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2年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周转资金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集团”)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支持公司的发展,2022年度将为公司(含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包括银行贷款担保和其他对外融资担保)总额不超过120亿元。
目前,市场上担保费收费标准为0.5%-5%,华远集团按不高于0.8%向公司收取担保费。华远集团将根据公司融资的实际需要,与贷款银行或向公司融资的机构签署担保协议。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该议案内容符合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华远集团为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有利于公司对外融资,支持公司发展。担保费费率不高于
0.8%,接近市场担保费率的低限,不存在大股东侵犯公司利益或其他有损公司利益情形。
二、华远集团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支持公司的发展,2022年度将向公司提供不超过50亿元的资金周转额度,在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其控股的下属公司)需要之时,华远集团及其控股的关联公司提供相应的周转资金,由实际使用资金的公司支付相应的资金使用成本,资金使用成本将不超过市场同期利率。具体资金使用成本按照届时实际划付的单据为准计算。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该议案内容符合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华远集团提供周转资金有利于公司资金周转,促进公司的业务发展,同时资金使用费收取原则合理,不存在大股东侵犯公司利益或其他有损公司利益情形。
在审议上述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王乐斌、杨云燕、徐骥、李然、张蔚欣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