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白银

sz002716
2025-06-13 15:00:00
4.020
+0.03 (+0.75%)
昨收盘:3.990今开盘:4.030最高价:4.130最低价:3.970
成交额:939406767.910成交量:2329115买入价:4.020卖出价:4.030
买一量:1478买一价:4.020卖一量:12969卖一价:4.030
金贵银业: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1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一)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条 第三条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按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和管理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一)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三)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 公司依法披露前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等;

(二十五)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6、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7、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8、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非上述人员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与公司关系、知悉内幕信息

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必须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于相关人员获取内幕信息时及时进行登记;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整)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湖南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一)公司披露年报和半年报。

(二)公司披露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前述“高送转方案”是指: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为8股以上(含8股)。

(三)公司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

(四)公司披露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公司披露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公告。

(六)公司披露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其他必要情形。

公司出现上述第(五)项情形的,还应当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公司及各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中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将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处理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及传递环节,将内幕信息的知悉人员限定在最小范围,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或公开前,应参照国家保密规定对内幕信息相关文件等载体作出内幕信息或者秘密标志,采取保密防护措施。对于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经济、国防等领域安全和利益、符合有关国家秘密事项范围的内幕信息,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授权法确定为国家秘密,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对内幕信息有关载体进行保密管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严格按照保密管理的要求,通过专人专车送达或机要交换等保密渠道或相关载体传递内幕信息。除按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内幕信息,禁止通过邮递方式等相关载体传递内幕信息。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

会秘书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附件二),公司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湖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及时修改本制度:

(一)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相抵触;

(二) 《公司章程》修改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 董事会决定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与公司的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内幕信息公开时间登记时间登记人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可根据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附件三: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为非公开信息的知情人,现做出如下承诺:

本人已经认真学习并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规章中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禁止性股票交易条款的全部相关规定。

本人承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即日起将遵守上述相关规定,在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名称: )公开披露前,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内幕信息,不买卖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