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作为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按照激励计划有关规定,440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40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刘 捷
龚国伟
关 峻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