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李焰女士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应进行补选,本次董事会补选独立董事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本次提名的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焰、唐军武二零二二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