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同比下降69.65%。经查,你公司未审慎考虑收购相关股权事项对2021年净利润的影响,导致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 ? 深圳证监局 2022年4月19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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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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