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097 证券简称:刚泰3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12月8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12月4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2023年2月23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民终162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姓名或名称: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顺达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无
2、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姓名或名称: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公司)与退市公司的关系:退市公司股东
3、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姓名或名称: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庆生与退市公司的关系:退市公司
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姓名或名称:徐建刚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无
5、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姓名或名称:徐飞君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无
6、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王浙榕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无
7、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郭湘意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作出判决,剥夺了刚泰集团公司、刚泰控投公司的辩论权。
七、一审法院查封冻结财产程序严重违规。
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请求:改判刚泰控股公司对刚泰集团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改判徐飞君对徐建刚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上诉费由刚泰集团公司、刚泰控股公司、徐建刚、徐飞君承担。理由详见“(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事实与理由”。刚泰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理由详见“(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刚泰集团公司、刚泰控股公司的上诉事实与理由”。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一审情况
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请求:改判刚泰控股公司对刚泰集团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改判徐飞君对徐建刚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上诉费由刚泰集团公司、刚泰控股公司、徐建刚、徐飞君承担。
理由详见“(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事实与理由”。
刚泰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理由详见“(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刚泰集团公司、刚泰控股公司的上诉事实与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857080.83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损失185万元,上述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息及律师费总额以本金42857080.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
二、徐建刚对刚泰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情况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5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50540 元,由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徐建刚419310负担,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23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初16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455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50540 元,由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5540元、公告费820元,由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刚泰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5540元由本院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初16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455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50540 元,由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5540元、公告费820元,由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刚泰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5540元由本院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判决对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方面无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判决对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方面无重大影响。本次判决对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无重大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本次判决对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无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日作出的(2020)苏民终162号《民事判决书》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2月27日