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上〔2023〕84号
关于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街18号院9号楼306室;
冯涛,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神州”)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义翘神州于2022年8月29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显示,自上市以来,义翘神州使用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最大额度为258,908万元,其中,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最高余额为172,898万元,截至董事会审议通过日的最高余额为258,908万元。义翘神州未就上述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8月23日、29日和9月9日才补充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披露。
义翘神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1.2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第7.1.3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
义翘神州董事会秘书冯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
1.4条、第4.2.2条、第5.1.2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3.34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义翘神州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冯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