦查事项的明确处理结论意见,力争取得当地检察院对前述立案侦查事项不予起诉或免于起诉处理,并取得上述相关证明。

2、剥离相关公司控股权

本公司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出售控股股权等方式,在本次交易提交中国证监会第一次反馈回复之前,将相关子公司的控股权转让给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的除龙源电力之外的其他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剥离”),具体如下:

(1)本公司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及相关子公司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及国资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本次剥离应履行的审计评估程序(如需)、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公司将积极配合龙源电力及相关子公司完成本次剥离;

(3)为使得本次剥离符合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监管政策,本公司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年内,相关子公司在相关问题整改完毕后,在符合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内部、外部审批手续的前提下,本公司将综合运用资产重组、业务调整、设立合资公司等多种方式,将相关子公司控股权注入龙源电力,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潜在业务重合问题。拟注入龙源电力的相关子公司控股权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3、其他监管机构认可的解决措施

如相关政府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以及上述相关公司所在地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罚部门,提出其他整改要求,本公司承诺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及相关子公司落实该等整改措施。

本公司承诺,如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用地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责令整改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龙源电力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④其他81宗正在办理权属证书的无证土地

除上述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外,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另有其他81宗、面积合计2,804,310.16平方米的土地正在办理权属证书的过程中,占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使用土地总面积的8.89%。对于上述无证土地,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其中2宗、面积合计69,268.11平方米的土地已经取得土地权属证书;其中40宗、面积合计1,328,876.45平方米的土地已取得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在办理土地权属证书的证明,在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并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后,预计办理该等土地证的更名或变更手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能源集团已出具承诺:“本集团承诺,如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自有土地、房产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集团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龙源电力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3)土地使用权抵押、查封等权利受限情况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自有土地不存在抵押、查封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2)租赁使用的土地使用权

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境内租赁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共计310宗、面积合计6,034,950.25平方米,相关公司均已就该等租赁土地签署了租赁协议,具体请参见重组报告书“附件三: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租赁使用的土地使用权”。

上述租赁土地中,有309宗、面积合计5,912,632.75平方米的土地出租方尚未提供土地权属证书。其中147宗、面积合计3,167,424.10平方米的租赁土地主要用于进场道路等非主要生产经营用途,不会对龙源电力的整体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其余162宗、面积合计2,745,208.65平方米的土地用于主要生产经营用途,占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为8.7%。报告期内无任何第三方阻碍龙源电力及其子公司使用该等土地,也未发生对龙源电力及其

子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权属争议或纠纷,上述情况不会对龙源电力的整体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能源集团已出具承诺:“本集团承诺,如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租赁土地、房产瑕疵导致其无法继续使用该等土地、房产,本集团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若因租赁的土地、房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被主管部门要求收回土地或强制拆除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在相关损失无法向出租方追索的情况下,本集团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3、特许经营权

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共拥有18项境内特许经营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公司名称依据文件授权单位项目 名称项目内容特许经营权开始 时间特许经营期限
1福建省东山澳仔山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东山风电二期扩建项目特许权协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东山风电二期扩建项目负责一个49.5MW风力发电场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2008.04.2825年
2龙源雄亚(福清)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福清高山风电场一期项目特许权协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清高山风电场一期项目负责一个20MW级风力发电场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2008.05.1425年
3《福清高山风电场二期项目特许权协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清高山风电场二期项目负责一个36MW风力发电场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2011.01.1025年
4福建龙源忠门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莆田忠门风电场项目 特许权协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莆田忠门风电场项目负责一个48MW风力发电场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2012.01.0525年
5龙源(莆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莆田南日岛风电场三期项目特许权协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莆田南日岛风电场三期项目负责一个48.45MW风力发电场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2009.08.1825年
6《莆田南日岛风电场四期项目特许权协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莆田南日岛风电场四期项目负责一个48MW风力发电场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2012.01.1325年
7龙源(莆《莆田云万风福建省发莆田云负责一个47.5MW2015.01.2625年
序号项目公司名称依据文件授权单位项目 名称项目内容特许经营权开始 时间特许经营期限
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场项目特许权协议》展和改革委员会万风电场项目风力发电场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
8龙源(莆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莆田石盘风电场项目特许权协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莆田石盘风电场项目负责一个47.5MW风力发电场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2015.01.2625年
9福建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莆田萩芦风电场项目特许权协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莆田萩芦风电场项目负责一个49.8MW风力发电场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2013.03.0825年
10《莆田白鹤风电场项目特许权协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莆田白鹤风电场项目负责一个48MW风力发电场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2013.03.0825年
11福建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莆田江口风电场项目特许权协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莆田江口风电场项目负责一个48MW风力发电场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2015.08.0525年
12福建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莆田晏井风电场项目特许权协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莆田晏井风电场项目负责一个47.5MW风力发电场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2015.10.1525年
13龙源(包头)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包头巴音风电场200兆瓦风电特许权项目特许权协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包头巴音风电场200兆瓦风电特许权项目负责一个200MW级风力发电场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2008.04.0725年
14江苏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准江苏如东风电特许权二期项目的批复》(发改能源[2005]21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如东风电 特许权二期项目本项目建设规模为100.5兆瓦,选用单机容量1500千瓦的风电机组67台2006.07.0525年
15江苏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如东二期风电特许权项目扩建工程核准的批复》(发改能源[2007]110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如东二期风电特许权项目项目建设规模为4.95万千瓦,年发电量约1亿千瓦时,年平均等效满负荷上网发电小时数约2155小时2007.05.2120年
序号项目公司名称依据文件授权单位项目 名称项目内容特许经营权开始 时间特许经营期限
16龙源(酒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甘肃酒泉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十一五”380万千瓦风电场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能源[2009]1005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酒泉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十一五”380万千瓦风电场项目运营装机容量201MW、上网电量为48,071万千瓦的北大桥第三风电场2009.04.2120年
17甘肃新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瓜州向阳风电场特许权试点项目核准的批复》(甘发改能源[2007]684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瓜州向阳风电场特许权试点项目总量49.5兆瓦,安装65台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单机容量为750千瓦的风电机组2007.07.2625年
18甘肃洁源风电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玉门三十里井子风电场特许权 试点项目核准的批复》(甘发改能源[2007]215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玉门三十里井子风电场总装机容量49.3兆瓦,拟按照58台歌美飒(天津)有限公司生产的单机容量为850千瓦的风电机组2007.04.0925年

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特许经营权。

4、海域使用权

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境内共拥有10宗海域使用权,面积合计28,963,084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权利人海域使用权证号项目名称用海类型用海方式面积(m2)批准使用终止日期
1龙源盐城大丰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国海证2017B32098201826号龙源江苏大丰200MW海上风电项目一级类:工业用海;二级类:电力工业用海透水构筑物、海底电缆管道3,882,585.002045.03.28
2龙源盐城大丰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国海证2018B32090400103号龙源江苏大丰(H7)200MW海上风电项目一级类:工业用海;二级类:电力工业用海透水构筑物、海底电缆管道3,247,396.002045.12.13
3海安龙源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苏(2018)江苏省不动产权第江苏蒋家沙300MW海上风电场项电力工业用海透水构筑物、海底电缆管道2,232,016.002046.06.14
序号权利人海域使用权证号项目名称用海类型用海方式面积(m2)批准使用终止日期
0000028号
4射阳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苏(2019)江苏省不动产权第0000100号射阳海上南区H2#30万千瓦风电项目电力工业用海透水构筑物、海底电缆管道5,723,237.002047.08.28
5射阳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苏(2019)江苏省不动产权第0000112号射阳海上南区H2-1#10万千瓦风电项目电力工业用海透水构筑物、海底电缆管道1,067,771.002046.11.04
6江苏海上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国海证2013B32062300020号江苏如东30MW潮间带试验风电场工程一级类:工业用海;二级类:电力工业用海透水构筑物、海底电缆管道501,049.002037.12.25
7江苏海上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国海证2012A32062300414号江苏如东150兆瓦潮间带风电场一期示范工程一级类:工业用海;二级类:电力工业用海透水构筑物、海底电缆管道2,101,945.002039.04.16
8江苏海上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国海证2015B32062303836号龙源如东试验风电场扩建项目一级类:工业用海;二级类:电力工业用海透水构筑物、海底电缆管道538,155.002040.08.03
9龙源盐城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苏(2020)江苏省不动产权第0000015号龙源江苏大丰H4#300MW海上风电项目电力工业用海透水构筑物、海底电缆管道6,818,295.002047.03.19
10龙源国能海上风电(盐城)有限公司苏(2020)江苏省不动产权第0000022号龙源江苏大丰H6#300MW海上风电项目电力工业用海透水构筑物、海底电缆管道2,850,635.002048.04.19
合计28,963,084.00

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海域使用权,该等海域使用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5、专利

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取得的重要境内专利共计388项。具体情况请参见重组报告书“附件四: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拥有的重要境内专利。”

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境内专利,该等专利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6、商标

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境内注册商标共计15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商标名称商标注册人注册号类别注册有效期限取得方式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1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8409297至2021.11.27原始取得
2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8409437至2021.11.27原始取得
3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6777527至2021.12.06原始取得
4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01218640至2024.06.13原始取得
5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6634994至2024.06.13原始取得
6龙源电力集团公司732455037至2022.11.27原始取得
7龙源电力集团公司732443039至2021.07.06原始取得
8龙源电力集团公司732444240至2023.01.06原始取得
9龙源电力集团公司732728742至2021.07.06原始取得
10龙源电力集团公司73225374至2024.03.27原始取得
11龙源电力集团公司73225549至2024.01.27原始取得
12龙源电力集团公司732441337至2024.09.06原始取得
13龙源电力集团公司732457440至2024.02.06原始取得
14龙源电力集团公司732445842至2024.04.13原始取得
15龙源(北京)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86376659至2021.12.06原始取得

注1:上述第6项至第14项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为龙源电力改制前名称。根据龙源电力的说明,龙源电力正在办理该等商标的更名手续,预计办理更名手续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且上述商标未办理更名不会对龙源电力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境内注册商标,该等商标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二)龙源电力占用生态红线及基本农田事项有无被处罚的风险,及其对本次交易的影响,控股股东已采取整改措施及实际效果

1、龙源电力占用生态红线及基本农田事项有无被处罚的风险

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共有13家子分公司使用的土地临时占用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合计84,688平方米;共有4家子分公司使用的土地临时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合计9,028平方米。上述17家子分公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及基本农田的面积合计93,716平方米,占龙源电力使用土地总面积的0.29%。

最近36个月内,龙源电力17家涉及生态红线或基本农田的子分公司中,有6家子分公司因非法占地受到了土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瑕疵面积(m2)最近36个月内因非法占用土地受到土地主管部门处罚情况
1龙源和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3002020年12月及2021年5月,因未批先建及非法占地被和顺县自然资源局分别罚款15.66万元、14万元
2龙源宿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8,3812019年4月,因非法占用土地被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局罚款2.48万元
3天津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6,8002019年12月,因非法占地被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罚款19.39万元
4龙源栖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7,3442019年7月及2021年3月,因非法占用土地分别被栖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罚款26.4万元、1.07万元
5龙源偏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6,7652021年5月,因未批先建被偏关县自然资源局罚款5.54万元
6国电山东龙源临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2,5002018年11月,因未及时办理土地证被临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19.39万元
7龙源岚县风力发电有限公司4,784
8龙源(莆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527
9龙源定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7,514
10龙源电力集团安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2,312
11国家能源集团龙源安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2,334
12龙源张家口风力发电有限公司900
13延边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0,906
14国电龙源龙川风力发电有限公司80
15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6,268
序号公司名称瑕疵面积(m2)最近36个月内因非法占用土地受到土地主管部门处罚情况
16贵州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3,880
17福建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120.57

上述6家因占用生态红线或基本农田受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子分公司中:

1)龙源和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龙源宿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龙源偏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已取得处罚机关出具的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

2)天津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遭受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根据该等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天津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受到的处罚罚款金额是4,524元(每平米罚款12元),该等罚款金额处于罚则规定的较低罚款额度区间,不属于相关法规项下的顶格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3)国电山东龙源临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和龙源栖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的具体分析如下:

①国电山东龙源临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与国家能源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国电山东龙源临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50%股权,由龙源电力对国电山东龙源临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进行并表管理。

2021年9月14日,国家能源集团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召开2021年第20次党委会,会议审议同意国家能源集团山东电力有限公司与龙源电力签署国电山东龙源临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一致行动协议。

2021年9月26日,龙源电力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瑕疵资产剥离方案的议案》,同意龙源电力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方式剥离国电山东龙源临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控股权,并对国电山东龙源临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进行出表处理。

2021年9月26日,龙源电力与国家能源集团山东电力有限公司签署了《国电山东龙源临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投票权行使协议》,龙源电力承诺在作为国电山东龙源临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股东并就该公司在项目开支、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财务政策制度、投融资管理、现金及资产管理等经营及财务政策事务方面行使提案权时与国家能源集团山东电力有限公司保持一致,由山东电力对国电山东龙源临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进行并表管理。2021年9月26日,龙源电力就上述事项发布了《关连交易出售标的资产》公告。

基于上述,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国电山东龙源临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已不属于龙源电力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因此,国电山东龙源临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相关行政处罚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②龙源栖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11,“《证券法》(2005年修订)将最近3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作为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之一。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性,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若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本身存在相关情形,但其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栖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风电项目尚未投产,未形成营业收入及利润;且龙源栖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

因此,龙源栖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相关行政处罚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综上所述:

1)最近36个月内,龙源电力17家涉及生态红线或基本农田的子分公司中,有6家子分公司因非法占地受到了土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2)该等6家子分公司中,已有4家子公司取得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

关于不构成重大处罚的证明或所遭受的处罚不属于相关法规项下的顶格处罚,前述4家子分公司所遭受的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相应违法行为不是重大违法行为;

3)剩余2家子公司中,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国电山东龙源临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已不在龙源电力合并报表范围内;龙源栖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未形成营业收入及利润,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且龙源栖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4)综上,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本次交易造成不利影响。

2、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1)临时占用生态红线和基本农田的主要事实情况

1)13家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子分公司

根据该等项目的核准批复、用地预审意见、建设用地批复、相关主管部门网站公示的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龙源电力13家子分公司的15个项目在项目建设前期已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环评批复、立项核准及用地预审批复等审批手续,并未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在建设过程中、或建设完成后,因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或重新划定导致部分土地被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上述情形涉及土地面积合计84,688平方米,占龙源电力使用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为

0.27%。该13家子分公司的有关报建手续及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公司名称项目名称环评批复文号及时间立项批复文号及时间用地预审文号及时间生态红线调整/划定划定公示情况
1国家能源集团龙源安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湖南安化芙蓉山风电场项目湘环评[2015]91号,2015.6安发改字[2014]261号,2014.12益国土资预审字[2015]11号,2015.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湘政发[2018]20号),2018.7
2龙源栖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栖霞桃村铁口风电项目烟环报告表[2015]84号,2015.12烟发改审[2016]94号,2016.9烟国土资审字[2015]41号,2015.12《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鲁环发[2016]176号),2016.9
序号公司名称项目名称环评批复文号及时间立项批复文号及时间用地预审文号及时间生态红线调整/划定划定公示情况
3龙源张家口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河北尚义龙源麒麟山100.5MW(二期)风电项目冀环评[2012]251号,2012.10发改能源[2011]3218号,2011.12冀国土资函[2010]217号,2010.4《河北省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冀政字[2018]23号), 2018.6
4延边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吉林延边和龙甄峰一期(49.5MW)风电项目吉环审(表)字[2016]67号,2016.8吉发改审批[2010]822号,2010.12吉国土资预审函[2013]125号,2013.1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6]50号),2016.6
5国电龙源龙川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国电龙川山门前风电场项目河环函[2012]215号,2012.3粤发改新能源函[2012]3094号,2012.11粤国土资(预)函[2012]129号,2012.9自然资源部网站2020年12月23日咨询回复
6龙源和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龙源山西晋中和顺松烟(60MW)风电项目市环函[2016]261号,2016.10晋发改新能源发[2016]981号,2016.12晋国土资函[2016]1074号,2016.12《山西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2018.8
7龙源偏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偏关县老营镇49.5MW风电场工程项目晋环函[2010]1493号,2010.12晋发改新能源发[2013]1149号,2013.6晋国土资函[2010]693号,2010.12
8龙源岚县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龙源吕梁岚县界河口 4.95 万千瓦风电项目晋环函[2015]326号,2015.4晋发改新能源发[2015]1030号,2015.12晋国土资函[2013]1281号,2013.12
9龙源定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龙源定远县能仁寺风电场项目皖环函[2013]1538号,2013.12皖发改能源函[2013]1521号,2013.12皖政地[2015]965号,2015.1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皖政秘[2018]120号),2018.6
1龙源滁州定远大金山风电场项目环评函[2011]1408号,2011.12皖发改能源函[2012]625号,2012.7皖国土资函[2011]2050号,2011.10
10龙源宿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徽宿州埇桥大龙山48.3MW风电项目宿环建函[2015]186号,2015.11皖发改能源函[2015]1082号,2015.12皖国土资函[2015]1589号,2015.10
龙源宿州埇桥香山风电场项目宿环建函[2015]106号,2015.7皖发改能源函[2015]754号,2015.9皖国土资函[2015]1589号,
序号公司名称项目名称环评批复文号及时间立项批复文号及时间用地预审文号及时间生态红线调整/划定划定公示情况
2015.10
11天津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天津大港马棚口 49.5 兆瓦风电项目津环保滨许可函[2010]15号,2010.3津发改基础[2009]1195号,2009.11津港预审2010第017号,2010.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津政发[2018]21号),2018.9
12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国电龙源抚州乐安鸭公璋风电场项目赣环评字[2015]87号,2015.7赣能新能字[2014]159号,2014.12赣国土资核[2014]604号,2014.8《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 》(赣府发[2018]21号),2016.12
13龙源电力集团安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龙源宣城白马风电场项目宣环评[2015]8号,2015.8皖发改能源函[2015]755号,2015.9皖国土资函[2015]1089号,2015.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皖政秘[2018]120号),2018.6

注1:上表所列项目中,除龙源栖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栖霞桃村铁口风电项目尚未投产外,其他项目均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并实现并网发电。注2: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龙源电力集团安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的龙源宣城白马风电场项目已取得土地权属证书。国土资源部2017年3月24日颁布并实施的《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第十四条规定:“禁止新增建设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确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无法避让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经国务院批准。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原有居住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不得随意扩建和改建。”

2019年11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按照生态功能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

2020年12月23日,国家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在国家自然资源部官

网(http://gi.mnr.gov.cn/202012/t20201223_2596110.html)公布咨询回复意见:“为保持生态系统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位于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内零星的已建风电、光伏等设施可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新建风电、光伏等设施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基于上述,龙源电力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13家子分公司的15个风电项目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或调整前已取得环评批复、立项核准及用地预审批复,上述项目均按照核准文件报批建设,未进行扩建及改建,不属于《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禁止建设的新增项目;上述15个项目被划入生态红线的土地用途为从事发电及供电业务的风机及升压站设施,且未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属于《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必要公共设施”,属于自然资源部的咨询回复意见中可以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情形。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上表第1-12家子公司已取得有关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在调整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证明文件,确认相关土地主管部门正在组织将该等风机及升压站使用的土地调出生态保护红线;第13家分公司所涉土地已取得权属证书,土地权属清晰。

2)4家涉及基本农田的子分公司

序号公司名称瑕疵面积(m2)瑕疵面积占龙源电力使用土地总面积比例解决方式
1国电山东龙源临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2,500.000.0079%剥离控股权
2龙源贵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3,880.000.0123%取得调规证明
3福建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120.570.0036%剥离瑕疵资产
4龙源(莆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527.000.0048%剥离瑕疵资产

①国电山东龙源临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国电山东龙源临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九山风电场使用的1宗面积为2,500平方米的土地存在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形,占龙源电力使用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为0.0079%。

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与国家能源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国电山东龙源临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50%股权,由

龙源电力对国电山东龙源临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进行并表管理。

2021年9月14日,国家能源集团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召开2021年第20次党委会,会议审议同意国家能源集团山东电力有限公司与龙源电力签署国电山东龙源临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一致行动协议。

2021年9月26日,龙源电力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瑕疵资产剥离方案的议案》,同意龙源电力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方式剥离国电山东龙源临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控股权,并对国电山东龙源临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进行出表处理。

2021年9月26日,龙源电力与国家能源集团山东电力有限公司签署了《国电山东龙源临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投票权行使协议》,龙源电力承诺在作为国电山东龙源临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股东并就该公司在项目开支、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财务政策制度、投融资管理、现金及资产管理等经营及财务政策事务方面行使提案权时与国家能源集团山东电力有限公司保持一致,由山东电力对国电山东龙源临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进行并表管理。

2021年9月26日,龙源电力就上述事项发布了《关连交易出售标的资产》公告。

基于上述,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国电山东龙源临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已不属于龙源电力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国电山东龙源临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部分土地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形不会对本次交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龙源贵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根据相关风电项目的核准批复、用地预审意见、建设用地批复等资料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贵州龙源具体情况如下:

龙源贵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赵家梁子风电场、小海风电场项目使用的2宗、面积合计3,880平方米的土地存在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占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土地总面积的0.0123%。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国土资规

[2017]10号):“深度贫困地区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并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根据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和乌蒙山片区脱贫攻坚的工作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7]35号):“二、创新国土资源管理政策之(五)实施用地审批特殊政策。14个深度贫困县和乌蒙山片区建设用地审批在做好补偿安置前提下,可以边建设边报批;占用耕地的允许边占边补,并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预审,并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guizhou.gov.cn/zwgk/zdlygk/zdxmjs/zdxmmdjgcb/)公示,赵家梁子风电场、小海风电场项目已分别被纳入贵州省2015、2016的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

根据毕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12月出具的《关于威宁县赵家梁子风电场项目占用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内业审查报告》和《关于威宁县小海风电场工程项目占用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审查报告》,赵家梁子风电场项目和小海风电场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项目选址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及少占基本农田的要求,项目建设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已按规定对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了补划,补划的地块比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多0.0254公顷/0.0264公顷、耕地国家利用等平均质量等别提高0.9等/0.16等,涉及基本农田图斑1个/2个,补划符合‘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布局稳定’的要求,不影响威宁自治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根据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5月24日出具的《关于威宁县小海、赵家梁子风电场项目纳入威宁自治县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划及储备区划定的情况说明》:“经威宁自治县耕地保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审查,上述项目符合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划及储备区划定的基本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10号)文件,省自

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和乌蒙山片区脱贫攻坚的工作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7]35号)文件,深度贫困地区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做好补偿安置前提下,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根据贵州龙源的土地报批手续,小海风电场、赵家梁子风电场已取得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并已办理完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20年12月,毕节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威宁县小海风电场项目用地的请示》(毕府呈[2020]167号)及《关于赵家梁子风电场项目用地的请示》(毕府呈[2020]190号),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述请示已上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审查。

③福建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龙源(莆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福建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1处升压站所占宗地及地上附属物合计2项资产,龙源(莆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15台风机所占宗地及地上附属物合计4项资产(以下统称“瑕疵资产”)存在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面积合计2,647.57平方米,占龙源电力使用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为0.0084%。

2021年9月26日,龙源电力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瑕疵资产剥离方案的议案》,同意福建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龙源(莆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将瑕疵资产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给国家能源集团间接全资子公司福建国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2021年9月28日,中联评估出具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的中联评报字[2021]第2723号《福建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白鹤、萩芦风电场部分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及中联评报字[2021]第2724号《龙源(莆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云万、石盘风电场部分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21年6月30日,福建龙源拟转让的瑕疵资产评估值为859.00万元,莆田龙源拟转让的瑕疵资产的评估值为20,536.70万元。

2021年9月26日,福建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龙源(莆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福建国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福建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龙源(莆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将瑕疵资产转让给福建国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以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的评估结果

为准;双方应于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割,交割完成后瑕疵资产的所有权利、利益及风险转移至福建国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并由福建国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承担瑕疵资产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2021年9月26日,龙源电力就上述事项发布了《关连交易出售标的资产》公告。

基于上述,福建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龙源(莆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已完成将所持瑕疵资产转让至国家能源集团间接全资子公司福建国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涉及的决策程序和协议签署程序,交割完成后瑕疵资产的所有权利、利益及风险转移至福建国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并由福建国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承担瑕疵资产的所有责任和义务,上述情形不会对本次交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瑕疵土地面积和相关风电项目装机容量占比均较小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龙源电力涉及临时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及基本农田的17家子分公司中,有12家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子分公司及1家占用基本农田的子公司已取得了县市级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在调整规划的证明文件,1家分公司所涉土地已取得了权属证书,1家子公司已经不在龙源电力合并报表范围内,剩余2家子公司已将所持瑕疵资产转让至国家能源集团间接全资子公司福建国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该2家子公司涉及的瑕疵土地面积合计2,647.57平方米,占龙源电力使用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为0.0084%;该2家子公司瑕疵土地所涉装机容量合计37.5MW,占龙源电力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装机总量的

0.17%;该2家子公司截至2021年6月30日净资产合计占龙源电力截至2021年6月30日净资产的1.68%,占比均较低,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3)国家能源集团的承诺

就龙源电力部分土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及基本农田的情形,国家能源集团出具承诺如下:

“为使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本公司作为龙源电力的控股股东,特此承诺,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以及相关子公司(含乐安风电)采取合理可行的解决措施消除上述用地瑕疵情形。该等解决措施可分为如下三种,龙源电力

以及相关子公司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具体选择适用:

1、取得政府部门关于调整规划或合法使用的专项证明

鉴于相关子公司是因土地规划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用地瑕疵,且目前相关调整规划方案已经上报相关有权机关,本公司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及相关子公司,在本次交易提交中国证监会第一次反馈回复之前,取得所在地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所涉土地正在办理调整规划、目前可以继续使用且不会遭受处罚的专项证明或者关于相关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合规证明(如涉及)。其中,针对乐安风电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之情形,本公司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及乐安风电,在本次交易提交中国证监会第一次反馈回复之前,取得相关司法机关对前述立案侦查事项的明确结论意见,力争取得当地检察院对前述立案侦查事项不予起诉或免于起诉处理,并取得相关证明。

2、剥离相关公司控股权

本公司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出售控股股权等方式,在本次交易提交中国证监会第一次反馈回复之前,将相关子公司的控股权转让给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的除龙源电力之外的其他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剥离”),具体如下:

(1)本公司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及相关子公司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及国资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本次剥离应履行的审计评估程序(如需)、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公司将积极配合龙源电力及相关子公司完成本次剥离;

(3)为使得本次剥离符合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监管政策,本公司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年内,相关子公司在相关问题整改完毕后,在符合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内部、外部审批手续的前提下,本公司将综合运用资产重组、业务调整、设立合资公司等多种方式,将相关子公司控股权注入龙源电力,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潜在业务重合问题。拟注入龙源电力的相关子公司控股权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3、其他监管机构认可的解决措施

如相关政府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以及上述相关公司所在地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罚部门,提出其他整改要求,本公司承诺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及相关子公司落实该等整改措施。本公司承诺,如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用地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责令整改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龙源电力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龙源电力13家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子分公司均已取得了有关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在调整规划的证明文件或已取得了权属证书。4家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子公司中,贵州龙源符合国土资源部及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有关政策要求,且已取得了县市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在进行基本农田补划的证明文件;龙源电力已将其持有的临朐龙源的控股权进行了剥离;福建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龙源(莆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已完成将所持瑕疵资产转让至国家能源集团间接全资子公司福建国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涉及的决策程序和协议签署程序,交割完成后瑕疵资产的所有权利、利益及风险转移至福建国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并由福建国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承担瑕疵资产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3、控股股东已采取整改措施及实际效果

(1)涉及占用生态红线的子公司

如本题之“2、对本次交易的影响”部分的分析,龙源电力13家涉及临时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子分公司均已取得了有关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在调整规划的证明文件或已取得了权属证书。

(2)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子公司

1)国电山东龙源临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如本题之“2、对本次交易的影响”部分的分析,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签署日,国电山东龙源临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已经不在龙源电力合并报表范围内。

2)龙源贵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如本题之“2、对本次交易的影响”部分的分析,龙源贵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符合国土资源部及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有关政策要求,且已取得了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在进行基本农田补划的证明文件。3)福建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龙源(莆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如本题之“2、对本次交易的影响”部分的分析,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福建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龙源(莆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已完成将所持瑕疵资产转让至国家能源集团间接全资子公司福建国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涉及的决策程序和协议签署程序,交割完成后瑕疵资产的所有权利、利益及风险转移至福建国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并由福建国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承担瑕疵资产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同时,国家能源集团已出具承诺,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以及相关子公司采取合理可行的解决措施消除上述用地瑕疵情形,并将就龙源电力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龙源电力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标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过户或转移无障碍的规定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龙源电力部分子公司的上述占用生态红线或基本农田事项,是龙源电力自身存在的用地瑕疵,本次交易不涉及该等公司资产权属过户或转移及债权债务处理。

(四)共有专利的数量及占比,专利权利分割的具体约定,共有方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授权专利6项,专利期限届满失效2项。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取得的重要境内专利共计388项,其中共有专利52项,占比

13.40%。

根据专利共有方出具的《关于共有专利情况的确认函》,各专利共有方已就共有专利事项确认如下:

“1、各专利共有方均独立具备使用共有专利的权利,无需向其他专利共有方支付使用费用;

2、各专利共有方使用共有专利取得的收益归属各自所有,无需向其他专利共有方进行分配;

3、本企业/本单位同意龙源电力或其子公司授权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使用共有专利,且龙源电力或其子公司无需就该等授权向本企业/本单位支付费用;本企业/本单位历史上未向第三方授权使用共有专利,并承诺于专利有效期内不向第三方授权使用;

4、未经其他专利共有方书面同意,任何专利共有方不得对共有专利进行转让或设置质押;

5、共有专利的权属清晰,各专利共有方就共有专利的权属及使用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6、本企业/本单位承诺按照前述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如有违反,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共有专利是否与龙源电力核心业务密切相关,对龙源电力业务完整性和独立性的影响,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或法律风险

上述共有专利主要用于海上风电机组的施工及风电机组的维护,不属于龙源电力主营业务相关的核心工序,并非龙源电力生产经营涉及的核心专利,且各方

已对共有专利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划分,龙源电力有权使用上述专利进行生产经营,使用该专利产生的收益由龙源电力享有。因此,共有专利不会影响龙源电力的业务完整性和独立性。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共有专利的权属清晰,各专利共有方就上述共有专利的权属及使用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商标更名的办理进展,预计办毕期限和相关费用承担方式

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境内注册商标共计15项,其中有9项商标的证载权利人为龙源电力改制前的名称“龙源电力集团公司”。

龙源电力已向商标局提交名称变更申请,预计将于2021年12月办理完毕,相关申请费用由龙源电力承担。

(七)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概况

龙源电力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及电力专用设备等。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合并财务报表的固定资产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6月30日
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房屋及建筑物1,309,240.76483,970.5814,745.93810,524.25
通用设备及电力专用设备15,627,427.575,672,009.7442,801.929,912,615.91
合计16,936,668.336,155,980.3257,547.8510,723,140.16

2、房产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境内共拥有696处自有房屋,面积合计1,010,046.00平方米,共拥有186处租赁房屋,面积合计71,427.38平方米,使用房屋总面积合计为1,081,473.39平方米。

(1)自有房屋

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境内拥有的房屋情况如下:

1)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共计542处、面积合计680,190.37平方米。具体参见重组报告书“附件五: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

上述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中,有34处、面积合计65,909.64平方米的房屋由于公司名称变更等原因,导致证载所有权人名称仍为历史曾用名。存在上述情形的房屋面积占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使用房屋总面积的6.09%。目前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办理该等房屋的证载权利人更名手续,在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后,预计办理该等房屋权属证书的权利人更名手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更名手续完成前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可以对该等房屋进行正常使用。

2)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

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共计154处、面积合计329,855.64平方米,占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使用房屋总面积的30.50%,具体参见重组报告书“附件六: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

A、上述无证房屋中,共计44项、面积合计48,700.25平方米房屋主要用于住宿、物业、门卫房、库房、配电室、水泵房、行政办公楼等非主要生产经营用途,不会对龙源电力的整体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B、上述无证房屋中用于主要生产经营用途的共计110项、面积合计281,155.38平方米,占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房屋总面积的26.00%。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有5项、面积合计17,410.42平方米的无证房屋已取得权属证书;有20项、面积合计66,431.13平方米的无证房屋已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确认该等房屋正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相关公司正在积极与主管部门沟通办理权属证书事宜,该等房屋不存在对龙源电力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权属争议或纠纷,不会对龙源电力的整体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房屋抵押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自有房屋不存在抵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况。4)控股股东承诺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能源集团已出具承诺:“本集团承诺,如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自有土地、房产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集团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龙源电力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2)租赁房屋

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境内租赁使用的房屋共计186处、面积合计约71,427.38平方米,相关公司均已就该等租赁房屋签署了租赁协议,具体参见重组报告书“附件七: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租赁使用的房屋”。

1)租赁尚未提供权属证书的房屋

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承租的42处、面积合计19,046.14平方米的房屋的出租方未能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占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使用房屋总面积的1.76%。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有34项、面积合计6,536.31平方米的租赁房屋已取得出租方出具的《确认函》,确认其为该等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该等租赁房屋目前可正常使用,不存在任何抵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况;出租方承诺,若因租赁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或存在其他权属瑕疵导致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不能继续使用、或给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出租方将向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如因租赁物业的权属瑕疵或被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导致无法继续租赁关系,需要龙源电力及其子公司搬迁时,龙源电力及其子公司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能够合法租赁的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龙源电力及其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控股股东承诺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能源集团已出具承诺:“本集团承诺,如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租赁土地、房产瑕疵导致其无法继续使用该等土地、房产,本集团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若因租赁的土地、房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被主管部门要求收回土地或强制拆除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在相关损失无法向出租方追索的情况下,本集团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上述租赁未提供权属证书的房屋的情况不会对龙源电力的整体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八)龙源电资产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以土地、房屋、商标、专利进行抵押或质押的情况,存在以应收账款质押获得银行贷款、以及以机器设备抵押进行融资租赁的情况。龙源电力境内控股子公司因银行借贷及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及机器设备抵押余额合计1,005,126.13万元。该等质押、抵押的债权期限、金额、实际用途、抵押权人、受限期间、解除条件、解除安排及剩余债务金额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借款人.抵押人贷款人.抵押权人借款起始日借款到期日借款实际用途抵押. 质押资产借款金额(万元)剩余债务金额(万元)解除抵押.质押的条件
1国能重庆风电开发有限公司国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0.11.252023.11.25风电设备融资租赁费用风机设备等10,000.0010,000.00偿还全部借款
2龙源黄海如东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2015.12.102027.12.9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5,000.005,000.00偿还全部借款
3龙源黄海如东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2015.12.282027.12.27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16,000.0015,800.00偿还全部借款
4龙源黄海如东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2016.1.222023.6.17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3,000.003,000.00偿还全部借款
5龙源黄海如东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2016.2.22022.12.27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4,000.003,575.00偿还全部借款
6龙源盱眙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1.12029.12.9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2,000.002,000.00偿还全部借款
7龙源盱眙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2.252029.12.9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5,000.005,000.00偿还全部借款
8龙源盱眙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4.162021.7.8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3,000.003,000.00偿还全部借款
9龙源盱眙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5.272022.1.8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3,000.003,000.00偿还全部借款
10龙源盱眙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5.272022.7.8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3,000.003,000.00偿还全部借款
11龙源盱眙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7.302023.1.8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2,000.002,000.00偿还全部借款
12龙源盱眙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7.302023.7.8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3,000.003,000.00偿还全部借款
序号借款人.抵押人贷款人.抵押权人借款起始日借款到期日借款实际用途抵押. 质押资产借款金额(万元)剩余债务金额(万元)解除抵押.质押的条件
13龙源盱眙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1.52023.7.8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1,000.001,000.00偿还全部借款
14龙源盱眙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1.52024.1.8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3,000.003,000.00偿还全部借款
15龙源盱眙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1.52024.7.8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3,000.003,000.00偿还全部借款
16龙源盱眙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1.52025.1.8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2,000.001,500.00偿还全部借款
17龙源盱眙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1.112022.9.22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1,000.001,000.00偿还全部借款
18龙源盱眙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1.112022.3.22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3,000.003,000.00偿还全部借款
19龙源盱眙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1.112021.9.22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3,000.002,750.00偿还全部借款
20龙源盱眙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1.122022.9.22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2,000.002,000.00偿还全部借款
21龙源盱眙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1.122024.9.22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13,000.0013,000.00偿还全部借款
22龙源盱眙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1.242025.3.22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3,000.002,250.00偿还全部借款
23龙源盱眙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1.242025.9.22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3,000.002,750.00偿还全部借款
24龙源盱眙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6.102025.9.22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500.00500.00偿还全部借款
25龙源盱眙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6.102026.3.22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4,000.003,250.00偿还全部借款
序号借款人.抵押人贷款人.抵押权人借款起始日借款到期日借款实际用途抵押. 质押资产借款金额(万元)剩余债务金额(万元)解除抵押.质押的条件
26龙源盱眙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6.102026.9.22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3,000.002,050.00偿还全部借款
27龙源大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2018.1.102022.5.25置换前期借款及支付工程款电费收费权4,000.003,370.00偿还全部借款
28龙源大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2018.3.12027.5.28置换前期借款及支付工程款电费收费权15,000.0014,380.00偿还全部借款
29龙源东海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东海支行2015.5.302025.5.29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6,000.006,000.00偿还全部借款
30辽宁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铁岭龙兴支行2013.6.212025.6.5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8,000.007,400.00偿还全部借款
31辽宁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铁岭龙兴支行2013.7.12025.6.5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4,500.004,500.00偿还全部借款
32龙源(张家口)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张家口建国路支行2021.1.12032.6.9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80,000.0072,900.00偿还全部借款
33河北围场龙源建投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承德丽正门支行2008.6.22022.3.28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2,200.002,200.00偿还全部借款
34福建龙源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4.282032.4.27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200,000.00183,581.30偿还全部借款
35福建龙源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6.172032.4.27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6,000.005,222.65偿还全部借款
36福建龙源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8.182032.4.27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5,000.004,062.85偿还全部借款
37福建龙源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9.212032.4.27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10,000.008,262.56偿还全部借款
序号借款人.抵押人贷款人.抵押权人借款起始日借款到期日借款实际用途抵押. 质押资产借款金额(万元)剩余债务金额(万元)解除抵押.质押的条件
38福建龙源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9.212032.4.27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7,000.006,771.42偿还全部借款
39福建龙源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9.212032.4.27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7,000.006,771.42偿还全部借款
40福建龙源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4.282032.4.27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7,000.004,973.50偿还全部借款
41福建龙源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4.282032.4.27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7,000.006,708.02偿还全部借款
42福建龙源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4.282032.4.27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2,000.001,613.93偿还全部借款
43福建龙源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4.282032.4.27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2,000.001,027.49偿还全部借款
44福建龙源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4.282032.4.27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3,000.002,922.90偿还全部借款
45福建龙源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4.282032.4.27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9,000.008,934.13偿还全部借款
46福建龙源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4.282032.4.27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8,000.006,712.62偿还全部借款
47福建龙源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4.282032.4.27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3,000.002,853.25偿还全部借款
48福建龙源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4.282032.4.27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600.00597.60偿还全部借款
49福建龙源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3.192031.11.21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3,500.003,437.87偿还全部借款
50福建龙源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4.152031.11.21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3,000.002,901.67偿还全部借款
序号借款人.抵押人贷款人.抵押权人借款起始日借款到期日借款实际用途抵押. 质押资产借款金额(万元)剩余债务金额(万元)解除抵押.质押的条件
51福建龙源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4.152031.11.21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12,000.0010,274.89偿还全部借款
52龙源电力集团安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合肥黄山西路支行2019.1.312029.1.29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16,000.0015,200.00偿还全部借款
53龙源电力集团安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明光支行2013.8.282028.8.22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2,000.002,000.00偿还全部借款
54龙源电力集团安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明光支行2015.7.292028.8.22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3,000.002,780.00偿还全部借款
55龙源电力集团安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明光支行2015.7.292028.8.22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3,500.003,336.00偿还全部借款
56龙源电力集团安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含山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合肥牡丹支行2020.10.132029.7.19置换前期借款电费收费权12,000.0011,080.00偿还全部借款
57含山龙源梅山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合肥牡丹支行2016.11.42030.10.20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2,000.001,480.00偿还全部借款
58龙源宿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宿州埇桥支行2020.3.32031.5.30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4,000.003,565.87偿还全部借款
59龙源宿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宿州埇桥支行2020.6.32031.5.30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5,000.004,374.67偿还全部借款
60龙源宿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宿州埇桥支行2020.8.72032.5.21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5,000.004,287.85偿还全部借款
61国家能源集团龙源安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安化县支行2020.1.202035.1.19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7,000.006,121.04偿还全部借款
序号借款人.抵押人贷款人.抵押权人借款起始日借款到期日借款实际用途抵押. 质押资产借款金额(万元)剩余债务金额(万元)解除抵押.质押的条件
62国家能源集团龙源安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安化县支行2020.9.162035.1.19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4,000.004,000.00偿还全部借款
63国家能源集团龙源安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安化县支行2020.11.192035.1.19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3,000.002,325.57偿还全部借款
64国家能源集团龙源安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安化县支行2020.11.182035.1.19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2,000.001,674.43偿还全部借款
65国家能源集团龙源安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安化县支行2020.5.282035.1.19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2,000.001,604.66偿还全部借款
66国家能源集团龙源安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安化县支行2020.5.282035.1.19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2,000.001,395.34偿还全部借款
67龙源宜春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营业部2017.6.52031.6.19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2,500.002,460.00偿还全部借款
68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2020.3.62035.3.6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9,000.008,800.00偿还全部借款
69龙源巴里坤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民主路支行2017.11.252030.11.24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600.00575.00偿还全部借款
70龙源巴里坤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民主路支行2017.11.252030.11.24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2,500.001,362.50偿还全部借款
71龙源巴里坤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民主路支行2017.11.252030.11.24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10,000.009,990.00偿还全部借款
72新疆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工行乌鲁木齐民主路支行2016.9.212030.3.29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2,500.002,432.00偿还全部借款
73龙源哈密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民主路支行2016.3.222031.3.21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21,000.0020,006.00偿还全部借款
74龙源阿拉山口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2012.12.142024.12.14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7,300.007,300.00偿还全部借款
序号借款人.抵押人贷款人.抵押权人借款起始日借款到期日借款实际用途抵押. 质押资产借款金额(万元)剩余债务金额(万元)解除抵押.质押的条件
75龙源阿拉山口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2012.12.152025.12.14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13,200.0013,200.00偿还全部借款
76龙源西藏日喀则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拉萨市林廓北路分行2020.5.192037.4.21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3,000.002,960.00偿还全部借款
77龙源西藏日喀则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拉萨市林廓北路分行2015.10.192032.10.18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8,400.008,400.00偿还全部借款
78龙源西藏日喀则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拉萨市林廓北路分行2015.10.192032.10.18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5,900.005,900.00偿还全部借款
79龙源西藏日喀则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拉萨市林廓北路分行2015.10.192032.10.18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2,700.002,700.00偿还全部借款
80龙源西藏日喀则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拉萨市林廓北路分行2015.10.192032.10.18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2,500.002,330.00偿还全部借款
81龙源西藏日喀则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拉萨市林廓北路分行2015.10.192032.10.18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3,000.002,850.00偿还全部借款
82龙源西藏那曲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拉萨市林北支行2014.6.242029.6.23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6,000.005,952.00偿还全部借款
83甘肃洁源风电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2010.8.312025.8.30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3,350.003,350.00偿还全部借款
84甘肃洁源风电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2008.7.12022.10.20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10,000.009,770.00偿还全部借款
85甘肃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2010.7.202025.7.19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6,000.005,990.00偿还全部借款
86龙源(酒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酒泉市瓜州县支行2009.12.242021.12.23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3,700.003,700.00偿还全部借款
87龙源(酒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2014.7.252029.7.24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42,000.0041,437.00偿还全部借款
序号借款人.抵押人贷款人.抵押权人借款起始日借款到期日借款实际用途抵押. 质押资产借款金额(万元)剩余债务金额(万元)解除抵押.质押的条件
88龙源(酒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兰州光明支行2010.7.232026.9.30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5,400.005,400.00偿还全部借款
89龙源(酒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风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6.192025.12.31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9,500.009,500.00偿还全部借款
90龙源(酒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风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4.242027.12.30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3,700.003,700.00偿还全部借款
91宁夏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2020.6.192029.7.25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2,260.002,260.00偿还全部借款
92宁夏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2020.6.212030.2.15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3,650.003,650.00偿还全部借款
93宁夏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2020.6.192030.4.24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6,080.006,080.00偿还全部借款
94宁夏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2020.6.192029.7.24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110.00110.00偿还全部借款
95龙源靖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2013.12.32027.12.1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9,400.009,400.00偿还全部借款
96龙源靖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2014.8.202028.12.26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4,400.004,400.00偿还全部借款
97龙源靖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2014.10.212028.9.26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4,900.004,900.00偿还全部借款
98龙源靖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2016.1.72029.2.19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4,000.004,000.00偿还全部借款
99龙源靖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2016.2.222029.2.19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2,000.002,000.00偿还全部借款
100龙源陕西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西安紫薇田园都市支行2014.7.12028.12.1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21,100.0021,100.00偿还全部借款
序号借款人.抵押人贷款人.抵押权人借款起始日借款到期日借款实际用途抵押. 质押资产借款金额(万元)剩余债务金额(万元)解除抵押.质押的条件
101龙源陕西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宝鸡大庆路支行2015.6.292029.6.24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500.00414.00偿还全部借款
102龙源陕西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宝鸡大庆路支行2015.6.292029.6.24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8,500.008,307.00偿还全部借款
103龙源定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长安区支行2019.12.252029.4.11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600.00600.00偿还全部借款
104云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陆良支行2010.1.112025.1.11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11,000.0010,945.00偿还全部借款
105云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陆良支行2010.11.162024.11.15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500.00413.25偿还全部借款
106云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陆良支行2012.12.182025.12.17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2,655.222,655.22偿还全部借款
107云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陆良支行2012.12.192025.12.18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2,500.001,480.00偿还全部借款
108云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陆良支行2016.4.212029.4.20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3,200.003,150.00偿还全部借款
109潮州市海山岛风能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广州荔湾支行2015.7.62030.7.6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14,000.0013,742.87偿还全部借款
110广西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横县支行2020.10.152035.10.15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29,000.0029,000.00偿还全部借款
111国能重庆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两江分行2013.4.102027.12.30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7,000.006,843.76偿还全部借款
112国能重庆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两江分行2014.11.112029.12.30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1,100.001,072.34偿还全部借款
113国能重庆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两江分行2015.2.172029.10.15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2,200.002,199.90偿还全部借款
序号借款人.抵押人贷款人.抵押权人借款起始日借款到期日借款实际用途抵押. 质押资产借款金额(万元)剩余债务金额(万元)解除抵押.质押的条件
114国能重庆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两江分行2015.3.202029.10.15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1,100.001,099.94偿还全部借款
115国能重庆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两江分行2015.5.42029.10.15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3,000.002,749.89偿还全部借款
116国能重庆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两江分行2015.5.262029.10.15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3,000.002,749.89偿还全部借款
117国能重庆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两江分行2015.6.262029.10.15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3,000.002,749.88偿还全部借款
118国能重庆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两江分行2015.8.252029.10.15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5,500.005,499.76偿还全部借款
119国能重庆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两江分行2015.9.252029.10.15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2,200.002,199.91偿还全部借款
120国能重庆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两江分行2015.11.272029.10.15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3,000.002,749.88偿还全部借款
121国能重庆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两江分行2015.12.142029.10.15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3,000.002,749.87偿还全部借款
122国能重庆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两江分行2016.12.262029.10.15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3,000.002,751.87偿还全部借款
123国能重庆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两江分行2017.2.272032.2.26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5,000.004,722.52偿还全部借款
124国能重庆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两江分行2017.8.312032.2.26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7,000.006,680.88偿还全部借款
125国能重庆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两江分行2018.5.222032.2.26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5,200.005,011.59偿还全部借款
126国能重庆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两江分行2018.5.222032.2.26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7,000.006,771.55偿还全部借款
序号借款人.抵押人贷款人.抵押权人借款起始日借款到期日借款实际用途抵押. 质押资产借款金额(万元)剩余债务金额(万元)解除抵押.质押的条件
127国能重庆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两江分行2019.10.292034.10.29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3,200.003,148.01偿还全部借款
128国能重庆市丰都县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两江分行2020.6.302034.5.30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1,100.001,078.35偿还全部借款
129国能重庆市丰都县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两江分行2020.6.302034.5.30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4,200.004,123.00偿还全部借款
130国能重庆市丰都县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两江分行2012.4.242027.4.23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10,000.009,816.66偿还全部借款
131宁夏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灵武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2020.9.102021.9.10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10,000.009,344.33偿还全部借款
132江阴苏龙热电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江阴支行2021.4.202022.4.19置换前期借款电费收费权5,000.005,000.00偿还全部借款
133龙源(如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如东县支行2020.7.242021.7.15风电项目建设电费收费权9,000.008,980.00偿还全部借款
134龙源静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忻州代县支行2021.1.12021.12.22置换前期借款电费收费权38,700.0038,700.00偿还全部借款
135含山龙源梅山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合肥牡丹支行2015.4.272027.4.27置换前期借款电费收费权15,000.0014,630.00偿还全部借款
合计1,005,126.12

该等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部分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并已清偿完毕,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债务处于正常履行状态。

龙源电力境内控股子公司应收账款质押及固定资产抵押的合计余额占龙源电力截至2021年6月30日净资产及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4.17%、30.29%,不存在无法偿债的风险。

由于本次交易不涉及龙源电力控股子公司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可能影响债务人偿债能力的事项,本次交易无需取得龙源电力控股子公司的前述债权人同意,不存在可能导致交易后龙源电力资产权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形。

十八、龙源电力业务资质情况

(一)业务资质概况

1、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资质证书

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的主要生产经营资质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附件八: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主要业务资质。”

2021年2月,敦煌新能源向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提交了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资料,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敦煌新能源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持有单位名称资质名称发证机关业务范围有效期至证书编号
龙源(敦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电力业务许可证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发电类2041.9.61410320-01247

综上所述,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取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其主营业务所必需的相关资质及许可。

2、龙源电力在境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有6家主要境外控股子公司,分别为雄亚投资、雄亚维尔京、加拿大龙源、南非龙源、乌克兰龙源和乌克兰南方。

根据Messrs Wai & Co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雄亚投资为持股平台,未从事任

何业务。根据Harney Westwood & Riegels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雄亚维尔京为投资平台,未从事任何业务。

根据Torys LLP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加拿大龙源主要从事可再生能源投资开发业务。

根据Edward Nathan Sonnenbergs Inc.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南非龙源主要从事供电和发电业务。

根据Asters Law Firm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乌克兰龙源主要从事电力生产(基础型)、电力输送、配电、电力交易业务。

根据Asters Law Firm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乌克兰南方项目正在建设过程中,尚未并网发电。

综上所述,龙源电力主要境外控股子公司已取得从事其主营业务所必需的相关资质及许可。

(二)上述企业的设立、运营及相关服务是否符合商务、外资、外汇、税收、工商、海关、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是否涉及返程投资,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

根据Torys LLP、ENSafrica和Asters Law Firm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龙源电力在加拿大、南非、乌克兰等地分别以加拿大龙源、南非龙源、乌克兰龙源和Southern-Ukrainian Windelectrostation LLC(以下简称“乌克兰南方”)开展业务。

1、龙源电力投资加拿大龙源、南非龙源和乌克兰龙源履行的批准程序

(1)加拿大龙源

根据Torys LLP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加拿大龙源于2011年5月13日成立,从事可再生能源投资开发业务。

根据龙源电力提供的《境外中资企业境外投资备案表》,龙源电力已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09)》第三十九条,通过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向商务部提交《境外中资企业境外投资备案表》即完成备案。

根据国家发改委于2012年7月3日出具“发改外资〔2012〕19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加拿大风电项目批准的批复》,同意龙源电力投资加拿大龙源。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龙源电力无需就上述境外再投资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2)南非龙源

根据ENSafrica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南非龙源于2011年3月17日成立,从事供电和发电业务。

根据《境外中资企业境外投资备案表》,龙源电力已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09)》第三十九条,通过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向商务部提交《境外中资企业境外投资备案表》即完成备案。

国家发改委外资司于2013年8月8日出具“发改外资境外确字[2013]43号”《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非风电竞标项目信息报告的确认函》,就龙源电力投标南非德阿风电场一期项目、纳马跨兰风电场项目和德阿风电场二期北区项目予以确认。

龙源电力中标南非德阿风电场一期项目和德阿风电场二期北区项目,未中标纳马跨兰风电场项目。国家发改委于2014年3月对南非德阿风电场一期项目和德阿风电场二期北区项目出具“发改办外资备字[2014]33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龙源电力无需就上述境外再投资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3)乌克兰龙源

根据Asters Law Firm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龙源电力于2019年9月10日收购乌克兰龙源100%股权,从事电力生产、电力输送、配电、电力交易业务。

龙源电力已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上报商务部。商务部于2019年8月15日向龙源电力颁发的“境外投资证第N1000201900345号”《企业境外投资

证书》。国家发改委于2019年8月9日出具“发改办外资备〔2019〕627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就上述投资事项予以备案。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龙源电力无需就上述境外再投资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4)乌克兰南方

根据Asters Law Firm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龙源电力于2021年6月23日收购了乌克兰南方100%股权,乌克兰南方项目正在建设过程中,尚未并网发电。

龙源电力已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上报商务部,商务部于2021年5月31日向龙源电力颁发的“境外投资证第N1000202100152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国家发改委于2021年5月26日出具“发改办外资备〔2021〕423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就上述投资事项予以备案。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龙源电力无需就上述境外再投资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2、加拿大龙源、南非龙源、乌克兰龙源和乌克兰南方不涉及返程投资

根据Torys LLP、ENSafrica和Asters Law Firm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该等境外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加拿大龙源、南非龙源、乌克兰龙源和乌克兰南方直接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序号投资主体被投主体注册地持股比例
1加拿大龙源Maple Valley Wind Power Inc.加拿大100%
2加拿大龙源Dufferin Wind Power Inc.加拿大100%
3加拿大龙源Four Rivers Wind Power Inc.加拿大100%
4南非龙源Longyuan Mulilo De Aar Wind Power (RF) (Pty) Ltd南非60%
5南非龙源Longyuan Engineering South Africa (Pty) Ltd南非70%
6南非龙源Longyuan Mulilo De Aar 2 North (RF) (Pty) Ltd南非60%
7南非龙源Humansrus Solar 3 (Pty) Ltd南非100%
8南非龙源Humansrus Solar 4 (Pty) Ltd南非100%

根据Torys LLP、ENSafrica和Asters Law Firm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加拿大龙源、南非龙源、乌克兰龙源和乌克兰南方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注册地为中国的企业权益,不涉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返程投资。

(三)上述企业生产经营是否符合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已取得从事其主营业务所必需的相关资质及许可

根据Torys LLP、ENSafrica和Asters Law Firm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境外法律意见出具日,加拿大龙源、南非龙源、乌克兰龙源和乌克兰南方均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其生产经营符合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已取得从事其主营业务所必需的相关资质及许可。

(四)研发情况

龙源电力科技和信息部是公司研发体制中的牵头部门。负责公司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负责组织公司科研工作的总体规划;负责组织公司科研项目的设立审查和管理;负责国家、行业或各基金委有关重大科研计划申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助研究工作的实施和管理;组织开展科研项目成果报奖,指导科研项目成果评价、知识产权管理等工作。目前龙源电力在新能源智能集控技术、海上风电场建设关键技术、功率预测技术等方面具有技术领先优势。

龙源电力下设龙源(北京)风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龙源(北京)风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龙源(北京)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针对公司主营业务展开重大技术研究,以科研项目形式开展技术创新,完善风电技术监督体系,为公司的网络安全提供服务。上述公司在龙源电力的项目设计、主营业务相关的科技研究、技术改造等专业技术服务方面提供保障。

依托以上四家公司,龙源电力成立新能源发展研究中心,专门负责研究国内外新能源领域发展现状及趋势,开展能源政策解读,追踪分析新观点、新技术、新产品,开展综合能源项目技术探索和服务,在新能源发展的变革期,为公司决策提供参考。同时,龙源电力依据国家能源局下发的国能科技[2010]215号文组建国家级研发平台国家能源风电运营技术研发(实验)中心,下设6个专业研究

室。该研发中心是国家能源局授牌的风电运营领域唯一的国家级研发中心,形成了风电前期开发服务、风功率预测服务、风电机组运行维护等十大技术服务支撑体系,覆盖了风电开发的全过程的创新研发。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的核心技如下所示:

序号关键核心技术名称技术简介应用情况
1新能源智能集控技术实现场站全量数据采集,包括机组、输变电设备、AGC/AVC、功率预测、测风塔、保信子站和故障录波,并在全量数据采集基础上实现新能源远程监视、指标计算、智能报表、故障预警分析等功能。技术水平:全量数据采集国际领先,系统整体国际先进。技术成熟度:较为成熟。行业的先进性和技术可替代性:技术整体达到行业领先。核心技术如何取得:依托于龙源电力。该项技术从2008年开始研发应用于全国监控中心系统,经过十余年的积累和应用,目前全国监控中心是新能源行业内接入风机数量最多、数据接入量最大、数据分析最为全面的专业化监控中心系统。
2齿轮箱失效预警技术采用历史齿轮箱失效数据作为样本集,通过长短期记忆(LSTM)神经网络、残差模型、特征值模型、组合模型等方法搭建齿轮箱失效预警模型。具有国内领先技术水平。核心技术为公司自主研发。研究成果应用于公司下属风电场站,有效提高齿轮箱使用寿命。
3风电场风电机组叶片无人机自动巡检技术该项目研发了一种风电机组叶片无人机智能巡检及缺陷智能识别管理系统,实现了叶片100%全自动巡检,缺陷智能识别,叶片维修等全周期闭环管理,有效解决了人工高空巡检叶片效率低、安全性差、停机发电量损失大等突出问题。研究成果应用于公司下属风电场站,有效降低叶片故障排查难度。作为主编单位起草的《风电场无人机巡检作业技术规范》经国家能源局批准于2021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4二氧化碳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和技术为了与现有核算法做对比,研究二氧化碳排放在线监测技术应用的可行性,自行设计了火电企业CO2排放在线监测系统,选用先进设备进行烟气流速、温度、压力、湿度和CO2浓度测量,在大直径钛钢复合板烟囱上进行监测设备安装,自动采集烟气参数。自行开发了排放量计算软件和手机APP,自动计算碳排放量,形成碳排放报表,组成一整套设计、施工和监测解决方案。以上核心施工技术材料廉价易得、操作简单易行,技术成熟,填补了国内大直径钛钢复合板烟囱开孔和设备安装对孔技术的空白。以上技术由公司自行研发取得,已在二氧化碳排放在线监测科技项目中应用。
5功率预测技术该技术是中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也是风电功率预测技术中的核心技术之一,该技术已成熟应用5年以上,在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该技术主要应用于风功率预测系统与智慧风电管理分析系统中,利用风电场历史数据及数据分布等信息,结合区域环境信息,对存在的异常点进行智能判别、剔除与还原。显著提升了风功率预测系统与智慧风电管理分析系统中的风电机组信息的可用性与准确性。
6碳交易平台平台建设过程中公司自行研发了监测及协为了更好地开展碳交易,公
序号关键核心技术名称技术简介应用情况
系统及技术同系统、交易管理子系统等两项核心技术。该平台具有多坐席协作、可视化展示、多企业账户管理、碳配额月度预测、交易授权管理、智慧合约匹配、碳交易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以及交易履约智能化管控等功能,为集团化电力企业规范管理碳资产树立标杆示范。该平台从顶层设计、流程管理、风险控制、智能化交易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为集团碳资产管理提出了整体解决方案,可显著提升碳资产管理能力。司总结试点碳市场经验,借鉴国内外基金、期货交易的先进做法,自主研发建成碳资产交易操作平台。此平台为国内首创,填补行业空白。

十九、龙源电力境外经营情况

(一)主要境外子公司设立、运营的合规性

龙源电力主要境外子公司加拿大龙源、南非龙源、乌克兰龙源、乌克兰南方、雄亚投资和雄亚维尔京设立时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二节合并方基本情况”之“八、龙源电力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简要情况”。

(二)公司境外业务经营情况

龙源电力重视国际业务的发展,不断推进跨国经营转变,坚定实施“走出去”战略,围绕“一带一路”国家有序进行业务开拓,海外运营、布局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截至报告期末,龙源电力在4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10个境外分支机构开展海外业务。公司目前积极深挖中东欧、东南亚、拉美等重点市场潜力,力求实现区域滚动发展及重点市场突破。

(三)疫情对龙源电力境外业务的影响

1、境外合同签订情况

2020年和2021年1-6月,加拿大龙源和南非龙源签订的合同主要为在运项目的碳交易销售合同(南非龙源),以及备品备件和运维服务采购合同,合同签订情况正常,和疫情前相比不存在重大变化;乌克兰龙源签订的合同主要为在建项目的设备和工程服务采购合同,合同签订情况正常,疫情未对在建项目建设进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复工复产情况

疫情期间,龙源电力强化境外资产管理,有效防控疫情及生产风险,在运项目均持续运行,在建项目均正常推进,未出现停工停产情况。

3、疫情对龙源电力境外业务的具体影响

在运项目方面,报告期内,龙源电力加拿大和南非项目发电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千瓦时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发电量同比发电量同比发电量同比发电量
加拿大14,477-1.30%28,194-1.30%28,5644.89%27,234
南非34,6704.08%75,187-4.03%78,3442.71%76,276
合计49,1472.43%103,381-3.30%106,9083.28%103,510

得益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效开展,龙源电力境外项目受疫情影响较小,2020年,发电量同比略有下降,主要系风力资源等自然条件影响。2021年1-6月,龙源电力境外项目发电量同比有所回升,加拿大和南非项目均已超额完成半年计划。

在建项目方面,截至2021年6月30日,乌克兰尤日内风电项目、南方风电项目工程建设有序推进,疫情未对在建项目建设进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疫情期间,龙源电力强化境外资产管理,有效防控疫情及生产风险,疫情对龙源电力境外业务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十、龙源电力安全生产和环保情况

(一)安全生产情况

龙源电力主要从事风电场的设计、开发、建设、管理和运营。同时公司还经营火电、太阳能、潮汐、生物质、地热等其他发电项目。龙源电力同时也向风电场提供咨询、维修、保养、培训及其他专业服务。受行业性质、装机规模、发电形式多样和施工环境影响,客观存在一定安全生产风险。公司不断坚持以防范风险为主题,以数字化转型为核心,以运检改革为手段,以设备治理为抓手,以考核激励为保障,切实增强公司安全风险防范能力,大力提升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龙源电力依法依规建立了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规范生产运营管理,加强生

态环境保护,创建世界一流企业,按照规章制度标准化及三标一体管理体系要求,结合国家能源集团印发的各项制度,进行适时更新,以适应公司管理要求。具体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试行》《安全环保监督工作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内部调查处理规定》《公司本部安全环保责任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反违章管理办法(试行)》《安全环保检查工作制度(试行)》《安全风险分析控制实施办法(试行)》《生产外包项目安全管理办法》《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试行)》《海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细则(试行)》《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和控制管理办法(试行》《工作票管理制度》《操作票管理制度》《生产外包项目质量管理规定》《新建项目生产准备管理办法》《风电机组试运行管理办法》《工程移交生产验收管理办法》《风电机组出质保验收管理办法》《生产运行管理办法》《风电场安全生产例会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设备缺陷管理办法(试行)》《风电设备检修管理办法》《风电生产技术改造管理办法》《风电功率预测和生产测风系统管理办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办法(试行)》《风电生产备品备件管理办法(试行)》《达到设计寿命风电机组管理办法》《涉林风电场防火等级分类管理办法》《生产项目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和反事故措施计划管理办法》《生产作业“三措两案”管理办法》《风电技术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能力评价管理办法》;3项考核办法《生产运营月度专项考核办法》《安全环保监督工作专项考核办法》《风电技术改造贡献奖奖励办法(试行)》。龙源电力应急管理工作强调以人为本,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应急主体责任,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具体制度包括:《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等。龙源电力应急组织体系由公司本部、新能源发电企业、生产现场三级组成,逐级设有完善应急组织机构、应急预案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明确的应急工作职责,形成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公司应急预案体系分为公司本部、企业及现场三级,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组成。公司、企业及生产现场在危险源辨识、危险性分析、风险评价的基础上,并根据工作侧重和应急管理制度,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相互衔接。建立了以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为纲,17个专

项应急预案和61个现场处置方案为支撑的“1+17+61”应急预案体系,并按要求在公司所在地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其中17个应急预案包括《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台风、洪水应急预案》《暴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森林、草原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人身事故应急预案》《全场(厂)停电事故应急预案》《输变电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风电机组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大型机械事故应急预案》《电力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龙源电力主营业务涉及的主要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重点防范高空坠落、触电伤害等人身风险和防止机组火灾、机组倒塔、机组飞车、输变电设备损坏等设备风险的安全设施,通常装备检测报警装置、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防爆/防雷/防静电装置、自动联锁防护装置、防护网/防护栏杆、火灾报警系统及消防器材、安全标志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等设备设施进行风险防范。龙源电力认真落实国家、行业、国家能源集团各类安全设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坚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立有关设备设施安全性能保障制度,严格安全设施入场验收、定期检测、日常维护、更新报废等,确保安全设施可靠运行。

最近36个月内,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安全部门罚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环境保护情况

龙源电力坚持绿色生产,加强环境保护,并将环境、社会和企业管制责任理念融入战略运营实践中,长期积极贯彻国家的节能减排政策,切实履行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新能源公司的社会责任。在创造绿色能源的过程中,着力构建清洁发展机制,持续强化环境保护,履行环境责任,努力塑造公司的绿色低碳形象,为促进环境美丽、生态文明贡献清洁电力,为社会创造共享价值,与社会共同实现可持续发展。

为健全环保管理体系,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依法合规开展生态环保管理工作,防治环境事件的发生,龙源电力根据国家能源集团《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规定》和

《电力产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公司生态环保实际编写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该管理办法明确了公司组织机构、相关部门和各单位的生态环保职责,对建设项目、生产运行、退役过程中的生态环保制定了具体要求,规定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监督考核,为生态环保工作提供了制度基础和依据。龙源电力同时依据国家能源集团《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规定》、《电力产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和龙源电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编制了《新能源发电企业生态环保工作行为细则(试行)》,对公司所属新能源企业前期、工程、以及生产运营三个阶段的生态环保工作及行为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各级生态环保行为管理的组织和责任划分。为新能源发电企业生态环保工作行为提供了具体的规范和标准。

龙源电力每年通过层层签订党建与经营业绩责任书(含环保工作)的形式,将责任落实到各有关单位和岗位,对年度责任目标和节能减排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考评,并将节能减排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所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企业负责人的绩效挂钩,切实落实节能减排责任。全方位全过程推行绿色规划、绿色设计、绿色投资、绿色建设、绿色生产、绿色流通、绿色生活、绿色消费,使发展和生产经营建立在高效利用资源、严格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控制污染排放的基础上。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公司生态环保工作要求,健全生态环保管理、监督、应急体系。最近36个月内,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因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环保部门罚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处罚情况参见本章之“二十一、龙源电力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之“(二)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龙源电力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一)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

1、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1)未决诉讼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存在5起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龙源宿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与江苏神山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年2月25日,龙源宿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江苏神山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向龙源宿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供货为由,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定江苏神山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其返还货款1,016.08万元和部分零部件,并向龙源宿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11.83万元。

经调解,合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19)合仲字第0063号《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解除;(2)江苏神山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龙源宿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返还货款944.55万元;(3)江苏神山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龙源宿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万元;(4)江苏神山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龙源宿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41.7万元。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本案已完成调解,江苏神山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尚未履行完毕。

2)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龙源宿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0年10月26日,原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龙源宿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义务为由,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龙源宿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33.0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868.51万元,赔偿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项损失663.96万元,涉案金额合计1,535.53万元。

2021年8月4日,本案已开庭,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3)丹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龙源电力、辽宁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辽宁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8年1月18日,原告丹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被告辽宁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义务为由,向辽宁省康平县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辽宁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及其所属母公司辽宁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辽宁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龙源电力向原告赔偿损失合计869.51万元,并向丹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332.49万元,涉案金额合计1,202万元。

2019年5月30日,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123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丹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019年6月15日,丹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12月12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1民终103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8)辽0123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发回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2021年2月7日,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123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丹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021年2月18日,丹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上诉。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20)辽01民终5446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123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发回康平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尚未作出判决。

4)内蒙古东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龙源定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0年7月27日,申请人内蒙古东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被申请人龙源定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义务为由,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定龙源定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50万元,并给付因龙源定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原因造成的设备进出场及误工费等1,030.87万元,涉案金额合计1,080.87万元。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本案尚未开庭。

5)赤峰龙源松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科右中旗分公司与南京江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塔筒采购合同争议案

因被申请人赤峰龙源科右中旗分公司未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申请人

南京江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付款,申请人南京江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判令被申请人赤峰龙源科右中旗分公司向其返还货款1,029.01万元和相关利息,以及运保费100万元。2021年4月13日,申请人南京江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赤峰龙源科右中旗分公司已经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被申请人赤峰龙源科右中旗分公司同意向申请人南京江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尾款1,029.01万元、律师费20万元、仲裁费用16.9857万元及运费76.75万元,上述费用合计1,142.7457万元;申请人南京江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并放弃合同全部价款的利息追索权。根据赤峰龙源科右中旗分公司提供的付款凭证及说明,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其已向申请人南京江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尾款1,029.01万元,剩余113.7357万元款项尚未支付完毕。

上述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中,龙源电力作为原告的1起,均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维护自身利益而提起的诉讼仲裁,不会对龙源电力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龙源电力作为被告的4起,涉诉金额合计约4,961.15万元,占龙源电力报告期末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0.03%和0.07%,均占比较小。上述诉讼案件不会对龙源电力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潜在刑事诉讼

1)基本情况

除上述5起尚未了结的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未结诉讼、仲裁案件外,龙源电力的控股子公司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存在一起潜在刑事案件。具体情况为:

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建设鸭公嶂项目期间实际使用的林地范围与林业主管部门批复的林地范围存在偏差,其中:1、项目实际使用林地面积34.38公顷,比批复总面积33.79公顷多0.59公顷,在合理偏差范围内;2、项目路径改变及边坡拓宽,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未完全按批复的路线使用林地,未按照规定办理林地变更手续涉及的林地面积10.333公顷。

针对上述情况,乐安县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3月对鸭公嶂项目违规占用林

地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9月将该案件移交至乐安县检察院,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该案件正在审查起诉阶段。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11,“《证券法》(2005年修订)将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作为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之一。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性,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若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本身存在相关情形,但其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问答》问题11:“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若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本身存在相关情形,但其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根据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及龙源电力《审计报告》,2020年度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占龙源电力同期相应指标的比例分别为0.28%和0.58%,占比较小。

根据乐安县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3月17日出具的《证明》,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所从事行业不属于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所定义的重污染行业,生产过程中不存在重大污染源。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3月17日出具《证明》,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建设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乐安县自然资源局与2021年3月17日出具的《证明》,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暂未发现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因违反土地管理、用地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自2018年1月1日至今,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不存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

基于上述,由于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对龙源电力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

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且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因此上述情形可不视为龙源电力本身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龙源电力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同时,为解决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上述问题,国家能源集团已出具相关承诺,具体参见本章之“十七、龙源电力主要资产情况”之“(一)无形资产”之“2、土地使用权”之“2)尚待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之“③控股股东关于上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基本农田相关事项的承诺”。

2)上述刑事案件的最新进展,生效裁判(如有)的主要内容,龙源电力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①上述刑事案件的最新进展及生效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针对上述案件,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2日对乐安风电项目部主任罗俭良出具了《审查起诉期限告知书》(乐检起告[2020]171号),对罗俭良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及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未对乐安风电采取审查起诉措施。

2021年8月11日,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乐检刑不诉[2021]Z35号),对乐安风电项目部主任罗俭良作出不起诉决定。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出具的《不起诉理由说明书》载明:“罗俭良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罗俭良犯罪动机是为了优化施工方案,没有谋取私利,主观恶性不大;改变原来批准路线更有利环境保护,社会危害不大;案发后积极进行水土保持修复林地生态;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

②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首发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如前所述,乐安风电项目部主任在施工过程中,为优化施工方案,改变原来批准施工路线,导致林地范围与林业主管部门批复存在偏差,被公安机关立案调

查,但鉴于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等原因,检察院已作出不起诉决定,已有明确结论意见;且该等案件的涉案主体并非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因此,该等情形不属于《首发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综上所述,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已对乐安风电项目部主任罗俭良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该等刑事案件已有明确结论意见,且该等案件的涉案主体并非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龙源电力不存在《首发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因此,该等情形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2、龙源电力主要境外控股子公司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龙源电力主要境外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二)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行政处罚事项

1、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

(1)基本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前36个月内,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合计存在22项罚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及相关分析如下:

序号被罚单位处罚机构处罚日期处罚事由及内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相关依据
国土规划相关
1龙源(慈利)新能源有限公司慈利县自然资源局2020.10.29因非法占用土地,被处以: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2,806平方米; (2)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处非法占用东岳观镇道人山村21,653平方米林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处非法占用新城区桑木溪村1,153平方米林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342,090元。否。根据慈利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3月23日出具的《证明》,上述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湖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隆回分公司隆回县自然资源局2020.01.17因非法占用14,529平方米土地,被处以: (1)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罚款290,580元(每平方米罚款20元)。否。根据隆回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3月5日出具的《证明》,上述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龙源(慈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张家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04.02因非法占用土地被处以: (1)责令退还土地; (2)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 (3)责令恢复土地原状: (4)处以罚款,共计792,325元罚款(非法占旱地5,573平方米*20元,计111,460元,非法占林地45,391平方米*15元,计680,865元,共计792,325元)否。根据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6月8日出具的《证明》,上述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国电龙源吴起新能源有限公司吴起县自然资源局2020.10.22因批少占多,非法占用31,800平方米的土地,被处以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共254,400元。否。根据吴起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6月3日出具的《证明》,上述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龙源横山新能源有限公司榆林市国土资源局2019.05.06因非法占用土地,进行风电项目建设,被处以: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19个风力发电机组和配套的输变电杆塔;否。根据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横山分局于2021年6月5日出具的《证明》,上述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
序号被罚单位处罚机构处罚日期处罚事由及内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相关依据
(2)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恢复原貌; (3)罚款共计936,813元(对非法占用的0.3756公顷符合横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耕地处以毎平方米5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的0.7504公顷符合横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的7.2183公顷不符合横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耕地处以每平方米6.5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的7.4468公顷不符合横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5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的0.0318公顷不符合横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有建设用地以每平方米5.5元罚款。法违规行为。
6龙源栖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栖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07.11因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桃村镇泉水庄村集体土地8,800平方米建风力发电机座和配套设施,被处以: (1)责令单位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 (2)限15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违法占用的土地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264,000元。1、该等处罚系龙源栖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导致的行政处罚,为解决该等用地瑕疵,国家能源集团已出具相关承诺,具体参见本章之“十七、龙源电力主要资产情况”之“(一)无形资产”之“2、土地使用权”之“2)尚待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之“③控股股东关于上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基本农田相关事项的承诺”。 2、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11,“《证券法》(2005年修订)将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作为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之一。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性,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发
序号被罚单位处罚机构处罚日期处罚事由及内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相关依据
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若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本身存在相关情形,但其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2020年度,龙源栖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风电项目尚未投产,未形成营业收入及利润。该等处罚不属于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基于上述,由于龙源栖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且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因此上述情形可不视为龙源电力本身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其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环境保护相关
7龙源玉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博白县环境保护局2019.01.08因项目在进场道路开挖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评报告书及环评批复文件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被处以: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人民币35万元。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
序号被罚单位处罚机构处罚日期处罚事由及内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相关依据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以及《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2-4条规定的较轻违法情形: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该项处罚金额属于相关主管部门在其裁量范围内给予的较低金额处罚,非顶格处罚,且属于较轻违法情形。
8辽宁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法库县环境保护局2018.12.04因风电项目没有达成竣工验收合格意见即投产适用,被处以20万元罚款。否。根据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于2021年3月3日出具的《证明》,上述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龙源偏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偏关县环境保护局2018.10.30因逾期未完成环保整改任务、未按照环评要求对风机平台、入场道路、道路边坡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并且未经环保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被处以: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20万元。否。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
序号被罚单位处罚机构处罚日期处罚事由及内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相关依据
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的规定。该项处罚金额属于相关主管部门在其裁量范围内给予的较低金额处罚,非顶格处罚。 2、根据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偏关分局于2021年2月25日出具的《证明》,上述被处罚行为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10龙源陕西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宝鸡市环境保护局2018.12.21因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使用,在宝鸡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未及时有效整改,被处以罚款110万元。否。根据宝鸡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6月7日出具的《证明》,上述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1国电龙源吴起新能源有限公司延安市生态环境局2020.08.17因吴起二期项目未进行环评验收投入使用,被处以45万元罚款。否。根据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吴起分局于2021年6月3日出具的《证明》,上述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2龙源(乌拉特后旗)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后旗环境保护局2020.03.10因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30公里高压输电先利用并投入使用被处以总投资1,664.3712万元百分之二的罚款,共计332,874元。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
序号被罚单位处罚机构处罚日期处罚事由及内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相关依据
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该项处罚金额属于相关主管部门在其裁量范围内给予的较低金额处罚,非顶格处罚。
13湖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张家界生态环境局2021.07.14因龙源湖南慈利金坪风电项目已开始运行,但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弃渣场建设不规范,建设数量与环评不一致,被处以罚款32万元。否。根据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9月17日出具的《证明》,上述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林业处罚
14龙源横山新能源有限公司榆林市横山区林业局2019.04.24因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处30元罚款,共计804,391.96元。否。根据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横山分局于2021年6月5日开具的《证明》,上述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5湖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隆回县林业局2020.12.23因未经批准擅自改变145.812亩林地的用途,被处以: (1)责令于2021年3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的罚款计962,358元。否。根据隆回县林业局于2021年3月5日出具的《证明》,上述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6辽宁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法库县自然资源局2020.05.21因非法占用林地,被处以: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限期恢复原状; (3)每平方米15元人民币的罚款,14.3825公顷共罚款2,157,375元。否。根据法库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3月17日出具的《证明》,上述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序号被罚单位处罚机构处罚日期处罚事由及内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相关依据
17辽宁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北票市林业和草原局2020.11.17因非法占用林地,被处以: (1)2021年4月30日前将非法使用的林地恢复原状; (2)1,305,460元罚款(每平方米10元罚款)。否。根据北票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21年3月19日出具的《证明》,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8龙源靖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靖边县林业局2020.05.14因未经批准擅自毁林建设项目,被处以: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限期恢复原状; (3)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处30元罚款共计844,260元。否。根据靖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6月1日出具的《证明》,上述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9江西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永丰县林业局2019.06.16因少批多占270.28亩有林地行为,被处以: (1)责令三个月内将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 (2)处每平方米10-20元的罚款1,982,060元。否。根据永丰县林业局于2021年4月19日开具的《证明》,上述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江西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永丰县林业局2019.11.18因建设风电项目,少批多占林地,改变林地用途被处以: (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按每平方米10至20元处罚款336,968元; (2)限期三个月恢复原状。否。根据永丰县林业局于2021年4月19日开具的《证明》,上述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住建相关
21龙源兴和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兴和县自然资源局2020.05.14因未批先建,被处以罚款1,190,450元,并被责令限期整改。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11,“《证券法》(2005年修订)将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作为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之一。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性,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若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本身存在相关
序号被罚单位处罚机构处罚日期处罚事由及内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相关依据
情形,但其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2020年度,龙源兴和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占龙源电力同期相应指标的比例均为0.31%,占比较小。该等处罚不属于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基于上述,由于龙源兴和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且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因此上述情形可不视为龙源电力本身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其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其他
22龙源电力集团安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含山分公司含山县水利局2019.11.27因投产前未依法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被处以罚款400,000元。否。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对违法情节严重(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的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项处罚金额属于相关主管部门在其裁量范围内给予的较低金额处罚,非顶格
序号被罚单位处罚机构处罚日期处罚事由及内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相关依据
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2、根据含山县水利局于2021年6月1日出具的《关于含山昭关48.3MW风电项目水土保持行政处罚的说明》,上述被处罚行为是含山县水利局依法作出的一般种类行政处罚。

(2)龙源兴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前述违法是否达到重大程度,龙源电力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1)龙源兴和违法行为是否达到重大程度

根据兴和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兴自然资罚字〔2020〕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龙源兴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因未批先建的原因于2020年5月14日受到兴和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处以罚款1,190,45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

兴和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处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龙源兴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被处于罚款的违法行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行为,未达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限期拆除”的重大程度。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龙源兴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已全额缴纳罚款,且正在积极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手续。

根据兴和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7月1日出具的《证明》,龙源兴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除上述处罚外,该公司在我局出具证明之日前未发现违反土地管理法、用地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2)龙源电力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首发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龙源兴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被处于罚款的违法行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行为,未达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限期拆除”的重大程度,且龙源兴和正在积极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修订)》问题11,“《证券法》(2005年修订)将最

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作为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之一。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性,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若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本身存在相关情形,但其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龙源兴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占龙源电力同期相应指标的比例具体如下: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占龙源电力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0.36%0.31%0.32%0.29%
占龙源电力同期净利润的比例0.62%0.31%0.39%0.60%

兴和县应急管理局分别于2021年3月2日、2021年7月23日出具的《证明》载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3日,“该公司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兴和县分局分别于2021年3月2日、2021年7月21日出具的《证明》载明:龙源兴和“从事行业不属于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定义的重污染行业,生产过程中不存在重大污染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1日,“该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基于上述,上述处罚不属于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

(3)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1)龙源兴和被处罚的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如本部分前述第(二)部分回复内容所述,龙源兴和被处以罚款的行为未达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限期拆除”的重大程度;龙源兴和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占比较小、对龙源电力不具有重要影响,龙源兴和的上述违法行为也不属于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龙源兴和的违法行为可不视为龙源电力本身存在的相关情形,龙源电力不存在《首发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此,龙源兴和上述被处罚行为对本次交易

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2)龙源慈利被处罚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2021年4月2日,因龙源慈利未依法取得用地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慈利县南山坪乡和村、白果庙村集体地修建风电项目,张家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张自然资罚决字[202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罚款79.2325万元,并责令其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

慈利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4月28日出具《证明》,龙源慈利“已办理完毕该宗土地的违法用地处理,目前正在办理土地报批等手续,该公司取得前述土地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6月8日出具的《证明》,龙源慈利“上述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龙源慈利已办理完毕该宗土地的违法用地处理,足额缴纳了罚款,且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证明》确认龙源慈利该项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龙源慈利被处罚行为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

2、龙源电力主要境外控股子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前36个月内,龙源电力主要境外子公司不存在受到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十二、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一)龙源电力履行债权人通知程序的最新进展、债权人同意函取得情况,以及相应债务金额及占比

1、债权人通知程序的最新进展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龙源电力已履行的债权人通知及公告程序如下:

(1)2021年7月20日,龙源电力在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布了关于本次交易通知债券持有人的公告。

(2)2021年7月21日,龙源电力在《中国证券报》刊登了《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换股吸收合并事宜通知债权人、债务人的公告》。

(3)2021年7月23日,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召开后,龙源电力向全体债权人发出了关于本次交易的通知。

2、债权人同意函取得情况,以及相应债务金额及占比

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源电力母公司口径的负债总额为6,867,037.15万元。龙源电力金融债务余额为2,901,383.03万元;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余额为3,519,678.10万元;其他一般性债务(不包含金融债务、债务融资工具余额、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股利、递延收益、递延所得税负债等债务,下同)余额为263,821.90万元。

龙源电力债权人同意函取得情况及相应债务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1)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龙源电力已向上述全部2,901,383.03万元金融债务的债权人发出关于本次交易的通知,并已取得全部金融债权人出具的同意函,龙源电力无需就上述金融债务进行提前清偿或另行提供担保。

(2)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金额合计299,065.57万元的债务融资工具已取得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占龙源电力截至2021年6月30日债务融资工具余额的比例为8.50%;金额合计900,000万元的债券已完成兑付,占龙源电力截至2021年6月30日债务融资工具余额的比例为25.57%;剩余余额合计

2,320,612.53万元的债务融资工具已向债权人发出了书面通知并在债券交易市场进行了公告,债权人通知及公告所述的债权申报期限已届满,龙源电力未收到债权人提出的提前清偿或另行提供担保的要求,占龙源电力截至2021年6月30日债务融资工具余额的比例为65.93%。

(3)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就龙源电力的其他一般性债务,龙源电力已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债务金额合计220,427.72万元,占龙源电力其他一般性债务总额的83.55%。

(二)未取得书面同意的债务中,是否存在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交易的债权人;如是,龙源电力有无偿还、担保或其他风险应对措施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龙源电力债权人通知及公告所述的债权申报期限已届满,不存在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交易的债权人,龙源电力不存在需向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另行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十三、火电业务耗能及排放情况

(一)龙源电力火电业务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政策落实情况,是否需履行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龙源电力火电业务由下属子公司江阴苏龙与南通天生港开展。截至2021年6月末,上述两家子公司总装机容量为187.50万千瓦,其中江阴苏龙装机规模121.50万千瓦,南通天生港装机规模66.00万千瓦。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龙源电力及下属公司无在建及拟建火电项目。

1、龙源电力火电业务已建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1)火力发电行业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领域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12-2020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621号),“……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和电力六大高耗能行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6月19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的常见问题解答六、工业统计(20)第9问,“六大高耗能产业包括哪些?答:六大高耗能行业包括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基层‘两高’项目环评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的监督与评估,对审批能力不适应的依法调整上收。对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煤化工、燃煤发电、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铜铅锌硅冶炼等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的项目类别,不得以改革试点名义随意下放环评审批权限或降低审批要求。”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龙源电力下属江阴苏龙和南通天生港主营业务所处产业为“D4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综合上述法规、问答或政策性文件,火力发电行业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

(2)江阴苏龙与南通天生港主要能耗水平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满足相关要求

报告期内,江阴苏龙与南通天生港能耗水平满足国家标准,且在2019年及2020年“双控”目标责任考核中均达标;各机组均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取得环保有关部门的验收文件,污染物排放优于国家标准。最近36个月,该两家公司未受到环保领域的行政处罚。

(3)龙源电力下属火电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规定,不属于应关停或淘汰项目或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龙源电力下属火电项目在建设时符合当时的相关产业政策,且符合现阶段国家制定的相关产业政策,相关火电项目已纳入《南通市区热电联产规划(2017-2020)》及《江阴市热电联产规划(2019-2020)》的产业规划,不属于《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意见》《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进一步淘汰煤电落后产能 促进煤电行业优化升级的意见》等法

规、意见中规定的应关停或淘汰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根据江阴市发改委出具的《证明》,江阴苏龙从事的火力发电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江阴苏龙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符合南通市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的双控管理要求,生产经营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准入要求。根据南通市发改委出具的《证明》,南通天生港投资运营的火力发电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南通天生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符合南通市能源消费总量管理要求,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核准要求。综上,尽管火力发电行业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但龙源电力已建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规定,不属于应关停或淘汰项目或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江阴苏龙和南通天生港均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报告期内能耗水平及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标准,未出现排放污染物不合规、被生态环境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形,因此龙源电力火电业务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2、龙源电力火电业务已建项目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政策落实情况

(1)龙源电力火电业务在建设时符合当时的政策要求

龙源电力火电业务涉及江阴苏龙和南通天生港两家公司。其中:江阴苏龙一期工程2台12.5万千瓦发电机组于1995年投产,2001年完成一期2台机组通流部分增容改造,机组由12.5万千瓦增容为13.75万千瓦,二期工程2台14万千瓦发电机组于2003年投产,三期工程2台33万千瓦发电机组于2005年投产;南通天生港2台33万千瓦机组为老机组替代改造项目,机组于2005年投产。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1年发布的《电力工业“十五”规划》,国家于“十五”期间推行优化发展火电、压缩小火电、替代老旧机组,积极推进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发电,以改善城市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政策。根据国家发改委2005年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龙源电力下属公司于2005年投产的4台火电机组均属于“鼓励类”范畴,不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

龙源电力火电项目均按照当时的政策、法规取得了相应的立项审批、环评批复等项目手续,符合当时的政策要求。

(2)龙源电力火电业务符合主要有关政策要求情况以及主要政策落实情况

近年来,为促进火力发电行业节能减排、淘汰落后和结构调整,引导火力发电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政府部门先后发布了针对火力发电行业的各项产业政策。龙源电力火电业务涉及的江阴苏龙和南通天生港符合各项政策规定,并积极落实各项政策要求,具体如下:

2007年,国务院国务院批转发改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若干意见》,国家发改委印发《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就火电行业“上大压小”等事项进行规定。龙源电力下属火电项目符合政策规定,不属于应关停的项目。

2014年,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2015年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对煤电项目的煤耗、排放要求等方面进行了并且规定,同时对淘汰落后产能、统筹节能与超低排放改造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江阴苏龙和南通天生港积极落实上述环保政策相关要求,分别于2015年及2016年完成了全部机组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2016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对燃煤电站项目合理布局、严控各地煤电新增规模、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等事项进行了明确。龙源电力下属火电项目符合政策规定,不属于应淘汰的项目。

2017年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意见》,进一步要求从严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机组改造提升等事项。龙源电力下属火电项目符合政策规定,不属于应关停的项目。

2018年,国务院发布《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就优化产业布局、深化污染治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事项作出要求。同年,江苏省出台《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江阴市及南通市相继出台《江阴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2018-2020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南通市打赢蓝天保卫战

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龙源电力下属火电项目符合政策规定,不属于应关停项目;同时,严格控制耗能及排放,2018年至2020年期间未受到环保有关部门处罚。

2018年,南通市发布《南通市区热电联产规划(2017-2020)》;2019年,江阴市发布《江阴市热电联产规划(2019-2020)》。南通天生港及江阴苏龙均在相关地区热电联产的规划保留范围内。2019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进一步淘汰煤电落后产能 促进煤电行业优化升级的意见》,明确规定了煤电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龙源电力下属火电项目符合政策规定,不属于应关停的项目。

2019年,为贯彻《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江苏省《关于做好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要求,无锡市(含江阴市)及南通市相继推出《关于做好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做好全市“百千万”行动重点用能单位双控目标责任考核自查工作的通知》就能源“双控”工作进行明确规定,并制定“双控”目标。江阴苏龙和南通天生港分别完成江阴市及南通市2019年、2020年“双控”目标。

综上,龙源电力火电业务涉及的江阴苏龙和南通天生港符合各项政策规定,并能够积极落实各项政策要求。

3、龙源电力火电业务已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履行情况

龙源电力火电业务已建项目取得的核准或备案手续、环评批复及环保验收手续情况如下:

子公司序号项目审批手续相关批复
江阴苏龙1一期2×137.5MW项目核准《关于中外合资“江阴永新热电有限公司”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苏计经投(1993)622号)、《关于中外合资江阴苏龙发电有限公司第二台125MW机组工程项目的批复》(苏计经投(1994)737号)、《关于江阴苏龙发电有限公司汽轮发电机组增容降耗技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苏经贸技改(2000)881号)
环评批复《关于对〈江阴热电厂(2×125MW)工程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93]5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
环保验收《关于印发〈江阴苏龙发电有限公司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通知》(苏环控[1997]133号)
子公司序号项目审批手续相关批复
2二期2×140MW项目核准《关于夏港电厂建设2台135MW燃煤发电机组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苏计基础发(2001)1168号)
环评批复《关于对江阴夏港电厂2×135MW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2〕48号)
环保验收《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意见》
3三期2×330MW项目核准《国家发改委关于中外合资江苏江阴夏港电厂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能源〔2005〕856号)
环评批复《关于对江阴夏港电厂2×330MW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环审〔2005〕93号
环保验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意见(环验〔2006〕029号)
46台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核准《关于江阴苏龙1-6号机组烟气脱硝及除尘技改项目核准的批复》(苏经信电力〔2012〕734号)、《关于江阴苏龙1-6号机组烟气脱硫及除尘提效改造项目核准的批复》(苏经信电力〔2014〕141号)
环评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复》(项目编号: 20123202810036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复》(项目编号:20143202810052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复》(项目编号:201432028100525)
环保验收超低排放:《关于江阴苏龙#1、#2机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核查意见的报告》(澄环报〔2015〕51号)、《关于江阴苏龙#3、#4机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核查意见的函》《江阴苏龙#5机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核查意见》《江阴苏龙#6机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核查意见》 除尘:《江阴苏龙#1、#2、#3、#4、#5机组除尘在线监控及联网系统核查意见的函》《关于江阴苏龙#6机组除尘设施改造核查意见的函》 脱硝:《关于江阴苏龙烟气脱硝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编号2014-0217)
南通天生港12×330MW项目项目核准《关于江苏南通天生港老机组替代改造项目立项批复》(国经贸投资〔2003〕299号)
环评批复《关于南通天生港老机组替代改造工程(2×300MW)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环审〔2003〕221号)
环保验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意见(环验〔2006〕113号)
2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第20150019)、《关于南通天生港2号机组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核准的批复》(苏经信电力〔2015〕100号)
环评批复
环保验收《关于南通天生港#1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的批复》(港闸环验[2016]35号)、《关于南通天生港#2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的批复》(港闸环验[2016]1号)

由上表可见,龙源电力火电业务已履行必要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

(二)龙源电力经营火电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已落实产能淘汰置换要求(如有),请按照业务或产品进行分类说明

1、龙源电力经营火电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龙源电力火电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积极落实政策相关要求,且均已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应政策的要求在完成了必要的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具体情况请参见本题之“(一)龙源电力火电业务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政策落实情况,是否需履行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之“2、龙源电力火电业务已建项目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政策落实情况”及“3、龙源电力火电业务已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履行情况”。

2、龙源电力火电业务已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

2018年,南通市发布《南通市区热电联产规划(2017-2020)》,南通天生港已纳入南通市热电产业规划布局。规划期内南通天生港将维持原规模,未来将优先对南通天生港等现役燃煤机组实施供热改造,充分挖掘,替代其他自备热源点。

2019年,江阴市发布《江阴市热电联产规划(2019-2020)》,江阴苏龙已纳入江阴市热电产业规划布局。江阴苏龙目前为江阴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内的区域热源点,规划远期(2025年)拟将整合澄北供热片区内的其他两家自备热电厂,由江阴苏龙代替供热,该供热片区将仅保留江阴苏龙唯一热源点。

南通天生港及江阴苏龙均在相关热电联产的规划保留范围内。

3、龙源电力火电业务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电力行业限制类产业包括:“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湿冷发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空冷发电机组”“2、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淘汰类项目包括“不达标的单机容量30万千瓦级及以下的

常规燃煤火电机组(综合利用机组除外)、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2018年-2020年,江阴苏龙和南通天生港发电煤耗满足标准,不属于应淘汰类及限制类机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gec/kW·h

公司2020年2019年2018年
江阴苏龙274.01281.09285.90
南通天生港298.40298.46298.72

江阴苏龙和南通天生港污染物排放情况满足国家标准,不属于应淘汰类及限制类机组,具体详见本题之“(九)龙源电力火电业务生产经营中排污许可证取得情况,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防治污染设施的处理能力、运行情况以及技术工艺的先进性,节能减排处理效果是否符合要求,日常排污检测是否达标,以及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

龙源电力下属江阴苏龙和南通天生港发电煤耗及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标准,不属于上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

(三)龙源电力火电业务已建、在建或拟建项目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否位于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为红色预警的地区,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1、龙源电力火电业务已建项目已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主要包括:《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实施,已于2017年废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7年实施)等。江苏省于2017年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17〕1号)。

龙源电力下属火电业务已建项目均于上述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生效前即已经

投产,且后续不存在新建、拟建火电产能,因此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虽然龙源电力火电业务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但均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主要能源消耗情况满足主管部门要求,具体分析详见后文。

2、龙源电力火电业务位于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为红色预警的地区,龙源电力火电业务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1)龙源电力火电业务位于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为红色预警的地区

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2021年8月印发的《2021年上半年各地区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在能耗强度降低、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两个方面,江苏省均为一级预警(红色预警)。因此龙源电力火电业务位于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为红色预警的地区。

(2)龙源电力火电业务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2019年,为贯彻《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江苏省《关于做好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要求,无锡市(含江阴市)及南通市相继推出《关于做好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做好全市“百千万”行动重点用能单位双控目标责任考核自查工作的通知》,就能源“双控”工作进行明确规定,并制定“双控”目标。

根据《无锡市“百千万”行动重点用能单位“双控”目标分解汇总表》《南通市“百千万”行动重点用能单位“双控”目标分解汇总表》以及2019及2020年度的“双控”目标现场考评意见和/或自查报告,江阴苏龙和南通天生港“双控”目标以及完成情况如下:

公司项目综合能耗总量(吨标准煤)产值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2019年2020年2019年2020年
江阴苏龙目标1,194,0541,146,8934.6544.561
公司项目综合能耗总量(吨标准煤)产值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2019年2020年2019年2020年
公司情况1,166,5001,132,4444.5554.526
是否达标
南通天生港目标621,075615,5045.775.75
公司情况576,964561,1114.734.87
是否达标

由上表可见,江阴苏龙和南通天生港分别完成江阴市及南通市2019年、2020年“双控”目标。综上,龙源电力火电业务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四)龙源电力火电业务已建、在建或拟建项目是否已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是否落实“三线一单”、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求。在建或拟建项目是否纳入产业园区且所在园区,是否已依法开展规划环评

1、龙源电力火电业务已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

龙源电力火电业务均已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并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验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具体详见本题之“(一)龙源电力火电业务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政策落实情况,是否需履行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之“3、龙源电力火电业务已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履行情况”。

2、龙源电力火电业务已落实“三线一单”、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求

(1)“三线一单”落实情况

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的基本原则,要求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快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

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即“三线一单”)。2020年6月,江苏省政府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根据该方案要求,江苏省划定环境管控单元4365个,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实施分类管控。其中:

“优先保护单元,指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全省划分优先保护单元1177个,其中陆域1104个,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2.49%;海域73个,占全省管辖海域面积的27.83%。优先保护单元严格按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和省级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管理规定进行管控。依法禁止或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优先开展生态功能受损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大气、土壤、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中心城区和产业园区。全省划分重点管控单元2041个,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8.47%。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一般管控单元,指除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衔接街道(乡镇)边界形成管控单元。全省划分一般管控单元1147个,占全省国土面积的59.04%。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加强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经核查,龙源电力下属已建火电项目均不位于生态保护红线以及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重要湿地等各级各类保护地和生态用地,不属于《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后附江苏省环境管控单元名录中无锡市及南通市的“优先保护单元”。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龙源电力下属已建火电项目均已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且无在建及拟建火电项目。龙源电力下属已建火电项目将持续严格遵守国家与地方有关“三线一单”管控的相关要求,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制度,严格落实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保证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2)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落实情况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发布《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生态环境部2020年发布的《重大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监督管理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就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石化、煤化工、火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行业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削减替代要求等内容进行规定和明确。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龙源电力及下属公司无在建及拟建火电项目,不涉及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落实情况。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龙源电力下属已建火电项目各机组均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取得环保有关部门的验收文件,污染物排放优于国家标准。

3、在建或拟建项目是否纳入产业园区且所在园区是否已依法开展规划环评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龙源电力无在建或拟建火电项目,不涉及此事项。

(五)龙源电力火电业务新建、改扩建项目是否位于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地区,若是,是否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龙源电力无新建、改扩建火电项目,不涉及此事项。

(六)龙源电力火电业务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是否已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并披露具体煤炭替代措施。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于2012年10月发布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大气污染重点区域规划范围为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等地区。龙源电力火电业务涉及的火力发电项目均位于江苏省境内,根据上述规划,位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后新增条款要求“第九十条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龙源电力火电业务涉及的火力发电项目均于2015年之前已经投产,虽然位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但不涉及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事项。

龙源电力从事火电业务的子公司江阴苏龙和南通天生港积极落实国家关于能源“双控”要求,在2019年及2020年均完成了“双控”目标,在能耗控制及节能方面符合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要求。关于“双控”达标的具体情况详见本题之“(三)龙源电力火电业务已建、在建或拟建项目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否位于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为红色预警的地区,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七)龙源电力火电业务产能是否已饱和,如是,是否已落实压减产能和能耗指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及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的要求,产品设计能效水平是否已对标能耗限额先进值或国际先进水平;如否,是否符合国家布局和审批备案等要求,能效水平和污染物排放水平是否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火力发电行业产能存在饱和情况,龙源电力火电业务不涉及压减产能和能耗指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及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事项

近年来,虽然我国火力发电行业的装机结构不断优化,技术装备水平大幅提升,节能减排改造效果显著,但是受经济增速放缓、电力供需形势变化、电源结构演变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不断提升等因素影响,火力发电利用小时数整体呈下降态势,火力发电行业存在一定产能过剩的情况。报告期内,江阴苏龙及南通天生港积极落实电网调度,发挥火力发电压舱石及调峰作用,并进行必要的调停调降,发电产能未达到满负荷运转,存在一定的产能饱和。

针对火力发电行业产能饱和情况,政府部门出台了如《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意见》《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进

一步淘汰煤电落后产能 促进煤电行业优化升级的意见》《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等各项政策性文件,对火力发电行业的产能压减及优化、能耗指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及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事项进行了规定。其中,火力发电行业压减产能及能耗指标的方式主要包括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及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的主要方式为进行相关的节能环保改造、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包括以等量或减量置换的方式)。龙源电力下属火电项目已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污染物排放及能耗指标满足国家标准,且均属于当地产业规划中的项目,不属于国家政策规定的应淘汰或压减的范围。同时,龙源电力及下属公司无在建及拟建火力发电项目,不涉及压减产能和能耗指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及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事项。龙源电力及江阴苏龙和南通天生港符合并积极落实相关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具体详见本题之“(一)龙源电力火电业务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政策落实情况,是否需履行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之“2、龙源电力火电业务已建项目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政策落实情况”及“(四)龙源电力火电业务已建、在建或拟建项目是否已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是否落实“三线一单”、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求。在建或拟建项目是否纳入产业园区且所在园区是否已依法开展规划环评”。

2、龙源电力火电业务能效水平及染物排放水平先进

(1)能效水平

2018年-2020年,江阴苏龙和南通天生港平均供电煤耗情况如下:

单位:gce/kW·h

公司2020年2019年2018年国家标准
江阴苏龙290.35297.31302.12316 gce/kW·h(200MW及以上) 305gce/kW·h(200MW及以下)
南通天生港313.59313.39313.62323gce/kW·h

注:江阴苏龙为热电联产机组,采用《热电联产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相关标准;南通天生港为常规燃煤机组,采用《常规燃煤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相关标准。

由上表可见,江阴苏龙和南通天生港平均供电煤耗满足《热电联产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5574-2017)及《常规燃煤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8-2017)中对供电煤耗的相关要求。此外,南通天生港计划对机组进行进一步洁能提效改造工作,改造完成后,整体能效水平将会进一步提升。此外,江阴苏龙和南通天生港均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有效贯彻落实了国家及地区关于能耗控制的相关要求,具体情况详见本题之“(三)龙源电力火电业务已建、在建或拟建项目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否位于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为红色预警的地区,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之“2、龙源电力火电业务位于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为红色预警的地区,龙源电力火电业务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2)污染物排放水平

江阴苏龙和南通天生港火电机组均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污染物排放水平均优于国家标准,属于行业先进水平。

污染物排放的具体情况详见本题之“(九)龙源电力火电业务生产经营中排污许可证取得情况,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防治污染设施的处理能力、运行情况以及技术工艺的先进性,节能减排处理效果是否符合要求,日常排污检测是否达标,以及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之“3、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放量、防治污染设施的处理能力、运行情况以及技术工艺的先进性,节能减排处理效果,日常排污检测以及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

整体来看,龙源电力火电业务用能效率较高、污染物排放水平较低,能效及污染物排放处于行业先进水平。

(八)龙源电力火电业务是否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如是,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高污染燃料目录》,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如下:

类别燃料种类
I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II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III煤炭及其制品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1、江阴苏龙

根据《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澄政发(2018)59号)中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江阴市全部行政区域为III类燃料禁燃区,江阴苏龙处于江阴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根据上述规定第三条:“三、除已建成的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钢铁冶炼企业外,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江阴苏龙已建成的火力发电设施在上述规定生效前已投产运营,属于已建成的电厂锅炉,且不存在在建项目,可以继续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江阴苏龙所从事的火电业务符合据《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使用或燃用情况,不存在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况。

2、南通天生港

根据《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中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南通天生港处于南通市人民政府划定的III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根据上述规定第一条:“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内除现有火电企业、热电企业、集中供热企业及规划建设的火电、热电联产项目外,全部为Ⅲ类燃料禁燃区。”南通天生港已建成的火力发电设施在上述规定生效前已投产运营,属于现有的火电企业,且不存在在建项目,可以继续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南通天生港所从事的火电业务符合据《南

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使用或燃用情况,不存在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况。

(九)龙源电力火电业务生产经营中排污许可证取得情况,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防治污染设施的处理能力、运行情况以及技术工艺的先进性,节能减排处理效果是否符合要求,日常排污检测是否达标,以及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

1、龙源电力火电业务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江阴苏龙和南通天生港均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排污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
江阴苏龙913202816079840698001P无锡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6月20日-2025年6月19日
南通天生港91320600608308601B001P南通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6月2日-2025年6月1日

2、龙源电力火电业务涉及污染物排放的具体环节

火力发电业务的生产模式为煤炭燃烧发热驱动汽轮机组,将热能转化为电能。由于煤炭的成分复杂,除碳元素外,还含有灰分、硫、氮等其他成分,火力发电产生污染物的主要产生环节为燃煤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SO

)及氮氧化物(NOx)等污染物。

3、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放量、防治污染设施的处理能力、运行情况以及技术工艺的先进性,节能减排处理效果,日常排污检测以及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

(1)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放量

国家有关部门对火力发电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明确的规定。江阴苏龙、南通天生港分别于2015年及2016年完成各自机组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污染物排放水平优于国家标准。

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33-2011)重点地区的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情况,以及江阴苏龙、南通天生港承诺排放浓度限值情况如下:

污染物国家标准排放浓度限制/许可排放标准承诺排放浓度限值
江阴苏龙南通天生港
颗粒物(mg/m3)201010
SO2(mg/m3)503535
NOx(mg/m3)1005050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1≤1≤1

注:承诺排放浓度限值查询自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

2018年-2020年,江阴苏龙、南通天生港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如下:

单位:吨

公司污染物许可及排放量
2020年2019年2018年
江阴苏龙颗粒物许可量185.76185.76185.76
排放量27.3233.7628.62
SO2许可量1,639.241,639.241,639.24
排放量394.29394.70365.88
NOx许可量3,133.593,133.593,133.59
排放量991.541079.511,054.21
南通天生港颗粒物许可量264.00264.00264.00
排放量26.2024.7419.78
SO2许可量660.00660.00660.00
排放量215.39326.22207.67
NOx许可量1,320.001,320.001,320.00
排放量424.17573.65356.00

注:数据来自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

由上表可见,江阴苏龙及南通天生港污染物排放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超标排放的情况。

(2)环保设施工艺及处理能力、运行情况及先进性、节能减排处理效果、日常排污检测以及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

江阴苏龙、南通天生港均进行了超低排放改造,使用了较为先进的环保设施,具体设施及处理能力情况如下:

公司设施技术路线处理能力
江阴苏龙除尘设备四电场+移动极板电场静电除尘+湿式电除尘器除尘效率99.98%,烟尘排放浓度≤5mg/Nm3
公司设施技术路线处理能力
脱硫设备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脱硫效率≥98.6%,SO2排放浓度<35mg/m3
脱硝设备低氮燃烧+SCR脱硝总去除效率85%,NOx排放浓度<50mg/m3
南通天生港除尘设备静电除尘+湿式电除尘器总去除效率99.983%
脱硫设备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总去除效率不低于99%
脱硝设备低氮燃烧+SCR脱硝总去除效率86%,NOx<100mg/m3

江阴苏龙及南通天生港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均经过环保有关部门的验收合格,处理能力及污染物排放水平能够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根据江阴苏龙及南通天生港2018年-2020年污染物自行检测结果,该两家公司日常排污检测达标。此外,江阴苏龙及南通天生港未出现当地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不合格情况,最近36个月也未因污染物排放超标受到环保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综上,江阴苏龙、南通天生港节能减排处理效果符合要求,日常排污监测达标,未出现当地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不合格情况,最近36个月也未因污染物排放超标受到环保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龙源电力火电业务最近36个月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是否存在环保相关的负面媒体报道。

经核查,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江阴苏龙和南通天生港最近36个月未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行为;最近36个月内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不存在环保相关的负面媒体报道。

第三节 被合并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Inner Mongolia Pingzhuang Energy Resources CO., LTD.
法定代表人郭凡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0701461969E
注册资本101,430.6324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股票简称ST平能
股票代码000780.SZ
成立时间1993年6月11日
股票上市日期1997年6月6日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秘书郭凡进
通讯地址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玉龙大街西段平庄能源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煤炭生产、洗选加工、销售(仅限分公司经营)一般经营项目:矿山设备、材料、配件、废旧物资销售;餐饮服务、住宿

二、平庄能源设立及股份变动情况

(一)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被合并方平庄能源的前身是内蒙古赤峰兴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3月18日,经赤峰市体改委赤体改发[1993]19号文批准,以赤峰大兴公司为主要发起人(以其经营性净资产5,252.86万元入股),联合元宝山区五家镇企业公司(出资97.07万元入股),元宝山区五家镇房身村企业公司(出资291.06万元入股)共同发起,定向募集内部职工股680万元,设立了内蒙古赤峰兴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赤峰兴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公司法》进行规范后,得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批字[1995]2号文件确认。

1996年1月8日,内蒙古赤峰兴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形成决议,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内政股名字[1996]126号文批准,更名为“内蒙古兴发

股份有限公司”。

(二)首次公开发行A股及上市

1997年5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7]211和证监发字[1997]212号文批准,内蒙古兴发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000万股,并于1997年6月6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至此,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增至14,000万股,其中流通股本4,000万股。

(三)1997年送股

1997年10月15日,内蒙古兴发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内证监发字[1997]114号批准,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至此上市公司总股本增至25,200万股,其中流通股本7,200万股。

(四)1999年配股

经1999年3月15日召开的1999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同意,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1999]39号文核准,上市公司在1999年实施了配股,以1998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总股本25,200万股为基数,按10:3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其中,国有法人股股东赤峰市食品公司以现金认购600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2,160万股,向内部职工股股东配售367.2万股,实际配售股份总额3,127.2万股。至此,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增至28,327.20万股,其中流通股本9,360万股。

(五)2002年配股

经2002年8月1日召开的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2]131号文核准,上市公司以2001年末总股本283,272,0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配7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因法人股股东赤峰大兴公司、赤峰市万顺食品厂放弃应配股份共72,444,713股,故本次发行实际向第一大股东赤峰市银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全体社会公众股股东共配售125,845,687股。至此,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增至40,911.77万股,其中流通股本18,617.04万股。

(六)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以流通股股份186,170,400股为基数,以截至2005

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公司资本公积金向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205,188,716股,即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11.022股的转增股份,非流通股股东以此获得所持股份的上市流通权。2006年4月6日,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期的流通股,流通股股东获得对价股份到账。至此,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增至61,430.63万股,全部为流通股。

(七)2007年重大资产置换及新增股份支付资产置换差价

2006年11月28日,上市公司2006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重大资产置换的议案》《公司新增股份支付资产置换差价议案》等相关议案。上市公司以合法拥有的全部账面资产及除109,080.00万元银行负债之外的全部负债,与平煤集团合法拥有的风水沟煤矿、西露天煤矿、六家煤矿及古山煤矿经营性资产、老公营子煤矿在建工程资产及平煤集团本部部分核心辅助经营性资产进行置换。平煤集团置入资产价值为2,776,983,537.59元,上市公司置出资产价值为1,373,699,394.15元,交易差额为1,403,284,143.44元,由上市公司以2.47元/股向平煤集团定向发行400,000,000股有限售期流通股支付988,000,000.00元,余额415,284,143.44元在支付资产交割后5年内以货币方式付清。该次交易完成后,平煤集团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2007年4月16日,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定向发行的批复》(证监公司字[2007]66号)核准上市公司向平煤集团发行4亿人民币普通股购买平煤集团的相关资产。

2007年10月8日,上市公司向平煤集团定向发行的4亿股股份上市。至此,平庄能源股本总额增至101,430.63万股。

三、平庄能源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平庄能源主营业务为煤炭生产、洗选加工与销售,煤炭品种为褐煤,低灰、低硫,主要供应火力发电、工业锅炉、民用等客户,煤炭产品主要销往辽宁、吉林、蒙东、华北区域。截至2021年6月末,平庄能源所属分公司拥有4个采矿权证,可采储量为1.79亿吨,在产煤矿为风水沟煤矿、老公营子煤矿、六家煤矿,合计产能570万吨/年。

最近三年,平庄能源各版块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2018年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煤炭85,555.9584.65%157,377.4885.45%174,064.0780.82%167,840.6775.46%
其他业务15,517.4515.35%26,788.5614.55%41,303.2219.18%54,592.2024.54%
合计101,073.41100.00%184,166.04100.00%215,367.29100.00%222,432.87100.00%

四、平庄能源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平庄能源2018、2019、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的财务数据均由信永中和审计,信永中和分别出具了XYZH/2019BJA171138号、XYZH/2020BJA160733号、XYZH/2021BJAA161179号和XYZH/2021BJAA161616号审计报告。平庄能源最近三年及一期简要财务信息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6月30日/2021年1-6月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营业收入101,073.41184,166.04215,367.29222,432.87
营业利润-34,854.81-79,331.08-6,863.98-25,851.34
利润总额-34,312.53-78,393.40-7,409.73-26,406.40
净利润-34,665.98-76,063.35-7,802.10-25,102.24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34,665.98-76,063.35-7,802.10-25,102.24
总资产444,159.64419,104.83484,553.14520,507.43
总负债172,276.21114,342.87100,138.13104,616.14
净资产271,883.43304,761.96384,415.01415,891.30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71,883.43304,761.96384,415.01415,891.3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5,224.30-14,772.37-22,167.01-19,968.8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820.53-25,097.78-18,735.24-21,973.1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0,286.13-20,286.13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减额43,403.77-39,870.15-61,188.38-62,228.0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2.02%-22.07%-1.95%-5.73%
毛利率21.43%15.78%22.88%29.57%
资产负债率38.79%27.28%20.67%20.10%
项目2021年6月30日/2021年1-6月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4-0.75-0.08-0.25

五、平庄能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平庄能源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图

(二)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平煤集团持有平庄能源61.42%股份,为平庄能源的控股股东。平煤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郭凡进
注册资本235,419.2648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114863701Q
成立时间2000年7月10日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三)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国家能源集团通过平煤集团间接持有平庄能源61.42%股份,国务院国资委持有国家能源集团100%股权,因此,国务院国资委为平庄能源的实际控制人。

六、平庄能源最近六十个月的控制权变动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平庄能源最近六十个月控股股东均为平煤集团,最终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资委,未发生变更。

七、平庄能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平庄能源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平庄能源现任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在平庄能源任职情况任职期间
1郭凡进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2020年5月21日至2022年5月17日
2魏永胜副董事长2021年8月31日至2022年5月17日
3徐晓惠董事2016年12月27日至2022年5月17日
4赵宏董事、总经理2013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7日
5杜忠贵董事2013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7日
6张海升独立董事2016年12月27日至2022年5月17日
7彭继慎独立董事2019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7日
8孙晓东独立董事2019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7日

注:郭凡进先生自2020年5月21日至今任上市公司董事,自2021年1月7日起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并代行董事会秘书之职。

(二)平庄能源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平庄能源现任监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在平庄能源任职情况任职期间
1杨培功监事会主席2016年12月27日至2022年5月17日
2张光宇监事2017年11月17日至2022年5月17日
3谢晓川监事2019年5月9日至2022年5月17日

(三)平庄能源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平庄能源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在平庄能源任职情况任职期间
1赵宏总经理2013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7日
2常兴武副总经理2018年9月4日至2022年5月17日
序号姓名在平庄能源任职情况任职期间
3詹久山副总经理2017年4月19日至2022年5月17日
4刘强副总经理,总工程师2018年9月4日至2022年5月17日
5任国泰财务总监2018年9月4日至2022年5月17日
6刘汉武副总经理2021年8月9日至2022年5月17日

八、平庄能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平庄能源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最近十二个月内,平庄能源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九、平庄能源最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平庄能源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

十、平庄能源合法经营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平庄能源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参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节拟出售资产基本情况”之“五、拟出售资产抵押、质押、对外担保及重大未决诉讼、行政处罚情况”。

十一、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一)平庄能源的具体债务金额,类型,其中已取得债权人同意无须提前偿还或担保的金额

根据《拟置出资产审计报告》,截至2021年6月30日,平庄能源的具体债务类型、金额及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金额占负债总额的比例
应付票据15,927.309.44%
应付账款17,419.5410.32%
预收款项3,605.542.14%
合同负债16,800.739.96%
应付职工薪酬23,517.6113.94%
应交税费--
其他应付款48,831.4228.94%
其他流动负债2,184.101.29%
流动负债合计128,286.2476.02%
长期应付款18,450.0010.93%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15,250.559.04%
预计负债6,767.974.01%
递延收益-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40,468.5223.98%

截至2021年6月30日,平庄能源不存在应付债券和金融债务,除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长期应付职工薪酬、预计负债、递延收益等项目外,均为业务往来一般性债务,主要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合同负债、其他应付款等。其中,应付票据主要为银行承兑汇票,应付账款主要为应付材料、应付工程款和设备款,预收款项主要为预收材料款,合同负债主要为已收尚未结算煤款,其他应付款主要为与控股股东平煤集团的往来款。

平庄能源已取得债权人同意无须提前偿还或担保的金额情况如下:

根据本次交易的方案,本次交易的拟出售资产为平庄能源截至2020年12月31日除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交税费及递延收益之外的其他资产和负债。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拟置出资产审计报告》,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中的负债金额合计为168,754.76万元,除应付/长期应付职工薪酬、预计负债、矿业权出让收益金等合计65,021.73万元无需债权人特别同意转让的债务外,剩余因债务转移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的债务金额合计103,733.03万元。

截至2021年9月30日,平庄能源已取得的债权人同意函金额合计80,318.05万元,平庄能源虽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函但已偿还债务金额合计13,805.57万元;

平庄能源已取得债权人同意函或者虽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函但已偿还的债务金额合计94,123.63万元,占截至2021年6月30日需要获得债权人同意的转让债务总额的90.74%;尚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函且仍未偿还的债务金额合计9,609.39万元,占截至2021年6月30日需要获得债权人同意的转让债务总额的9.26%。

针对其他尚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函或尚未清偿的债务,平煤集团已经出具承诺,“若在本次出售交割日前,平庄能源仍未能取得债权人同意函或尚未清偿的债务,将由本公司代平庄能源偿还。”

(二)平庄能源已发行尚在存续期的企业债、公司债以及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合同等文件中是否存在可能实质影响本次交易的约定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平庄能源无已发行尚在存续期的企业债、公司债以及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三)结合平庄能源的偿债能力及担保能力,分析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对平庄能源的生产经营、资金安排等的具体影响及应对方案

截至2021年6月30日,平庄能源的货币资金为213,412.29万元,流动资产为286,475.42万元,净资产为271,883.43万元。对于平庄能源2021年6月末的主要债务(不包含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长期应付职工薪酬、预计负债、递延收益等债务),在假设需提前清偿的债务比例分别为10%、50%和100%的情况下,平庄能源的流动资产覆盖率和净资产覆盖率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净资产流动资产假设提前清偿 比率假设提前清偿 债务金额净资产覆盖率流动资产 覆盖率
271,883.43286,475.4210%12,321.862,206.51%2,324.94%
50%61,609.31441.30%464.99%
100%123,218.62220.65%232.49%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平庄能源不存在实质性影响其流动资产及净资产的情况,在不同债务提前清偿比例下,平庄能源的流动资产覆盖率、净资产覆盖率均处于较高水平,具备履行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能力。

综上,平庄能源拥有的相关资产金额可以覆盖拟出售资产中因债务转移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的债务金额,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和担保能力,若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平庄能源可通过提供担保、支付现金或变现流动资产等方式来应对,虽短期内可能对其现金流量产生一定影响,但不会对其生产经营、资金安排造成实质性影响。此外,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安排,在平庄能源将拟置出资产向平煤集团出售、平庄能源被龙源电力吸收合并后,平庄能源最终将注销法人资格,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亦不会对存续公司龙源电力造成实质性影响。

(四)平庄能源履行债权人通知程序的最新进展、债权人同意函取得情况,以及相应债务金额及占比

1、平庄能源债权人通知程序的最新进展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平庄能源已履行的债权人通知及公告程序如下:

2021年7月22日,平庄能源发布了《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换股吸收合并事宜通知债权人、债务人的公告》。

同日,平庄能源于《中国证券报》刊登了《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换股吸收合并事宜通知债权人、债务人的公告》。

除上述公告程序外,平庄能源已就本次交易向主要债权人发送了关于本次交易的通知。

2、平庄能源债权人同意函取得情况,以及相应债务金额及占比

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中的负债金额合计为168,754.76万元,除应付/长期应付职工薪酬、预计负债、矿业权出让收益金等合计65,021.73万元无需债权人特别同意转让的债务外,剩余因债务转移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的债务金额合计103,733.03万元。

截至2021年9月30日,平庄能源已取得的债权人同意函金额合计80,318.05万元,平庄能源虽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函但已偿还债务金额合计13,805.57万元;平庄能源已取得债权人同意函或者虽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函但已偿还的债务金额

合计94,123.63万元,占截至2021年6月30日需要获得债权人同意的转让债务总额的90.74%;尚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函且仍未偿还的债务金额合计9,609.39万元,占截至2021年6月30日需要获得债权人同意的转让债务总额的9.26%。

(五)未取得书面同意的债务中,是否存在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交易的债权人;如是,平庄能源有无偿还、担保或其他风险应对措施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对于平庄能源未取得书面同意的债务中,不存在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交易的债权人。

(六)结合平煤集团财务状况、融资能力,补充披露代偿安排有无充分保障措施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编号:XYZH/2021BJAA161216),平煤集团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10,720,528,085.23元,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692,913,912.92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平煤集团的货币资金为3,534,526,508.70元,流动资产为6,808,021,421.33元,净资产为8,298,662,473.12元,平煤集团仅货币资金总额即可覆盖平庄能源整体债务金额。另根据平煤集团的说明并经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平煤集团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失信情况。综上所述,平煤集团财务状况良好,有能力代偿在本次出售交割日前平庄能源仍未能取得债权人同意函或尚未清偿的债务。

十二、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平庄能源无对外担保情况。

第四节 拟出售资产基本情况

一、拟出售资产情况

本次交易的拟出售资产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平庄能源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收益、应交税费以外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主要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应收款项融资、无形资产、应收账款等;主要负债包括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等。截至2021年6月30日,保留资产及负债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金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8,925.93-
应交税费3,298.92-
递延收益222.53-

二、拟出售资产的基本情况

(一)拟出售资产及拟出售负债的基本情况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拟置出资产审计报告》,截至2021年6月30日,拟出售资产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金额占比
货币资金213,412.2949.03%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39,318.459.03%
应收款项融资19,052.174.38%
预付账款4,117.730.95%
其他应收款6,797.661.56%
存货3,777.120.87%
流动资产合计286,475.4265.82%
固定资产59,066.1713.57%
在建工程3,218.410.74%
无形资产59,127.5713.59%
开发支出--
项目金额占比
长期待摊费用27,346.146.28%
非流动资产合计148,758.2934.18%
资产总计435,233.71100.00%

截至2021年6月30日,拟出售资产主要由货币资金、应收款项融资、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构成。

截至2021年6月30日,拟出售负债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金额占比
应付票据15,927.309.44%
应付账款17,419.5410.32%
预收款项3,605.542.14%
合同负债16,800.739.96%
应付职工薪酬23,517.6113.94%
其他应付款48,831.4228.94%
其他流动负债2,184.101.29%
流动负债合计128,286.2476.02%
长期应付款18,450.0010.93%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15,250.559.04%
预计负债6,767.974.01%
非流动负债合计40,468.5223.98%
负债合计168,754.76100.00%

截至2021年6月30日,拟出售负债主要由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等构成。

(二)重要拟出售资产情况

1、采矿权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平庄能源所拥有的采矿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许可证编号矿山名称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有效期限核发单位
1C1000002010 091120076669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风水沟煤矿地下开采2010.08.30至2030.08.30国土资源部
2C1000002010 091120076668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六家煤矿地下开采2010.08.30至2030.08.30国土资源部
序号许可证编号矿山名称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有效期限核发单位
3C1000002011 121140121005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西露天煤矿地下开采2020.10.30至2028.07.31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赤峰市自然资源局
4C1000002011 021120107108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老公营子煤矿地下开采2015.05.08至2033.12.15国土资源部

2、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平庄能源拥有老公营子煤矿1宗土地使用权,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证载权利人权属证书编号坐落证载用途权利性质面积(㎡)权利限制
1老公营子煤矿元国用(2013)第122号风水沟镇下坎子村采矿用地划拨291,971.8

此外,存在其他81宗土地使用权虽然登记在平庄能源名下,但根据赤峰市自然资源局元宝山区分局出具的说明,该81宗土地使用权系权属登记不规范所致,实质上不属于平庄能源,平庄能源亦未将其在无形资产科目中核算。具体情况如下:

(1)土地使用权的手续的办理过程

自1958年起,平煤集团前身(包括平庄矿务局及其前身北票矿务局平庄开发处)开始办理风水沟煤矿、六家煤矿、西露天煤矿及古山煤矿相关土地的征地手续,并签署土地征购契约书。此外,2008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就平煤集团老公营子煤矿项目建设用地事项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老公营子煤矿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内政发[2008]64号);2009年5月,国土资源部针对该等请示出具《关于平庄煤矿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9]728号),同意批准建设用地29.4547公顷,由当地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平庄老公营子煤矿项目建设用地。因此,风水沟煤矿、六家煤矿、西露天煤矿、古山煤矿及老公营子煤矿相关土地使用权(即上述全部82宗土地使用权)手续均由平煤集团办理。

但在老公营子煤矿项目注入平庄能源后,平庄能源通过往来款结转的方式承担了老公营子煤矿上述1宗土地相关补偿、安置款,并在无形资产科目中核算,并办理了产权证书,权属证书编号为元国用(2013)第122号。

(2)平煤集团转入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协议

2008年平煤集团前控股股东国电集团与赤峰市经济委员会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鉴证方)签署了《关于转让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制责任公司股权协议》。该股权协议约定将平煤集团目前实际占有、使用的土地无偿划拨给赤峰平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平煤集团向赤峰平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该等土地,租金为3,396万元/年。但根据平煤集团的说明,平煤集团与平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未执行相关土地的转让程序,且平煤集团重组完成后,该等土地按照“划拨地”登记在了平庄能源名下(即目前除权属证书编号为元国用(2013)第122号以外的,登记在平庄能源名下的81宗土地使用权),并由平庄能源无偿使用该等土地。

(3)赤峰市自然资源局元宝山区分局出具的确认函

2021年6月9日,赤峰市自然资源局元宝山区分局出具了《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划拨土地权属确认的函》,确认:“登记在平庄能源名下的老公营子煤矿相关划拨土地的使用权[证号:元国用(2013)第122号,面积:

291,971.8㎡]属于平庄能源所有,并同意平庄能源通过本次交易将该宗土地转让给平煤集团;登记在平庄能源名下的除该宗土地外的其他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平煤集团所有,该等划拨土地登记在平庄能源名下系权属登记不规范所致,并同意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更正。”

综上,平庄能源拥有老公营子矿1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其他81宗土地登记在平庄能源名下系登记不规范所致,该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平庄能源所有。

3、房屋建筑物

(1)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平庄能源拥有的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建筑物共计141项。具体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附件九:平庄能源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建筑物”。

(2)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平庄能源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共计268

处,具体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附件十:平庄能源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建筑物”。

平庄能源使用的全部房产主要系上市公司前身草原兴发与平煤集团重组时置入的资产以及前述重组后平庄能源自建房产,平庄能源已支付相应对价,并陆续办理了部分房产的权属证书。根据赤峰市自然资源局元宝山区分局出具的证明,平庄能源使用的该等房屋建筑物属平庄能源所有,权属清晰,未办理抵押、担保业务,未来转让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针对上述无证房产问题,根据《资产出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易对方已充分知悉该问题,并承诺不会因拟出售资产瑕疵要求平庄能源或龙源电力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且主管部门已就平庄能源上述房产权属进行了确认,故上述无证房产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情形不会损害存续公司龙源电力的利益,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障碍。

4、专利权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平庄能源已注册并尚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的专利共有5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专利权人申请号名称类型授权公告日有效期
1六家煤矿2020202798394检测矿井液压站漏油装置实用新型2020.12.1110年
2六家煤矿2020202815101电缆缠绕机实用新型2020.12.1110年
3六家煤矿2018201928976主提升机超温故障预警监测装置实用新型2018.02.0510年
4六家煤矿2018201966535矿井主通风机停机报警装置实用新型2018.07.0310年
5风水沟煤矿2019217542994掘进机用液压阀组调试试验台实用新型2020.06.1910年

5、在建工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平庄能源及其分公司名下在建工程共计3项,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在建工程项目名称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1风水沟煤矿地面生产系统优化项目75.3275.32-
2老公营子煤矿技改项目504.97-504.97
3六家煤矿露天储煤场封闭8.49-8.49

综上,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除划拨土地存在权属登记瑕疵,部分房产暂未取得权属证书外,平庄能源及其分公司拥有的其他主要财产权属清晰,平庄能源拟出售的采矿权、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专利权、在建工程等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在本次交易获得尚需获得的批准后,平庄能源将上述资产转让给平煤集团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其他待说明情况

2006年11月,上市公司前身草原兴发与平煤集团签署了《资产置换协议》,约定草原兴发将其拥有的除部分负债之外全部资产及负债,与平煤集团拥有的部分资产进行置换。2007年4月26日,草原兴发与平煤集团签订了《资产交割确认书》和《资产交割补充确认书》(以下合称“交割确认书”),约定以2007年3月31日为交割基准日,将草原兴发所拥有的全部长期股权投资置出。

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10日,系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政府指定的草原兴发长期股权投资的承接单位,但由于其成立时已超过按照交割确认书办理权属变更的时效,又因债务处理等原因,导致草原兴发长期股权投资中除参股公司赤峰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已转让外,其余公司股权未变更至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仍在草原兴发(即目前上市公司平庄能源)名下,但相关资产已实际交割至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在平庄能源资产中核算。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仍有14家原草原兴发子公司工商登记在平庄能源名下,具体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存续状态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草原兴发肇源肉食品有限公司存续平庄能源-
青海草原兴发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2长岭兴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存续平庄能源94.9939%
兴安盟兴兴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5.0061%
3内蒙古草原兴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存续平庄能源90.00%
黄学文5.00%
于化春3.00%
李龙2.00%
序号公司名称存续状态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4北京四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吊销平庄能源70.00%
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11.00%
徐建兴10.00%
康健9.00%
5北京草原兴发绿食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吊销平庄能源80.00%
兴安盟兴安兴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18.62%
北京典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38%
6甘肃草原兴发食品有限公司吊销平庄能源96.00%
张朝江4.00%
7赤峰科尔林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吊销平庄能源99.9750%
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0.0167%
东北大学0.0083%
8赤峰林源繁育工程有限公司吊销平庄能源90.00%
吕永利10.00%
9赤峰市草原兴发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吊销平庄能源90.00%
吴中悦10.00%
10赤峰草原兴发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吊销平庄能源98.50%
张庆民1.00%
潘树林0.50%
11青海世界屋脊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吊销平庄能源2.0382%
青海草原兴发清真食品有限公司65.0153%
草原兴发西部食品有限公司32.3069%
北京四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0.3884%
北京草原兴发公司0.2512%
12巴彦淖尔兴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吊销平庄能源98.6577%
长岭兴发有限责任公司1.3423%
13草原兴发绿食销售连锁有限公司吊销平庄能源90.00%
赤峰市银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0.00%
14内蒙古孝庄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吊销平庄能源80.00%
赤峰市银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0%

综上,登记在平庄能源名下的上述子公司已实质交割至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庄能源未实际拥有上述子公司的股权,平庄能源无权自行处分,

不纳入本次出售资产范围。

三、拟出售资产涉及的债务转移情况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拟置出资产审计报告》,截至2021年6月30日,拟出售资产的负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金额占比
应付票据15,927.309.44%
应付账款17,419.5410.32%
预收账款3,605.542.14%
合同负债16,800.739.96%
应付职工薪酬23,517.6113.94%
其他应付款48,831.4228.94%
其他流动负债2,184.101.29%
流动负债合计128,286.2476.02%
长期应付款18,450.0010.93%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15,250.559.04%
预计负债6,767.974.01%
非流动负债合计40,468.5223.98%
负债合计168,754.76100.00%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拟置出资产审计报告》,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中的负债金额合计为168,754.76万元,除应付/长期应付职工薪酬、预计负债、矿业权出让收益金等合计65,021.73万元无需债权人特别同意转让的债务外,剩余因债务转移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的债务金额合计103,733.03万元。截至2021年9月30日,平庄能源已取得的债权人同意函金额合计80,318.05万元,平庄能源虽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函但已偿还债务金额合计13,805.57万元;平庄能源已取得债权人同意函或者虽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函但已偿还的债务金额合计94,123.63万元,占截至2021年6月30日需要获得债权人同意的转让债务总额的90.74%;尚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函且仍未偿还的债务金额合计9,609.39万元,占截至2021年6月30日需要获得债权人同意的转让债务总额的9.26%。

针对其他尚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函或尚未清偿的债务,平煤集团已经出具承诺:

“若在本次出售交割日前,平庄能源仍未能取得债权人同意函或尚未清偿的债务,将由本公司代平庄能源偿还。”

综上,拟出售资产涉及的债务处理方案及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护了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上述债务的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拟出售资产相关的人员安置情况

2021年5月18日,平煤集团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的职工安置方案。根据职工安置方案,平庄能源全部员工的劳动关系,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其他依法或依平庄能源已有规定应向员工提供的福利,支付欠付的工资等,均由平煤集团继受。因该等员工提前与平庄能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引起的有关补偿和/或赔偿事宜(如有)及其他员工安置相关费用和成本,均由平煤集团负责支付或承担。

五、拟出售资产抵押、质押、对外担保及重大未决诉讼、行政处罚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平庄能源拟出售的采矿权、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专利权、在建工程等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在本次交易获得尚需获得的批准后,平庄能源将上述资产转让给平煤集团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平庄能源及其分公司相关未决诉讼、仲裁共计21件,具体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附件十一:平庄能源相关诉讼、仲裁”。针对上述平庄能源涉诉事项,根据《资产出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平庄能源尚未了结的全部纠纷或争议事项均由平煤集团承担和解决,上述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事项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平庄能源及其分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10万元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主管机关罚款金额(元)
1风水沟煤矿蒙煤安监赤罚[2018]36006号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119,000
2风水沟煤矿蒙煤安监赤罚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135,000
序号公司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主管机关罚款金额(元)
[2019]32001号局赤峰监察分局
3风水沟煤矿蒙煤安监赤罚[2020]32001号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150,000
4风水沟煤矿蒙煤安监赤罚[2020]32011号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185,000
5风水沟煤矿蒙煤安监赤罚[2020]32022号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117,000
6风水沟煤矿蒙煤安监赤罚[2020]17016号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166,000
7风水沟煤矿赤环罚字[2020]86号赤峰市生态环境局165,541
8风水沟煤矿蒙煤安监赤罚[2021]17009号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307,000
9老公营子煤矿蒙煤安监赤罚[2018]36003号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140,000
10老公营子煤矿蒙煤安监赤罚[2018]32004号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420,000
11老公营子煤矿蒙煤安监赤罚[2019]36004号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119,000
12老公营子煤矿蒙煤安监赤罚[2019]36006号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500,000
13老公营子煤矿蒙煤安监赤罚[2019]32004号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440,000
14老公营子煤矿蒙煤安监赤罚[2020]32003号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150,000
15老公营子煤矿蒙煤安监赤罚[2020]32009号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194,000
16老公营子煤矿蒙煤安监赤罚[2020]17003号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127,000
17老公营子煤矿蒙煤安监赤罚[2020]17017号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146,000
18老公营子煤矿蒙煤安监赤罚[2021]17007号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327,000
19六家煤矿蒙煤安监赤罚[2020]32013号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226,000
20六家煤矿蒙煤安监赤罚[2020]32023号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205,000
21六家煤矿蒙煤安监赤罚[2020]17012号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166,000
22六家煤矿蒙煤安监赤罚[2019]36001号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500,000
23六家煤矿蒙煤安监赤罚[2019]32003号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109,000
24六家煤矿蒙煤安监赤罚[2021]17003号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140,000
25六家煤矿蒙煤安监赤罚[2021]17014号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395,000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平庄能源相关分公司已按要求及时、足额缴纳罚款。根

据《资产出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交易对方已对上述行政处罚事项进行确认,并承诺不会因拟出售资产瑕疵要求平庄能源或龙源电力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故上述行政处罚不会损害存续公司龙源电力的利益,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障碍。

六、拟出售资产的主要财务数据

最近三年及一期,拟出售资产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6月30日/2021年1-6月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流动资产286,475.42282,552.14316,481.95343,550.59
非流动资产148,758.29127,273.31161,121.85169,615.14
资产合计435,233.71409,825.45477,603.80513,165.73
流动负债128,286.2497,744.6572,480.1078,869.09
非流动负债40,468.5212,325.7512,837.609,356.02
负债合计168,754.76110,070.4085,317.7088,225.11
股东权益合计266,478.95299,755.05392,286.10424,940.6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266,478.95299,755.05392,286.10424,940.62

第五节 换股吸收合并方案

一、本次交易方案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由换股吸收合并、资产出售及现金购买三部分组成。

1、换股吸收合并

龙源电力通过向平庄能源的全体换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换股吸收合并平庄能源,合并完成后,平庄能源将终止上市,并最终注销法人资格,龙源电力作为存续公司,由其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继及承接平庄能源拟出售资产外的资产、负债。同时,龙源电力为本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及原内资股将申请在深交所主板上市流通。

2、资产出售

根据《资产出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平庄能源将拟出售资产转让给平煤集团,拟出售资产的对价由平煤集团以现金支付。于拟出售资产的交割日,拟出售资产将直接交割至平煤集团。

本次资产出售交易中,根据中铭国际出具并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的《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置出事宜涉及的该公司的相关资产及负债资产评估报告》,以202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资产出售交易拟出售资产的评估价值合计为343,672.56万元。

3、现金购买

龙源电力将向国家能源集团其他下属子公司辽宁电力、陕西电力、广西电力、云南电力、甘肃电力、华北电力购买资产,拟购买资产的对价由存续公司龙源电力以现金支付。于拟购买资产的交割日,拟购买资产将直接交割至存续公司龙源电力或其子公司。

拟购买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标的公司股权比例支付对价(万元)
1辽宁电力东北新能源100%79,400.00
2陕西电力定边新能源100%81,600.00
3广西电力广西新能源100%98,600.00
4云南电力云南新能源100%75,200.00
5甘肃电力甘肃新能源100%44,200.00
6华北电力天津洁能100%60,000.00
7内蒙古新能源100%79,100.00
8山西洁能100%59,300.00

本次现金购买交易各方达成一致,云南电力持有的国电巧家新能源有限公司50%的股权不再纳入本次拟购买资产范围。本次现金购买交易中,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准。根据中联评估出具并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的《拟购买资产评估报告》,以202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现金购买交易拟购买资产的评估价值合计为577,400万元。

本次吸收合并、资产出售及现金购买组成本次整体交易。吸收合并、资产出售及现金购买互为前提条件,其中任何一项未能实施,则其他两项均不实施。本次交易完成后,平庄能源将退市并注销法人资格,龙源电力作为存续公司,由其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继及承接平庄能源拟出售资产外的全部资产、负债,龙源电力为本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及原内资股将申请在深交所主板上市流通;同时根据《资产出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拟出售资产将直接交割至平煤集团,拟购买资产将直接交割至存续公司龙源电力或其子公司。

(二)本次吸收合并交易具体情况

1、交易各方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合并方为龙源电力,被合并方为平庄能源。

2、换股发行的股票种类及面值

龙源电力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之目的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3、换股对象及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

本次换股的对象为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平庄能源所有股东。即于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未申报、部分申报、无权申报或无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平庄能源股东持有的平庄能源股票,以及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因提供现金选择权而持有的平庄能源股票,将全部按照换股比例转换为龙源电力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合并双方董事会将在本次合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另行公告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

4、发行价格与换股价格

(1)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

龙源电力本次A股发行价格为11.42元/股。2021年5月28日,龙源电力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2021年6月7日登记在龙源电力股东名册的股东每股以现金派发现金红利0.1176元(含税)。

根据上述年度权益分派方案,龙源电力对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除权除息,计算公式为:

P

=(P

-D+A×K)/(1+K+N)

其中,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

,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

。鉴于上市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仅为现金分红,根据上述公式,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11.42-0.1176=11.3024元/股,因A股交易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两位小数后的发行价格为11.30元/股。

若龙源电力自权益分派实施完成次日起至换股实施日(包括首尾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除此之外,发行价格不再进行调整。

(2)平庄能源A股换股价格

平庄能源的换股价格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3.50元/股为基准,给予10%的溢价率,即3.85元/股。若平庄能源自定价基准日起至换股日(包括

首尾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换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除此之外,换股价格不再进行调整。

5、换股比例

换股比例计算公式为:换股比例=平庄能源A股换股价格/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本次合并的换股比例为1:0.3407,即平庄能源换股股东所持有的每1股平庄能源A股股票可以换得0.3407股龙源电力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换股比例根据龙源电力权益分派后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自龙源电力权益分派实施完成次日至换股实施日(包括首尾两日),除非合并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发生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发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须对发行价格或换股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形外,换股比例在任何其他情形下均不作调整。

6、换股发行股份的数量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平庄能源总股本为1,014,306,324股,假设平庄能源全部股东参与本次换股,按照上述换股比例计算,则龙源电力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份数量合计为345,574,165股。

若合并双方任何一方自龙源电力权益分派实施完成次日起至换股日(包括首尾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换股发行的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7、龙源电力A股股票的上市流通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龙源电力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以及龙源电力原内资股转换的A股股票将申请于深交所主板上市流通。

8、零碎股处理方法

平庄能源换股股东取得的龙源电力A股股票应当为整数,如其所持有的平庄能源股票数量乘以换股比例后的数额不是整数,则按照其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每一位股东依次送一股,直至实际换股数与计划发行股数一致。如遇尾数相同者多于剩余股数时则采取计算机系统随机发放的方式,直至实际换股数与计划

发行股数一致。

9、权利受限的平庄能源股份的处理

如平庄能源股东所持有的平庄能源股票被质押、被冻结、被查封或被设置任何权利限制,则该等股票将在换股时全部转换为龙源电力发行的A股股份,原在该等股票上设置的质押、冻结、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将在换股后的龙源电力相应A股之上维持不变。10、股份锁定期安排龙源电力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承诺:“1、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龙源电力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前已发行的股份(不含H股),也不由龙源电力回购该等股份。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龙源电力A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承诺持有龙源电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龙源电力股份(不含H股)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3、本公司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龙源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4、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第1条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龙源电力股东辽宁电力承诺:“1、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龙源电力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前已发行的股份(不含H股),也不由龙源电力回购该等股份。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龙源电力A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承诺持有龙源电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龙源电力股份(不含H股)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3、本公司承诺

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龙源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4、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第1条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平庄能源控股股东平煤集团承诺:“1、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取得的龙源电力股份,也不由龙源电力回购该等股份。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龙源电力A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承诺持有龙源电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龙源电力股份(不含H股)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3、本公司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龙源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4、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第1条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1、龙源电力异议股东的保护机制

为充分保护龙源电力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及龙源电力现有公司章程的规定,龙源电力将赋予其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

本次交易的收购请求权提供方为国家能源集团。

在龙源电力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及相应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签订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均投出有效反对票的龙源电力股东有权要求收购请求权提供方以公平价格购买其持有的龙源电力股份。

在根据异议股东要求以公平价格收购异议股东所持龙源电力股份后,该等异议股东无权再向龙源电力和/或对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投出有效赞成票的其

他股东主张收购请求权。

行使收购请求权的龙源电力异议股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龙源电力股票,在收购请求权实施日,获得由收购请求权提供方按照收购请求权价格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名下。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应当于收购请求权实施日受让龙源电力异议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的全部龙源电力股份,并相应支付现金对价。龙源电力异议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在龙源电力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及相应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签订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②自适用于该类别股东的龙源电力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龙源电力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票至收购请求权实施日;③在收购请求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④不存在无权主张行使收购请求权的情形。满足上述条件的股东仅有权就其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份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龙源电力异议股东在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之后发生的股票卖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司法强制扣划等)的,享有收购请求权的股份数量相应减少;龙源电力异议股东在审议本次交易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之后发生股票买入行为的,享有收购请求权的股份数量不增加,该等股份不享有收购请求权。持有以下股份的龙源电力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股份主张行使收购请求权:

①存在权利限制的龙源电力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设定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司法冻结等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份;②其合法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向龙源电力承诺放弃收购请求权的股份;③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份。

关于收购请求权的详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收购请求权实施日、收购请求权的申报、结算和交割等)将由龙源电力与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联交所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因行使收购请求权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收购请求权的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提供方等主体按照有关适用法律、监管部门、结算公司的规定承担,如适用法

律、监管部门、结算公司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则相关方将参照市场惯例协商确定。根据龙源电力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本次交易各方签订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的龙源电力H股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量为11,057,000股,占龙源电力总股本的比例为0.1376%。无内资股股东在龙源电力为表决本次交易而召开的股东大会和内资类别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投出有效反对票。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国家能源集团将以公平价格购买龙源电力异议股东持有的龙源电力股份。因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尚未确定,尚无法对于收购请求权对价进行精确计算。假定龙源电力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为龙源电力调整后的发行价格,即11.30元/股,则结合前述龙源电力股东大会中异议股东持股情况,国家能源集团需对龙源电力异议股东支付现金选择权对价约为1.25亿元。

12、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的保护机制

为充分保护平庄能源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及平庄能源现有公司章程的规定,平庄能源将赋予其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

(1)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本次交易的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国家能源集团。在平庄能源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签订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均投出有效反对票的任何平庄能源股东有权要求现金选择权提供方购买其持有的平庄能源股份。

在根据异议股东要求收购异议股东所持平庄能源股份后,该等异议股东无权再主张向平庄能源和/或对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投出有效赞成票的其他股东主张现金选择权。

(2)现金选择权价格

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即

3.50元/股。若平庄能源自定价基准日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包括首尾两日)发

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现金选择权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3)现金选择权行使条件

平庄能源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在平庄能源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签订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投出有效反对票;②自平庄能源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平庄能源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③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④不存在无权主张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情形。满足上述条件的股东仅有权就其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份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平庄能源异议股东在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之后发生的股票卖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司法强制扣划等)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相应减少;平庄能源异议股东在审议本次交易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之后发生股票买入行为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不增加,该等股份不享有现金选择权。

持有以下股份的平庄能源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股份主张行使现金选择权:

①存在权利限制的平庄能源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设定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司法冻结等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份;②其合法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向平庄能源承诺放弃现金选择权的股份;③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上述无权主张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将于换股实施日按照换股比例转换成龙源电力为本次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

已提交平庄能源股票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的平庄能源异议股东,须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前将平庄能源股份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担保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方能行使现金选择权。已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平庄能源异议股东,须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前及时办理完提前购回手续,方可行使现金选择权。

(4)现金选择权调价机制

1)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为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2)可调价期间平庄能源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前。

3)可触发条件A、向上调整可调价期间内,在任一交易日,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触发向上调整:

a)深证综指(399106.SZ)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平庄能源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涨幅超过20%;b)WIND煤炭指数(886003.WI)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平庄能源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涨幅超过20%;c)平庄能源股票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平庄能源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涨幅超过20%。

B、向下调整可调价期间内,在任一交易日,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触发向下调整:

a)深证综指(399106.SZ)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平庄能源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跌幅超过20%;b)WIND煤炭指数(886003.WI)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平庄能源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跌幅超过20%;c)平庄能源股票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平庄能源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跌幅超过20%。

4)调整机制及调价基准日当上述调价触发情况首次出现时,平庄能源在调价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有权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按照价格调整方案对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调整。可调价期间内,平庄能源仅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一次调整,若平庄能源已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调整,再次触发价格调整条件时,不再进行调整;若平庄能源已召开董事

会决定不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调整,再次触发价格调整条件时,不再进行调整。

调价基准日为上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的次一交易日。调整后的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为平庄能源调价基准日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自平庄能源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2021年7月24日)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深证综指(399106.SZ)较平庄能源停牌前一个交易日收盘点数的最大涨幅为8.32%,最大跌幅为3.32%,未出现深证综指(399106.SZ)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平庄能源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涨幅或跌幅超过20%情形。因此,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调价条件未满足,不涉及拟进行的调价安排。

(5)现金选择权实施的相关税费

因行使现金选择权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等主体按照有关适用法律、监管部门、结算公司的规定承担,如适用法律、监管部门、结算公司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则相关方将参照市场惯例协商确定。

13、本次合并有关资产、负债、权利、义务、业务、资质、责任的承继以及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及债权人保护的相关安排

作为合并方,龙源电力的全部资产(包括其直接投资之全部公司的股权)、负债、业务、资质、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将由其继续持有与履行。

作为被合并方,平庄能源的拟出售资产将直接交割至平煤集团。平庄能源除拟出售资产外的全部资产、负债将由龙源电力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接。

龙源电力及平庄能源将按照中国法律和其各自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向各自的债权人发出有关本次交易事宜的通知和公告,并将依法按照各自债权人的要求(如有)清偿债务或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龙源电力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后将由龙源电力承担;平庄能源与拟出售资产相关的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后将由平煤集团承担,除拟出售资产之外的其他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后将由龙源电力或其指定的全资子

公司承担。

对于龙源电力已发行尚在存续期的企业债、公司债以及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龙源电力承诺,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说明书及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召开债务融资工具/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本次交易事宜。

14、本次合并过渡期安排

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过渡期内,合并双方均应当并促使其各自控股子公司:(1)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遵循以往运营惯例和经营方式持续独立经营,且不会进行任何异常交易或引致任何异常债务;(2)尽最大努力维护构成主营业务的所有资产保持良好状态,持续维持与政府主管部门、客户及员工的关系;(3)制作、整理及保管各自的文件资料,及时缴纳各项有关税费。

15、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

除经合并双方各自股东大会批准进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外,合并双方截至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存续公司的全体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16、员工安置

本次合并完成后,龙源电力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及工资福利等不变,继续由龙源电力承担;平庄能源全部员工的劳动关系,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其他依法或依平庄能源已有规定应向员工提供的福利,支付欠付的工资等,均由置出资产交易对方平煤集团继受。因该等员工提前与平庄能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引起的有关补偿和/或赔偿事宜(如有)及其他员工安置相关费用和成本,均由平煤集团负责支付或承担。

龙源电力、平庄能源分别于2021年5月21日、5月18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合并涉及的员工安置方案。

17、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的具体定价依据、发行定价的合理性,以及关于定价方式与可比交易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的说明

(1)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的具体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1)龙源电力A股原定发行价格及价格调整过程

根据2021年1月15日龙源电力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平庄能源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交易方案,龙源电力本次A股发行价格为11.42元/股。

2021年5月28日,龙源电力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2021年6月7日登记在龙源电力股东名册的股东每股以现金派发现金红利0.1176元(含税)。

根据上述年度权益分派方案,龙源电力对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除权除息,计算公式为:

P

=(P

-D+A×K)/(1+K+N)

其中,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

,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

。鉴于上市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仅为现金分红,根据上述公式,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11.42-0.1176=11.3024元/股,因A股交易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两位小数后的发行价格为11.30元/股。

由于上述价格调整为在龙源电力原定A股发行价格11.42元/股的基础上,根据龙源电力权益分派方案进行的除权除息调整,未改变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原有的定价逻辑。因此,后文均以本次龙源电力原定A股发行价格11.42元/股为基础进行分析。

2)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的具体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本次交易中,龙源电力原定A股发行价格为11.42元/股,是以兼顾合并双方股东的利益为原则,综合考虑龙源电力的H股价格、合并双方的总体业务情况、盈利能力、增长前景、抗风险能力、A股行业可比公司及可比交易估值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的。

平庄能源主营业务为煤炭生产、洗选加工与销售,煤炭品种为褐煤,低灰、低硫,主要供应火力发电、工业锅炉、民用等客户,2018年-2020年的归母净利润分别为-25,102.24万元、-7,802.10万元、-76,063.35万元;龙源电力于2009年在香港主板成功上市,被誉为“中国新能源第一股”,是中国最早开发风电的专业化公司,目前已发展成为一家以新能源为主的大型综合性发电集团,在全国拥有300多个风电场,以及光伏、生物质、潮汐、地热和火电等发电项目,是全球最大风电运营商,2018年-2020年的归母净利润分别为422,877.51万元、452,626.72万元、497,737.79万元。

①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的定价已经充分参考其H股价格

恒生沪深港通AH股溢价指数(HSAHP.HI)由香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9日发布,反映在内地和香港两地同时上市的股票价格差异的指数。该指数根据纳入成份股的A股及H股的流通市值,计算出A股相对H股的加权平均溢价。该指数以100作为数值基准,当数值大于100,就代表A股对H股相比上存在溢价关系;反之则代表存在折价关系。指数越高,代表A股相对H股整体溢价率更高(或折价更少);指数越低,代表A股相对H股整体溢价率更低(或折价更多)。

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为平庄能源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1年1月18日。截至本次定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2021年1月15日,恒生沪深港通AH股溢价指数收盘136.00点,表示截至当日收盘,A股相对H股的整体溢价率水平为36.00%。

2021年1月15日,龙源电力H股收盘价格为10.32港元/股,折合人民币

8.60元/股(汇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1月15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即1港元对人民币0.83363元)。本次龙源电力原定A股发行价格为11.42元/股,相比定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H股收盘价格8.60元/股溢价

32.79%,与市场AH股整体溢价水平36.00%相比不存在重大偏差。

综上,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的定价已经充分参考其H股价格,以及A股相对H股市场的整体溢价水平。

②龙源电力发行价格设定已充分参考可比交易估值水平

从业务和交易的可比性角度,选取了2017年1月1日以来披露交易方案,且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已完成的,A股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支付现金收购风电资产的交易作为可比交易。该等案例中标的资产估值对应交易公告前一年度的市盈率和对应交易公告前最近一期的市净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倍

收购方交易标的交易标的100%股权评估值市盈率市净率
中闽能源中闽风电100%股权253,855.0039.372.07
云南能投马龙公司100%股权27,190.0022.371.01
大姚公司100%股权47,510.0034.391.05
会泽公司100%股权48,710.0014.671.24
泸西公司70%股权26,890.0012.101.13
江南化工盾安新能源100%股权249,900.0092.561.33
上海电力江苏电力100%股权301,083.6325.951.26
川能动力四川能投55%股权148,234.6125.681.18
最小值12.101.01
平均值24.931.28
中位值25.681.21
最大值39.372.07

注1:数据来源为Wind资讯及上市公司公告;注2:市盈率=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权益市场价值的最终评估结果/公告中标的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归属于全部股东的净利润;注3:市净率=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权益市场价值的最终评估结果/公告中标的公司评估基准日的归属于全部股东的净资产;注4:由于盾安新能源市盈率显著高于其他可比交易,在以可比交易市盈率评价时予以剔除。

本次交易中,龙源电力的发行价格为11.42元/股,对应2019年市盈率为21.15倍,略低于可比交易对应指标的平均值、中位数,处于可比交易估值区间内;对应龙源电力2020年6月30日市净率为1.67倍,高于可比交易对应指标的平均值、中位数,处于可比交易估值区间内。

③龙源电力发行价格设定已充分参考A股可比公司估值水平

鉴于本次龙源电力发行A股,选取主要从事风力发电业务的A股上市公司如下,作为龙源电力的可比公司,以截至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可取得的数据计算,其市盈率、市净率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最近12个月市盈率(倍)市净率(倍)
601016.SH节能风电25.551.83
601619.SH嘉泽新能28.831.98
600163.SH中闽能源25.872.04
最小值25.551.83
平均值26.751.95
中值25.871.98
最大值28.832.04

注1:数据来源为Wind资讯及上市公司公告;注2:最近12个月市盈率=截至定价基准日前20日交易日股票成交均价/最近12个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收益;注3:最近12个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19年第四季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20年前三季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注4:最近12个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收益=最近12个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截至定价基准日前最后交易日的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数量;注5:市净率=截至定价基准日前20日交易日成交均价/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由于可比公司均为A股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可获取的最近财务报告期末均为2020年9月30日;注6: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可获取的最近财务报告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截至定价基准日前最后交易日的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数量。本次交易中,龙源电力的发行价格为11.42元/股,对应最近12个月市盈率为19.36倍,略低于可比公司估值区间;对应龙源电力2020年6月30日市净率为1.67倍,略低于可比公司估值区间。由于目前可比公司均为已经在A股市场上市的公司,其股票价格已包含因具备充分流动性而存在的溢价,龙源电力本次为首次发行A股股票,其发行价格并未包含流动性溢价,相比可比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估值比率存在一定折扣具有合理性。此外,考虑到本次平庄能源换股价格较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溢价10%;而龙源电力定价基准日前最后交易日H股收盘价格为10.32港元/股,折合人民币8.60元/股(汇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1月15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即1港元对人民币0.83363元),本次龙源电力原定A股发行价格为11.42元/股,相比定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H股收盘价格8.60元/股溢价32.79%,但较A股停牌前一交易日(2020年12月31日)收盘价格

7.77港元/股(汇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1月15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即1港元对人民币0.84164元,折合人民币6.54元/股)溢价74.62%。因此为了兼顾交易双方股东利益,在充分参考龙源电力可比公司估

值水平的情况下,综合考虑进行定价。

(2)定价方式与可比交易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参考以往的H股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换股吸收合并A股上市的可比交易,如中国外运吸收合并外运发展、中国能源建设吸收合并葛洲坝等,H股上市公司的发行价格定价方式均以兼顾合并双方股东的利益为原则,综合考虑H股上市公司的H股价格、合并双方的总体业务情况、盈利能力、增长前景、抗风险能力、A股行业可比公司及可比交易估值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的。与可比交易相比,龙源电力发行价格定价方式不存在重大差异。

18、平庄能源换股价格的具体定价依据、10%的溢价率的选取原因,以及对相关换股安排是否有利于保障公司股东权益的说明

(1)平庄能源换股价格的具体定价依据,10%的溢价率的选取原因,溢价率选择的合理性与公允性

本次交易中,平庄能源的换股价格较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溢价10%,系充分参照可比公司的估值水平、同类型可比交易的换股溢价率水平,综合考虑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以及平庄能源换股股东停牌期间机会成本补偿等因素确定。

1)平庄能源换股价格设定已充分参考可比公司估值水平

选取以动力煤为主要产品的A股上市公司如下,作为平庄能源的可比公司。由于平庄能源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亏损,无法计算市盈率指标,因此以截至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可取得的数据计算,可比公司市净率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市净率(倍)
000552.SZ靖远煤电0.91
600188.SH兖州煤业0.81
600546.SH山煤国际1.88
600971.SH恒源煤电0.86
601001.SH晋控煤业1.38
601088.SH中国神华1.01
601898.SH中煤能源0.61
601225.SH陕西煤业1.44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市净率(倍)
002128.SZ露天煤业1.19
600403.SHST大有1.64
600508.SH上海能源0.70
601918.SH新集能源1.21
600121.SH郑州煤电3.81
600758.SH辽宁能源0.89
最小值0.61
平均值1.31
中值1.10
最大值3.81

注1:数据来源为Wind资讯及上市公司公告;注2:市净率=截至定价基准日前20日交易日成交均价/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由于可比公司均为A股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可获取的最近财务报告期末均为2020年9月30日;注3: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可获取的最近财务报告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截至定价基准日前最后交易日的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数量。本次交易中,平庄能源的换股价格为3.85元/股,对应2020年9月30日市净率为1.08倍,处于可比公司估值区间内。

2)平庄能源换股价格设定已充分参考可比交易的换股溢价率水平本次交易的被吸并方平庄能源为A股上市公司,因此选取A股上市公司作为被吸并方的可比交易进行分析。在该类交易中,被吸并方换股价格较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溢价率区间为-33.56%至68.71%;其中非A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A股上市公司的交易中,被吸并方换股价格较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溢价率区间为7.04%-68.71%。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吸收合并交易 类型交易名称被合并方定价基准日前20交易日均价被合并方换股价格被合并方换股溢价
A吸并A上海医药吸并上实医药19.0719.070.00%
A吸并A上海医药吸并中西药业11.3611.360.00%
A吸并A唐钢股份吸并承德钒钛5.765.760.00%
A吸并A唐钢股份吸并邯郸钢铁4.14.10.00%
A吸并A盐湖钾肥吸并盐湖集团25.4625.460.00%
A吸并A友谊股份吸并百联股份13.5313.530.00%
吸收合并交易 类型交易名称被合并方定价基准日前20交易日均价被合并方换股价格被合并方换股溢价
A吸并A美的集团吸并小天鹅A46.2850.9110.00%
A吸并A新湖中宝吸并新湖创业7.117.110.00%
A吸并A宝钢股份吸并武钢股份2.862.58-10.00%
A吸并A长城电脑吸并长城信息36.2624.09-33.56%
A吸并A中国医药吸并天方药业6.396.390.00%
A吸并A济南钢铁吸并莱钢股份7.188.3516.27%
A吸并A百视通吸并东方明珠10.7510.750.00%
A吸并A攀钢钢钒吸并攀渝钛业14.1417.0820.79%
A吸并A攀钢钢钒吸并长城股份6.57.8520.79%
A+H吸并A大连港吸并营口港2.162.5920.00%
A+H吸并A东方航空吸并上海航空5.56.8825.00%
A+H吸并A广州药业吸并白云山11.5511.550.00%
A+H吸并A+H中国南车吸并中国北车5.926.194.56%
H吸并A中交股份吸并路桥建设11.8114.5323.03%
H吸并A中国外运吸并外运发展16.9120.6322.00%
H吸并A潍柴动力吸并湘火炬4.885.818.85%
H吸并A中国铝业吸并兰州铝业9.2611.8828.29%
H吸并A中国铝业吸并山东铝业15.8420.8131.38%
H吸并A上海电气吸并上电股份26.653531.33%
H吸并A广汽集团吸并广汽长丰12.6514.5515.00%
H吸并A金隅股份吸并太行水泥10.0910.87.04%
H吸并A中国能源建设吸并葛洲坝6.048.7645.00%
非上市吸并A招商蛇口吸并招商地产A28.2238.135.01%
非上市吸并A招商公路吸并华北高速4.735.9325.40%
非上市吸并A温氏集团吸并大华农8.3313.3360.00%
非上市吸并A申银万国吸并宏源证券8.39.9620.00%
非上市吸并A美的集团吸并美的电器9.4615.9668.71%
最低值-33.56%
均值15.30%
中位数16.27%
最高值68.71%

注1:数据来源于Wind资讯、上市公司公告;

注2:考虑到与停牌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可比性,上述被合并方现金选择权价格、换股价格暂未考虑停牌后除权除息因素影响。

由上表可知,可比交易案例中,被合并方换股价格较20个交易日均价溢价率平均为15.30%,中值为16.27%。本次平庄能源换股价格为3.85元/股,相当于较20个交易日均价溢价10%,处于上述可比交易被合并方换股溢价率区间内,符合市场惯例。

本次平庄能源换股价格为3.85元/股,相当于较20个交易日均价溢价10%,考虑到平庄能源连续亏损,溢价水平略低于同类型交易的平均换股溢价水平具备合理性。

3)平庄能源换股价格较历史期间股价均有一定幅度的溢价,能够保护股东权益

平庄能源换股价格与本次交易停牌前一段时间的历史股价的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项目历史股价换股价格较历史股价溢价
停牌前1个交易日收盘价3.616.65%
停牌前10个交易日均价3.606.94%
停牌前20个交易日均价3.5010.00%
停牌前30个交易日均价3.5010.00%
停牌前60个交易日均价3.2518.46%
停牌前120个交易日均价2.9530.51%
停牌前250个交易日均价2.7540.00%

基于上述,平庄能源换股价格与停牌前一段时间的历史股价相比,均有一定幅度的溢价。该等换股价格能够较好地保护平庄能源股东的权益,具有合理性。

4)平庄能源换股价格充分考虑了停牌期间A股市场、可比上市公司的价格变化

自2020年12月31日(即停牌前一交易日)至2021年1月15日(即平庄能源首次召开董事会之日)期间,A股大盘、所属行业指数、平庄能源可比上市公司股价均有一定程度的变动,具体如下:

类别公司名称证券代码收盘价(元/股)/收盘指数期间变动幅度
停牌前一交易日定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
2020/12/312021/1/15
可比 公司靖远煤电000552.SZ3.212.80-12.77%
兖州煤业600188.SH10.0710.00-0.70%
山煤国际600546.SH8.516.88-19.15%
恒源煤电600971.SH6.295.65-10.17%
大同煤业601001.SH6.305.39-14.44%
中国神华601088.SH18.0118.734.00%
中煤能源601898.SH4.454.715.84%
陕西煤业601225.SH9.3410.7214.78%
露天煤业002128.SZ10.949.98-8.78%
大有能源600403.SH5.594.27-23.61%
上海能源600508.SH10.149.22-9.07%
新集能源601918.SH3.132.77-11.50%
郑州煤电600121.SH9.326.85-26.50%
辽宁能源600758.SH4.042.98-26.24%
平均值-9.88%
中值-10.84%
指数深证综指399106.SZ2,329.372,366.861.61%
Wind煤炭指数886003.WI4,295.464,226.21-1.61%

注:数据来源于Wind资讯、上市公司公告

基于上述,自2020年12月31日(即停牌前一交易日)至2021年1月15日(即平庄能源首次召开董事会之日)期间,深证综指(399106.SZ)上涨1.61%,Wind煤炭指数(886003.WI)下跌1.61%,A股煤炭开采行业可比公司股价变动幅度的平均值为-9.88%、中值为-10.84%。本次平庄能源换股溢价率10%高于停牌期间指数和可比公司变动幅度,已充分覆盖了平庄能源投资者持有股票的机会成本。

综上,平庄能源的换股价格较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溢价10%,充分参照了可比公司的估值水平、同类型可比交易的换股溢价率水平,考虑了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并考虑了对平庄能源换股股东停牌期间机会成本的补偿等因素,换股溢价率的设定符合市场操作惯例,具有合理性,换股价格较平庄能源停

牌前的历史股价有一定幅度的溢价,溢价率选取结果公允。

(2)本次交易有利于保障公司股东权益

1)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增强企业竞争优势本次交易完成后,龙源电力作为存续公司将实现A+H两地上市,可以同时在H股市场和A股市场开展资本运作,打通境内外融资渠道。由于A股市场投融资工具不断创新,投融资活动十分活跃,且A股整体估值相较H股存在溢价,可为龙源电力未来的业务发展和兼并收购提供有力的资本支持。此外,回归A股市场也有利于龙源电力品牌影响力的进一步提升,有利于促进其业务发展和与资本市场的有效互动,有利于未来的长远发展和维护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2)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合并双方股东的利益,提高中小股东投资回报按照本次交易方案,平庄能源的所有换股股东可选择将所持有的平庄能源股份换为龙源电力A股股份,成为龙源电力的股东。龙源电力是中国最早开发风电的专业化公司,目前已发展成为一家以新能源为主的大型综合性发电集团,在全国拥有300多个风电场,以及光伏、生物质、潮汐、地热和火电等发电项目,业务分布于中国32个省市区和加拿大、南非、乌克兰等国家,回归A股将会给参与换股的平庄能源中小股东带来更优且更长远的回报。

3)有利于实现资源整合,提高上市公司独立性龙源电力是国家能源集团新能源板块的上市公司平台,本次吸收合并的同时通过资产出售及现金购买注入国家能源集团新能源资产,有利于减少龙源电力与国家能源集团之间新能源业务的潜在的业务重合,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独立性,促进上市公司健康良性发展。本次新能源板块重组契合国家能源集团构建八大业务板块的战略定位,有利于实现国家能源集团新能源业务板块的进一步整合,进一步做大做强新能源板块,建设国际一流新能源上市公司。

综上,本次交易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增强企业竞争优势,有利于提高中小股东投资回报,有利于实现资源整合,提高上市公司独立性,有利于保障合并双方股东的权益。

19、结合龙源电力自披露吸收合并意向性协议至定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其A股发行价格相对H股收盘价溢价水平与AH股整体溢价水平对比情况,对龙源电力A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的说明

龙源电力自披露吸收合并意向性协议至定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其A股发行价格相对H股收盘价溢价水平与AH股整体溢价水平具体如下:

日期龙源电力收盘价(港元)(A)港元兑换 人民币汇率(B)龙源电力收盘价 (人民币) (C=A*B)龙源电力发行 溢价率 (D=11.42/C-1)AH股溢价水平(E)溢价率差额 (F=D-E)
2020/12/317.770.841646.5474.62%39.76%34.86%
2021/1/48.600.843637.2657.30%40.88%16.42%
2021/1/58.890.835277.4353.70%40.75%12.95%
2021/1/610.040.833298.3736.44%41.54%-5.10%
2021/1/711.500.833319.5819.21%41.09%-21.88%
2021/1/811.580.834579.6618.22%39.84%-21.62%
2021/1/1111.160.835149.3222.53%37.71%-15.18%
2021/1/1210.880.835889.0925.63%38.35%-12.72%
2021/1/1311.600.833169.6618.22%37.63%-19.41%
2021/1/1410.700.835048.9327.88%36.96%-9.08%
2021/1/1510.320.833638.6032.79%36.00%-3.21%
均值35.14%39.14%-4.00%

注:港元兑换人民币汇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在上表中,将龙源发行溢价率定义为龙源电力权益分派调整前的A股发行价格11.42元/股相较龙源电力H股收盘价的溢价水平;AH股溢价水平由同日恒生沪深港通AH股溢价指数(HSAHP.HI)的收盘点数计算得出,如2020年12月31日恒生沪深港通AH股溢价指数(HSAHP.HI)的收盘点数为139.76,则同日AH股溢价水平为139.76/100-1=39.76%,代表A股相对H股整体溢价率为

39.76%。

将溢价率差额定义为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相对同日H股收盘价溢价水平与AH股溢价水平之差,则由上表可见,本次龙源电力原定A股发行价格11.42元/股,相比定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H股收盘价格8.60元/股溢价32.79%,与同日市场AH股整体溢价水平36.00%相比不存在重大偏差。

而在龙源电力自披露吸收合并意向性协议(即2020年12月31日)至定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即2021年1月15日)之间的11个交易日中,龙源电力发行溢价率高于同日AH股溢价水平的共有4个交易日,龙源电力发行溢价率低于同日AH股溢价水平的共有7个交易日,11个交易日中龙源电力发行溢价率均值为35.14%,较同期AH股整体溢价水平均值39.14%亦不存在重大偏差。

在本次交易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定价过程中,除考虑了龙源电力的H股价格外,还综合考虑了合并双方的总体业务情况、盈利能力、增长前景、抗风险能力、A股行业可比公司及可比交易估值水平等因素后,基于保护双方上市公司股东利益角度出发综合确定。本次交易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已经龙源电力2021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1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及2021年第1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已经平庄能源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本次龙源电力A股发行定价公允,已经双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具备合理性。

20、结合平庄能源换股价格溢价率低于可比交易特别是可比交易中H吸并A交易的平均溢价率对其换股价格定价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交易的被吸并方平庄能源为A股上市公司,在A股上市公司作为被吸并方的可比交易中,被吸并方换股价格较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溢价率区间为-33.56%至68.71%,平均值为15.30%,平庄能源换股价格溢价率10%略低于A股上市公司作为被吸并方的可比交易溢价率均值。在H吸并A的可比交易中,被吸并方换股价格较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溢价率区间为

7.04%至45.00%,平均值为24.66%,平庄能源换股价格溢价率10%与H吸并A股公司的可比交易溢价率相比较低。

对于全部的H吸并A可比交易,在首次披露交易前两年被合并方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均为正,被合并方具备良好的持续盈利能力。而平庄能源在本次交易首次披露前最近两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2.51亿元及-0.78亿元,被合并方连续亏损,较H吸并A可比交易中被合并方的财务情况存在显著差异,具体如下:

单位:亿元

吸收合并交易类型交易名称首次披露 交易时间被合并方交易前一年净利润被合并方交易前两年净利润被合并方 换股溢价率
H吸并A潍柴动力吸并湘火炬2006年11月1.041.8218.85%
H吸并A中国铝业吸并兰州铝业2006年12月1.121.0828.29%
H吸并A中国铝业吸并山东铝业2006年12月8.78.2831.38%
H吸并A上海电气吸并上电股份2007年10月5.64.2931.33%
H吸并A中交股份吸并路桥建设2010年12月1.210.9923.03%
H吸并A金隅股份吸并太行水泥2010年7月0.740.357.04%
H吸并A广汽集团吸并广汽长丰2011年3月1.550.2815.00%
H吸并A中国外运吸并外运发展2018年3月9.9510.1022.00%
H吸并A中国能源建设吸并葛洲坝2020年10月54.4246.5845.00%
最低值7.04%
均值24.66%
中位数23.03%
最高值45.00%
吸收合并交易类型交易名称首次披露 交易时间交易前一年 净利润交易前两年 净利润被合并方 换股溢价率
H吸并A龙源电力吸并平庄能源2020年12月-0.78-2.5110.00%

注:被合并方交易前一年/前两年净利润为截至交易首次披露时被合并方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平庄能源换股价格溢价率低于可比交易特别是可比交易中H吸并A交易的平均溢价率的原因系平庄能源连续亏损,持续盈利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上市公司面临一定的退市风险,综合考虑合并双方的总体业务情况、盈利能力、增长前景、抗风险能力等情况,为保护双方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平庄能源换股价格溢价率低于可比交易平均溢价率,及低于H吸并A可比交易的平均溢价率。本次交易平庄能源换股价格已经龙源电力2021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1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及2021年第1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已经平庄能源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本次龙源电力A股发行定价公允,已经双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具备合理性。

21、平庄能源存在质押、被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股份数量、受限原因、解除限制的具体安排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截至2021年8月31日,平庄能源股份上存在的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持有人名称股份性质受限原因受限股份数量(股)解除限制日期
1周**无限售流通股司法冻结3002022-05-08
2赵**无限售流通股司法冻结10,0002023-04-16
3庄**无限售流通股司法冻结3002022-11-26
4何**无限售流通股司法冻结4002023-05-26
5胡**无限售流通股司法冻结272024-07-30
6徐*无限售流通股司法冻结1,1002021-12-24
7肖**无限售流通股司法冻结952023-11-02
8王**无限售流通股司法冻结6002023-09-18
9张**无限售流通股司法冻结1,6002023-07-16
10陈**无限售流通股司法冻结1002023-11-02
11李**无限售流通股司法冻结2002024-07-27
12北京**无限售流通股柜台质押256,1009999-01-01
13北京**无限售流通股司法再冻结256,1002022-06-13
合计270,822/

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上表第13行被司法再冻结的256,100股股票与第12行被柜台质押的256,100股股票为同一笔股票。

截至2021年8月31日,平庄能源股份上存在的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况的股份合计270,822股,占平庄能源全部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03%。

22、以权利受限股份换股时是否需要预先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并解除限制,如是,取得同意或解除权利限制的具体安排、有无实质法律障碍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如平庄能源股东所持有的平庄能源股票被质押、被冻结、被查封或被设置任何权利限制,则该等股票将在换股时全部转换为龙源电力发行的A股股份,原在该等股票上设置的质押、冻结、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将在换股后的龙源电力相应A股之上维持不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和四百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股权可以用来出质,股权出质后非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第12条的规定,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而本次换股系为实施龙源电力吸收合并平庄能源,不属于股权转让事项,且实施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时,存在权利限制的平庄能源股份将继续维持权利限制状态,不会实质性损害该等受限股份涉及的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该等权利人仍然可以通过执行受限股份转换的龙源电力股份来实现其权益。对于权利受限的平庄能源股份的换股比例与非权利受限的平庄能源股份的换股比例均相同,不会因平庄能源股份权利受限而减损其价值。而且,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中关于平庄能源受限股份的处理方案参照了过往已完成的相关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案例,系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案例的通行处理方式。故存在权利限制的平庄能源股份转换为龙源电力股份无需预先取得权利人同意或解除限制,换股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23、国家能源集团对异议股东支付现金规模及履约能力的测算情况根据龙源电力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本次交易各方签订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的龙源电力H股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量为11,057,000股,占龙源电力总股本的比例为0.1376%。无内资股股东在龙源电力为表决本次交易而召开的股东大会和内资类别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投出有效反对票。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国家能源集团将以公平价格购买龙源电力异议股东持有的龙源电力股份。因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尚未确定,尚无法对于收购请求权对价进行精确计算。假定龙源电力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为龙源电力调整后的发行价格,即11.30元/股,则结合前述龙源电力股东大会中异议股东持股情况,国家能源集团需对龙源电力异议股东支付现金选择权对价约为1.25亿元。

根据平庄能源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本次交易各方签订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量为2,074,400股,

占平庄能源总股本的比例为0.2045%。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即3.50元/股。结合前述平庄能源股东大会中异议股东持股情况,国家能源集团需对平庄能源异议股东支付现金选择权对价的最大值为约

726.04万元。

国家能源集团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项目2020年度/2020.12.31
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
营业总收入(万元)55,694,289.74217,068.39
归母净利润(万元)2,830,444.181,545,726.46
货币资金(万元)14,946,164.89356,929.13
流动资产(万元)32,133,067.544,359,812.92
资产总计(万元)178,807,863.1239,745,385.41
资产负债率(%)58.8348.73
项目2021年1-6月/2021.6.30
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
营业总收入(万元)31,279,108.32432,034.23
归母净利润(万元)2,123,092.392,247,850.69
货币资金(万元)19,129,411.511,106,931.56
流动资产(万元)40,953,044.498,651,275.94
资产总计(万元)188,166,014.3445,188,848.17
资产负债率(%)58.7450.18

注:国家能源集团2020年财务数据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年上半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截至2021年6月30日,国家能源集团合并报表的货币资金余额为1,912.94亿元,母公司报表的货币资金余额为110.69亿元;2020年,国家能源集团合并报表的营业总收入及归母净利润分别为5,569.43亿元、283.04亿元,母公司报表的营业总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21.71亿元、154.57亿元。

二、本次吸收合并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换股吸收合并协议》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龙源电力与平庄能源于2021年1月15日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协议》,该协定对本次合并的合并方和被合并方主体名称、本次合并的主要安排、换股价格、发行价格、换股比例、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龙源电力异议股东退出请求权、过渡期间安排、有关资产、负债、权益、业务等的承继与承接、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原则、保密义务、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通知、协议的生效及终止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本次合并方案

龙源电力通过向平庄能源全体股东以发行A股股票换股吸收合并平庄能源。本次合并完成后,平庄能源将终止上市,并最终注销法人资格。龙源电力的原内资股及为本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份将申请在深交所主板上市流通。

3、生效条件

《换股吸收合并协议》于以下条件均满足时生效:(1)本次交易分别获得出席龙源电力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会的独立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本次交易获得出席平庄能源股东大会的全体非关联股东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本次购买获得国家能源集团其他下属子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4)本次出售获得平煤集团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5)拟购买资产和拟出售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6)本次交易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7)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8)本次交易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及/或境外反垄断审查机构经营者集中审查(如需);(9)联交所对龙源电力发布本次交易相关的股东通函无异议。

(二)《换股吸收合并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调整后吸收合并方案

龙源电力和平庄能源同意采取换股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本次合并,即龙源电

力通过向平庄能源全体股东以发行A股股票换股吸收合并平庄能源。本次合并完成后,平庄能源将终止上市,并最终注销法人资格。龙源电力作为存续公司,由其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继及承接平庄能源出售资产后剩余的全部资产、负债。龙源电力的原内资股及为本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份将申请在深交所主板上市流通。

2、债务继承

作为被吸收方,平庄能源的拟出售资产将直接交割至平煤集团;自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起,平庄能源除拟出售资产外的全部资产、负债将由龙源电力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接。

双方同意,双方将按照中国法律和其各自章程的相关规定向各自的债权人发出有关本次交易事宜的通知和公告,并将依法按照各自债权人的要求(如有)清偿债务或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龙源电力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后将由龙源电力承担;平庄能源与拟出售资产相关的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后将由平煤集团承担,除拟出售资产之外的其他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后将由龙源电力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担。

3、员工安置

本次合并完成后,龙源电力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及工资福利等不变,继续由龙源电力承担;平庄能源全部员工的劳动关系,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其他依法或依平庄能源已有规定应向员工提供的福利,支付欠付的工资等,均由平煤集团继受。因该等员工提前与平庄能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引起的有关补偿和/或赔偿事宜(如有)及其他员工安置相关费用和成本,均由平煤集团负责支付或承担。

在审议本次合并的相关股东大会召开前,合并双方将分别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本次合并涉及的员工安置方案。

三、换股吸收合并方案合理性分析

从并购交易的实践操作来看,一般可通过市场法和收益法对交易标的进行估

值,其中市场法主要包括可比公司法和可比交易法;收益法主要为现金流折现法,现金流主要分为企业自由现金流、股权自由现金流和股利现金流。可比公司法是根据相关公司的特点,选取与其可比的上市公司的估值倍数(如市盈率倍数、市净率倍数、市销率倍数等)作为参考,其核心思想是利用二级市场的相关指标及估值倍数对交易标的进行估值。可比交易法是选择与公司同行业、在估值前一段合适时期已完成被投资、并购的公司,基于其融资或并购交易价格作为参考,从中获取有用的财务或非财务数据,据此进行分析,得到交易标的企业价值或股权价值。现金流折现法的基本步骤如下:首先,建立并运用合理财务模型,对预期收益,如现金流等进行预测;其次,针对相关公司的特点及现金流的口径,选取合理的折现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或股权资本成本),以预期收益为基础,对现金流进行折现,通过估算预期收益的现值,得到交易标的企业或股权价值。以上三种方法的优点、缺点以及适用性如下:

可比公司法的优点在于,该方法基于有效市场假设,即假设交易价格反映包括趋势、业务风险、发展速度等全部可以获得的信息,相关参数较为容易获得。其缺点在于,很难对可比公司业务、财务上的差异进行准确调整,较难将行业内并购、监管等因素纳入考虑。可比交易法的优点在于,该方法以可比公司近期已完成的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估值水平比较确定且容易获取。其缺点在于,如何根据相关公司最新经营情况选取适当的参数,从而对历史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得出相关公司现时价值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现金流折现法的优点在于从整体角度考察业务,是理论上最为完善的方法;受市场短期变化和非经济因素影响少;可以把合并后的经营战略、协同效应结合到模型中;可以处理大多数复杂的情况。其缺点在于,财务模型中变量较多、假设较多;估值主要基于关于未来假设且较敏感,波动性较大,可能会影响预测的准确性;具体参数取值难以获得非常充分的依据。

本次交易中,合并双方均为上市公司,在合并完成之前,受上市监管及商业保密限制不能提供详细的未来盈利及现金流预测,并且公布未来盈利及现金流预测可能会引起股价异动,增加本次合并的不确定性,因此本次合并未进行盈利及

现金流预测。因缺乏相关的预测数据,本次交易无法使用现金流折现法进行估值分析。

此外,本次合并属于公开市场合并,合并双方均为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已有较为成熟的价值评估体系,并且本次交易形式在市场上存在可比案例,故本次交易主要采用可比公司法和可比交易法分析本次交易作价的公允性与合理性。

(一)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合理性分析

龙源电力本次A股发行价格为11.42元/股。2021年5月28日,龙源电力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2021年6月7日登记在龙源电力股东名册的股东每股以现金派发现金红利0.1176元(含税)。

根据上述年度权益分派方案,龙源电力对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除权除息,计算公式为:

P1=(P0-D+A×K)/(1+K+N)

其中,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鉴于上市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仅为现金分红,根据上述公式,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11.42-0.1176=11.3024元/股,因A股交易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元人民币,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两位小数后的发行价格为11.30元/股。

若龙源电力自权益分派实施完成次日起至换股实施日(包括首尾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除此之外,发行价格不再进行调整。

1、可比公司法分析

通过对资本市场上与龙源电力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经综合分析后得出估值对象价值。

(1)选取可比公司的标准及范围

本次交易中,选取主要从事风力发电业务的A股上市公司如下,作为龙源电力的可比公司,其最近12个月(截至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21年1月18日,下同)经营业绩、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可获取的最近

财务报告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如下表所示:

单位:亿元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最近12个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可获取的最近财务报告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
601016.SH节能风电6.9597.24
601619.SH嘉泽新能2.5136.59
600163.SH中闽能源2.6333.33

数据来源:Wind、公司公告;注:由于可比公司均为A股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可获取的最近财务报告期末均为2020年9月30日。

(2)财务指标计算公式

可比公司法中所涉及的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1)最近12个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19年第四季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20年前三季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最近12个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收益=最近12个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截至定价基准日前最后交易日的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数量;

3)最近12个月市盈率=截至定价基准日前20日交易日股票成交均价/最近12个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收益;

4)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可获取的最近财务报告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截至定价基准日前最后交易日的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数量;

5)市净率=截至定价基准日前20日交易日成交均价/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

(3)可比公司法估值结果

1)可比公司市盈率法估值结果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最近12个月市盈率(倍)
601016.SH节能风电25.55x
601619.SH嘉泽新能28.83x
600163.SH中闽能源25.87x
最小值25.55x
平均值26.75x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最近12个月市盈率(倍)
中值25.87x
最大值28.83x

数据来源:Wind、公司公告。

根据龙源电力2019年度审计报告、龙源电力2019年1-9月未经审计财务数据以及龙源电力2020年1-9月未经审计财务数据,龙源电力最近十二个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7.13亿元。

以可比公司最近12个月市盈率数据分别计算龙源电力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如下:

指标以最大值计算以最小值计算
可比公司最近12个月市盈率(倍)28.83x25.55x
龙源电力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亿元)1,358.761,204.17

若以上述可比公司最近12个月市盈率作为参考估值指标时,龙源电力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范围为1,204.17亿元至1,358.76亿元。

2)可比公司市净率法估值结果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市净率
601016.SH节能风电1.83x
601619.SH嘉泽新能1.98x
600163.SH中闽能源2.04x
最小值1.83x
平均值1.95x
中值1.98x
最大值2.04x

数据来源:Wind、公司公告。

根据龙源电力2020年度中期报告,龙源电力截至2020年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为548.83亿元。

以可比公司市净率数据分别计算龙源电力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如下:

指标以最大值计算以最小值计算
可比公司市净率(倍)2.04x1.83x
龙源电力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亿元)1,119.611,004.36

若以上述可比公司市净率作为参考估值指标时,龙源电力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范围为1,004.36亿元至1,119.61亿元。

2、可比交易法分析

通过分析2017年1月1日以来披露交易方案,且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已完成的,A股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支付现金收购风电资产可比交易,计算其交易市盈率及市净率水平,与本次交易中龙源电力的市盈率及市净率水平进行比较。

(1)财务指标计算公式

可比交易法中所涉及的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1)市盈率=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权益市场价值的最终评估结果/公告中标的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归属于全部股东的净利润;

2)市净率=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权益市场价值的最终评估结果/公告中标的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归属于全部股东的净资产。

(2)可比交易法估值结果

单位:万元

收购方交易标的标的金额市盈率市净率
中闽能源中闽风电100%股权253,855.0039.37x2.07x
云南能投马龙公司100%股权27,190.0022.37x1.01x
大姚公司100%股权47,510.0034.39x1.05x
会泽公司100%股权48,710.0014.67x1.24x
泸西公司70%股权26,890.0012.10x1.13x
江南化工盾安新能源100%股权249,900.0092.56x1.33x
上海电力江苏电力100%股权301,083.6325.95x1.26x
川能动力四川能投55%股权148,234.6125.68x1.18x
最小值12.10x1.01x
平均值24.93x1.28x
中值25.68x1.21x
最大值39.37x2.07x

注1:数据来源为Wind及公司公告;注2:由于盾安新能源市盈率显著高于其他可比交易,在以可比交易市盈率评价时排除。

在以可比交易市盈率作为参考估值指标时,龙源电力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范围

为523.33亿元至1,702.75亿元。

在以可比交易市净率作为参考估值指标时,龙源电力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范围为534.52亿元至1,095.50亿元。

3、合理性分析结论

以可比公司市盈率法及市净率法估值区间下限的均值作为可比公司法最终选取的区间下限,以区间上限的均值作为可比公司法最终选取的区间上限,则以可比公司法分析龙源电力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区间为1,104.27亿元至1,239.19亿元。

单位:亿元

方法估值区间下限估值区间上限
可比公司法-市盈率1,204.171,358.76
可比公司法-市净率1,004.361,119.61
可比公司法最终结论1,104.271,239.19

以可比交易市盈率法及市净率法估值区间下限的均值作为可比交易法最终选取的区间下限,以区间上限的均值作为可比交易法最终选取的区间上限,则以可比交易法分析龙源电力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区间为528.92亿元至1,399.13亿元。

单位:亿元

方法估值区间下限估值区间上限
可比交易法-市盈率523.331,702.75
可比交易法-市净率534.521,095.51
可比交易法最终结论528.921,399.13

根据上述结果,以可比交易法、可比公司法估值区间下限均值作为最终区间下限,以可比交易法、可比公司法估值区间上限均值作为最终区间上限,则本次龙源电力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估值区间为816.59亿元至1,319.16亿元。

单位:亿元

方法估值区间下限估值区间上限
可比公司法1,104.271,239.19
可比交易法528.921,399.13
最终结论816.591,319.16

根据2021年1月15日平庄能源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重

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本次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为11.42元/股。截至2021年1月15日,龙源电力H股收盘价为10.32港元/股,折合人民币8.60元/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1月15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港元兑0.8336元换算)。

截至2021年1月15日,龙源电力总股本8,036,389,000股,其中包含H股3,340,029,000股,内资股4,696,360,000股。以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对应龙源电力内资股股东权益价值,H股股价对应龙源电力H股股东权益价值,则龙源电力普通股股东权益价值为823.67亿元,位于上述816.59亿元至1,319.16亿元的估值区间内。

2021年5月28日,龙源电力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2021年6月7日登记在龙源电力股东名册的股东每股以现金派发现金红利0.1176元(含税)。根据上述年度权益分派方案,龙源电力对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11.30元/股。

综上,在本次交易中,龙源电力发行价格的确定以兼顾合并双方股东的利益为原则,综合考虑行业可比公司、可比交易的估值水平,合并双方的总体业务情况、盈利能力、增长前景、抗风险能力等因素,估值合理、定价公允。

(二)平庄能源换股价格合理性分析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平庄能源A股股东的换股价格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平庄能源A股股票交易均价,即3.50元/股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给予10%的换股溢价率确定,即3.85元/股。若平庄能源自定价基准日起至换股日(包括首尾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换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除此之外,换股价格不再进行调整。

1、换股价格与历史价格比较

本次换股价格较平庄能源停牌前最后1个交易日收盘价、前20日交易均价、前60日交易均价、前120日交易均价均有一定幅度溢价,具体情况如下:

价格基准股票价格(元/股)换股价格较历史股价溢价
停牌前1日收盘价3.616.65%
前20个交易日均价3.5010.00%
价格基准股票价格(元/股)换股价格较历史股价溢价
前60个交易日均价3.2518.46%
前120个交易日均价2.9530.51%

注1:数据来源为Wind;注2:交易均价的计算方法为计算期间平庄能源股票成交总金额除以成交总量。

2、近年相同类型换股吸收合并交易的换股溢价水平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平庄能源股东的换股价格若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平庄能源股票交易均价,即3.50元/股为基础计算,则换股价格3.85元/股在此基础上换股溢价率为10%。

本次交易的被合并方平庄能源为A股上市公司,选取近年来A股上市公司作为被合并方的可比交易进行分析。在该类交易中,被合并方换股价格较被合并方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被合并方股票交易均价的溢价率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吸收合并交易类型交易名称定价基准日前20交易日均价换股价格换股价格溢价比例
A吸并A上海医药吸并上实医药19.0719.070.00%
A吸并A上海医药吸并中西药业11.3611.360.00%
A吸并A唐钢股份吸并承德钒钛5.765.760.00%
A吸并A唐钢股份吸并邯郸钢铁4.104.100.00%
A吸并A盐湖钾肥吸并盐湖集团25.4625.460.00%
A吸并A友谊股份吸并百联股份13.5313.530.00%
A吸并A美的集团吸并小天鹅A46.2850.9110.00%
A吸并A新湖中宝吸并新湖创业7.117.110.00%
A吸并A宝钢股份吸并武钢股份2.862.58-10.00%
A吸并A长城电脑吸并长城信息36.2624.09-33.56%
A吸并A中国医药吸并天方药业6.396.390.00%
A吸并A济南钢铁吸并莱钢股份7.188.3516.27%
A吸并A百视通吸并东方明珠10.7510.750.00%
A吸并A攀钢钢钒吸并攀渝钛业14.1417.0820.79%
A吸并A攀钢钢钒吸并长城股份6.507.8520.79%
A+H吸并A大连港吸并营口港2.162.5920.00%
A+H吸并A东方航空吸并上海航空5.506.8825.00%
吸收合并交易类型交易名称定价基准日前20交易日均价换股价格换股价格溢价比例
A+H吸并A广州药业吸并白云山11.5511.550.00%
A+H吸并A+H中国南车吸并中国北车5.926.194.56%
H吸并A中交股份吸并路桥建设11.8114.5323.03%
H吸并A中国外运吸并外运发展16.9120.6322.00%
H吸并A潍柴动力吸并湘火炬4.885.8018.85%
H吸并A中国铝业吸并兰州铝业9.2611.8828.29%
H吸并A中国铝业吸并山东铝业15.8420.8131.38%
H吸并A上海电气吸并上电股份26.6535.0031.33%
H吸并A广汽集团吸并广汽长丰12.6514.5515.00%
H吸并A金隅股份吸并太行水泥10.0910.87.04%
H吸并A中国能源建设吸并葛洲坝6.048.7645.00%
非上市吸并A招商蛇口吸并招商地产A28.2238.135.01%
非上市吸并A招商公路吸并华北高速4.735.9325.40%
非上市吸并A温氏集团吸并大华农8.3313.3360.00%
非上市吸并A申银万国吸并宏源证券8.309.9620.00%
非上市吸并A美的集团吸并美的电器9.4615.9668.71%
最低值-33.56%
均值15.30%
中值16.27%
最高值68.71%

注:数据来源为Wind及公司公告。

由上表可知,可比交易案例中,被合并方换股价格较20个交易日均价溢价率平均为15.30%,中值为16.27%。本次平庄能源换股价格为3.85元/股,相当于较20个交易日均价溢价10%,考虑到平庄能源连续亏损,溢价水平略低于同类型交易的平均换股溢价水平具备合理性。

3、停牌期间A股市场、可比上市公司的价格变化

自2020年12月31日(即停牌前一交易日)至2021年1月15日(即平庄能源首次召开董事会之日)期间,A股大盘、所属行业指数、平庄能源可比上市公司股价均有一定程度的变动。在此期间,深证综指(399106.SZ)上涨1.61%,Wind煤炭指数(886003.WI)下跌1.61%,A股煤炭开采行业可比公司股价变动幅度的平均值为-9.88%、中值为-10.84%。本次平庄能源换股溢价率高于停牌期

间指数和可比公司变动幅度,已充分覆盖了平庄能源投资者持有股票的机会成本。

类别公司名称证券代码收盘价(元/股)/收盘指数期间变动幅度
停牌前一交易日定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
2020/12/312021/1/15
可比 公司靖远煤电000552.SZ3.212.80-12.77%
兖州煤业600188.SH10.0710.00-0.70%
山煤国际600546.SH8.516.88-19.15%
恒源煤电600971.SH6.295.65-10.17%
大同煤业601001.SH6.305.39-14.44%
中国神华601088.SH18.0118.734.00%
中煤能源601898.SH4.454.715.84%
陕西煤业601225.SH9.3410.7214.78%
露天煤业002128.SZ10.949.98-8.78%
大有能源600403.SH5.594.27-23.61%
上海能源600508.SH10.149.22-9.07%
新集能源601918.SH3.132.77-11.50%
*ST郑煤600121.SH9.326.85-26.50%
红阳能源600758.SH4.042.98-26.24%
平均值-9.88%
中值-10.84%
指数深证综指399106.SZ2,329.372,366.861.61%
Wind煤炭指数886003.WI4,295.464,226.21-1.61%

注:数据来源为Wind及公司公告。

综上所述,被合并方平庄能源换股价格的确定以停牌前的市场历史价格为基础,充分考虑了历史溢价水平、资本市场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符合相关市场惯例,定价公允、合理。

四、本次交易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需履行的审批程序请参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重大事项提示”之“八、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程序”。

五、本次交易对合并后存续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合并后存续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龙源电力是中国最早开发风电的专业化公司,目前已发展成为一家以新能源为主的大型综合性发电集团,在全国拥有300多个风电场,以及光伏、生物质、潮汐、地热和火电等发电项目,业务分布于中国32个省市区和加拿大、南非、乌克兰等国家。平庄能源主营业务为煤炭开采销售,平庄能源煤炭品种为老年褐煤,变质程度低,为优质动力褐煤和区域内较好的取暖用煤,多用于发电、生产、取暖及民用。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主营业务为风电项目的开发、投资和运营。本次交易完成后,平庄能源现有煤炭开采销售业务将由平煤集团承接,龙源电力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龙源电力作为存续公司与拟购买资产将通过资产、人员、管理等各个要素的深度整合,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

(二)本次交易对合并后存续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龙源电力将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新增345,574,165股A股股票。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行权影响,国家能源集团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龙源电力4,908,598,141股股份,占龙源电力总股本的

58.56%,仍为龙源电力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持有国家能源集团100%股权,仍为龙源电力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前后,龙源电力股本结构如下所示:

股东名称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国家能源集团4,602,432,80057.27%4,602,432,80054.91%
辽宁电力93,927,2001.17%93,927,2001.12%
平煤集团--212,238,1412.53%
原平庄能源其他股东--133,336,0241.59%
内资股(A股)合计4,696,360,00058.44%5,041,934,16560.15%
H股公众股股东3,340,029,00041.56%3,340,029,00039.85%
H股合计3,340,029,00041.56%3,340,029,00039.85%
股东名称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总股本8,036,389,000100.00%8,381,963,165100.00%

注:1、不考虑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行权影响;

2、持股比例均指占总股本的比例。

(三)本次交易对合并后存续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龙源电力2020年和2021年1-6月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以及按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及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完成后架构编制的2020年和2021年1-6月龙源电力备考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龙源电力本次交易前后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项目2020年度/2020.12.31
合并前备考合并后
资产总计(万元)17,462,862.3019,316,299.10
负债合计(万元)10,775,706.9712,391,224.5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万元)5,810,358.805,994,280.61
营业收入(万元)2,880,711.913,081,278.5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497,737.79547,656.7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9.329.9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580.6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560.59
资产负债率(%)61.7164.15
项目2021年1-6月/2021.6.30
合并前备考合并后
资产总计(万元)17,966,226.5319,840,749.20
负债合计(万元)10,874,714.1312,461,738.3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万元)6,146,138.986,369,535.21
营业收入(万元)1,789,642.421,916,368.0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453,182.28504,178.0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8.158.76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550.5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540.58
资产负债率(%)60.5362.81

第六节 评估与估值情况

一、拟出售资产评估情况

(一)拟出售资产评估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12月31日,拟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最终以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根据中铭国际出具的《拟出售资产评估报告》,中铭国际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拟出售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作为拟出售资产的最终评估结论。拟出售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额增值率(%)
ABC=B-AD=C/A×100%
流动资产282,552.14282,468.10-84.04-0.03
非流动资产127,273.31190,553.3263,280.0149.72
其中:固定资产60,458.94113,199.5552,740.6187.23
在建工程513.46581.7168.2513.29
无形资产37,559.6248,030.7710,471.1527.88
开发支出273.62273.62-
长期待摊费用28,467.6728,467.67-
资产总计409,825.45473,021.4263,195.9715.42
流动负债97,744.65123,189.7725,445.1226.03
非流动负债12,325.756,159.09-6,166.66-50.03
负债合计110,070.40129,348.8619,278.4617.51
净资产299,755.05343,672.5643,917.5114.65

截至评估基准日,拟出售资产总资产账面价值为409,825.45万元,评估价值473,021.42万元,评估价值较账面价值增值63,195.97万元,增值率为15.42%;总负债账面价值为110,070.40万元,评估价值129,348.86万元,评估价值较账面价值增值19,278.46万元,增值率为17.51%;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99,755.05万元,评估价值343,672.56万元,评估价值较账面价值增值43,917.51万元,增值率为

14.65%。

综上,根据评估情况,本次重组拟出售资产评估价值为343,672.56万元。

(二)拟出售资产评估方法

1、评估方法简介

企业价值评估可以采用收益法、市场法、资产基础法三种方法。收益法是企业整体资产预期获利能力的量化与现值化,强调的是企业的整体预期盈利能力。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估值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它具有估值数据直接取材于市场,估值结果说服力强的特点。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思路。

2、拟出售资产评估方法的选取

收益法的基础是经济学的预期效用理论,即对投资者来讲,企业的价值在于预期企业未来所能够产生的收益。收益法虽然没有直接利用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说明评估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但它是从决定资产现行公平市场价值的基本依据—资产的预期获利能力、在用价值的角度评价资产,能完整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其评估结论具有较好的可靠性和说服力。从收益法适用条件来看,平庄能源一直从事煤炭生产、洗选加工和销售,近几年由于古山煤矿和西露天煤矿的停产,人员出现极大的冗余以及风水沟煤矿和六家煤矿实际产能低于设计产能等原因,导致近几年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近年来一直为负,且没有明显迹象表明未来经营情况有所好转。由于根据企业历史经营数据、内外部经营环境无法合理预计企业未来的盈利水平和发展趋势,并且未来收益、风险无法合理量化,因此本次评估收益法不适用。

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评估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它具有评估角度和评估途径直接、评估过程直观、评估数据直接取材于市场、评估结果说服力强的特点。由于我国目前缺乏一个充分发展、活跃的资本市场,可比上市公司或交易案例与评估对象的相似程度较难准确量化和修正,因此市场法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较难准确考量。此外,由于平庄能源主营业务为煤炭生产、洗选加工和销售,其特殊的地质条件、煤质以及其他自身的特点,导致在资本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均难以找到足够的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相似的可比企业交易案例。因此

本次评估市场法不适用。资产基础法是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并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平庄能源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可以被识别,可以收集到足够资料,因此本次评估适用资产基础法。

(三)拟出售资产评估情况

1、评估假设

(1)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2)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3)企业持续经营假设企业持续经营假设是假定被评估单位的经营业务合法,并不会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其无法持续经营。

(2)特殊假设

1)本次对拟出售资产的基本假设前提为,评估目的在于确定平庄能源相关资产及负债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并为平庄能源拟置出资产提供价值参考意见;2)假定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外部经济环境不会发生不可预见的重

大变化;

3)假定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被评估单位的待估资产、负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假定被评估单位在现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方向保持一致,不考虑未来可能由于管理层、经营策略调整等情况导致的经营能力变化;

5)假定被评估单位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现有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6)假定被评估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设备时可取得合规合法的增值税发票,且被评估单位所在地税务机构允许其购置设备的进项税可抵扣;

7)评估范围未考虑平庄能源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

8)假设机器设备不存在影响其持续使用的重大技术故障,且该等资产所在地无危险物及其他有害环境条件对该等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9)假设相关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10)假设被评估资产无权属瑕疵事项,或存在的权属瑕疵事项已全部揭示;

11)假设被评估资产不存在抵押担保事项、涉诉事项、或存在抵押担保事项、涉诉事项已全部揭示。

2、评估过程

(1)流动资产

本次拟出售资产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名称账面价值评估值增值额增值率(%)
货币资金170,146.84170,146.84--
应收票据15,061.8115,061.81--
应收账款36,619.3636,619.36--
应收款项融资47,839.5747,839.57--
科目名称账面价值评估值增值额增值率(%)
预付账款3,130.843,130.84--
其他应收款5,516.035,516.03--
存货4,237.684,153.64-84.05-1.98
流动资产合计282,552.14282,468.09-84.05-0.03

拟出售资产的流动资产中,评估减值的为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账面价值为4,237.68万元,评估值4,153.64万元,评估减值84.05万元,减值率

1.98%。存货减值的主要原因为:存货中的原材料大部分资产处于报废状态,按市场报废价格评估,导致原材料评估值减值;由于产成品煤炭销售单价较低及考虑销售费用率、销售税金率后产成品的评估值低于账面值,导致产成品有所减值。

(2)非流动资产

本次拟出售资产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支出及长期待摊费用,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名称账面价值评估值增值额增值率(%)
固定资产60,458.94113,199.5552,740.6187.23
在建工程513.46581.7168.2513.29
无形资产37,559.6148,030.7710,471.1527.88
开发支出273.62273.62--
长期待摊费用28,467.6728,467.67--
非流动资产合计127,273.31190,553.3263,280.0149.72

1)固定资产

①房屋建筑物

房屋建构筑物账面净值52,008.53万元,评估净值73,601.25万元,增值额21,592.72万元,增值率41.52%,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名称账面净值评估净值增值额增值率(%)
房屋建筑物9,543.0321,961.6312,418.60130.13
构筑物11,740.4615,786.494,046.0334.46
井巷工程30,725.0335,853.135,128.1016.69
合计52,008.5373,601.2521,592.7241.52

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增值原因主要为部分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建造时间较早,部分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以历史资产评估净值入账,导致原值较低,近几年人工费、材料费等价格有所上涨,因此以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产生增值。井巷工程增值原因为大部分巷道建造时间较早,在本次评估采用的矿山井巷工程预算定额下,随着近年来物价上涨,产生大幅评估增值。

②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类资产账面净值8,450.41万元,评估净值39,598.30万元,增值额31,147.89万元,增值率368.60%,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名称账面净值评估净值增值额增值率(%)
机器设备7,315.9236,050.8328,734.91392.77
运输设备704.751,896.821,192.07169.15
电子设备429.741,650.661,220.91284.10
合计8,450.4139,598.3031,147.89368.60

机器设备评估净值增值原因主要为部分设备形成时按照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一次性计全额提折旧导致账面净值为零,以及部分设备评估采用的经济寿命年限长于企业折旧年限导致。

运输设备及电子设备评估净值增值原因主要为评估采用的经济寿命年限长于企业折旧年限。

2)在建工程

本次评估在建工程评估值为581.71万元,评估值较账面值增值68.25元,增值率13.29%。由于上市公司对风水沟在建工程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后,账面值减值为零,导致本次评估增值。

3)无形资产

A、土地使用权

本次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为1,645.45万元,评估价值为4,233.59万元,增值额为2,588.14万元,增值率为157.29%,评估增值原因为上市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很早,且取得土地使用权至评估基准日期间,在开发建设时对土地进行

了整体平整,随着市政的不断完善,土地周边现状已经完成通水、通路、通电、通讯通畅及土地平整,现场地内房屋建筑物已经建设完毕达到使用要求,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周边区域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也在不断完善;另外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市场经历了一个较快的发展时期,推动工业用地整体价格水平有较大幅度的提高。B、采矿权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矿报字[2021]第1480号《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风水沟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中联评矿报字[2021]第1478号《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六家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中联评矿报字[2021]第1477号《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老公营子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中联评矿报字[2021]第1479号《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西露天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

a、风水沟煤矿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净现金流量现值为人民币-52,996.62万元,评估值为0.00元;b、老公营子煤矿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人民币39,453.41万元;c、六家煤矿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3,746.44万元;d、西露天煤矿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净现金流量现值为人民币-466.13万元,评估值为0.00元。其中,老公营子矿业权价值是基于基准日全部保有资源储量得出,没有考虑基准日后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需要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采矿权出让合同》显示,上市公司尚需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为29,797.55万元,分13期缴纳,其中首期5,959.51万元已经于2021年1月21日缴纳完毕,剩余23,838.04万元将在未来12年于每年的1月20日分期缴纳。上市公司以25,445.12万元确认该部分矿业权账面价值,本次评估过程中,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扣除该部分范围差异。

C、其他无形资产

本次评估其他无形资产评估值为597.33元,评估增值291.23元,增值率

95.14%。主要是由于办公协同软件在原始入账价值基础上进行了摊销,目前市场

价值相较摊销后较高;专利前期发生的费用已费用化导致账面值较低,进而产生评估增值。

(3)负债

本次拟出售资产范围的负债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合同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其他流动负债、长期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应付款、预计负债。

本次评估对评估范围内的负债逐笔进行核实,根据评估目的实现后的平庄能源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及金额确定评估值。对于负债中并非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按零值计算。负债评估结果如下:

单元:万元

科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值额增值率(%)
应付票据7,161.567,161.56--
应付账款21,474.0121,474.01--
预收账款2,320.002,320.00--
合同负债9,209.649,209.64--
应付职工薪酬10,373.0410,373.04--
其他应付款46,009.1571,454.2725,445.1255.30
其他流动负债1,197.251,197.25--
流动负债合计97,744.65123,189.7725,445.1226.03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5,208.195,208.19--
长期应付款950.90950.90--
预计负债6,166.66--6,166.66-100.00
流动负债合计12,325.756,159.09-6,166.66-50.03

1)其他应付款

由于老公营子采矿权评估结果是基于基准日全部保有资源储量得出,没有考虑基准日后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需要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采矿权出让合同》显示,平庄能源已于基准日后2021年1月21日缴纳完毕首期款项,剩余款项将在未来12年于每年的1月20日分期缴纳。因此按照被评估单位在基准日后确认的账面价值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列示,列示金额为25,445.12万元,导致其他应付款评估值增值。

2)预计负债预计负债审计后账面值为6166.66万元。主要核算内容为老公营子煤矿、西露天煤矿、六家煤矿及风水沟煤矿的弃置费用。老公营子煤矿、西露天煤矿、六家煤矿及风水沟煤矿的弃置费用由于在矿业权评估中已经考虑未来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的现金流支出,因此评估价值为零。

3、是否引用其他评估机构或估值机构内容情况

中铭国际对本次拟置出资产出具了中铭评报字[2021]第16116号《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置出事宜涉及的该公司的相关资产及负债资产评估报告》,其中对于拟置出资产中的采矿权评估引用了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矿报字[2021]第1480号《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风水沟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中联评矿报字[2021]第1478号《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六家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中联评矿报字[2021]第1477号《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老公营子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中联评矿报字[2021]第1479号《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西露天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

4、评估特殊处理、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事项

本次评估不存在评估特殊处理或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5、评估基准日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的重要变化事项及其对评估或估值结果的影响

(1)根据国土资源部2003年10月下发的《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国土资采矿评认(2003)第296号,老公营子矿2003年处置的拟动用可采储量为3,600.00万吨。根据2021年1月15日上市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签订的《内蒙古自治区采矿权出让合同(出让收益缴纳)》,获得新增资源量8,812.57万吨。老公营子矿需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为29,797.55万元,分13期缴纳,其中首期5,959.51万元已经于2021年1月21日缴纳完毕,剩余23,838.04万元将在未来12年于每年的1月20日分期缴纳,上市公司以25,445.12万元确认该部分采矿权账面价值。

(2)纳入评估范围的专利均为实用新型专利,其中有两项权利人为赵辉,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手续合格通知书》,于2021年3月16日,该两项个人专

利的专利权人已由赵辉变更为六家煤矿,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专利号名称申请日期专利类型备注
1ZL201820196653.5矿井主通风机停机报警装置2018.02实用新型账外资产
2ZL201820192897.6主提升机超温故障预警监测装置2018.02实用新型账外资产

除上述事项外,自评估基准日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不存在其他影响评估前提和评估结论而需要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的重大事项。

6、平庄能源煤矿采矿权的账面价值,评估值及主要参数,评估值与账面值存在差异的原因

(1)平庄能源煤矿采矿权账面价值和评估值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序号矿权名称账面值评估值
1老公营子煤矿采矿权164,894,482.68394,534,100.00
2西露天煤矿采矿权37,620,205.400
3六家煤矿采矿权153,565,990.6037,464,400.00
4风水沟煤矿采矿权00

(2)各煤矿的主要参数分别描述如下:

1)老公营子煤矿

老公营子煤矿为生产矿山,各项评估参数均按照实际生产数据确定。

A储量及服务年限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煤田老公营子煤矿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老公营子煤矿矿产资源储量2020年度检测报告》《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老公营子煤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利用的可采储量为8,338.16万吨,年产能为180万吨,采矿备用系数为1.4,预测生产期为33.09年。

B销售单价、收入

销售价格按照老公营子煤矿历史期3年均价取340元/吨,年收入为61,200.00万元。

C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投资

矿权评估利用的固定资产、土地、其他投资数据引用自中铭国际出具的同一基准日、同一评估目的的拟出售资产评估报告(中铭评报字[2021]第16116号)。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原值66,433.78万元、净值为41,114.62万元。无形资产投资一共为4,247.61万元。其他投资主要为历史期发生的待摊销塌陷补偿4,564.48万元。

D生产成本

预测期生产成本参照历史期实际生产成本确定,其中总成本为249.76元/吨,经营成本为225.89元/吨。

E税金及附加

主要税率为:增值税率13%,城市维护建设税率7%,教育及附加税率5%,资源税率9%,所得税25%。

F折现率

矿权评估折现率选取为8%。

2)六家煤矿

六家煤矿为生产矿山,各项评估参数均按照实际生产数据确定。

A储量及服务年限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平庄煤田六家煤矿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六家煤矿矿产资源储量2020年度检测报告》《内蒙古自治区平庄煤田六家煤矿开发利用方案》《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国土资采矿评认[2005]265号),确定利用的可采储量为1,660.20万吨,年产能为160万吨,采矿备用系数为1.4,预测生产期为

7.41年。

B销售单价、收入

销售价格按照六家煤矿历史期3年均价取350元/吨,年收入为56,000.00万元。

C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投资

矿权评估利用的固定资产、土地、其他投资数据引用自中铭国际出具的同一

基准日、同一评估目的的拟出售资产评估报告(中铭评报字[2021]第16116号)。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原值为62,182.65万元、净值为18,554.89万元。无形资产投资一共为4,547.80万元。其他投资主要为历史期发生的待摊销塌陷补偿23,903.19万元。

D生产成本预测期生产成本参照历史期实际生产成本确定,其中总成本为268.09元/吨,经营成本为237.22元/吨。E税金及附加主要税率为:增值税率13%,城市维护建设税率7%,教育及附加税率5%,资源税率9%,所得税25%。

F折现率矿权评估折现率选取为8%。3)风水沟煤矿风水沟煤矿为生产矿山,各项评估参数均按照实际生产数据确定。A储量及服务年限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平庄煤田风水沟煤矿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风水沟煤矿矿产资源储量2020年度检测报告》《内蒙古自治区平庄煤田风水沟煤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国土资采矿评认[2005]263号),确定利用的可采储量为3,511.98万吨,年产能为185万吨,采矿备用系数为1.4,预测生产期为13.56年。

B销售单价、收入销售价格按照风水沟煤矿历史期3年均价取290元/吨,年收入为53,650.00万元。

C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矿权评估利用的固定资产、土地、其他投资数据引用自中铭国际出具的同一

基准日、同一评估目的的拟出售资产评估报告(中铭评报字[2021]第16116号)。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原值为63,664.72万元、净值为22,440.23万元。无形资产投资一共为9,437.98万元。D生产成本预测期生产成本参照历史期实际生产成本确定,其中总成本为277.74元/吨,经营成本为251.24元/吨。

E税金及附加主要税率为:增值税率13%,城市维护建设税率7%,教育及附加税率5%,资源税率9%,所得税25%。F折现率矿权评估折现率选取为8%。4)西露天煤矿西露天煤矿为改扩建矿山,各项评估参数均按照改扩建设计确定。A储量及服务年限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平庄煤田西露天煤矿深部(302~266m标高)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西露天煤矿(深部资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利用的可采储量为2,316.52万吨,年产能为120万吨,采矿备用系数为1.35,预测生产期为14.30年。

B销售单价、收入销售价格按照历史期3年均价取280元/吨,年收入为33,600万元。C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矿权评估利用的固定资产、土地、其他投资数据引用自中铭国际出具的同一基准日、同一评估目的的拟出售资产评估报告(中铭评报字[2021]第16116号),同时参考《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西露天煤矿(深部资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的投资数据。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原值合计为55,768.93万元、净值为31,666.17万元。无形资产投资一共为2,626.11万元。

D生产成本预测期生产成本参照《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西露天煤矿(深部资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其中总成本为228.85元/吨,经营成本为199.33元/吨。

E税金及附加主要税率为:增值税率13%,城市维护建设税率7%,教育及附加税率5%,资源税率9%,所得税25%。

F折现率矿权评估折现率选取为8%。

(3)评估值与账面值存在差异的原因

1)本次矿权评估值和账面值的差异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序号矿权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评估增值
1老公营子煤矿采矿权164,894,482.68394,534,100.00229,639,617.32
2西露天煤矿采矿权37,620,205.400-37,620,205.40
3六家煤矿采矿权153,565,990.6037,464,400.00-116,101,590.60
4风水沟煤矿采矿权00-

2)矿权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之间相关性不强首先,本次评估涉及的4个矿权的账面价值是历史期上述矿权发生的实际投入资本的摊余价值,其中风水沟煤矿、六家煤矿、西露天煤矿的矿权均为2007年取得,老公营子煤矿矿权为2015年取得,该等矿权的入账金额均参照了当年的矿权评估结果。另外西露天煤矿矿权2020年新增账面值是按当年新增资源量出让收益确认。具体见下表:

单位:元

煤矿名称入账日期原始入账金额总摊销减值基准日净值
风水沟煤矿2007年524,396,610.00378,002,557.24146,394,052.76-
老公营子煤矿2015年465,102,183.00300,207,700.32-164,894,482.68
六家煤矿2007年474,618,690.00321,052,699.40-153,565,990.60
煤矿名称入账日期原始入账金额总摊销减值基准日净值
西露天煤矿2007年70,251,004.16.0054,798,398.76-37,620,205.40
2020年22,167,600.00

注:风水沟煤矿矿权减值的原因为受地质条件影响,风水沟煤矿煤质下降,销量减少,经营业绩不佳,因此上市公司对风水沟煤矿矿权所在的资产组计提了减值。由此可见,账面值代表的内涵是各家煤矿历史期的投入情况。其次,评估值是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计算的未来现金流现值,是综合考虑各个矿权资源储量禀赋,预测未来的收入、成本,求取预测期现金流,折现后求取净现金流现值,进而计算出评估值。评估值反映的是未来预测期的净现金流在基准日的现值,内涵是所赋存的煤矿资源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

从账面值和评估值的内涵看,账面值代表历史期投入情况,评估值代表未来预测期的净现金流入情况,反映了所赋存煤矿资源在基准日时点的价值,两者代表的是不同的内涵,因此评估值和账面值存在差异是合理的。

3)矿权评估值和账面值差异原因分析

首先,由于六家煤矿、西露天煤矿、风水沟煤矿的账面原始入账数据是2007年的采矿权评估值,入账评估基准日距本次评估基准日已经超过13年,老公营子账面原始入账数据是2015年的采矿权评估值,入账评估基准日距本次评估基准日已经超过5年。前后两次评估时间跨度大,期间煤炭产能重新核定,年产能、固定资产投资、生产成本、煤炭价格、税收政策等均发生了变化,虽然前后两次都是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进行评估,但是主要参数已经不具备可比性,因此评估结果存在差异。前后两次评估时间跨度大,主要评估参数发生变化是导致账面值和评估值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

其次,除了上述原因,各矿权评估值和账面值差异还存在如下客观原因:

A、老公营子煤矿

根据披露的期后事项,2021年1月15日平庄能源与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签订的《内蒙古自治区采矿权出让合同(出让收益缴纳)》(合同编号:

1500022021C008),平庄能源通过出让方式共获得老公营子煤矿煤炭可采资源量12,412.57万吨,其中2003年出让获得资源量3,600万吨,2021年出让获得新增资源量8,812.57万吨。本次老公营子煤矿的评估结论是基于利用了基准日全部保

有资源储量得出,而账面值尚未包含基准日后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需要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B、西露天煤矿、六家煤矿、老公营子煤矿本次矿业权评估采用的评估方法是折现现金流量法,需要在期初扣除基准日已有固定资产、除矿权外的无形资产评估值后,形成无形资产-矿业权价值。本次中联评估对矿权的评估利用的已有固定资产投资金额来自中铭国际对拟出售资产出具的《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置出事宜涉及的该公司的相关资产及负债资产评估报告》(中铭评报字[2021]第16116号)评估结果,因该报告中与矿权资产组相关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较大,从数值上也加大了各家煤矿评估值和账面值之间的差异。

7、老公营子采矿权基准日后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确认的账面价值等于需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原因及合理性

(1)基准日后新增可开采资源量

截至本次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老公营子煤矿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煤炭资源量3,600万吨。

2021年1月15日,平庄能源与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签订《内蒙古自治区采矿权出让合同(出让收益缴纳)》(合同编号:1500022021C008),老公营子煤矿获得新增资源量8,812.57万吨,需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为29,797.55万元,分13期缴纳,其中首期5,959.51万元,剩余23,838.04万元将在未来12年于每年的1月20日分期缴纳。

上述合同签署后,老公营子煤矿取得全部保有资源储量的采矿权,合计12,412.57万吨。

(2)新增采矿权出让收益确认的账面价值等于需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财会[2006]3号)第十二条,“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

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准则规定,上市公司以购买新增采矿权价款的现值25,445.12万元确认其出让收益的账面价值。

(3)拟置出资产评估时增加其他应付款25,445.12万元的原因

根据中联评估针对矿权出具的《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老公营子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中联评矿报字〔2021〕第1477号),老公营子煤矿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人民币39,454.12万元,该矿权评估结果是基于老公营子煤矿全部保有资源储量得出,包括基准日尚未实际拥有的8,812.57万吨采矿权,该部分采矿权需要由老公营子煤矿于基准日后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后方可获得。

为反映基准日拟置出资产实际拥有的采矿权的价值,本次交易中,中铭国际针对拟置出资产出具的《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置出事宜涉及的该公司的相关资产及负债资产评估报告》(中铭评报字[2021]第16116号)中,引用中联评估矿权评估结论时,对上述基准日后需要缴纳采矿权收益方可获得的8,812.57万吨采矿权对应的价值,作为上市公司应付而尚未付出的代价,按照其出让收益现值25,445.12万元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以上调整符合老公营子煤矿取得采矿权的实际情况,相关处理具备合理性。

二、平庄能源董事会对拟出售资产评估合理性以及定价公允性的分析

(一)董事会对本次拟出售资产评估事项的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充分了解本次交易的前提下,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等进行了认真审核,说明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聘请的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铭国际”)、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资产”)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中铭国际、中联资产与公司及本次交易的

其他交易主体不存在现存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亦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中铭国际、中联资产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和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拟出售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评估方法符合市场惯例且符合本次交易实际情况。本次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中,拟出售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评估定价合理、公允,本次交易的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选聘的拟出售资产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二)拟出售资产后续经营过程中政策、宏观环境、技术、行业、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及应对措施及其对评估的影响

本次评估是基于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金融政策并基于现有市

场情况对未来的合理预测,未考虑今后市场发生目前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和波动。本次评估已充分考虑未来政策、宏观环境、技术、行业、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发展,未来宏观环境及行业、技术的正常发展变化,不会影响本次标的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三)协同效应分析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出售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收益、应交税费以外的全部资产及负债,故本次评估结果未考虑拟出售资产与上市公司的协同效应。

(四)拟出售资产定价公允性分析

1、拟置出资产的市净率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拟置出资产审计报告》,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于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299,755.05万元。本次交易置出资产作价343,672.56万元,对应市净率1.15倍。

2、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对比分析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煤炭生产、洗选加工与销售。同行业可比A股上市公司2020年12月31日的市净率如下:

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市净率(倍)
靖远煤电000552.SZ0.86
兖州煤业600188.SH0.92
山煤国际600546.SH1.91
恒源煤电600971.SH0.83
大同煤业601001.SH1.40
中国神华601088.SH1.01
中煤能源601898.SH0.60
陕西煤业601225.SH1.38
露天煤业002128.SZ1.19
大有能源600403.SH1.95
上海能源600508.SH0.71
中值1.01
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市净率(倍)
均值1.16
拟置出资产1.15

注: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市净率=2020年12月31前20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2020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数据来源于Wind。

由于上市公司2020年度净利润为负,无法通过市盈率指标分析其定价公允性。根据上表数据,拟置出资产市净率处于行业正常水平,本次交易定价公允。

三、平庄能源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充分了解本次交易的前提下,出具说明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聘请的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铭国际”)、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资产”)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中铭国际、中联资产与公司及本次交易的其他交易主体不存在现存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亦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中铭国际、中联资产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和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拟出售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评估方法符合市场惯例且符合本次交易实际情况。本次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中,拟出售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评估定价合理、公允,本次交易的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七节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前提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出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是基于如下主要假设: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2、有关中介机构对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出售出具的法律、财务审计及审阅和估值等文件真实可靠;

3、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出售所涉及的权益所在地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4、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无重大变化,宏观经济形势不会出现恶化;

5、合并双方所属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的不可预见的变化;

6、无其它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发生。

二、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及本次出售方案合规性分析

(一)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出售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1、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出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1)本次吸收合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吸收合并的合并方龙源电力主要从事风电场的设计、开发、建设、管理和运营,是一家以新能源业务为主的大型综合性发电集团,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龙源电力所从事的发电业务属于“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行业代码为D44)。本次吸收合并的被合并方平庄能源主营业务为煤炭生产、洗选加工和销售,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平庄能源从事业务属于“煤炭开采和洗选业”(行业代码B06)。

本次合并及本次出售完成后,平庄能源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存续公司龙源电力的主营业务属于国家发改委《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规定的“风能产业”,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因此,本次合并及本次出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出售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

本次出售的拟出售资产涉及4项环境保护相关行政处罚,对此,平煤集团已在《资产出售协议》中明确知悉该等瑕疵事项并承诺不会因拟出售资产瑕疵要求平庄能源或龙源电力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此上述瑕疵事项不会对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出售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出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

(3)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出售符合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

本次出售的拟出售资产涉及部分瑕疵土地及房产,对此,平煤集团已在《资产出售协议》中明确知悉该等瑕疵事项并承诺不会因拟出售资产瑕疵要求平庄能源或龙源电力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此上述瑕疵事项不会对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出售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出售符合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

(4)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出售符合反垄断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家能源集团于2020年10月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交易受让了中国信达持有的平煤集团31.82%股权(以下简称“前序交易”)。2021年7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前序交易出具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决定[2021]418号),决定对前序交易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国家能源集团与中国信达可以实施集中。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前序交易已完成交割,国家能源集团持有平煤集团82.82%的股份;平煤集团持有平庄能源

61.42%股份,进而国家能源集团持有的平庄能源的权益达到50.87%。此外国家能源集团直接持有龙源电力57.27%股份,通过全资子公司辽宁电力持有龙源电力1.17%股份,合计持有龙源电力的权益为58.44%,持有的龙源电力拟购买资

产的权益均为100%。因此,国家能源集团持有本次交易各参与主体的权益均已超过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如果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则该经营者集中可以不进行申报。

鉴于本次交易中,国家能源集团持有本次交易各参与主体的权益均已超过5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豁免申报经营者集中事项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无需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对经营者集中事项的核准或不进一步审查的决定。

综上所述,本次吸收合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吸收合并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吸收合并符合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合并及本次出售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或者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低于10%的情形;上述社会公众不包括:(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假设平庄能源全部股东参与本次吸收合并,龙源电力本次吸收合并平庄能源将发行345,574,165股A股股份,交易完成后,龙源电力股份总数为8,381,963,205股,已超过4亿股。经测算,即使所有龙源电力异议股东(最多为非关联股东的1/3)均选择有效行使收购请求权且所有平庄能源异议股东(最多为非关联股东的1/3)均选择有效行使现金选择权,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存续公司龙源电力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亦不会低于10%。

综上,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出售不会导致存续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形。

3、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出售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根据本次吸收合并交易方案,以兼顾合并双方股东的利益为原则,综合考虑合并双方的总体业务情况、盈利能力、增长前景、抗风险能力、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等因素,确定龙源电力本次A股发行价格为11.30元/股。此外,综合考虑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并对参与换股的平庄能源股东进行风险补偿,平庄能源换股价格以审议本次吸收合并的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3.50元/股为基准,给予10%的溢价率,即3.85元/股。

为充分保护龙源电力中小股东利益,减少本次吸收合并后龙源电力股价波动对投资者的影响,根据《公司法》及《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吸收合并将由国家能源集团按照公平价格向龙源电力异议股东提供收购请求权。此外,为充分保护平庄能源中小股东利益,本次吸收合并将由国家能源集团作为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向平庄能源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现金选择权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即3.50元/股。

因此,本次吸收合并的发行价格及换股价格充分考虑了合并双方的特点及市场惯例,切实有效地保障了合并双方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由国家能源集团向合并双方的异议股东提供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出售的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准,定价公允,亦不存在损害交易各方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吸收合并所涉及的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合并双方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出售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平庄能源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收益、应交税费以外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将转让至平煤集团,其他资产及负债

均由龙源电力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接,该等资产负债权属清晰,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平庄能源将终止上市,最终将注销法人资格。根据本次吸收合并交易方案,平庄能源已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债权人发布有关本次吸收合并事宜的通知和公告,并将根据各自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向各自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平庄能源与拟出售资产相关的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后将由平煤集团承担,除拟出售资产之外的其他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后将由龙源电力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本次吸收合并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存续公司龙源电力依然为以新能源为主的大型综合性发电集团,并将实现A+H两地上市,可以同时在H股市场和A股市场开展资本运作,打通境内外融资渠道,为龙源电力未来的业务发展和兼并收购提供有力的资本支持。此外,回归A股市场也有利于龙源电力品牌影响力的进一步提升,有利于促进其业务发展和与资本市场的有效互动,有利于未来的长远发展和维护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综上所述,本次吸收合并有利于龙源电力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龙源电力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出售完成后,平庄能源将注销法人资格,龙源电力为本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及原内资股将在深交所主板上市。龙源电力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已出具《关于保持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供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1、本公司将保持龙源电力的独立性,保证龙源电力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2、本公司保证龙源电力的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依据法律法规以及龙源电力章程的规定履行合法程序;保证龙源电力的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制度、工资管理等完全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3、保证龙源电力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龙源电力的资产全部处于龙源电力的控制之下,并为龙源电力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不会发生干预龙源电力资产管理以及违规占用龙源电力资金、资产的情况。4、保证龙源电力业务独立,独立开展经营活动;保证龙源电力独立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业务,形成了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实行经营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与风险,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5、保证龙源电力按照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独立进行财务决策;保证龙源电力独立在银行开户并进行收支结算,并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6、保证龙源电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建立其法人治理结构及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保证该等机构独立行使各自的职权;保证龙源电力的经营管理机构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经营机构不存在混同的情形。7、本公司同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龙源电力造成的损失。”

综上,国家能源集团已就保持龙源电力独立性出具了相关承诺,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出售有利于存续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出售完成后,平庄能源将注销法人资格,龙源电力将成为A股上市公司,龙源电力需根据A股上市公司的要求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出售有利于存续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出售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本次吸收合并前,平庄能源的控股股东是平煤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发生控制权变更的情形;龙源电力自上市以来控制

权未发生变更,龙源电力与平庄能源均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平庄能源作为被吸并方将注销法人资格,存续公司龙源电力的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仍为国家能源集团;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国务院国资委,本次吸收合并不会导致龙源电力控制权的变更。

综上所述,本次吸收合并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三、吸收合并及资产出售的定价依据及公平合理性分析

本次吸收合并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分析参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五节换股吸收合并方案”之“三、换股吸收合并方案合理性分析”。本次资产出售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分析参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六节 评估与估值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吸收合并双方换股价格的确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充分参考了合并双方在本次吸收合并公告前的公开市场交易价格、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和可比交易换股溢价率水平,符合相关市场惯例,具有合理性。本次吸收合并及资产出售的估值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平庄能源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存续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发展趋势的讨论与分析

龙源电力为本次合并编制了2021年1-6月、2020年度备考合并财务报表,且已经天职国际审计,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38803号《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审计报告》。

(一)财务状况分析

1、本次交易前后存续公司资产结构的变化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
交易前交易后变动 比例交易前交易后变动 比例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356,105.73398,144.5411.81%558,756.34596,948.156.84%
项目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
交易前交易后变动 比例交易前交易后变动 比例
交易性金融资产36,572.8336,572.83-30,337.6630,337.66-
应收账款15,502.0015,372.96-0.83%12,282.9711,543.22-6.02%
应收款项融资2,503,588.762,782,684.2711.15%2,147,948.522,381,277.8010.86%
预付款项80,281.3082,822.443.17%57,502.9560,902.555.91%
其他应收款127,966.06490,707.22283.47%147,093.37537,421.54265.36%
其中: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18,500.9518,500.95-21,951.1621,951.16-
存货89,391.4391,018.721.82%80,136.7381,667.401.91%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2,500.002,500.00-2,500.002,500.00-
其他流动资产106,582.20132,608.9724.42%99,061.29134,896.3836.17%
流动资产合计3,318,490.314,032,431.9521.51%3,135,619.833,837,494.7022.38%
非流动资产:
债权投资13,639.1313,639.13-11,774.8711,774.87-
长期股权投资398,906.38398,906.38-405,596.23405,596.23-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73,752.3875,566.832.46%75,809.9977,743.562.55%
投资性房地产2,014.872,014.87-2,058.522,058.52-
固定资产10,723,140.1611,744,544.429.53%9,694,228.5110,619,553.669.55%
在建工程2,032,411.332,114,634.724.05%2,670,855.812,853,599.446.84%
使用权资产30,093.4055,322.5683.84%17,875.5217,875.52-
无形资产843,618.94852,025.061.00%862,449.32871,120.961.01%
开发支出3,388.083,395.060.21%3,186.463,193.440.22%
商誉6,149.0317,302.64181.39%6,149.0317,302.64181.39%
长期待摊费用2,149.032,363.279.97%2,269.702,550.3212.36%
递延所得税资产17,871.5122,454.0625.64%20,661.1625,489.8823.37%
其他非流动资产500,601.98506,148.231.11%554,327.36570,945.363.00%
非流动资产合计14,647,736.2215,808,317.257.92%14,327,242.4715,478,804.408.04%
资产总计17,966,226.5319,840,749.2010.43%17,462,862.3019,316,299.1010.61%

本次交易完成后,2021年6月30日,存续公司龙源电力的备考总资产规模将由17,966,226.53万元增至19,840,749.20万元,增幅为10.43%;其中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分别增加713,941.64万元和1,160,581.02万元,主要来自于固定资

产、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及在建工程的增加。2020年12月31日,存续公司龙源电力的备考总资产规模将由17,462,862.30万元增至19,316,299.10万元,增幅为10.61%;其中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分别增加701,874.87万元和1,151,561.93万元,主要来自于固定资产、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及在建工程的增加。交易完成后,资产规模将大幅上升,存续公司龙源电力的资产实力和业务规模得到大幅增强。

2、本次交易前后存续公司负债结构的变化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
交易前交易后变动 比例交易前交易后变动 比例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1,607,479.731,789,411.9411.32%1,534,055.841,699,531.4610.79%
交易性金融负债15,964.3415,964.34-23,443.5823,443.58-
应付票据183,463.26183,463.26-248,934.95250,680.120.70%
应付账款945,631.321,037,719.629.74%797,063.33872,534.569.47%
合同负债44,993.5245,111.290.26%35,762.9535,776.680.04%
应付职工薪酬30,406.7031,803.134.59%24,487.9024,913.351.74%
应交税费55,627.7564,130.4315.28%66,494.9473,914.7111.16%
其他应付款456,804.731,062,142.64132.52%330,619.07939,939.72184.30%
其中: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180,122.33188,401.354.60%50,119.6558,398.6716.52%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116,476.071,147,739.162.80%1,225,350.731,309,116.156.84%
其他流动负债901,428.91902,417.990.11%1,100,000.001,106,128.040.56%
流动负债合计5,358,276.356,279,903.7917.20%5,386,213.306,335,978.3717.63%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4,109,839.134,748,407.7115.54%3,540,153.774,176,445.0417.97%
应付债券1,264,942.441,264,942.44-1,719,651.741,719,651.74-
租赁负债23,634.4644,899.1689.97%14,519.5935,797.35146.55%
长期应付款42,381.2847,530.5912.15%44,383.1352,139.9617.48%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14,438.6114,438.61-15,385.0015,385.00-
预计负债9,256.899,256.89-8,852.208,852.20-
递延收益23,442.1423,856.311.77%22,712.6923,139.351.88%
项目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
交易前交易后变动 比例交易前交易后变动 比例
递延所得税负债16,105.9516,105.95-16,071.2016,071.20-
其他非流动负债12,396.8712,396.87-7,764.367,764.36-
非流动负债合计5,516,437.786,181,834.5212.06%5,389,493.676,055,246.2012.35%
负债合计10,874,714.1312,461,738.3114.59%10,775,706.9712,391,224.5714.99%

本次交易完成后,2021年6月30日存续公司龙源电力的备考负债规模从10,874,714.13万元增加到12,461,738.31万元,增幅为14.59%;其中,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分别增加921,627.44万元和665,396.74万元,主要来自于长期借款、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和应付账款的增加;2020年12月31日存续公司龙源电力的备考负债规模从10,775,706.97万元增加到12,391,224.57万元,增幅为

14.99%;其中,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分别增加949,765.07万元和665,752.53万元,主要来自于长期借款、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和应付账款的增加。

3、本次交易前后存续公司龙源电力主要偿债能力指标

项目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
交易前交易后变动率交易前交易后变动率
资产负债率(合并)60.53%62.81%3.77%61.71%64.15%3.96%
流动比率(倍)0.620.643.68%0.580.614.04%
速动比率(倍)0.600.634.15%0.570.594.50%

本次交易完成后,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存续公司龙源电力的资产负债率略有上升,但负债水平仍处于合理范围内,负债结构仍较为合理,不存在因本次交易增加大量负债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存续公司的流动性水平略有上升,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存续公司龙源电力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均有所提升,短期偿债能力有所提高。

(二)盈利能力分析

1、本次交易前后存续公司龙源电力经营情况的变化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
交易前交易后变动 比例交易前交易后变动 比例
一、营业总收入1,789,642.421,916,368.067.08%2,880,711.913,081,278.526.96%
其中:营业收入1,789,642.421,916,368.067.08%2,880,711.913,081,278.526.96%
二、营业总成本1,204,712.351,265,894.015.08%2,195,049.612,320,697.605.72%
其中:营业成本986,472.841,029,053.254.32%1,808,506.361,897,278.214.91%
税金及附加16,211.8517,226.896.26%27,452.1028,976.745.55%
销售费用----329.03329.03-
管理费用16,784.3116,784.31-36,274.4936,274.49-
研发费用3,055.933,151.753.14%7,697.118,091.215.12%
财务费用182,187.42199,677.819.60%314,790.52349,747.9311.10%
其中:利息费用157,659.79175,493.8511.31%297,413.70333,096.2312.00%
利息收入5,049.695,411.977.17%5,780.316,522.2012.83%
加:其他收益45,858.0947,815.094.27%69,450.9675,158.058.22%
投资收益-7,052.85-7,052.85-4,574.864,574.86-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6,046.7616,046.76--7,700.17-7,700.17-
信用减值损失-28.56-72.87155.11%-12,566.88-13,172.784.82%
资产减值损失-50.11-50.11--92,500.56-100,507.258.66%
资产处置收益145.37145.37-46,430.1746,439.860.02%
三、营业利润639,848.76707,305.4310.54%693,350.68765,373.4910.39%
加:营业外收入3,310.423,561.807.59%8,851.269,300.195.07%
减:营业外支出5,395.865,396.110.00%4,122.654,477.468.61%
四、利润总额637,763.31705,471.1310.62%698,079.30770,196.2110.33%
减:所得税费用112,835.43122,078.638.19%123,298.98135,779.7710.12%
五、净利润524,927.88583,392.4911.14%574,780.31634,416.4410.38%
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53,182.28504,178.0211.25%497,737.79547,656.7710.03%
2、少数股东损益71,745.6079,214.4710.41%77,042.5386,759.6712.61%

本次交易完成后,2021年1-6月,存续公司龙源电力备考营业收入从1,789,642.42万元增加到1,916,368.06万元,增幅为7.08%;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从453,182.28万元增加到504,178.02万元,增幅为11.25%;2020年,存续公司龙源电力备考营业收入从2,880,711.91万元增加到3,081,278.52万元,增幅为6.96%;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从497,737.79万元增加到547,656.77万元,增幅为10.03%。本次交易使存续公司龙源电力整体营业收入和利润规模得到显著提升。

2、交易前后净资产收益率比较分析

本次交易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提高,存续公司龙源电力盈利能力进一步提升。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
交易前交易后交易前交易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8.15%8.76%9.32%9.9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8.04%8.66%8.91%9.59%

(三)换股吸收合并前后各项指标比较分析

龙源电力在本次交易前的总股本为8,036,389,000股,假设平庄能源全部股东参与本次换股,龙源电力将因本次交易发行345,574,165股A股股票,总股本达到8,381,963,165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占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4.12%。本次交易前后,合并方每股收益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公司名称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
交易前交易后交易前交易后
龙源电力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基本每股收益0.550.590.580.62

对于原龙源电力股东,本次交易完成后,2021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基本每股收益将由0.55元/股提高至0.59元/股,增长7.27%;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基本每股收益将由0.58元/股提高至0.62元/股,增长6.90%。从长期来看,本次交易有利于龙源电力的业务发展,原龙源电力及平庄能源的股东将得以继续分享存续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成果。

本次交易前后,合并方及被合并方每股净资产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公司名称项目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
交易前交易后交易前交易后
龙源电力每股净资产7.657.607.237.15
平庄能源每股净资产2.682.593.002.44

注:平庄能源合并后每股净资产是根据本次交易后龙源电力每股净资产及换股比例1:0.3407计算后所得。

对于原龙源电力股东,本次交易完成后,2021年6月30日每股净资产将由

7.65元/股下降至7.60元/股;对于原平庄能源股东,本次合并完成后,2021年6月30日每股净资产将由2.68元/股下降至2.59元/股;2020年末每股净资产将由

7.23元/股下降至7.15元/股,下降1.11%;对于原平庄能源股东,本次合并完成后,2020年末每股净资产将由3.00元/股下降至2.44元/股,主要系本次交易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被合并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以及交易完成后总股本提高所致。

本次发行完成后,按2020年度备考每股收益计算,发行后市盈率为18.23倍;按2020年末备考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后市净率为1.58倍,按2021年6月30日备考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后市净率为1.49倍。

(四)本次交易完成后存续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未来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

1、本次交易完成后存续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

本次交易前,龙源电力是中国最早开发风电的专业化公司,已发展成为一家以新能源为主的大型综合性发电集团,在全国拥有300多个风电场,以及光伏、生物质、潮汐、地热和火电等发电项目,业务分布于中国32个省市区和加拿大、南非、乌克兰等国家。平庄能源主营业务为煤炭开采销售,平庄能源煤炭品种为老年褐煤,变质程度低,为优质动力褐煤和区域内较好的取暖用煤,多用于发电、生产、取暖及民用。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主营业务为风电项目的开发、投资和运营。

本次交易完成后,平庄能源现有煤炭开采销售业务将由平煤集团承接,龙源电力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龙源电力作为存续公司与拟购买资产将通过资产、人员、管理等各个要素的深度整合,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

2、本次交易完成后存续公司的未来经营发展战略

本次交易完成后,存续公司龙源电力的未来经营发展战略请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十五章 业务发展目标”的有关内容。

3、本次交易完成后存续公司的业务管理模式

(1)本次交易为龙源电力以发行A股股份的方式与平庄能源换股股东进行换股,合并完成后,平庄能源将终止上市,并最终注销法人资格;同时,平庄能源将拟出售资产转让给平煤集团;龙源电力作为存续公司,由其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继及承接平庄能源拟出售资产外的资产、负债,并同时以现金购买国家能源集团下属部分优质新能源资产。

(2)存续公司经营将以龙源电力现有管理团队为主,由其继续负责其业务的管理、运营和发展。

(3)龙源电力管理层将负责存续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制定、对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等。

(4)未来龙源电力将借助A+H上市公司的平台优势、资金优势等,以及已有的业务拓展经验、管理经验等,统筹协调各方面资源,积极促进存续公司的发展。

(5)存续公司将参照证监会及深交所在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对现有制度进行规范、补充、完善等。

(五)存续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整合计划

本次交易前,龙源电力为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众公司,平庄能源为在深交所上市的公众公司,龙源电力与平庄能源均具备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各自制定的相关制度进行管理。本次交易完成后,龙源电力作为存续公司,将承继及承接平庄能源拟出售资产外的资产、负债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平庄能源将最终注销法人资格;拟购买资产将整体纳入龙源电力的公司运营管理体系,通过龙源电力制定的相关公司运营政策由龙源电力进行统一管理。

本次交易完成后,存续公司龙源电力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资产和人员进一步扩张,将不断优化资产配置,建立更有效的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适应公司

规模扩张和业务、资产、人员、机构等方面的重组整合。

为发挥本次交易的协同效应,从上市公司经营和资源配置等角度出发,龙源电力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制定了整合计划和管理控制措施,具体如下:

业务方面,龙源电力主要从事风电场的设计、开发、建设、管理和运营,还经营火电、太阳能、潮汐、生物质、地热等其他发电项目,并向风电场提供咨询、维修、保养、培训及其他专业服务。本次交易完成后,存续公司龙源电力将引入国家能源集团部分优质新能源资产,提升盈利能力,优化资源配置效率,增强抗行业风险能力。

资产方面,本次交易完成后,平庄能源除拟出售资产外的全部资产、负债将由龙源电力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接,拟购买标的公司将成为存续公司子公司。存续公司将依据实际情况,结合上市公司的内控管理经验和多年深耕电力行业的行业管理经验,进一步提升资产的运营和管理水平,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财务方面,本次交易完成后,存续公司将按照自身财务管理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完善财务部门机构、人员设置,搭建符合上市公司标准的财务管理体系,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对成本费用核算、资金管控、税务等管理工作,统筹内部资金使用和外部融资,防范运营、财务风险。

人员方面,交易完成后平庄能源的全体员工将由平煤集团全部接收,该等员工的劳动合同由平煤集团继续履行,标的公司及龙源电力作为独立法人的法律主体资格不会发生变化,仍然履行与其员工的劳动合同。

机构方面,本次交易完成后,存续公司将持续按照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最新规定,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促进各项管理制度的稳定、规范运行。

五、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出售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合并双方就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备考审计报告》《龙源电力审计报告》《拟购买资产审计报告》《拟置出资产审计报告》以及信永中和出具的平庄能源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龙源电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每股收益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公司名称项目2020年度
合并前备考合并后变动百分比
龙源电力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0.580.626.37%
龙源电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0.560.596.82%
公司名称项目2021年1-6月
合并前备考合并后变动百分比
龙源电力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0.550.596.96%
龙源电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0.540.587.06%

本次交易前,2020年度龙源电力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为0.58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为0.56元/股,2021年1-6月龙源电力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为0.55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为0.54元/股;本次合并完成后,2020年度龙源电力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为0.62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为0.59元/股,2021年1-6月龙源电力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为0.59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为0.58元/股。因此本次合并完成后,龙源电力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基本每股收益有所增厚。

(二)填补回报并增强存续公司持续回报能力的具体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的回报能力,龙源电力作为存续公司将分别遵循和采取以下原则和措施,进一步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但制定下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龙源电力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1、加快存续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存续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龙源电力将成为A+H上市公司。通过本次交易,龙源电力将整合国家能源集团下属部分优质新能源资产,业务规模进一步扩张,规模效应得到充分释放,有利于推动龙源电力做优做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行业影响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2、加强存续公司内部管理和成本控制

本次交易完成后,龙源电力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升经营管理效率,并积极探索和改善现有管理模式,加强成本控制,对发生在业务作业和管理环节中的各项经营、管理、财务费用,进行全面的事前、事中、事后管控。与此同时,龙源电力将持续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存续公司经营和资金管控风险。

3、不断完善存续公司治理,为存续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龙源电力已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有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独立运行机制,设置了与存续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能充分独立运行的、高效精干的组织职能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存续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运行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形成了一套合理、完整、有效的存续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框架。

龙源电力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为存续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龙源电力将持续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存续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

龙源电力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持续修改和完善公司章程并相应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存续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将充分听取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完善股利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体现存续公司积极回报股东的长期发展理念。

(三)龙源电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

龙源电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保障存续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龙源电力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龙源电力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会动用龙源电力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任何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龙源电力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如龙源电力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龙源电力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龙源电力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龙源电力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四)龙源电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保证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龙源电力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亦作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龙源电力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龙源电力的利益。

2、自承诺出具日至龙源电力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六、本次资产交付安排的说明

(一)换股吸收合并交易的资产交割及相关安排

作为合并方,龙源电力的全部资产(包括其直接投资之全部公司的股权)、负债、业务、资质、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将由其继续持有与履行。

作为被合并方,平庄能源的拟出售资产将直接交割至平煤集团。平庄能源除拟出售资产外的全部资产、负债将由龙源电力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接。

龙源电力及平庄能源将按照中国法律和其各自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向各自的债权人发出有关本次交易事宜的通知和公告,并将依法按照各自债权人的要求(如有)清偿债务或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龙源电力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后将由龙源电力承担;平庄能源与拟

出售资产相关的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后将由平煤集团承担,除拟出售资产之外的其他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后将由龙源电力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担。对于龙源电力已发行尚在存续期的企业债、公司债以及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龙源电力承诺,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说明书及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召开债务融资工具/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本次交易事宜。

(二)资产出售交易的资产交割及相关安排

自拟出售资产的交割日起,拟出售资产接收主体享有拟出售资产项下的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利和权益,承担拟出售资产项下的所有负债、责任和义务。拟出售资产的对价由平煤集团向合并后的存续公司龙源电力以现金支付。

(三)现金购买交易的资产交割及相关安排

自拟购买资产的交割日起,拟购买资产的购买方享有拟购买资产项下的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利和权益,承担拟购买资产项下的所有负债、责任和义务。

(四)违约责任条款

根据《换股吸收合并协议》《资产出售协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如果《换股吸收合并协议》《资产出售协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一方违反其声明、保证、承诺或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不履行其在《换股吸收合并协议》《资产出售协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另一方的请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其全面、及时、充分、有效的赔偿。

七、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核查

(一)本次吸收合并及资产出售构成关联交易

鉴于本次吸收合并的合并方龙源电力、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均与平庄能源共同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吸收合并及资产出售构成关联交易。

平庄能源已召开董事会对本次吸收合并和本次出售所涉事项作出决议,关联董事按照规定回避了相关关联事项的表决,独立董事就相关关联交易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吸收合并和本次出售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平庄能源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平庄能源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综上,本次吸收合并和本次出售构成关联交易,平庄能源已就该关联交易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批准程序。

(二)本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1、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增强企业竞争优势

本次交易完成后,龙源电力作为存续公司将实现A+H两地上市,可以同时在H股市场和A股市场开展资本运作,打通境内外融资渠道。由于A股市场投融资工具不断创新,投融资活动十分活跃,且A股整体估值相较H股存在溢价,可为龙源电力未来的业务发展和兼并收购提供有力的资本支持。此外,回归A股市场也有利于龙源电力品牌影响力的进一步提升,有利于促进其业务发展和与资本市场的有效互动,有利于未来的长远发展和维护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2、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合并双方股东的利益,提高中小股东投资回报

按照本次交易方案,平庄能源的所有换股股东可选择将所持有的平庄能源股份换为龙源电力A股股份,成为龙源电力的股东。龙源电力是中国最早开发风电的专业化公司,目前已发展成为一家以新能源为主的大型综合性发电集团,在全国拥有300多个风电场,以及光伏、生物质、潮汐、地热和火电等发电项目,业务分布于中国32个省市区和加拿大、南非、乌克兰等国家,回归A股将会给参与换股的平庄能源中小股东带来更优且更长远的回报。

3、有利于实现资源整合,提高上市公司独立性

龙源电力是国家能源集团新能源板块的上市公司平台,本次吸收合并的同时通过资产出售及现金购买注入国家能源集团新能源资产,有利于减少龙源电力与国家能源集团之间新能源业务的潜在的业务重合,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独立性,促进上市公司健康良性发展。本次新能源板块重组契合国家能源集团构建八大业

务板块的战略定位,有利于实现国家能源集团新能源业务板块的进一步整合,进一步做大做强新能源板块,建设国际一流新能源上市公司。

八、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的核查

根据平庄能源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4月24日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19BJA171138)和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XYZH/2019BJA171139)、于2020年4月29日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20BJA160733)和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XYZH/2020BJA160902)、于2021年4月28日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21BJAA161179)和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XYZH/2021BJAA161226),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相关公告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与说明,并经查询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主管机关网站及本独立财务顾问对平庄能源财务部门的访谈,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最近三年平庄能源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说明

(一)平庄能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制定情况

2010年3月16日,平庄能源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11年11月28日,平庄能源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议案》,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2015年11月30日,平庄能源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公司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制定了《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办法》。

(二)平庄能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情况

平庄能源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了如下保密措施:

1、平庄能源、本次交易相关方就本次交易进行初步磋商时,已经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并严格控制项目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2、平庄能源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估值机构)、专项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并与前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责任。

3、平庄能源已就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制作了《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等备查文件,内容包括本次交易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人员名单、主要内容等,相关人员已在备查文件上签名确认。

4、平庄能源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平庄能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及《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平庄能源在本次交易中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及《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办法》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并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之日前6个月至重组报

告书披露之日,即2020年6月30日至2021年6月1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四)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合并双方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交易对方、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龙源电力、平庄能源及前述法人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五)二级市场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函,在自查期间内,前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自然人及机构于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情况如下:

1、自然人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情况

姓名关联关系交易日期交易方向交易股数(股)
张书军国家能源集团原华北电力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09.11买入10,000
2020.09.16买入50,000
2020.09.17买入10,000
2020.09.22买入21,000
2020.09.23买入5,700
2020.09.25买入5,000
2020.09.28卖出27,316
2020.09.28买入27,700
2020.10.09卖出50,000
2020.10.14买入61,600
2020.10.15买入19,600
2020.10.19买入18,500
2020.10.23卖出20,000
2020.10.29卖出21,784
2020.10.30买入23,000
2020.11.03买入10,800
姓名关联关系交易日期交易方向交易股数(股)
2020.11.04卖出43,800
2020.11.04买入43,400
2020.11.06买入42,800
2020.11.06卖出43,400
2020.11.12卖出42,800
2020.11.13买入21,500
2020.11.16买入23,100
2020.11.17买入11,500
2020.12.03买入1,400
2020.12.18卖出40,000
2020.12.18买入40,000
2020.12.25卖出3,000
姚莉国家能源集团华北电力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书军的配偶2020.10.19买入11,800
2020.10.20买入3,800
2020.10.21买入7,600
2020.10.22买入7,600
2020.10.23买入7,700
2020.10.26买入7,700
2020.10.28买入7,800
2020.11.03买入4,400
2020.11.04买入4,900
2020.11.05买入4,700
2020.11.06卖出22,600
2020.11.06买入10,300
2020.11.09买入71,300
2020.11.10买入8,400
2020.11.17买入40,200
2020.11.18买入26,200
2020.11.19买入30,200
2020.11.20买入62,000
2020.11.25买入5,900
李胜官国家能源集团华北2020.07.10买入15,500
姓名关联关系交易日期交易方向交易股数(股)
电力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2020.07.06买入200,000
2020.07.07买入70,000
2020.07.08买入30,000
2020.07.10买入50,000
2020.07.16买入50,000
2020.07.17买入20,000
2020.08.31买入30,000
2020.09.01买入20,000
2020.11.24卖出150,000
2020.11.25买入70,000
2020.12.14卖出150,000
2020.12.21买入60,000
2020.12.22买入50,000
谭爱群国家能源集团华北电力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李胜官的配偶2020.07.06买入10,000
2020.07.07买入20,000
2020.07.10买入10,000
2020.08.31买入25,000
2020.09.01买入10,000
段淑兰国家能源集团华北电力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池金铭的母亲2021-06-11买入8,400
马敏杰中信证券高级经理马梦琪的父亲2020-12-30卖出100
尤佩娣中信证券高级经理马梦琪的母亲2020-10-30卖出1,000
2020-12-29卖出100
邵美兰龙源电力副总经理陈强的母亲2020-11-20买入5,000
2020-11-23买入5,000
2020-11-25买入5,000
2020-12-17卖出5,000
2021-01-19卖出5,000
2021-01-20卖出5,000
2021-01-22买入5,000
2021-05-10卖出5,000
姓名关联关系交易日期交易方向交易股数(股)
张云丽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孙占国的配偶2020.12.03买入1,000
2020.12.10买入2,000
2021.01.28卖出3,000
王明星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21.01.29买入7,500
2021.02.10买入4,800
2021.02.25买入5,000
2021.03.16买入10,100
2021.03.22卖出27,400
杨学峰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监事2021.05.07买入4,800
2021.06.02买入6,600
2021.06.03买入5,800
2021.06.15买入3,000
2021.06.16卖出20,200
田会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20.11.16买入3,000
2020.11.24买入3,000
2020.12.18卖出6,000
邓星龙源电力职员2021.02.05买入1,000
赵明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助理2021.06.02买入700
2021.06.07买入2,200
2021.06.08卖出1,600
2021.06.09卖出1,300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相关自然人均已出具《关于买卖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具体情况如下:

(1)张书军及其配偶姚莉

张书军已出具《声明函》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及本人配偶姚莉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于2021年1月7日首次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此之前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并未向本人配偶姚莉透露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配偶姚莉作出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上述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及本人配偶姚莉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2.若上述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及本人配偶姚莉愿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3.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平庄能源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张书军的配偶姚莉已出具《声明函》如下:

“1.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本人配偶张书军于2021年1月7日首次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此之前本人配偶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自本人配偶张书军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2.若上述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3.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平庄能源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2)李胜官及其配偶谭爱群

李胜官已出具《声明函》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及本人配偶谭爱群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于2021年1月7日首次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此之前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并未向本人

配偶谭爱群透露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配偶谭爱群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上述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及本人配偶谭爱群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2.若上述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及本人配偶谭爱群愿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3.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平庄能源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李胜官的配偶谭爱群已出具《声明函》如下:

“1.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本人配偶李胜官于2021年1月7日首次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此之前本人配偶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自本人配偶李胜官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2.若上述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3.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平庄能源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3)段淑兰

段淑兰已出具《声明函》如下:

“1.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本人子女池金铭于2021年1月7日首次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此之前本人子女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自本人子女池金铭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2.若上述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3.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平庄能源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此外,对于段淑兰在核查期间内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情形,段淑兰的子女池金铭已出具《声明函》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母亲段淑兰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于2021年1月7日日首次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此之前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并未向本人母亲段淑兰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段淑兰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上述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母亲段淑兰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2.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平庄能源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4)马敏杰、尤佩娣

马敏杰、尤佩娣已出具《声明函》如下:

“1.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本人子女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办人员马梦琪于2020年11月4日首次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此之前,本人子女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自本

人子女马梦琪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2.若上述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3.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平庄能源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此外,对于马敏杰、尤佩娣在核查期间内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情形,马敏杰、尤佩娣的子女马梦琪已出具《声明函》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父亲马敏杰,母亲尤佩娣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于2020年11月4日首次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此之前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本人父亲马敏杰,母亲尤佩娣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马敏杰,尤佩娣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上述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行为,系本人父亲马敏杰,母亲尤佩娣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2.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平庄能源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5)邵美兰

邵美兰已出具《声明函》如下:

“1.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本人子女陈强于2020年12月31日首次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此之前,本人子女

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自本人子女陈强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2.若上述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3.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平庄能源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此外,对于邵美兰在核查期间内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情形,邵美兰的子女陈强已出具《声明函》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母亲邵美兰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于2020年12月31日首次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此之前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本人母亲段淑兰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邵美兰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上述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母亲邵美兰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2.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平庄能源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6)张云丽

张云丽已出具《声明函》如下:

“1.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本人配偶原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孙占国于2020年12月31

日首次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此之前本人配偶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自本人配偶孙占国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2.若上述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3.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平庄能源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此外,对于张云丽在核查期间内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情形,张云丽的配偶孙占国已出具《声明函》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配偶张云丽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于2020年12月31日首次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此之前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并未向本人配偶张云丽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张云丽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上述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行为,系本人配偶张云丽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2.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平庄能源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7)王明星、杨学峰、田会、邓星、赵明月

王明星、杨学峰、田会、邓星、赵明月已出具《声明函》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上述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2.若上述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3.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平庄能源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除上述人员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情形。

2、法人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情况

公司名称账户名称交易日期交易方向交易股数(股)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2020.10.14卖出100
2020.10.14卖出100

针对上述在核查期间内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情形,中信证券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中做出如下说明:

“经自查,本公司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平庄能源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公司在上述期间买卖股票的自营业务账户,为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根据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规定,该类自营业务账户可以不受到限制清单的限制。上述账户已经批准成为自营业务限制清单豁免账户。综上,本次自查期间内,中信证券自营业务账户持有和买卖平庄能源股票均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决策,属于中信证券相关业务部门和机构的日常市场化行为,与本次项

目无任何关联。除上述披露信息外,自查期间,本公司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平庄能源拥有权益。”除上述相关机构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情形。

十、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中信建投证券未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平庄能源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根据平庄能源的说明,平庄能源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1、平庄能源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平庄能源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平庄能源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

4、平庄能源聘请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5、平庄能源聘请北京金证互通资本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财经公关。

6、平庄能源聘请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税务顾问。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平庄能源在本次交易中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聘请第三方的情形;

2、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除依法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财经公关公司、税务顾问外,上市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聘请第三方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廉洁从业意见》的相关规定。

第八节 独立财务顾问内核程序及内部审核意见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成立了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内部核查机构,在保持独立判断的前提下,对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进行充分论证与复核,并就所出具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提出内部核查意见。

一、内核程序

1、全部申报材料编制完毕后,项目组、项目所在业务部门进行初审和复审,并根据审查结果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和完善。在确认申报材料基本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后,向公司内核机构提出内核申请,同时就项目的概况、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等形成项目报告,提交内核机构。

2、内核机构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认为具备内核条件时,正式启动内核程序。内核机构指派专业人员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业务、财务、法律等相关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并就有关问题与项目组随时沟通。

3、内核机构排定审议项目的内核委员会会议日期和内核委员名单,项目组将申报材料分送各内核委员。

4、内核机构汇总内核委员和内核人员对申报材料提出的反馈问题并交项目组组织答复。

5、召开内核委员会会议,由项目组对项目进行陈述并对内核委员提问进行答辩,最后由与会委员以投票方式决定出具同意或否定的内核意见。

6、内核委员会会议投票通过后,项目组根据内核委员会的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最后的修改完善后,由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文件方可加盖公司印章报出。

二、内核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内核小组于2021年5月18日对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项目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该项目通过了中信建投证券内核会议的审核。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通过尽职调查和对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出售相关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吸收合并双方、法律顾问、审计机构等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

1、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出售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吸收合并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3、本次吸收合并双方换股价格的确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充分参考了合并双方在本次吸收合并公告前的公开市场交易价格、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和可比交易换股溢价率水平,符合相关市场惯例,具有合理性。本次出售的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准,定价公允,亦不存在损害交易各方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出售的估值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平庄能源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

4、本次吸收合并将进一步优化存续公司的财务状况,提高经营规模,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本次吸收合并有利于存续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存续公司龙源电力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存续公司将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公司运作,维护存续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出售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具有必要性,不存在损害平庄能源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7、平庄能源在本次交易中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及《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办法》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并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毕厚厚 王惺文 陈洋愉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周百川 冯 强

部门负责人签名:

刘乃生

内核负责人签名:

林 煊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刘乃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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