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3日修订)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现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做如下修订: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Meida Industrial Co., Ltd. |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董事会聘请公司创始人为名誉董事长。名誉董事长不属董事会成员,不承担亦不履行董事职责。名誉董事长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就公司重大经营和管理问题提出建议和质询。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