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监督和评估年度公司科技创新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各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
料;
(二)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及控股(参股)企业上报对外进行的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资料;
(三)经公司管理层或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如评审通过则形成正式提案,由投资证券部收集、整理汇总后报战略委员会。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结合经营情况及提案内容进行研讨,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