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超过1%的公告
股东吴绪顺、吴卫红、吴卫东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2023年1月18日,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收到公司5%以上股东吴绪顺、吴卫红、吴卫东(以下简称“吴氏家族”)的《关于减持情况的告知函》,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2023年1月18日止,吴氏家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了23,725,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7%,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吴绪顺、吴卫红、吴卫东 | ||||||
住所 | 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 | ||||||
权益变动时间 | 2022年1月19日至2023年1月18日 | ||||||
股票简称 | 三七互娱 | 股票代码 | 002555 | ||||
变动类型(可多选) | 增加□ | 减少? | 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
股份种类 (A 股、B 股等) | 减持股数(股) | 减持比例(%) | |||||
A股 | 23,725,600 | 1.07 | |||||
合 计 | 23,725,600 | 1.07 |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其他 | □ ? □ | |||||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
股份性质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2022年1月14日)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2023年1月18日)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合计持有股份 | 153,330,101 | 6.91 | 129,604,501 | 5.84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91,940,380 | 4.15 | 129,604,501 | 5.84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61,389,721 | 2.77 | 0 | 0.00 |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 ||||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 是□ 否? | |||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 是□ 否? | |||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 ||||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 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 是□ 否? | |||
6.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 ||||
7.其他说明 (一)股东承诺情况 (1)2014年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锁定承诺 该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发行对象吴绪顺、吴卫红、吴卫东、吴斌、叶志华、杨大可承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2014年12月29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本次发行中新增的上市公司股份。上述“于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锁定期内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 (2)2014年重大资产重组吴氏家族关于不放弃控制地位的承诺 吴氏家族为维持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保证上市公司的稳定性并提振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的信心,吴氏家族承诺如下: A、吴氏家族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前以及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上市公司任何股份;同时,吴绪顺、吴卫红、吴卫东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其本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股份; B、吴氏家族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保证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其他任何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数量,并维持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吴绪顺、吴卫红、吴卫东
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C、如吴氏家族违反上述承诺,除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规定的监管责任外,还应当就每次违反承诺的行为向上市公司支付5,000万元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相应承诺。 (3)其他承诺情况 2015年7月10日,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可,并看好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的价值,为了促进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及维护股东利益,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吴绪顺、吴卫红、吴卫东承诺2017年12月31日前不减持所有的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及参与2014年重大资产重组定向增发所获得的股票。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公告日,承诺方吴绪顺、吴卫红、吴卫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
8.备查文件 |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2. 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3. 律师的书面意见□ 4.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告知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