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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格3: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关于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风险提示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8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关于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风险提示公告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国瑞”或“主办券商”)系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400118,以下简称“艾格拉斯”或“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两网及退市公司板块挂牌转让的主办券商,在履行工作中发现以下情况:

2022年10月21日,主办券商披露《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关于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风险提示公告》,其中披露了(2022)浙0702民初7754号民事裁定书。

近日,主办券商收到对接人方女士和李先生分别提供的关于该起诉讼的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2 年 11 月 30 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07民终4298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表明“上诉人朱雄春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702民初77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朱雄春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2、裁定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一审法律适用错误。一、朱雄春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朱雄春是依法经股东大会选举的非独立董事,是

依法经董事会选举的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朱雄春即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雄春作为经合法程序选举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如不进行相关工商变更,势必影响其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即朱雄春作为法定代表人,有被依法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也即,朱雄春作为公司实际法定代表人,如怠于履行职务,导致第三人以法定代表人名义侵犯公司权益,导致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朱雄春作为实际法定代表人便面临禁止从事若干职业的风险。基于以上法律规定,朱雄春作为实际法定代表人,有权要求公司进行变更登记。二、本案属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1、案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本案案由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2、本案涉及一系列决议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效力的认定,工商部门无权进行相关认定,需至人民法院进行确认。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确认公司决议不成立、无效、撤销的权力均在于人民法院而不在工商登记机关,工商登记机关只能进行形式审查,无权进行实质审查。本案之所以会诉至法院,主要因工商变更登记时

产生了如下状况,导致法定代表人确认问题上产生了实体法律争议,需至法院厘清相关文件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确认何者为法定代表人:

(1)原法定代表人王双义到工商局否认选举朱雄春做董事长的董事会决议上其签字的真实性,要求不得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朱雄春。(2)原法定代表人王双义到工商局否认其《辞职报告》的真实性,要求不得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朱雄春。(3)原法定代表人王双义伙同他人伪造公司决议文件,选举张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否认朱雄春为法定代表人的事实。(4)原法定代表人王双义恶意占有公司营业执照,干扰公司正常经营。基于第三人王双义的上述违法行为,以及各方提交的工商登记材料不一致的情形,导致工商登记机关无法从形式上确认何者法定代表人,故须通过诉讼方式进行文件的审查,确认谁才是真正的法定代表人。3、既有裁判文书均可证明,确认法定代表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诉讼过程中,上诉人提交了大量司法裁判文书,证明涉案争议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三、一审存在枉法裁判。1、拒绝接受代理人提交的委托手续。2、擅自接受案外人提交材料。本案民事裁定书中,居然称被告提供了决议显示等内容。需要指出的是该份决议盖章文件很明显系伪造,并不是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真实、合法、有效的决议。另,针对2022年8月25日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一审法院受理了(2022)浙0702民初7371号案件,该案系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起诉撤销该股东会决议,该案还在审理过程中。3、相关材料未经上诉人质证,便作为定案依据。上诉人代理人一再强调,本案涉及实体争议,应通过诉讼方式厘清相关文

件真实性、合法性,以确认各方提供文件的效力,但是一审在明知本案文件存在诸多不确定情形下,依据所谓“被告”的单方书面文件,在不经上诉人质证,即作为认定上诉人不是利益相关人的依据,有违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4、国家政府行政部门认可朱雄春系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截止2022年9月30日,该文件进一步证明朱雄春系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现任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特提出上诉。本院认为,本案中朱雄春在一审中诉请为:1.请求确认朱雄春为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总经理;2.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双义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总经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故本案系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管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经查,根据2021年8月18日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办公地址的公告,其办公地址在北京市海淀区,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应认定为北京市海淀区。一审法院对本

案没有管辖权,故本案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应不予受理。一审裁定以本案非民事受案范畴等为由不予受理本案理由不当,但处理结果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鉴于上述相关情况,主办券商再次提示:艾格拉斯目前公司治理机构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目前双方均提起了相关诉讼,主办券商对公司目前的管理机构、使用公章真实有效性均无法判断。在此之前,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股份初始登记工作亦可能会受到不确定影响。

主办券商提醒目前艾格拉斯公司治理、公司经营决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主办券商将持续关注公司未来的公司治理及经营情况。

以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2022年12月 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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