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与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
案
经核查,本次公司与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有利于降低公司发展中对资本投入的依赖,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与整体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设立合资公司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顾国达
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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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张雷宝
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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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许诗浩
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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